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6.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6月16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2023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2023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2023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的管理,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第二条:各地区设立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化妆品卫生监督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业化的技术人员。
第四条: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化妆品卫生监督的合力。
第三章: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许可制度管理,及时对未获得许可的企业进行整治。
第六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设备、处理工艺、原辅料采购和贮存等环节。
第七条:对化妆品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产品标签、包装、不良品的处置等环节。
第八条:对化妆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广告承诺,防止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
第九条:对进口化妆品进行监督检验,确保进口化妆品符合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对不符合卫生要求或存在质量问题的化妆品进行召回和下架处理。
第四章:信息化建设第十一条:建设化妆品卫生监督信息化平台,实现对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进口化妆品的信息化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进口化妆品企业应按照要求,向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信息化平台应具备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和查询等功能,确保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五章:安全风险评估第十四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新投产产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风险分级和管控。
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报备新投产产品的技术资料和过程信息,并承担相应的安全风险责任。
第六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七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化妆品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化妆品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注册、备案和监督制度,对化妆品实施全链条监管。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化妆品。
第五条国家鼓励化妆品研发创新,支持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推动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化妆品注册与备案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七条化妆品注册分为国产化妆品注册和进口化妆品注册。
(一)国产化妆品注册:1. 国产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2. 注册申请应当包括化妆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验报告、标签、说明书等资料;3.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注册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进口化妆品注册:1. 进口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2. 注册申请应当包括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产地、质量标准、检验报告、标签、说明书等资料;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注册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化妆品备案分为国产化妆品备案和进口化妆品备案。
(一)国产化妆品备案:1. 国产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2. 备案申请应当包括化妆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验报告、标签、说明书等资料;3.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
(二)进口化妆品备案:1. 进口化妆品备案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2. 备案申请应当包括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产地、质量标准、检验报告、标签、说明书等资料;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
化妆品卫生规章制度范本

化妆品卫生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妆品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化妆品卫生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针对化妆品及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问题,加强管理,提高卫生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第三条化妆品卫生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化妆品卫生管理的责任主体是相关企业和部门,各级政府及其卫生监督部门对化妆品卫生管理负有监督责任。
第五条化妆品卫生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化妆品的卫生安全,促进化妆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化妆品卫生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全面管理。
第七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生产、经营、使用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化妆品卫生管理的组织和职责第八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全国范围内的化妆品卫生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
第九条地方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卫生管理工作,制定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建立相关机构,负责化妆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生产化妆品,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经营化妆品,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化妆品使用者应按照说明书和规定使用化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章化妆品生产管理第十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设备,确保生产环境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设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原辅料的质量控制和产品的质量检测。
第十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生产工艺流程,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对产品进行标识和管理,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
第十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对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建立产品质量档案,保留相应检测记录。
第十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公布产品质量信息,对质量问题主动召回产品,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5篇)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是指对化妆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卫生安全问题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
一、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管理规定1.生产场所的卫生(1)化妆品生产场所应选在洁净、通风良好、无异味和无尘的环境中。
(2)生产场所应保持干燥,防潮设施应齐全,地面及墙壁要易于清洁。
(3)生产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
2.化妆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1)化妆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且无异味、无异物。
(2)包装材料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3)包装材料应储存在无异味、无尘的库房中,防潮、防火、避光、通风。
(4)包装材料应定期进行检测,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3.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1)生产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具有良好的性能和稳定的工作状态。
(2)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生产设备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和清理,避免交叉污染。
(4)生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4.原辅料的卫生安全(1)化妆品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不得含有禁用、限用的物质。
(2)原辅料应来自正规生产企业,并经过合格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3)原辅料应储存在干燥、清洁、通风的库房中,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
(4)原辅料应按照规定比例混合使用,避免超标使用或混杂。
二、化妆品销售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管理规定1.销售场所的卫生(1)化妆品销售场所应选在干净、通风、明亮的环境中,无异味和尘土污染。
(2)销售场所应保持整洁,避免出现垃圾和废弃物堆放,定期进行卫生清理。
2.销售人员的卫生(1)销售人员应保持身体清洁,出勤时应穿着整齐干净的工作服。
(2)销售人员应遵守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嘱咐发现明显脏污的容器不得继续销售。
3.化妆品陈列和展示(1)化妆品的陈列和展示应符合产品的特点和性质,避免日晒、潮湿和异味。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范本(3篇)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范本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产品之一,对人们的外貌和形象有着重要的影响。
然而,如果化妆品的安全卫生管理不到位,可能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
为了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并分析其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
一、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背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审美观念的变化,化妆品市场逐渐壮大。
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暴利,不惜采用低成本材料和不合格的生产工艺,生产出了劣质、假冒伪劣的化妆品。
这些化妆品可能含有有害物质,对人体造成潜在的危害。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各国政府制定了一些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内容1. 化妆品的生产许可化妆品属于特殊行业,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批和许可才能投入生产。
各国政府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先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生产。
该许可证要求企业拥有合法的生产场所和设备,并且符合相关的卫生要求。
这样可以有效控制化妆品市场的准入门槛,防止不合格的化妆品进入市场。
2. 化妆品成分的合规性化妆品的成分直接关系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各国政府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对产品的成分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监管,确保不使用违禁或有害的物质。
化妆品企业在生产前必须提交产品的成分清单,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测和审批。
只有合规的成分才能投入生产,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 化妆品的生产过程控制化妆品的生产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卫生问题,如原料的清洁、贮存、加工和包装等。
各国政府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原料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生产车间必须符合相关的卫生要求,如达到一定的清洁度、通风条件、温湿度等。
此外,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工艺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 化妆品的质量控制化妆品是直接接触人体的产品,如果质量不过关,可能导致过敏、刺激等各种问题。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保障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卫生管理,加强对化妆品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口的化妆品及相关企业。
三、生产管理要求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科学、规范的生产管理体系,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件。
2. 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不得使用违禁或限制使用的原料和添加剂。
3. 对于涉及有毒有害成分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设立专门的生产线,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4.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至源头。
四、销售管理要求1. 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件,并按照许可证件的要求开展销售活动。
2. 销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产品销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卫生质量。
3. 销售企业应保证销售的化妆品符合国家标准和产品质量要求,并标注清晰的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使用方法。
4. 销售企业应加强对经销商和代理商的管理,确保其销售的化妆品符合相关要求。
五、使用管理要求1. 化妆品使用者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和相关要求正确使用化妆品,并遵守相应的使用注意事项。
2. 化妆品使用者应及时停止使用有异常反应的产品,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3. 化妆品使用者应参与相关医学科研活动,积极参与化妆品安全评价和监测。
六、进口管理要求1. 进口化妆品应在进口前获得相关的批准和许可证明文件,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进口手续。
2. 进口化妆品应符合我国的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不得含有违禁或限制使用的成分。
3. 进口化妆品应附带有关产品的说明书、成分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售后服务信息。
七、监督检查1.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口的监督检查,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2. 监督检查部门应及时处理和调查涉及化妆品安全和卫生问题的投诉和举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处罚规定1. 违反本规定的化妆品企业,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安全卫生的管理,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市场销售的化妆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卫生管理。
第三条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健康第一原则。
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是化妆品管理的首要任务。
2. 风险分级原则。
根据化妆品的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3. 预防为主原则。
采取预防措施,减少化妆品安全卫生风险的发生。
4. 科学依据原则。
依据科学研究和检测结果,进行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和评估。
5. 全面管理原则。
对化妆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管理。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管理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2. 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和生产环境,保证化妆品的安全生产。
3. 拥有合格的生产人员,并进行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生产管理:1. 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
2. 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安全,严禁使用禁用成分和有害物质。
3. 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记录、样品留存等。
4. 进行产品安全评估和检测,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
5. 及时对生产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和整改,并建立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章化妆品销售管理第六条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2. 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销售场所和设施。
3. 拥有合格的销售人员,并进行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销售管理:1. 销售的化妆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包括成分、使用方法等。
3. 禁止销售过期或者已经变质的化妆品。
4. 建立售后服务制度,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并进行及时处理。
第四章化妆品使用管理第八条化妆品使用者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使用管理:1. 确保自身的健康与安全,对于有过敏体质或者其他健康问题的人群,应谨慎选择使用化妆品。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3篇)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环节的管理第二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设施,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健全生产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配备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生产人员,并定期进行职业培训。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开展对原材料供应商的认证评估,确保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制度,确保生产过程能够追溯到原材料供应商。
第三章化妆品销售环节的管理第七条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具备必要的销售条件和设施,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建立和健全销售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靠。
第九条化妆品销售企业应配备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销售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十条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开展对供应商的合规评估,确保所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退换货制度,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化妆品使用环节的管理第十二条化妆品使用者应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和标签,正确使用化妆品。
第十三条化妆品使用者应注意个人卫生,避免交叉感染和细菌滋生。
第十四条化妆品使用者应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合理使用化妆品,避免产生过敏或其他不适症状。
第十五条化妆品使用者应及时停止使用产品,如有不适症状应及时就医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管责任第十六条国家各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行业的监管工作,建立定期检查和抽检制度,确保企业的合规经营。
第十七条化妆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的安全评估工作,及时发布涉及化妆品安全的警示信息。
第十八条化妆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和企业的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化妆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化妆品安全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市场上的问题产品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
化妆品卫生管理规定

化妆品卫生管理规定
一、目的与范围
本规定旨在加强对化妆品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适
用于生产、销售、进口等环节的化妆品相关企业和个人。
二、化妆品卫生要求
1. 化妆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等环节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和标准的要求。
2.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包括但不限
于生产环境、设备、原材料等方面。
3. 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储存和销售符合卫生要求的化妆品,并确
保其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4. 化妆品进口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进口,确保进口化妆品符合卫生标准。
三、化妆品卫生监督与检验
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生产、销售、进口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2. 化妆品卫生检验机构应对化妆品进行卫生检验,确保其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
3. 化妆品企业应积极配合监督部门和卫生检验机构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四、行政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化妆品企业和个人,监督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扣许可证等。
五、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修订,另行公告。
以上是《化妆品卫生管理规定》的内容,目的在于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管理和保障消费者权益。
根据规定,化妆品企业应符合相关的卫生要求,而监督部门将加强监督管理和卫生检验工作,并对违
规行为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化妆品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消费者使用化妆品的卫生安全,预防化妆品引发的疾病,提高化妆品销售、使用过程中的卫生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店内所有化妆品的销售、使用及储存环节。
三、卫生管理要求1.化妆品销售区域应保持整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2.化妆品销售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保持手部清洁,上岗前必须洗手,并佩戴一次性手套。
3.化妆品销售人员不得直接用手触摸化妆品,应使用专用工具进行取放。
4.化妆品销售过程中,不得让消费者直接触摸化妆品,应提供试用装或一次性试用纸。
5.化妆品销售区域不得存放与化妆品无关的物品,如食品、饮料等。
6.化妆品储存区域应保持通风、干燥,避免潮湿、污染。
7.化妆品应按照产品特性进行分类存放,易挥发、易受潮的产品应存放在阴凉处。
8.化妆品销售人员应定期检查化妆品的有效期,不得销售过期或变质的产品。
9.化妆品销售人员应熟悉化妆品的成分、用途、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向消费者提供正确的使用指导。
10.化妆品销售人员应关注化妆品市场动态,了解化妆品安全风险,及时向消费者通报相关信息。
四、个人卫生要求1.化妆品销售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每日至少进行两次洗手,上岗前必须洗手。
2.化妆品销售人员应佩戴工作服,不得穿戴与工作无关的衣物。
3.化妆品销售人员不得在销售区域饮食、吸烟、嚼口香糖等。
4.化妆品销售人员不得在销售区域使用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
5.化妆品销售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五、监督检查1.化妆品销售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接受店内卫生检查。
2.店内卫生检查人员应定期对化妆品销售、使用及储存环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店内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店内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化妆品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卫生管理。
三、卫生管理职责1. 生产部门(1)生产车间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2)生产设备、工具、容器等应保持清洁、完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3)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应保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鞋等,防止交叉污染。
2. 经营部门(1)经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2)化妆品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分类、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3)销售化妆品时,应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说明书,告知产品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4)化妆品标签应清晰、完整,不得有虚假、夸大宣传。
3. 使用部门(1)使用化妆品前,应了解产品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2)使用化妆品时,应保持手部清洁,避免交叉污染。
(3)使用后,应及时清洗化妆品使用部位,保持皮肤卫生。
四、卫生管理制度1. 生产卫生管理(1)生产车间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空气流通。
(2)生产设备、工具、容器等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3)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污染。
2. 经营卫生管理(1)经营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空气流通。
(2)化妆品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分类、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3)销售化妆品时,应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说明书,告知产品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3. 使用卫生管理(1)使用化妆品前,应了解产品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2)使用化妆品时,应保持手部清洁,避免交叉污染。
(3)使用后,应及时清洗化妆品使用部位,保持皮肤卫生。
五、监督检查1. 生产、经营、使用部门应定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公司应设立卫生监督小组,负责对生产、经营、使用部门的卫生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化妆品卫生规章制度大全

化妆品卫生规章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化妆品生产、销售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卫生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化妆品销售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产品真实、合法的来源,并提供详实的产品信息。
第五条化妆品使用者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产品,并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使用,切勿滥用或误用。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员工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开展卫生检查,确保产品卫生安全。
第七条对违反化妆品卫生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遵守生产规范,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原材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测,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产品追溯制度,对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记录,确保产品安全可追溯。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产品检验和复检,对不合格产品及时处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卫生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员工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做好生产现场的清洁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消费者。
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宣传和监管,杜绝虚假宣传和夸大效果的行为,关注消费者健康权益。
第三章化妆品销售第十六条化妆品销售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经营资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经营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采购渠道,确保产品来源真实合法,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八条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提供详实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确保消费者知情权。
管理制度化妆品厂卫生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化妆品厂卫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妆品厂的卫生管理工作,确保生产过程的清洁卫生,保障产品质量和员工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卫生管理机构妆品厂应设立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该机构应由专业卫生管理人员组成,并定期接受培训,具备卫生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卫生管理制度1. 生产车间卫生管理(1)定期清洁生产车间,保持地面、墙面、天花板等环境的清洁卫生。
(2)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生产设备的卫生状况符合要求。
(3)定期清洗和消毒生产工具,防止交叉感染和产品污染。
(4)严格控制生产员工的卫生习惯,提醒员工勤洗手、佩戴口罩等。
2. 仓储卫生管理(1)货物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并对货物进行卫生处理。
(2)定期清洁货物存放区域,确保货物存放环境的清洁卫生。
(3)对于过期或破损的产品进行及时处理,避免对其他产品造成影响。
3. 人员卫生管理(1)员工每天上班前应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2)员工应配备相应的劳保用品,如口罩、手套等,保护自身和产品的卫生安全。
(3)员工应定期接受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卫生意识和技能。
4. 设施设备卫生管理(1)定期对厂房设施进行清洁消毒,确保生产环境符合卫生标准。
(2)定期维护和保养生产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3)对于发现的设施设备缺陷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生产过程的正常进行。
5. 废弃物处理管理(1)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依法处理危险废弃物。
(2)对废弃物定期清理和运输,避免废弃物对生产环境和员工健康造成危害。
(3)定期对废弃物处理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四、卫生管理考核妆品厂应定期对卫生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考核内容包括卫生管理机构运行情况、生产车间卫生情况、仓储卫生情况、人员卫生情况、设施设备卫生情况和废弃物处理情况等。
五、违规处理对发现的卫生管理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依法依规处罚,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严重违规行为将会受到严厉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化妆品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化妆品卫生管理制度范文化妆品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化妆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经营、生产、销售、进口化妆品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化妆品卫生管理的目的是保障消费者使用化妆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化妆品卫生管理的原则是主管部门的监督、相关单位的自律、消费者的选择。
第五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化妆品卫生标准、规范、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相关单位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卫生管理第六条化妆品生产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生产设备,建立健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产品生产的操作规程和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原料、包装材料的交叉污染。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单位应确保生产环境的洁净和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单位应设立相应的质量控制实验室,进行产品质量的监测和评价。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单位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并报告主管部门。
第三章化妆品销售卫生管理第十三条化妆品销售单位应建立健全化妆品销售的记录和登记制度,保留销售记录和购买证明。
第十四条化妆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伪劣化妆品。
第十五条化妆品销售单位应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确保所售产品的来源可靠、质量过关。
第十六条化妆品销售单位应设立特定的销售区域,确保产品的陈列、存储和销售环境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七条化妆品销售单位应定期检查销售区域的卫生状况,清理和消毒销售场所、产品展示区。
第十八条化妆品销售单位应培训销售人员,提高其化妆品卫生知识和服务意识。
第十九条化妆品销售单位应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接受抽样检验和质量调查。
第四章化妆品进口卫生管理第二十条进口化妆品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经有效检验检测合格。
化妆品卫生规章制度

化妆品卫生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1. 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证,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
2.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
3. 化妆品销售企业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不能销售过期、伪劣产品。
4. 化妆品销售企业必须定期进行清点商品,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
5. 化妆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必须按照标准规定对产品进行标签标识。
三、化妆品包装和储存1. 化妆品包装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能使用有毒有害的材料。
2. 化妆品包装必须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有效期,方便消费者选择和使用。
3. 化妆品在储存过程中必须防潮防尘,避免污染。
四、化妆品的卫生检测1.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定期对产品进行卫生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 化妆品销售企业必须定期对产品进行卫生检测,确认产品的卫生安全。
3. 化妆品的卫生检测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五、化妆品的消费提示1. 化妆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必须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使用说明,避免消费者误用。
2. 化妆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必须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卫生安全提示,确保消费者的健康。
3. 化妆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要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
六、化妆品的责任追究1.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的企业,相关部门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对于化妆品卫生安全问题引发的健康事故,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对于违反化妆品卫生管理规定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补充规定。
以上为化妆品卫生规章制度内容,希望相关企业能够严格遵守,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管理,确保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化妆品管理监督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化妆品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化妆品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保障消费者健康;(二)依法行政,严格监管;(三)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四)科学合理,促进产业发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管理第五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化妆品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和检验设施;(二)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生产技术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化妆品。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化妆品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二)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三)有明确的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对生产过程、原料采购、产品检验、销售等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至产品保质期满后二年。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者不得生产以下化妆品:(一)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化妆品;(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三)假冒伪劣化妆品。
第三章化妆品销售管理第十二条化妆品销售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化妆品销售需要的经营场所、设备和卫生条件;(二)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销售技术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销售卫生条件。
化妆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1. 为保障化妆品卫生安全,预防疾病传播,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化妆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
二、组织架构1. 成立化妆品卫生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化妆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制度执行情况。
2. 设立化妆品卫生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化妆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三、化妆品生产卫生要求1. 生产企业应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生产。
2. 生产车间应保持整洁、通风、防尘、防污染,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3. 生产原料、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使用禁用物质。
4. 生产过程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产品质量。
5. 严格执行生产记录制度,记录生产日期、批号、原料来源、生产过程、检验结果等信息。
四、化妆品销售卫生要求1. 销售企业应取得《化妆品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销售。
2. 销售场所应保持整洁、通风、防尘、防污染,商品摆放整齐。
3. 销售商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化妆品。
4. 严格执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销售日期、批号、销售数量、购买者信息等信息。
五、化妆品使用卫生要求1. 消费者应正确使用化妆品,避免接触眼睛、伤口等敏感部位。
2. 使用化妆品前,应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了解产品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3. 发现化妆品异常情况,如异味、变色、变质等,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妥善处理。
4. 定期对化妆品进行清理,避免交叉污染。
六、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企业应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企业化妆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4. 对因化妆品卫生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化妆品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化妆品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规范化妆品仓库卫生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化妆品仓库的卫生管理工作。
三、职责1. 仓库管理员负责化妆品仓库的日常卫生管理工作。
2. 生产部负责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卫生管理工作。
3. 质量管理部负责化妆品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
四、卫生要求1. 仓库内应保持整洁、通风、干燥,无积水、霉变现象。
2. 仓库地面、墙面、天花板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3. 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4. 仓库内应设置消防设施,并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5. 仓库内不得存放食品、饮料等生活用品。
6. 仓库内不得存放与化妆品生产无关的物品。
五、卫生管理措施1. 仓库管理员应每天对仓库进行巡查,检查仓库卫生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仓库管理员应定期对仓库进行清洁、消毒,保持仓库卫生。
3. 仓库管理员应按照化妆品生产流程,对原辅料、半成品、成品进行分类存放,确保产品质量。
4. 仓库管理员应定期检查仓库内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5. 仓库管理员应严格执行“先进先出”原则,确保产品新鲜、合格。
6. 仓库管理员应加强仓库安全管理,防止盗窃、火灾等事故发生。
六、监督检查1. 生产部负责对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 质量管理部负责对化妆品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3. 公司定期对仓库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奖惩1.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仓库卫生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仓库卫生状况恶化、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制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另行规定。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旨在加强对化妆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销售、进口等活动的生产、销售、进口企业,以及化妆品生产、销售、进口等相关监管部门。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销售、进口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销售、进口许可,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销售、进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确保化妆品生产、销售、进口的安全和卫生。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销售、进口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选择供应商,确保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质量。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销售、进口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产品的安全和卫生。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销售、进口企业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反馈,做好售后服务。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管理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并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修和清洁。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执行生产工艺流程,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执行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车间、设备和人员的清洁和消毒工作。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质检工作,确保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建立可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化妆品样品库,并定期对样品进行抽检和检验。
第三章化妆品销售企业安全卫生管理第十五条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销售化妆品。
第十六条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和执行严格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销售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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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适用范围)化妆品卫生管理,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依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二条 (卫生主管机关之意义)本条例所称卫生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卫生署;在省(市)为省(市)政府卫生处(局);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三条 (化妆品之意义及范围)本条例所称化妆品,系指施于人体外部,以润泽发肤,刺激嗅觉,掩饰体臭或修饰容貌之物品;其范围及种类,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之。
第四条 (标笺之意义)本条例所称标笺,系指化妆品之容器上或包装上,用以记载文字、图画或记号之标示物。
第五条 (仿单之意义)本条例所称仿单,系指化妆品附加之说明书。
第六条 (标笺、仿单或包装应刊载事项及使用之文字)化妆品之标笺、仿单或包装,应依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之规定、分别刊载厂名、地址、品名、许可证或核准字号、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号或出厂日期。
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指定公告者,并应刊载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前项所定应刊载之事项,如因化妆品体积过小,无法在容器上或包装上详细记载时,应于仿单内记载之。
其属国内制造之化妆品,标笺、仿单及包装所刊载之文字以中文为主;自国外输入之化妆品,其仿单应译为中文,并载明输入厂商之名称、地址。
化妆品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者,应标示药品名称、含量及使用时注意事项。
第二章输入及贩卖第七条 (输入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之化妆品之申请检查及输入无医疗或毒剧药品之化妆品之申请备查等)输入化妆品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者,应提出载有原料名称、成分、色素名称及用途之申请书,连同标笺、仿单、样品、包装、容器、化验报告书及有关证件,并缴纳证书费、查验费,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查验;经核准并发给许可证后,始得输入。
输入化妆品未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者,应提出载有原料名称、成分、色素名称及其用途之申请书,连同标笺、仿单及有关证件,并缴纳审查费,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备查。
但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免予备查者,不在此限。
第一项医疗或毒剧药品之名称、用量、规格及申请书之格式、样品之数量、标笺及仿单之份数及证书费、查验费之金额;第二项申请书之格式、标笺、仿单之份数及审查费之金额,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八条 (输入化妆品色素之程序)输入化妆品色素者,应提出载有色素名称之申请书,连同标笺、仿单、样品、包装、容器、化验报告书及有关证件,并缴纳证书费、查验费,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查验;经核准并发给许可证后,始得输入。
前项申请书之格式、样品之数量、标笺及仿单之份数及证书费、查验费之金额,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九条 (分装改装之禁止)输入之化妆品,应以原装为限,非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准,不得在国内分装或改装出售。
第十条 (变更原核定事项之禁止)输入化妆品或化妆品色素之核准或备查事项,非经申请卫生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查,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输入贩卖之禁止)化妆品内含有不合法定标准之化妆品色素者,不得输入或贩卖。
第十二条 (改变标笺仿单包装容器出售之禁止)化妆品贩卖业者,不得将化妆品之标笺、仿单、包装或容器等改变出售。
第十三条 (化妆品色素贩卖许可)化妆品色素贩卖业者,应报经省(市)卫生主管机关之许可,始得营业。
第十四条 (输入许可证之有效期间及延长)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化妆品及化妆品色素输入许可证,其有效期间为五年;期满仍须继续输入者,应事先报请原核发机关延长之。
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四年。
第三章制造第十五条 (工厂登记证之取得及设厂标准之订立)化妆品之制造,非经领有工厂登记证者,不得为之。
前项工厂之设厂标准,由中央工业主管机关会同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十六条 (制造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之化妆品之申请查验及制造不含医疗或毒剧药品之化妆品之申请备查等)制造化妆品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者,应提出载有原料名称、成分、色素名称及制造要旨之申请书,连同标笺、仿单、样品、包装、容器及化验报告书,并缴纳证书费、查验费,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查验;经核准并发给许可证后,始得制造。
制造化妆品未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者,应提出载有原料名称、成分、色素名称及其用途之申请书,连同标笺、仿单及有关证件,并缴纳审查费,申请省(市)卫生主管机关备查。
但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免予备查者,不在此限。
第一项申请书之格式、样品之数量、标笺、仿单之份数及证书费、查验费之金额;第二项申请书之格式、标笺、仿单之份数及审查费之金额,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十七条 (申请制造化妆品色素之程序)制造化妆品色素,应提出载有色素名称之申请书,连同标笺、样品、包装、容器及化验报告书,并缴纳证书费、查验费,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查验登记;经核准并发给许可证后,始得制售。
前项申请书之格式、样品之数量及证书费、查验费之金额,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十八条 (使用非法定化妆品色素之核准)制造化妆品,除使用法定化妆品色素外,其他色素,非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准,不得使用。
前项法定化妆品色素之品目,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十九条 (药师之聘请)制造化妆品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者,应聘请药师驻厂监督调配制造。
第二十条 (使用医疗或毒剧药品基准之定立)制造化妆品所使用医疗或毒剧药品之基准,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二十一条 (变更原核定事项之核准)制造化妆品或化妆品色素之核准或备查事项,非经申请原卫生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查,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制造许可证之有效期间及延长)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化妆品及化妆品色素之制造许可证,其有效期间为五年;期满仍须继续制造者,应事先报请原核发机关延长之。
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四年。
第四章抽查及取缔第二十三条 (对含有损害人体健康之化妆品色素之处置等)化妆品或化妆品色素足以损害人体健康者,中央或省(市)卫生主管机关应禁止其输入、制造、贩卖、供应或意图贩卖、供应而陈列;其已核准或备查者,并公告注销其许可或备查证件。
依前项规定公告注销许可或备查证件前已制售之化妆品或化妆品色素,应由制造、输入或贩卖业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并依规定期限收回市售品,连同库存品一并依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规定之方法处理。
来源不明之化妆品或化妆品色素,不得贩卖、供应或意图贩卖、供应而陈列。
第二十三条之一 (输入化妆品样品之申请及载明“样品字样”)输入化妆品之样品,应提出载有品名,成分、数量、用途之申请书,并检附有关证件,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发证明。
前项样品之容器及包装上,应载明“样品”字样,不得贩卖。
第二十四条 (据实广告及广告之申请程序)化妆品不得于报纸、刊物、传单、广播、幻灯片、电影、电视及其他传播工具登载或宣播猥亵、有伤风化或虚伪夸大之广告。
化妆品之厂商登载或宣播广告时,应于事前将所有文字、书面或言词,申请省(市)卫生主管机关核准,并向传播机构缴验核准之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抽检及抽样)国外输入或国内产销之化妆品及化妆品色素,省(市)或县(市)卫生主管机关得派员持凭证明文件,赴各厂商抽查或检查;必要时,得以原价抽取样品,检查其品质,厂商不得无故拒绝。
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为前项之抽果或检查,厂商不得无故拒绝。
第二十六条 (抽查及抽样)省(市)或县(市)卫生及工业主管机关,应派员持凭证明文件,赴各化妆品及化妆品色素制造、加工之场所、仓库、贩卖处所,实地检查其设备、装置、制造程序、环境卫生及其成品、半成品、原料、配料、包装、容器、标笺、仿单等,厂商不得无故拒绝。
中央卫生及工业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为前项之检查,厂商不得无故拒绝。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 (罚则)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或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禁止规定之一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其妨害卫生之物品没收销毁之。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禁止规定情节重大或再次违反者,并得由各该主管机关撤销其有关营业或设厂之许可证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厂有第一项情事者,除处罚其行为人外,并对该法人或工厂之负责人处以该项之罚金。
第二十八条 (罚则)违反第六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或第二十三条之一规定之一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锾;其妨害卫生之物品没入销毁之。
第二十九条 (罚则)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无故拒绝抽查或检查者,处新台币七万元以下罚锾。
第三十条 (罚则)违反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或再次违反者,并得由各该主管机关撤销其有关营业或设厂之许可证照。
第三十一条 (罚锾之科处)本条例所定之没入、罚锾,由直辖市或县(市)卫生主管机关为之。
第三十二条 (罚锾之强制执行)依本条例所处之罚锾,经通知逾期不缴纳者,由主管机关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罚锾与刑罚之分别处罚)依本条例应处罚锾之案件涉及刑事责任者,应分别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 (施行细则之订定)本条例施行细则,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三十五条 (施行日)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