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寻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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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寻租
————探求权力腐败的根源引例:
2005年,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一家被视为拥有巨额市场价值的煤矿,打着“产权转让”的幌子,最终竟仅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私人。
而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在该煤矿挂牌出售1个半月前,转让结果的文件平鲁区政府已经出笼,且文件中所述的内容与最终的转让情况几乎完全一致。
这家煤矿原本是一个“集体企业”,后来被地方政府和有些相关部门莫名其妙地给戴上了一顶“国有企业”的桂冠。
企业性质悄然变更,成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随意玩弄的“权力物产”。
殊不知,正是因为这座价值数亿元的煤矿被所谓“国有”以后,才给某些人明目张胆地侵吞“国有资产”创造了条件。
凡是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不论以什么手段,侵吞国家资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人为让国有资产贬值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容的。
尤其是政府官员的“直接插手”或是“暗箱操作”,更是典型“权力寻租”的大亮相。
不论怎么解释,把一个价值可能达亿元的煤矿,以1万的超低“价码”转让给私人,岂不是史上最牛的“交易”吗?一个私人,能够把一个这样的煤矿轻而易举地“拿”到手,且问:这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凡人”吗?如果这个人没有一定社会背景的话,也可以说不与当地某些“决策者”有“利益关系”的话,1万元就想得个抱不动的“金娃娃”,那不过是“异想天开”的事情。
然而,任何人也无法否认的事实就摆在了公众面前,这里边的“猫腻”,就是嗅觉再不灵也能从中“闻”出点儿味道来。
还有一个令人费解的问题是,新华社记者根据当地群众的举报和反映,多次试图联系平鲁区相关领导以求真相,但他们都以种种理由不接受采访。
这也许更说明了“权力寻租”是见不得人的。
但腐败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背道而驰的。
我们相信,凡是打着“产权转让”的幌子,实则是搞“权力寻租”、中饱私囊、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摘自《中国新闻网》2005年5月26日
一、权力寻租的定义
在以上案例当中,我们看到了政府的黑暗,看到了私人力量的“强大”,看到了官商勾结和明显的“暗箱操作”,或许这个“牛人”付出的不仅仅是一万元,而与这家煤矿的市值之间的巨大差额所去何处,也就不得而知。
用权来换钱,最后中饱私囊的腐败案件,或许我们也已不再当做稀奇的事情,但是有这个案例所反映出得权力寻租,却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那么何为权力寻租呢?我们将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展开陈述这一概念。
权力寻租概念源于经济学中一个解释特定腐败现象的重要理论,即寻租理论。
为了便于理解,需要说明一系列相关的概念,包括租金、寻租、权力寻租、腐败。
租金
租金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最早是指地租。
但随着理论研究的发展,其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
后来泛指一切稀缺的生产要素所带来的超额收入。
现代研究发现,政府的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如进口配额、生产许可证发放、价格管制,乃至特定行业的特殊管制包括对从业人员数量的限制等等,都可以造成人为的稀缺,从而也会形成超额收入。
因此,现在使用的租金概念就进一步扩大到包括公共权力对经济活动干预或管制所形成的超额收益。
寻租
既然政府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能够创造租金,自然就会有人要进行寻求这种干预和管制从而获取租金的活动。
这被简称为寻租。
需要指出的是,寻租概念中的租金并不是所有的租金,而特指源于公共权力的租金即权力租。
因此,寻租可被称为权力寻租。
一般来说,传统经济租的存在及其被获取是合理、合法的,而权力寻租显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权力寻租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权力租的形成包括被动和主动两种情况。
例如:在一些法律法规之外,政府另设一些审批软规则,这就是主动寻求权力租得情况,就是主动寻租。
腐败
显然,寻租或权力寻租是一种腐败行为,但腐败并不只限于权力寻租。
准确地说,权力寻租是发生在政府和私人之间以及经济活动领域的,旨在获取权力租的腐败行为。
我们小组认为,腐败形成的两个必备条件是掌握公权和满足私欲,而权力寻租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正是权力腐败的原动力。
由此看来,权力寻租是权力腐败的源泉。
从以上的概念中,我们可以得到权力寻租(Power Rent-seeking)的一个基本概念:权力寻租是指握有公权者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
权力寻租则是把权力商品化,或曰以权力为资本,去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谋取金钱和物质利益。
即通常所说的权物交易、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等。
二、权力寻租的特点分析
特点一:利用职务,变“寻租”为“设租”。
掌握公权的人通过设置人为障碍,热衷于审批、审核,设立各种各样的行政许可,企业为了获得审批,不得不托各种各样的关系来走后门,有时甚至不惜重金,这就直接助长了腐败的蔓延。
也不怪那些手中握有审批大权的官员飞扬跋扈,狮子大开口。
原河北国税局局长在10年之间连连升迁,权力的增大给他带来的不是责任的加重,而是伴之而来的是不择手段的攫取,从李真就任省委办公厅秘书到被任命为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的7年间,他利用职务之便,大肆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4万余元;伙同他人侵吞中国东方租赁公司河北办事处人民币、中兴电子有限公司和尼瓦利斯有限公司股份,共计折合人民币2967万多元,李真从中分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70万余元。
其涉案犯罪数额之巨大,居建国以来河北党政领导干部贪污受贿犯罪数额之冠。
特点二:“公开寻租”成为一种趋势。
“权力寻租”一般来说具有“隐蔽性”,但是当权力的商品化成为一种公开的秘密,权力寻租也变成了公开的创租,其隐蔽性渐渐地向公开性转化。
只要有空可钻、有机可趁,有漏洞弊端和缺陷存在,这些空子、漏洞就成了“寻租”的肥沃良田。
有些手中握有公权者无视党和人民所赋予的权利,只要有利可图就“吃、拿、卡、要”,把手中的权力变为自己获
取利益的工具。
寻租的本质在于“权利揽买卖”,权力弱势的用金钱向权力强势发动进攻,权力强者向权力弱者发动攻势,上级诱导下级,最终以权谋私获得非法收益。
轰动全国的南充高坪区原区委书记杨熘培“四川最大卖官案”,卖官帽61顶非法敛财200万。
他把权力当成“市场”,“开会收出场费”、“为人题字收费”,并认为都是合法收入。
“卖官书记”的一举一动都有含金量。
这正是权力“公然创租”的表现。
若是失去了“书记”的外衣,他的书法能有价值吗?韩桂芝历任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等职,边腐败边升迁,收受黑钱950万被双开,是由于“马德卖官大案”,才牵出韩桂芝长达14年的腐败敛财之路和她的卖官生涯的真实面目。
她的案例给人们的警示就是“权力失控、监督失灵、灵魂丧失”。
三、权力寻租的原因分析
(一)权力寻租的客观原因分析
1、权力寻租的经济原因
权力寻租产生的经济原因主要表现在一般和特殊两个层次上。
权力寻租的一般经济原因社会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使人们把权力作为等价交换的主体。
寻租是现代经济社会中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无论在实行极坏经济的国家还是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寻租活动都广泛存在着。
权力寻租的特殊经济原因在体制转轨过程中,一方面,企业已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出现,其追逐利益的动机异常活跃与强烈;另一方面,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政府及国有企业官员的利益机制僵化,体制外与体制内没有在政策、法律、经济环境方面享受同样的“国民待遇,这就孕育了较为适宜的寻租条件。
2、权力寻租的社会原因
人情关系中国是一个有几千年自给自足经济历史的国家,中国传统文化沿袭几千年代代传承,人情关系盘根错节形成了“斩不断理还乱“的人身依附关系。
这是人情在社会关系中占据了很大的比重,“有关系好办事”的概念根植于人心之中,这使人情关系成为了当权者的重要依靠,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也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根据地、保护伞。
社会风气改革开放以来,强调效率和利益的风气涌入人心,整个社会形成
了利益高于一切其他利益的社会氛围,这种从经济领域渗透进来的思维也影响了掌握公权的官员,在这种社会风气下,他们不惜一切代价想要更快的达到目的,不停的满足自己的私欲,也就不惜用手中的权力作为较为交换的代价了。
历史积淀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形成的官本位思想、几十年计划体制形成的大政府小社会、多如牛毛的行政审批制和根深蒂固层层壁垒的行业垄断,以及由此形成的既得利益团体,是权力寻租的温床。
3、权力寻租的政治原因
权力寻租的干部制度原因我们国家目前实行的是干部任免制,这很容易形成对上负责、对下不负责的官僚体制和官僚主义作风,官员手中握有权力却缺乏监督,以致由此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关系网,致使官场腐败,使权力寻租有可靠的“背景”的“靠山”。
权力寻租的法律原因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制还不完善,法律也没有西方法律那样成熟,罪与非罪的标准不够明确,量刑标准不够具体,不同部门的法规之间甚至相互冲突,而有的法律也有空白区域。
当社会上出现违法乱纪的情况时,我国目前的法律也不能准确的界定,这就给权力寻租提供了法律上的空子。
(二)权力寻租的主观原因
1、权力寻租的心理原因
人的绝对需要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来看,人有从低级到高级、从生存到发展、从物质生活到精神生活的五种不同层次的需要,人只有在满足低级需要以后,才能追求高级需要。
人的物质需要是低级的需要,人的名誉地位属于高级的精神需要。
在我们目前经济发展水平,掌权者的工资收入基本上只能维持低级物质需要,在这种情况下,难以使他们放弃进一步追求物质需要的可能,而去追求更高级的精神需要,这就使他们感到权力寻租是生活的必要条件。
同时,当权者为了获取权力,必须付出诸如文凭、时间、精力、公关甚至行贿等等代价,这使他们感到必须通过权力寻租得以补偿。
权力寻租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大大满足了当权者的各层次的需求。
人的相对需要所谓人的相对需要就是人们相互比较时产生出来的需要。
人们只有在自己所享受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高于别人时,才感到优越;跟别人不
相上下,才感到满足。
市场经济体制下,先富带动后富的思想引导下,必有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这一部分人当中有从商的商人,当然也会有从政的官员,当这种不平衡在一些当权者心中渐渐扩大成羡慕嫉妒恨的时候,他们就会产生通过权力寻租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取高额利益以寻求心里平衡的迫切要求。
2、权力寻租的思想原因
权力寻租与人情难却,讲究人情是中国的传统美德,利用权力帮助亲戚朋友做点事,礼尚往来,乃是中国的风俗习惯,用不得大惊小怪。
人情固然是人之常情,但这种人之常情必须局限在私人交往范围。
权力是人民给的,必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权力寻租,则必然为了少数人的利益,损害了大部分人的利益,这就不是人之常情了。
如果把权力和人情挂钩,就必须使权力为大部分人服务,公正廉洁,大公无私。
四、权力寻租的解决对策
“权力寻租”对社会的危害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权力寻租的存在也大大降低了党、政府的公信力,而且,权力寻租导致了社会不公平的扩大化,官员也无法做到真正的权为民作用,,可以说是通往全面构筑和谐社会道路上的一个绊脚石。
1、在权力的“集中点”上下功夫
无论是寻租还是设租,都是围绕着权力而衍生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要遏制权力寻租首先就要在权力的集中点上下功夫,重拳出击,出实招。
一方面:从源头上治理,规范“四项权力”,严格按照国资委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若干规定》,从制度上管好权力的分配和运用,重点监督权力的行使,形成权力的制衡和制约体系,遏制权力的滥用和寻租。
另一方面:在遏制权力寻租的实践中,要防止权力在管辖范围和行使领域中,出现新的“权力扩张和权力寻租”、“权力期权化”。
遏制“权力寻租”不能单纯地依靠约束权力,要把资源配置权从权力手中剥离出来。
把它还给市场,以市场为向导,按市场规律办事。
消除“钱权交易”的权力来源,切断权力寻租链条,打击贿赂和腐败。
2、在转制的“交汇点”上认真梳理
经济学家吴敬琏指出:“寻租或设租,其租金的产生是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长期并存和政府干预与管制市场竞争的结果。
”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都同意这一点,就是那里有垄断、特权和管制,那里就有租金。
“腐败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外在产物,对经济的控制越多,腐败也就越严重。
”要从源头上铲除腐败来已存在的基础,一是要加速体制的转轨,完善企业的重组改制,保持机会均等和社会公正,要建立权力约束机制,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是要尽量减少行政审批,现在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的腐败与行政审批的多少是成正比的,行政部门越是庞大,行政审批关卡越多,寻租机会就越多,腐败的机会也就越多。
3、在监督的“发力点”上重兵把守
权力监管力度越大,权力寻租几率越少;权力监督越少,权力寻租的几率越大;监督的层次增多,权力寻租的肯能性就少。
要从根本上遏制寻
租与设租行为,还得下决心进行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
实行民主选举、建立民主监督、财务
公开、厂务公开;司法相对对立,权力相互制衡;加强舆论监督,消除竞争壁垒,鼓励公平竞争,减少政府干预和管制的范围。
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加大市场化制度改革创新的力度,实行信息公开,把必要的行政许可置于“阳光明媚”的社会监督之下。
4、在法律“滞后点”上大提速
权力寻租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相当数量的一些有权力的地方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寻租现象。
任何寻租产生的结果都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都是职务犯罪,既然违法了就应该依法办事。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李国光说:“完善法律体系是从制度上预防、治理腐败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堵死权力寻租的后门,让腐败分子无从下手哦。
”建立防止职务犯罪使其“不能为”的监督体系。
正因为反腐败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应当尽快制定一部融《公司法》、《公务员法》、《刑法》于一体的和《党内监督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反贪污贿赂法》,迅速扭转法律滞后的被动局面。
制定出各类法律程序,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保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利用法律的利剑打击腐败、政治腐败,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实施。
5、在人、财、物的“关节点”上强化责任
要强化责任制,把制度落实与挡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起来。
把领导人员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起来。
把领导人员领证从业、道德意识、法律观念的学习放在首位,高度树立起“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崇高品质。
在“关节点”上要引入“四不为”制度:一是“不能为”制度。
就是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公开办事规则、办事程序、办事人员和办事期限。
制度与法律相结合,用制度约束人。
如物资设备采购制度、招标投标制度、独立审计制度、效能监察派驻制度等。
二是“不敢为”制度。
就是通过制度创新,建立具有约束力的监督与惩防机制,使腐败行为公开曝光,使腐败成本大大提高,从而使腐败的人望而生畏。
三是“不必为”制度。
就是通过制度创新适合国情的以薪养廉的用人制度,根据贡献大小获得相应的收益,从而不必去冒险利用“权力寻租”牟取私利。
四是“不愿为”制度。
建立思想教育和道德约束体系,提高人们的思想境界和道德水准,使之对腐败产生一种本能的厌恶感,主动抵制腐败。
结束语
此篇文章得以成文,要非常感谢我们“六神”组的各位组员们,没有他们的丰富的资料来源,文章的出世不知要等到何日。
他们的建议都非常的有价值,弥补了在撰写文章中的很多的不足,使文章的分析更有深度,考虑的更加的全面。
他们的强大的精神支持给整篇文章都洋溢着我们“六神”组成员的精神面貌。
参考文献
1、中国新闻网 2005年5月26日版
2、陈世清:权力“寻租”分析
/Article/finance/201106/242480.html 3、李真案分析百度百科
/view/126448.htm
4、白建宁《纪检之窗》《石油政工研究》网络版
/zgyj/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若干规定》
6、宋振国刘长敏等《各国廉洁建设比较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
7、林吕建《驾驭权力的烈马》浙江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