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20•【文号】国资发改革[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5号)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为积极推进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指导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三月二十日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指导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严格遵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国资委和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通过董事会试点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科学决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第五条国资委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的职权,指导公司董事会运作,鼓励董事会探索有效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健全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XX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委员会人员组成第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中指定产生。
第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xxx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完整,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xxx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经济活动实施独立的内部监督和评估,即对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附属机构及相关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并通过审查、评价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与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手段,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子公司。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和管理办法。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部审计部,是公司常设的专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并接受监事会的指导与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设经理一名,并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配置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定期报告工作制度篇一: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制度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制度1、党员每半年要将本人的思想、工作情况向支部和党小组汇报一次。
2、外出的流动党员及离退休党员要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对外出时间较长的,要用书面形式每季度与党组织联系一次。
3、党员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时,应当坦率、真实,勇于谈出自己的真实思想和遇到的矛盾问题,以争取党组织的教育和帮助。
4、对汇报中不正确的思想,党组织应善意引导和帮助,及时反馈,不能采取打击和排斥的态度。
对汇报中涉及个人秘密和不宜扩散的内容,党组织应负责地予以保密。
5、党员领导干部更应模范遵守“党管干部、党管党”的原则,主动向所在党小组和支部汇报思想,参加其组织生活。
篇二:党支部报告工作制度塔什店镇党支部报告工作制度中共塔什店镇委员会 XX年3月1日党支部报告工作制度为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接受党内监督,提高党支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党章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对坚持党支部工作报告制度现做如下规定:第一条党支部工作报告制度是指党支部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制度,主要包括:党支部日常工作报告制度、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条党支部日常工作报告制度分为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第三条党支部在每年结束时或开始时,要向党员大会报告本年度的主要工作;年末时党支部要向党员大会报告来年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要听取全体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讨论通过。
第四条支部工作总结要对照支部目标管理方案和支部工作计划的内容,认真总结支部在自身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组织发展、党费收缴、联系群众、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工作和本单位任务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客观评价支部和党员作用的发挥状况,实事求是地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供党员审议通过。
第五条支部年初工作计划要根据镇党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支部、党员的实际,以及支部目标管理方案的内容,认真规划各项工作,作出具体分工和日程安排。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7•【文号】银监发[2006]51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审计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5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内部审计部规章制度
内部审计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和《内部审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并不得违反公司规定、国家法律法规。
第三条内部审计部应当依据公司经营战略和内部控制目标,开展审计工作,为公司提供客观、独立、专业的审计意见。
第四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审计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和效率。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依法保护公司和客户利益。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和公司高层管理层报告审计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公司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内部审计部组织架构第八条内部审计部设立审计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组成,负责审计部的工作计划、审计项目选择、审计结果审核等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设立审计组,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具体审计工作。
第十条审计组设立组长,负责具体的审计项目安排、审计过程管理、审计报告撰写等工作。
第十一条审计组成员包括审计员、助理审计员等,根据具体项目的要求组成审计小组,完成审计任务。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设立质量监控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监控和评估,确保审计质量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设立专业培训组,负责审计员的专业培训和培养,提升审计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设立信息化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分析等工作,提高审计效率和准确性。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内部控制目标,确定审计重点、审计范围和审计周期等。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应当选择合适的审计方法和技术,对公司各项业务进行审计,发现潜在风险和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应当依据审计计划,进行实地调查和数据分析,搜集必要的审计证据和信息。
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条例
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保障公司正常运作,保持公司形象和声誉,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是本公司的管理规范,是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准则,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第三条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是公司内部管理的基础,所有员工都应当遵守和执行。
第四条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应当与公司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不得违背公司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修订应当经公司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领导班子。
第七条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八条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公司组织架构规定第九条公司设立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公司日常事务的协调和决定。
第十条公司设立部门,包括行政部、财务部、市场部、生产部、采购部等,各部门具体职责由公司总经理确定。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关于各部门组织结构、工作流程等规定应当明确,确保各部门工作有序、高效。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应当规定各部门的管理人员及员工的权责义务,明确各部门工作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应当规定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促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资源互通。
第三章公司人员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公司对员工的招聘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五条公司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应当及时进行,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公司对员工的奖惩管理应当合理,奖励优秀员工,惩罚违规员工。
第十七条公司对员工的解聘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践行依法用人的原则。
第十八条公司对员工的薪酬福利管理应当公平、公正、透明,满足员工的工作需求和生活需求。
第十九条公司对员工的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促进员工的职业晋升和个人成长。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鲁国资考评[2006]2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国资考评[2006]20号)各省管企业:为强化企业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省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企业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是推动企业转变经营机制、规范管理、依法经营、实现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
对于及时发现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都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多数省管企业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在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内部审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体制不顺、审计机构不健全、职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存在,不利于企业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
各省管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规范会计核算和经济行为、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企业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企业内部形成重视审计、支持审计、自觉接受审计、充分发挥审计职能作用的良好工作机制。
二、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与制度。
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
大型企业集团和重要子企业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与财务会计等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要创造条件抓紧分设。
尚不具备设立独立审计机构条件的应设立专职审计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
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
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五十三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五十三号《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权限和人员管理第三章审计方法和程序第四章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第五章指导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增强审计监督整体效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依法属于本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数据资产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绩效管理等实施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防范风险、提质增效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足经济监督定位,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协同联动机制,保障审计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统一指导和监督。
事业单位内控自查报告范文(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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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内控自查报告1公司自上市以来,董事会一直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注重改进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在浙江监管局辖区内曾率先引入符合有关条件和专业能力很强的四位独立董事;人数所占比例为公司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并较早设立了董事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每年能按有关规定正常开展活动;为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提供机制和工作平台。
报告期内,为加强和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公司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1、成立了以董事长聂忠海为组长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通过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定详细的专项工作实施计划;对照公司治理现状进行自查,形成了《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xx年6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布。
同时设立并公告了专门的电话、传真和网络平台听取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按照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自查事项和公司《关于内部控制体系基本规范》,已重新修订及制定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于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办法》、《关于控股(参股)公司的管理办法》、《关于内部控制体系基本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实施细则》、《公司关于累积投票实施细则》、《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并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同时,公司还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中对每一项需整改的内容明确了由董事牵头的责任落实人。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号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号)现公布《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七条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
公司风控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公司风控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邮政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司风险管理工作,依据公司章程和《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风控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风控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为监督和管理公司的风险问题。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风控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工作职责、运作机制及相关工作制度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风控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由本公司董事会从董事、监事、经理等不同岗位中选聘,委员人数最多不超过7人,其中不少于1/3为独立董事和独立监事。
第五条风控审计委员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选聘专职秘书一名,负责委员会文件、文件的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风控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如下:(一)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系统及投资风险评估体系的制订和监控。
(二)负责公司风险管理系统及投资风险评估体系的日常运作、审查和授权。
(三)负责审定、授权公司各类风险管理方案、内控制度及风险管理工作报告。
(四)协助其他董事会委员,对公司各项业务、投资和融资等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管理。
(五)定期召开风险管理工作会议,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监控,及时发现、评价、掌握和管理风险,并在董事会及相关机构提交风险报告。
第七条风控审计委员会通过对公司的投资方案、风险评估体系和内控制度的审查,对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预判和监控,并就风险管理等问题,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风控审计委员会在项目投资前,首先对其风险进行较全面的评估,通过风险控制措施及其落实来保障公司资金有效参与风险项目,使公司总体风险水平得到控制。
第四章运作机制第九条风控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董事会的安排定期召开会议,全面分析和研究各项业务、投资和融资等风险问题,并在风控决策委员会会议上进行汇报。
第十条风控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撰写年度工作报告和突发风险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工作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七名成员组成,董事占多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巳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五) 其他相关事宜。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7.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4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4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已经2024年6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7月1日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范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第三条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第四条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公司登记机关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发布日期】2004-08-23【生效日期】2004-08-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号)现公布《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C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七条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
企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董事担任。
会经审委工作制度
会经审委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会经审委(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条委员会的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委员会组成第四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成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会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五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提名,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委员会成员的更换应当及时公告。
第六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董事会指定。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三、委员会职责第七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审查公司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二)对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过程、编制方法、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进行审查;(三)对公司财务报表中的重大会计事项、异常财务收支、关联方交易等进行审查;(四)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查,并提出改进建议;(五)对公司的财务风险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六)对公司的财务预算、财务计划等进行审查;(七)其他与公司财务报表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定期审查,至少每年一次。
特殊情况下,经董事会同意,委员会可以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临时审查。
第九条委员会应当在每次审查结束后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并对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评价。
四、委员会工作程序第十条委员会工作程序如下:(一)召开会议: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送达各位委员。
(二)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内容。
(三)会议召开: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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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七名成员组成,董事占多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巳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审计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本条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