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条件和申办程序为:
药品经营企业的申办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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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流程
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流程一、申请条件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
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4、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5、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6、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二、申请材料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三、申请流程1、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和审核。
3、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审批程序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审批程序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二、审批机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科承办。
申办人按程序要求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开具《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办程序(一)申办条件1、人员条件(1)申办人应具有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处方药销售审核和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工作,上述人员应熟悉并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无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
(2)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县以上城区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至少两名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或药品调剂工作经验,并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必须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
上述人员中应有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软件管理所经营药品质量的人员;(3)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农村乡镇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或药品调剂工作经验,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软件管理所经营药品质量,并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4)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农村村级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具有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设区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5)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在县以上城区的,必须配备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在农村乡镇(含)以下地区的,必须配备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具有中药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在企业营业时间均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2、营业场所及设施设备条件(1)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开药店的流程图
开药店的流程图目前很多从商的人士都比较看好医药行业的前景,都有开药店的打算,但是对于复杂的医药行业又不知从何入手,北京百草堂告诉您如何开药店.开药店最基本的应该有三证,即药品经营许可证,GSP和营业执照.下面是开药店的总流程图,希望给那些准备开药店的人们一些帮助。
开药店总流程图:药店名报药监局→开始装修,找两个执业药师。
药监局验收→合格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记着验收的时候两个药师必须在场)→拿《药品经营许可证》办《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申报GSP→进药。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4)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申请开办药店时,应当向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领到《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办程序指引一、许可内容《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二、设定许可的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三、许可条件(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二)具有依法经过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中,在城区设置零售药店,必须配有2名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中1人担任质量负责人;在镇、村设置零售药店必须配有1的药学技术人员.注:考一本<〈医用商品营业员资格证书〉>,也就是医药从业人员上岗证(三)具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其中,城区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药品零售企业申办条件及流程
药品零售企业申办条件及流程药品零售企业申办条件一共五项:人员+场所+设施+制度+台账+质量管理档案(其中前四项是验收必备条件,最后两项为药店日常检查需要准备的材料)一、人员(法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营业员)1、法人:(即老板)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在企业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带领企业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落实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①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药学、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②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具有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药或中医中专以上学历,3、营业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备注:1、经营处方药,必须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2、有中药的,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或中医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二、场所企业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经营处方药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
注明:企业经营场所面积每超出开办标准150平方米,需增加1名执业药师。
三、设施,设备1、应配置齐全相关营业设备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必须安装空调,有玻璃门、窗等与外界有效间隔的设施,并配备容积为0.15立方米以上的冷藏设备)。
开办药品零售点的申报程序
济南市药品零售企业申办程序信息来源:药品市场监督处发布时间:2008-04-01一、事物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办二、办事机构: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简称市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办、变更、补证、换证及注销工作。
市局审批大厅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发证等业务。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以下简称县局〕负责本辖区内申报材料的接收及转报工作,并在市局统一组织下进行现场验收。
〔在本市范围内跨原辖区迁移的,向迁移后所在县局申请。
〕三、申报条件:济南市辖区内法人或个人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除符合《关于执行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和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的要求外,还应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注意事项:〔一〕法人企业〔含其分支〕申请事项,应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形式提起;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提起;其他非法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要由负责人或实际投资人提起。
如委托他人申办,应提交授权委托书〔附件1〕。
〔二〕申办人提交的纸质证明材料应按要求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一进行签字、盖章〔个体工商户必须负责人签字〕确认。
申请材料应制作目录,一式二份,单面印刷,左侧装订,统一用A4纸制作成册。
四、办理所需证件:1.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筹建时,需提交以下证件:〔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药学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2〕开办连锁企业总部还需提供:所属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开办连锁门店还需提供:连锁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 申办人完成筹建后,验收需提交以下证件:〔1〕拟设营业〔办公〕场所、仓库的房屋产权及使用权证明。
五、办理流程:1.申请筹建:申报人向辖区内县局报送筹建申请材料。
2.县局转报:县局接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签署意见后网上转报〔附件2〕市局审批大厅。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条件和申办程序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条件和申办程序一、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条件(一)人员1、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2、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应是执业药师或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药品零售企业应是药士(中药士)以上职称,并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3、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并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4、经营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
5、药品零售企业从事验收工作人员和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
若为初中文化,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二)房屋1、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仓库不低于面积30平方米;中型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小型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2、营业场所、仓库与办公、生活区域分开或分隔。
(三)设施必须配备所经营药品品种相适应的设施。
经营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备能安全储存特殊管理药品的专用设施。
(四)制度1、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制;2、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3、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4、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5、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6、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和销售的规定;7、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8、质量信息的管理规定;9、服务质量管理的规定;10、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11、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规定;12、经营中药饮片的应有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二、药品零售企业申办程序(一)筹建审批程序1、申请者到市或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设置药品零售企业的报告;(2)申请者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3)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5)拟经营药品的范围;(6)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7)拟设置药品零售企业位置示意图,房屋租赁意向协议。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条件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条件一、人员1.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2.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3.法人企业下设单体药房时,不得由法定代表人兼任企业负责人。
4.城区不得少于5人,乡镇以下不得少于3人。
5.企业应有一名基本掌握计算机操作和使用技能的技术人员。
6.药品零售企业的验收员、养护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7.在城区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必须配备2名驻店药师(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中药师>);在乡镇以下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必须配备1名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士<中药士>。
专营乙类非处方药应当配备1名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士(中药士),或药学、医学、化学、生物、护理专业中专以上。
8.经营中药饮片、中药材,城区中药师;乡镇以下,中药士或中药学、中医学中专以上。
9.城区经营面积60100平方米,须由1名执业药师担任驻店药师或质量负责人;乡镇以下经营面积4080平方米,须由1名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驻店药师或质量负责人。
在此基础上,经营面积每增加60平方米必须增配1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驻店药师。
营业时间驻店药师必须在职在岗。
10.质量负责人由药学技术人员担任,应具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11.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及其他药品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市局组织的分类考试。
12.凡患有精神病、乙肝、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色盲人员不得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和处方调配工作。
二、营业场所1.城区营业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乡镇以下营业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专营乙类非处方药营业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2.在普通商业企业(如商场、超市)内设药品零售: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经营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专营乙类非处方药经营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成立药店的条件及流程
成立药店的条件及流程开药店的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开药店需要什么手续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组织,开办药经营的业务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具有依法通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第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第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者第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申请开办药店时,您应该向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领到《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开药店需要什么资质城区药店应配备不少于2名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人员,其中1名应为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主管药师;乡镇药店应配备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人员,•设在行政村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药土(中药土)以上的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
开药店需要什么证件开药方需要以下证件: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药师资格证件。
另外准备申请人的资料,经营范围,联系方式,具体地址等要求提交的资料等。
法律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二条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的证件复印件,及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五)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连锁加盟店、异地连锁企业门店)
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连锁加盟店、异地连锁企业门店)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连锁加盟店、异地连锁企业门店)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一次性告知内容一、申办条件:(一)人员要求: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2、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拟办企业若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本人必须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下同)。
拟办企业若为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均须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拟办企业若为法人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必须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应熟悉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责及药品基本知识。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职在岗,并与所就职企业签订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4、拟办企业所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并经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店药师岗位能力测试合格。
5、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兼职、挂职,营业时间必须在岗履行职责。
6、具体人员条件要求:(1)至少配备2名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在城区开办的,必须配备1名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如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则其中1名应为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2)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如兼任2家以上企业负责人,则每一家需另外配备2名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3)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并具有一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包括企业GSP管理工作经验,工作经验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他不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二)场所设施要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
应配备符合药品验收、陈列、储存、养护等要求的设施设备。
贵州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暂行规定-
贵州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暂行规定正文:---------------------------------------------------------------------------------------------------------------------------------------------------- 贵州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暂行规定(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二年五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零售企业、零售连锁门店的监督管理,促进零售企业的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制定贵州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的药品监督、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章布局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的零售企业、零售连锁门店应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五条药店布局应向社区、城镇型居民区、镇、乡村方向发展。
第三章条件第六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按企业经营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一)大中型零售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小型零售企业如果因经营规模较小而未能设置质量管理机构的,应设置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二)零售连锁门店应设置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第七条零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
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中,要有分管质量管理的人员:(一)大中型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二)小型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
(三)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由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设置细则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设置细则根据**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设置细则》(以下简称"细则”)O一、适用对象和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市范围内所有新开办、变更、换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以下简称“连锁总部”)。
二、设置条件(一)人员要求1连锁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118条、第123条规定的情形。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中)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其负责人应具有执业(中)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5.质量管理员应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连锁总部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质量管理员。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除质量负责人、质量机构负责人外,至少还应配备1名执业(中)药师。
经营范围包含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执业中药师。
6.从事验收、养护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人员,应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人员,应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7•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开药店的流程和规定
开药店的流程和规定0011、咨询了解情况;2、拟办药店从业人员报名考取上岗培训合格证;3、申请材料准备;4、每月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5、当地食药监管局对材料格式与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5日内发《补正材料通知书》;6、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现场核查;7、符合筹建条件的,公示7日,无特殊情况的,发同意筹建通知书;不同意筹建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8、验收材料准备齐全的,申办人提出筹建验收申请;9、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县城药店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验收(或由市局委托县局验收),乡镇、村级药店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现场验收;10、验收合格的,到市局领取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11、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营业;12、营业后30日内向盐城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GSP认证。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具备以下的条件:1、从业人员熟悉药事管理法律法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2、药品零售企业具有良好的卫生环境,配备与经营规范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3、药品零售企业制定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具有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要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售药。
4、营业场所最低要求:在县城主要街道设立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企业,营业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在乡镇开办营业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村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在实现电子信息技术订购药品、具备可靠的药品供应渠道、药品售出后能得到及时补充的的前提下,可以不设仓库。
5、企业质量负责人低限要求:县城单体药店应具有执(从)业药师资格,乡镇连锁门店和乡镇、村级单体药店应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村级连锁门店可由经过培训取得村级药店药学从业人员合格证的高中毕业生担任。
开药店的流程
药品零售企业(门店)须知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6、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实施验收标准》二、开办(一)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门店)的条件:1、开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2、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是药师或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县以下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是药士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3、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至少两名经注册的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两类“药师”可任选搭配,但至少配备两名)作为驻店药师,设中药配方的必须配备中药专业的经注册的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开办连锁门店应配备至少两名经注册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三类“药师”可任选搭配,但至少配备两名)作为驻店药师,有中药配方的应配备中药专业的经注册的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或中药师;县以下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至少两名药师职称以上(含药师)药学技术人员作为驻店药师,设中药配方的必须配备中药师以上(含中药师)药学技术人员;上述人员应保证营业时间内在岗,负责审核或监督调配处方,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
4、从事药品销售、调剂等人员,无药学技术职称的应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相应岗位的职业技术等级证书或具有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5、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若能提供具有可靠的药品供应渠道,售出的药品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充,可以不设置仓库,达不到要求的应按规定设置仓库。
所设的仓库面积应与经营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以及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设施与设备;有中药配方的,其中药材、中药饮片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并有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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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条件和申办程序为:
一、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条件
(一)人员
1、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2、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应是执业药师或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药品零售企业应是药士(中药士)以上职称,并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3、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并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4、经营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
5、药品零售企业从事验收工作人员和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
若为初中文化,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二)房屋
1、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仓库不低于面积30平方米;中型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小型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2、营业场所、仓库与办公、生活区域分开或分隔。
(三)设施必须配备所经营药品品种相适应的设施。
经营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备能安全储存特殊管理药品的专用设施。
(四)制度
1、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制;
2、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3、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
4、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5、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6、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和销售的规定;
7、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8、质量信息的管理规定;
9、服务质量管理的规定;
10、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1、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规定;
12、经营中药饮片的应有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二、药品零售企业申办程序
(一)筹建审批程序
1、申请者到苏州市或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设置药品零售企业的报告;
(2)申请者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3)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5)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6)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7)拟设置药品零售企业位置示意图,房屋租赁意向协议。
2、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办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登记,退还证明材料原件,留存复印件。
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
(2)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3、市或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
(二)验收程序
1、申请者完成筹建后,向苏州市或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现场验收申请,现场验收申请应包括下列材料:
(1)现场验收申请;
(2)《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
(3)拟设置药品零售企业准确地址及示意图,店内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剂型或用途分类区位图;
(4)仓库平面布置图;
(5)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6)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经有关部门鉴证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药监部门指定体检单位的体检表;
(7)药品储存设施、设备目录;
(8)质量管理制度,各类台帐、表格、单据;以上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原件经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2、苏州市或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现场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收,经现场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现场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