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分析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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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与熊掌可以兼得
—浅谈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
摘要:“公平”和“效率”是税收两大基本原则,然而,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并不是根本对立、互相矛盾的,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可以做到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强调“公平”但绝不能忽视“效率”;在坚持“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功能,有效地促进经济、社会、自然等各组成部分统筹协调发展。
关键词:税收;公平;效率。
前言
税,国家的基石;税收,乃国之血脉。税收作为政府进行调控宏观和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对整个社会经济运行以及个人生活有着重要影响。如何保证税收调控作用发挥关键在于解决公平与效率问题这两个重大课题。不仅因为公平和效率是征税中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而且因为公平与效率之间经常发生矛盾,使征税人经常处于鱼与熊掌不能兼得的两难境地。然而,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并不是根本对立、互相矛盾的,两者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是互相促进、互为条件的统一体。正确认识效率是公平的前提,公平是效率的必要条件,就会调动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使社会生产充
满动力和活力,促进经济的蓬勃发展。
一、税收以公平为本的内涵
古人云,“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小大莫不载。”公平,是当今法治社会的价值追求。税收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要使纳税人所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且在纳税人之间保持均衡。税收公平是税收制度的重要原则,能对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作出合理的评判。在最早由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威廉•配第提出的税收三原则中,公平原则为其核心。英国古典经济学奠基人亚当•斯密在税收四原则中,公平原则列为首位。税收作为政府进行调控宏观和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对整个社会经济运行以及个人生活有着重要影响。税收公平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平,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将直接影响到每一个公民的“社会平等感”,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又称水平公平,是指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缴纳相同的税收,亦指应以同等的课税标准对待经济条件相同的人;纵向公平又称垂直公平,是指不同纳税能力的人应缴纳不同的税收,亦指应以不同的课税标准对待不同经济条件的人。因此,税收公平不仅要求税收是普遍的,而且要求税收对于高收入者、负税能力强者采用更加严格的课税标准,即负税能力越强的人纳税应越多。
在现代经济中,税收公平原则事实上不仅包括社会公平,还包括经济公平。经济公平的内容也包括两个层面:首先,要求税收保持中性,即对所有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要一视同仁,创造合理的税收环境,促进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其次,对于客观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如资源禀赋差异等,需要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以创造大体同等或者说大体公平的客观的竞争环境。这两个层面,也相当于社会公平中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二、不能忽视税收效率
对效率的研究构成了西方经济学的主要内容,包括1、提高税务行政效率,使征税费用最少;2、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最小,使税收的超额负担尽可能小;3、要有利于资源的最佳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萨缪尔森甚至说:“效率是经济学所要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也许是唯一中心问题)”。亚当·斯密以来西方经济学家一直非常关注税收效率问题,税收效率原则成为税收原则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之一。
通常所指的税收效率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行政效率,也就是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它要求税收在征收和缴纳过程中耗费成本最小;二是经济效率,就是征税应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或者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遵循行政效率是征税最基本、最直接的要求,而追求经济效率,则是税收的高层次要求,它同时也反映了人们对税收调控作用认识的提高。
税收的行政效率原则,旨在考察税务行政管理方面的效率状况。
而检验税收行政效率的标准,在于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即是否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取得了最大的税收收入。或者,税收的“名义收入”(含税收成本)与“实际收入”(扣除税收成本)的差距是否最小。
所谓税收成本,是指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费用支出和时间耗用。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税收成本亦称“税收征收费用”,专指税务机关为征税而花费的行政管理费用。具体包括: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薪、办公用具及征税过程中因实施或采用各种办法、措施而支出的费用等等。广义的税收成本除税务机关征税的行政管理费用外,还包括纳税人在按照税法规定纳税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即“纳税执行费用”。
提高税收本身效率的途径有:一是运用先进科学方法管理税务,以节省管理费用;二是简化税制,使纳税人易于掌握,以压低执行费用;三是尽可能将执行费用转化为管理费用,以减少纳税人负担或费用分布的不公,增加税务支出的透明度。
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旨在考察税收对社会资源配置和经济机制运行的影响状况。检验税收经济效率的标准,在于使税收超额负担最小化和尽量增加税收的额外收益。这是因为,税收在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手中转移到政府部门过程中,亦可能在两方面给社会带来超额负担。一是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经济机制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即税收征收活动存在着“得者的所得和失者的所失”的比较问题。在他们看来,税收在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手中转移到
政府部门的过程中,势必会对经济发生影响。若这种影响限于征税数额本身,乃为税收的正常影响(负担);若除这种正常影响(负担)之外,经济活动因此受到干扰和阻碍,社会利益因此而受到削弱,便产生了税收的额外负担;若除正常影响(负担)之外,经济活动还因此而得到促进,社会利益因此而得到增加,便产生了税收的额外收益。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税收超额负担的发生通常是不可避免的,如何降低税收超额负担,以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较大的经济效率,便成为税收经济效率原则的重心。要提高税收经济效率,必须在有利于国民经济有效运转的前提下,一方面尽可能压低税收的征收数额,减少税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度;另一方面,尽可能保持税收对市场机制运行的中性,并在市场机制失灵时,将税收作为调节杠杆加以有效纠正。
除上述外,税收的社会效率要求税收分配要有利于消除和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繁荣。即努力实现税收分配合理、公平和平等,没有税收歧视,使社会形成一个平等公平、和谐良好的的氛围。此外,国家还可以通过税收分配和税收优惠,建立社会福利基金,支持、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为社会成员创造更多的社会福利。
三、在实践中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党的十七大报告对科学发展观进行了全面阐释,作为国家宏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