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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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他人发生争执,于2019年5月15日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对方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15日,张某某因与邻居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持刀将李某某刺伤。

李某某被刺后,张某某立即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张某某于当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本案定性本案中,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犯罪情节分析(1)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

(2)张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3)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重伤,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4. 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建议对张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1. 自首情节的认定本案中,张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邻里纠纷的预防本案源于邻里纠纷,反映出邻里关系的不和谐。

为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应加强邻里关系的调解和沟通,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促进邻里和谐。

3. 犯罪心理的剖析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反映出其心理素质较差,情绪控制能力不足。

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30岁,无业人员。

2019年5月,张三因生活所迫,萌生了盗窃邻居李四家财物的念头。

一日,张三趁李四外出,翻墙进入李四家中,窃取了现金人民币5000元、金项链一条以及价值2000元的电子产品。

在盗窃过程中,李四突然回家,发现了张三的行踪。

张三为了逃离现场,与李四发生了肢体冲突,导致李四受伤。

二、争议焦点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3. 若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首先,张三具有盗窃的故意,且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

其次,张三窃取的财物价值共计7500元,属于数额较大。

因此,张三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李四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首先,李四在回家过程中,遭遇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张三的盗窃行为。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经典试题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经典试题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经典试题在复习司法考试时,我们一要脚踏实地,二要持之以恒,只有做到了这两点,我们才有可能成功拿下司法考试。

【案情一】兴海公司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兴海公司以总价款600万元的价格向外贸公司提供大蒜800吨,并约定于2001年8月1日交货,迟交一天罚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兴海公司向外贸公司交付20万元作为定金。

后因兴海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请问:【问题】:1.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是由于当地山洪暴发,导致道路不通,能否以此为由向外贸公司主张免责?为什么?【答案】:可以免责。

因为山洪暴发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是因为大蒜被其他公司以高价买走,兴海公司能否以此为理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为什么?【答案】:不能免责。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有违约事实,又无法定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有违约事由,却无法定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外贸公司能否主张在不退还定金的同时,要求兴海公司再交32万元违约金?为什么?【答案】:不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所以外贸公司只能从违约金与定金中选择其一适用。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依此,当事人在违约金和定金并存的情形下只能择一使用。

4.如果兴海公司推迟交货5天,兴海公司能否以违约金畸高为由主张适当减少违约金?为什么?【答案】:可以。

因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兴海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司法考试刑法的案例研讨

司法考试刑法的案例研讨

司法考试刑法的案例研讨案例一:故意杀人罪背景介绍:小明与小张是大学室友,他们关系紧密。

某日,小明在宿舍内与小张发生争执,情绪失控之下,小明用刀捅伤了小张致使其不幸身亡。

犯罪构成分析: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主观上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实施杀害行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小明明知刺伤小张可能会导致其死亡,但仍然决意实施该行为,故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例分析:1. 主观方面:小明与小张之间的争执导致小明情绪激动,而小明使用刀具行凶的行为表明其明确意图伤害甚至杀害小张。

小明的行为具有充分的主观恶性,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素。

2. 客观方面:小明对小张实施了暴力行为,并使用了危险的刀具,这些行为直接导致了小张的生命丧失。

除此之外,是否鉴于小明无力抢救等因素,对小张使用的暴力行为是否其直接死因,需要进行详细的鉴定与分析。

3. 行为结果与后果:小张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小张因为小明的暴力行为而丧失了生命,从行为结果上,小明的行为符合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要求。

量刑建议: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

考虑到小明是首次犯罪,并没有犯罪前科,可以适度从轻处罚,但仍然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建议对小明判处有期徒刑数年,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矫治,促使其反省、悔罪并重新融入社会。

案例二:故意伤害罪背景介绍:小红是一名快递员,某天,她在工作中与顾客发生纠纷,情绪激动之下用拳头殴打了顾客,导致对方受伤。

犯罪构成分析: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以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实施暴力行为,造成他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犯罪行为。

小红在与顾客发生争执后主动动手殴打对方,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分析:1. 主观方面:小红明知自己的殴打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身体受伤,但她仍然决意实施该行为,表明其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2. 客观方面:小红对顾客实施了暴力行为,使用了拳头进行殴打,致使对方受伤。

法律专业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专业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于2021年5月20日傍晚,在张某家中将李某打成重伤,李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鉴定,李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张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案例分析(一)犯罪主体根据案情,张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资格,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张某28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犯罪主体资格。

(二)犯罪客体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导致李某死亡,严重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三)犯罪主观方面张某的行为表现为故意。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四)犯罪客观方面1. 行为方式: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2. 行为对象:李某,某市某区居民。

3. 行为结果:李某死亡。

4.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是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三、定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2. 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发生一起重大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8岁,无业。

经过侦查,警方发现李某曾于一个月前在市中心的某商场实施过盗窃行为,遂将其抓获。

经审讯,李某交代了其盗窃的动机、手段和过程。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情况:1. 盗窃动机: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急需用钱。

他了解到商场内的金银首饰价值较高,且失窃率较低,遂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2. 盗窃手段:李某事先观察了商场布局,选择了人流较少的时段,利用商场内的试衣间作为掩护,趁顾客试衣时,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撬开了柜台抽屉,盗走了价值10万元的金银首饰。

3. 盗窃过程:李某在作案过程中,多次更换衣物,以避免被监控摄像头捕捉到。

在逃离现场时,他还故意将作案工具丢弃在附近,以掩盖其罪行。

二、法律问题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 犯罪形态: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曾因被保安发现而中止了盗窃行为,但随后又继续实施了盗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其中止行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因被保安发现而被迫停止。

3. 共同犯罪:在本案中,李某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没有发现其他共犯,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4. 犯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本案中,李某是盗窃行为的实施者,因此,其是本案的犯罪主体。

三、案例分析1. 盗窃罪的认定: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且盗窃数额较大,因此,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案例一。

某人因为感情纠纷,持刀将前女友刺伤,导致其受伤。

该行为构成了什么罪名?请分析其构成要件并给出相应的法律条文依据。

答案,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案例二。

甲某因为经济困难,趁夜深人静,潜入某商店盗窃财物,价值共计5000元。

请分析其构成的犯罪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答案,甲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案例三。

某公司老板因为欠薪问题,多次拖欠员工工资,导致员工生活困难。

请分析老板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名,并给出相应的法律依据。

答案,老板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案例四。

某人因为违章行为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受伤。

请分析其构成的犯罪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答案,该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因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案例五。

某人因为个人恩怨,故意放火烧毁他人房屋,造成严重财产损失。

请分析其构成的犯罪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答案,该行为构成放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是,有放火的故意;放火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共场所、他人住宅或者他人财物。

六、案例六。

某人因为赌博欠下巨额赌债,为了偿还赌债,实施了诈骗行为。

请分析其构成的犯罪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答案,该行为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骗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七、案例七。

某人因为报复社会,多次实施爆炸恐怖袭击,造成严重社会恐慌和财产损失。

法律资格考试刑法案例(3篇)

法律资格考试刑法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无业。

因家庭经济困难,李某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2019年3月,李某经过一家商场时,发现商场内有一家手机专卖店。

该店门口贴有“欢迎光临,本店手机一律八折优惠”的标语。

李某心想,手机专卖店内的手机价格应该比其他地方便宜,于是决定进去看看。

进入手机专卖店后,李某发现店内手机种类繁多,价格也确实便宜。

他挑选了一款价值8000元的手机,趁店员不注意,将手机藏入口袋。

随后,李某又挑选了两款价值5000元的手机,同样趁店员不注意,将其藏入口袋。

当李某准备离开手机专卖店时,店员发现了他的异常行为。

店员立刻大声呼喊:“有人偷手机!”李某听到呼喊声,慌忙逃离现场。

店员迅速报警,并将李某抓获。

【侦查过程】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

通过调取商场内的监控录像,公安机关发现李某在店内盗窃手机的整个过程。

同时,公安机关还发现李某在逃离现场后,曾进入一家小旅馆暂住。

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了李某,对其进行了讯问。

在侦查人员强大的政策攻势下,李某交代了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辩护意见】在庭审过程中,李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 李某家庭经济困难,盗窃行为是出于无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2. 李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3. 李某盗窃的金额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

但考虑到李某家庭经济困难、初犯、认罪态度良好等情节,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刑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发生在我国某市。

被害人甲(化名)与被告人乙(化名)因工作关系相识,后因业务竞争产生矛盾。

一天,乙在酒后持刀将甲刺伤,导致甲身受重伤。

案发后,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1. 案件经过:- 乙与甲因业务竞争矛盾激化,乙心生报复之意。

- 一日,乙在酒后,持一把水果刀来到甲的办公室。

- 乙趁甲不备,突然持刀刺向甲的胸部,甲躲避不及,被刺中。

- 甲疼痛难忍,大声呼救,乙见状慌忙逃离现场。

2. 被害人甲伤情:- 经法医鉴定,甲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3. 被告人乙供述:- 乙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后悔自己的冲动行为。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6条: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 本案中,乙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有伤害的行为,且造成了甲的重伤。

2.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乙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累犯认定:- 本案中,乙在此次犯罪前没有前科,因此不构成累犯。

典型法律犯罪案例分析题(3篇)

典型法律犯罪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男,35岁,汉族,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某年某月某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害人李某某,男,28岁,汉族,个体经营者。

案发时与张某某因生意纠纷产生矛盾。

某年某月某日,张某某与李某某在某餐厅吃饭时,双方因生意纠纷发生争执。

张某某酒后情绪激动,持刀朝李某某头部猛刺一刀,致李某某头部开放性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三、分析论证(一)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在本案中,张某某持刀朝李某某头部猛刺一刀,其行为明显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根据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二)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持刀刺伤李某某后,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某的行为具有致李某某死亡的故意。

但是,需要进一步分析张某某的主观故意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而希望这种后果发生。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而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持刀刺伤李某某后,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某的行为具有致李某某死亡的间接故意。

因为张某某在持刀刺伤李某某时,已经预见到李某某可能死亡,但仍然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张某,男,35岁,某公司员工。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8岁,无业。

2023年3月15日,李某因生活琐事与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导致张某重伤。

经鉴定,张某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二、案件事实1. 案发经过:2023年3月15日18时左右,李某与张某在某市A区某小区门口相遇。

此前,李某因琐事与张某产生矛盾。

当日,双方在小区门口再次相遇,李某情绪激动,与张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从身上掏出一把水果刀,对张某进行连续刺击。

2.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李某供述称,当日与张某发生争执后,他一时冲动,拿起水果刀刺伤了张某。

李某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3. 被害人的陈述:张某陈述称,当日与李某发生争执后,李某突然拿出水果刀对其进行刺击,导致其受伤。

张某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三、法律问题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 李某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四、案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李某持刀刺伤张某,导致张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李某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他人身体,仍然故意为之。

同时,李某的行为也具有客观危害性,即其行为导致张某受到重伤。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李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已满十八周岁,符合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条件。

李某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且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具有社会危害性。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司法考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司法考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四将位于本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三,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张三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且李四并未履行维修义务。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李四承担维修责任,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四承担房屋维修责任,并赔偿因其房屋质量问题给张三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 李四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3. 张三因房屋质量问题遭受的损失,李四是否应当赔偿?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签字盖章,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二)关于房屋维修责任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的用途。

同时,根据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安全、卫生等要求,并按照约定履行维修义务。

2.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由李四负责维修。

然而,在租赁期间,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李四并未履行维修义务。

因此,李四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三)关于张三遭受的损失赔偿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本案中,李四未履行房屋维修义务,导致张三在居住过程中遭受了不便和损失。

根据合同约定,李四应当赔偿张三因房屋质量问题遭受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李四未履行房屋维修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司法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司法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35岁,个体商人,住址:某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乙,男,30岁,某公司职员,住址:某市XX区XX路XX号。

2019年3月,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XX区XX路XX号的一套住宅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

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乙应于每月的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此外,合同还约定,在租赁期间,乙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否则甲有权解除合同。

2019年5月,乙在未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内的部分设施进行了改造,包括将阳台改为卧室,增设了一间卫生间。

甲发现后,多次要求乙恢复原状,但乙以方便居住为由拒绝。

2019年12月,甲与乙发生纠纷,甲要求乙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恢复房屋原状。

乙承认拖欠租金,但拒绝恢复房屋原状,认为自己的改造是为了提高居住舒适度。

2020年1月,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支付拖欠的租金、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因其擅自改造房屋给甲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应支付拖欠的租金?2. 乙是否应恢复房屋原状?3. 乙是否应赔偿甲的损失?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3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租赁物的使用并不得损害租赁物的方法使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修缮。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修缮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6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支付的租金。

”四、案例分析1. 关于拖欠租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6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在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乙应于每月的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刑法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刑法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某,男,25岁,某市居民。

2018年3月,张某某因急需用钱,萌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经过观察,张某某发现邻居李某某家中无人,且门窗未上锁。

于是,张某某于当月某日晚,携带螺丝刀、钳子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李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2万元及金银首饰若干。

案发后,李某某发现家中被盗,立即报警。

警方根据现场勘查和监控录像,迅速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案件审理:本案经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某盗窃现金人民币2万元及金银首饰若干,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分析:一、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翻墙进入他人家中,窃取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张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 客体:张某某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3. 主观方面:张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4. 客观方面:张某某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二、关于盗窃罪的定罪量刑1. 关于盗窃罪的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张某某盗窃现金人民币2万元及金银首饰若干,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考试犯罪案例分析(3篇)

法律考试犯罪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5岁,无业,居住在某市某区。

2019年10月,张某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张某某在2019年8月至9月期间,先后在市区内的三家便利店实施盗窃,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3000元。

二、案件经过2019年8月,张某某第一次作案。

他发现某便利店晚上无人看管,便心生邪念。

当天晚上,张某某携带一把小刀,潜入店内,将收银台上的现金盗走。

由于便利店内有监控摄像头,张某某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但监控录像清晰地捕捉到了他的身影。

第二次作案发生在9月初。

张某某再次选择无人看管的便利店,这次他使用了一把螺丝刀撬开了收银台的抽屉,盗走了现金。

这次作案后,张某某没有留下任何痕迹,但监控录像仍然显示了他的作案过程。

第三次作案发生在9月中旬。

张某某再次选择同一家便利店,这次他使用了更为复杂的作案手段,先将收银台的电源线剪断,然后撬开抽屉,盗走了现金。

由于这次作案手段更为隐蔽,便利店老板在第二天才发现现金被盗。

三、案件处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案件进行调查。

通过对监控录像的分析,警方锁定了张某某。

在证据面前,张某某交代了三次盗窃的事实。

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进行了刑事拘留,并将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一)犯罪主体分析本案的犯罪主体是张某某,男性,25岁,无业。

根据犯罪学理论,犯罪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 非法性: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

2. 有意识性:张某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仍然故意为之。

刑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刑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盗窃案。

被告人张某,男,30岁,无业。

被害人李某,男,28岁,某公司职员。

案发当天,李某在回家途中,被张某以暴力手段抢劫,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现金被抢走。

案发后,李某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于次日将张某抓获。

张某对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行为属于激情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1.张某以暴力手段抢劫李某人民币2万元,构成抢劫罪。

2.张某在作案过程中,对李某实施暴力行为,导致李某受伤,但未构成重伤。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金融机构的;(二)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三)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四)抢劫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案例分析1.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以暴力手段抢劫李某人民币2万元,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2.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虽然对李某实施了暴力行为,但未构成重伤,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3.张某的行为属于激情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激情犯罪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刺激或挑衅,使犯罪人情绪失控,失去理智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辩称其行为属于激情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司法考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司法考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

被告人张某,男,25岁,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张某于2020年5月至7月间,先后三次潜入某市某区某小区,采取撬锁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万元。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例分析1. 刑法适用(1)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撬锁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张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 案件处理(1)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张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对张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张某还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

三、案例分析总结1.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刑法在适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民事赔偿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被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严厉打击盗窃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题库(3篇)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1. 案例一:张某故意杀人案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人。

因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心生怨恨。

一日,张某持刀将李某刺死。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问题:(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张某应如何量刑?2. 案例二:王某盗窃案案情简介:王某,男,25岁,某市人。

王某为筹集赌资,于某晚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盗走现金5万元。

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问题:(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王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王某应如何量刑?3. 案例三:陈某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陈某,男,30岁,某市人。

陈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重伤。

案发后,陈某主动停车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

问题:(1)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2)陈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4. 案例四:李某诈骗案案情简介:李某,女,45岁,某市人。

李某虚构自己为某知名企业高管,以投资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50万元。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问题:(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2)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李某应如何量刑?5. 案例五:周某强奸案案情简介:周某,男,28岁,某市人。

周某酒后强行与被害人杨某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问题:(1)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2)周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周某应如何量刑?6. 案例六:赵某职务侵占案案情简介:赵某,男,40岁,某市某公司经理。

赵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公款人民币10万元。

案发后,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问题:(1)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2)赵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7. 案例七:孙某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孙某,男,35岁,某市人。

孙某因琐事与邻居刘某发生争执,后将刘某打成轻伤。

法律职业考试刑法案例(3篇)

法律职业考试刑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男,30岁,某市人,大学文化,无业。

被害人:张某,男,28岁,某市人,某公司职员。

案发时间:2021年5月15日案发地点:某市某区某小区二、案件经过2021年5月15日,李某与张某因业务合作事宜在某市某区某小区发生争执。

争执中,李某情绪激动,持刀威胁张某,要求张某赔偿其损失。

张某为了自保,被迫向李某支付了人民币5000元。

李某收钱后,仍不罢休,继续纠缠张某。

张某无奈之下,再次支付了人民币2000元。

至此,李某才罢休,离开现场。

三、侦查过程案发后,被害人张某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调取监控录像等手段,初步掌握了李某的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实施了逮捕。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李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8年刑满释放。

李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此次持刀威胁他人,属于累犯。

四、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李某的案件进行了审查,认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五、法庭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庭依法进行了审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李某进行了法庭调查和辩论。

六、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鉴于李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七、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敲诈勒索案件。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1. 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厚大司考法律案例分析(3篇)

厚大司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0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9年10月,李某因个人恩怨,将同公司同事张某非法拘禁。

经过侦查,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

二、案例分析1. 案件事实根据侦查机关的调查,李某与张某在工作中有过多次矛盾。

2019年10月某日,李某因个人恩怨,指使他人将张某拘禁在家中,对其进行殴打和威胁。

在此期间,张某的身体和精神受到了严重伤害。

经过调查,李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3. 案例分析(1)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李某指使他人将张某非法拘禁,剥夺了张某的人身自由,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2)李某的行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根据案件事实,李某在拘禁张某的过程中,对其进行殴打和威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3)李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利。

非法拘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李某的行为给张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严重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利。

三、判决结果经过法院审理,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

四、案件启示1. 非法拘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2. 面对矛盾和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不可采取非法手段。

3. 法律具有严肃性,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五、总结李某非法拘禁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

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我们应当深刻认识到非法拘禁罪的严重性,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也提醒广大公民,在遇到矛盾和纠纷时,要理智应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切勿采取非法手段,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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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乔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乔甲,虽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犯罪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对乔甲宣告无罪。
[法理分析]
民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任何行为,如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时,均不构成犯罪,因此《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32岁,外国公民。
被告人外国公民某甲,潜入我国驻该国大使馆行窃,被我国大使馆工作人员李某发现,为脱逃李某的抓捕,某甲用刀将李某刺伤后逃走。
[问题]
试问某甲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外国公民某甲的行为,侵害了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抢劫罪,可以依我国刑法论处。
依照上述犯罪构成主体要件的基本特征分析此案,张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而不是贪污罪,因为被告人张某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那些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工人和农民并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张某担任食堂炒菜工作,从事服务性劳务工作,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
四、犯罪主体
[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21岁,某食堂炊事员,担任炒菜工作。
被告人张某于1992年3月至1993年5月期间,利用其在食堂帮忙卖饭、菜的机会,多次私自截留饭、菜票,共合计人民币700多元。尔后,被告人张某通过刘某、李某、王某将这些饭、莱票销售给个体户郑某,从获赃款600余元。被告人张某已与其他人将赃款全部挥霍掉。
二、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案情]
被告人:严某,男,38岁,中国公民,我国驻某国大使馆的汽车司机。
被告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进行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
本案被告人乔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而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综合全案情况看来,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不认为是犯罪。原因有三:其一,被告盗窃的是其同住亲属的财物,而且数额相对不大。案发后,被告的同住亲原乔乙不要求追究乔甲的刑事责任,而且乔甲的家属已对乔乙的损失作了赔偿,故乔甲的盗窃行为不像一般盗窃犯罪那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二,乔甲的盗窃数额虽达到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盗窃的数额是否较大,不是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界限的唯一标准,还应综合其他犯罪情节考虑。被告人乔甲采取的是趁乔乙不注意而秘密窃取的方法获得财物的,不像其他盗窃犯罪分子那样用拔门撬锁、挖墙掏洞等性质比较恶劣的手段,并且乔甲每次窃取的财物数额很少,而不是将所见到的乔乙财物全部拿走,因而综合本案的全部情况看,乔甲的盗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要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所以,乔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对被告人乔甲作出无罪判决是正确的。
三、犯罪概念
[案情]
被告人:乔甲,男,18岁,待业青年。
被告人乔甲因家中人多房少不能住,于1993年6月到其叔乔乙家借宿。同年9月28日,乔甲在叔乔乙家午睡后,闲着无事,想找本杂志翻阅,就随手拉乔乙忘了上锁的书桌抽屉,发现内有一叠崭新的10元面值人民币,乔甲顿起贪心,趁家中无人,偷偷从中抽走50元。由于乔乙大意,没有发现其抽屉内短少的现金。乔甲见第一次窃取得逞后,胆子越来越大,又分别于同年10月、1994年3月两次趁乔乙不在意,共窃取其人民币600余元。当乔甲又于1994年6月10日趁乔乙家无人之机,打开抽屉欲寻找现金时,不料被躲在家里逃学的乔乙之子乔丙发现,遂案发,随后乔甲家属代其偿还了乔乙的损失。乔乙曾到公安机关要求不要处理乔甲。
五、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案情]
被告人:胡某,男,28岁,农民。
被告人胡某之妻唐某系四川人,多次与其好友张某(女,22岁,未婚)通信,说河南生活条件好,她仅利用农闲帮人加工衣服,每月可挣500等。于是,张某也想到河南来,写信告诉唐某帮她找一合适人家,并要胡某到四川接她,胡某在临去四川之前找到邻村青年周某说要为他从四川介绍一个媳妇,并要求周某提供500元作路费,周某满口答应,遂给胡某500元,胡某到四川后,听张某说,她表妹陈某(21岁,未婚)也想到河南结婚,问胡某是否可以带她一起去,胡某随即应允。回到河南后,胡某将张某介绍给周某为妻,又将陈某介绍给其一个远房亲威梁某为妻,并以分担路费的名义,向梁某索要现金500元,梁某因胡为其介绍对象而非常感激,要多给胡某200元,但胡某只收了500元。张某、陈某二女均感婚后生活很满意。
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当飞机飞到东经118.09'00“,北纬52.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法理分析]
各国刑法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对于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范围,按理应由国际法加以规定,但目前由于国际法尚未明确规定,所以只能由各国依本国国内法来规定。对于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各国在立法上一般采用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来确定本国刑法的适用范围,我国亦然。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外国公民某甲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了抢劫罪。按照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的最低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犯罪,各国刑法都将其作为犯罪加以处罚。因此,对于外国公民某甲的犯罪,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另外,根据《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同时还属于一种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因此,按照国际法的原则,也应适用我国刑法。
[问题]
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区分是否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的根本标志在于被告人是从事公务还是从事劳务。公务是依法担任公职或受托暂时担任公职的人员从事管理国家和集体、社会事务的职务活动。而劳务则是工人、农民、私营工商业者直接进行物质生产或提供劳务的活动。对张某来说,他作为一名食堂的炊事员,属于服务性劳务人员,其经常在食堂帮忙卖饭、菜,收饭菜票的行为显然不是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因此,张某也就不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法院判决对张某行为的定性是错误的。
[问题]
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有何特征?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张某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以贪污罪论处。
[法理分析]
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的罪行应负刑事责任的人或者单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作为犯罪主体的人,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才能成为犯罪主体。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一定的犯罪主体实施的。没有犯罪主体,就不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可能有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从而也就不会有犯罪。具体而言,首先,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所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大致可分为:第一,未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刑事责任能力又是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所谓刑事责任能力,就是指一个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亦即一个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例如《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最后,犯罪主体依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的不同要求又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是任何一个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只要具备上述条件的犯罪主体,是犯罪的一般主体,除此以外,还要求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犯罪的特殊主体。犯罪的主体从其在定罪量刑上的作用看,有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特殊主体和影响刑罚轻重的特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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