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表彰奖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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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表彰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有效促进企业战略目标实现,持续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表彰奖励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更好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司级表彰奖励工作。
第三条主要原则
(一)总体原则:围绕战略、体现激励、提供保障。
(二)管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定期表彰和临时表彰相结合;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管理。
(三)表彰项目:具有全局性、重要性、先进性和典型性,能够产生较好的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表彰奖励项目
第四条表彰奖励项目应围绕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服务于公司中心工作、有较大影响的综合性工作、以及与基层和群众联系紧密的专项性工作进行设立,以充分发挥鼓励先进、典型示范、推动工作的作用。参评表彰奖励项目的对象一般按集体类、个人类进行区分。
第五条表彰奖励包括外部表彰奖励和公司级表彰奖励。
第六条根据性质不同,表彰奖励项目分为常设综合表彰奖励、常设专项表彰奖励、临时专项表彰奖励。
(一)常设综合表彰奖励项目是指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和公司因工作需要长期设立的综合类表彰项目,有固定的评选周期。
(二)常设专项表彰奖励项目是指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和公司因工作需要等设立的专项奖励项目,表彰对象面向特定业务或专项人员,有固定的评选周期。
(三)临时专项表彰奖励项目指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和公司因工作需要、为国家及地方专项工程、重要活动或重要对外展出等重大事件等设立的专项奖励项目,表彰对象面向特定业务或专项人员,无固定的评选周期。
第七条向国家、部委及集团公司推荐申报的各类表彰奖励项目的划分、申报程序和管理要求等按照集团表彰奖励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公司级表彰奖励项目包括:
(一)常设综合表彰奖励项目包括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含突出贡献团队、先进集体、最佳员工、先进个人)等;
(二)常设专项表彰奖励项目包括优秀党务工作者、党员先锋团队、劳动竞赛先进集体、三八红旗手、科技成果奖(待设立)、质量
奖(待设立)、专利奖(待设立)、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
(三)公司级临时专项表彰奖励项目设置应根据本办法前述表彰奖励项目设立条件,由业务相关部门牵头申报立项、组织评选,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团队或个人;原则上符合条件的每项重大事件只开展一次表彰评选。
第九条申报表彰项目立项时,提供的申请材料应至少包含以下情况:
(一)表彰项目的名称、目的及依据;
(二)评选范围、参评集体和人员数量、拟表彰集体和个人数量及比例;
(三)表彰奖励的形式;如有物质奖励需说明拟奖励标准、奖金总额、所需经费预算及列支情况。
第三章组织与职责
第十条公司党委是公司表彰奖励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全面负责各类表彰奖励工作,领导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表彰奖励管理制度;
(二)负责确立、调整表彰奖励项目分类、分级负责和审批机制;
(三)决策表彰奖励重大事项,批准表彰项目设立、计划方案和评选结果。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修订公司表彰奖励管理办法;
(二)负责管理公司年度表彰奖励工作计划、审核表彰奖励经费预算,组织实施公司年度先进评选等表彰奖励项目;配合集团公司开展表彰奖励工作;
(三)负责表彰奖项目备案管理,包括公司和各部门、各成员单位荣获外部表彰奖励的统计、备案工作(表彰奖励项目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
(四)负责维护被授奖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落实各类奖励和待遇。
第十二条各部门是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表彰奖励项目立项、评选、报批和备案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订、执行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表彰奖励项目评选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
(二)负责提出本部门年度表彰奖励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配合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展各表彰奖励项目的管理实施;
(三)负责业务相关的新增常设专项及临时专项表彰奖励项目的立项申报(表彰奖励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
(四)负责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外部表彰奖励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财务部负责根据党委会决议、表彰文件或人力资源部出具的经相关领导审批通过的奖金拨付/发放通知完成表彰奖励奖金的拨付/发放、个税核算与代扣代缴等工作。
第四章评选与审批
第十四条应严格控制表彰奖励比例与数量,保证表彰奖励质量:
(一)公司级常设综合表彰奖励项目原则上一次表彰奖励集体数量不超过X个,一次表彰奖励个人数量不超过X个;
(二)公司级常设专项、临时专项表彰奖励项目一次表彰奖励集体数量、个人数量不超过公司级常设综合表彰奖励项目表彰奖励数量。
具体表彰奖励数量在各表彰奖励项目评选细则、立项申报材料、评选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表彰评选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事求是、公开透明;严格依照标准、重点面向基层、逐级评选推荐。负责组织评选的部门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具体工作:
(一)制定并公布方案。负责该项目评选的部门按时制定评选方案,公布评选的范围、数量、条件和评审程序。
(二)推选申报。推荐单位/部门按照评选条件,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必要时经所在单位/部门相关决策会议集体讨论),确定拟推荐对象,按要求逐级审批、申报。
(三)组织评选。负责该项目评选的部门汇总、审核推荐材料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