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有释义)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3 —集团公司)所属电力生产企业释义1,非电力生产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释义2,下同)。
(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释义3。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释义】本条是制订本规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工业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是电力事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本条所提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生产力,而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这是电力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
严禁违背科学规律,硬拼设备,酿成重大的电力系统事故和大机组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因此只有确保人身安全、确保电网安全,确保设备安全才能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才能更合理地满足全社会的电力需求。
本条规定了电力行业必须充分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手段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不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不发生人员伤亡。
本条所称生产是广义概念,含基本建设。
电力工业部文件电技[1994]800号关于发布《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南方电联,华能集团公司,其他有关单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经部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
该标准编号为DL558_94,自1995年4月1日其实施。
原部标SD168_85同时停止使用。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并抄送部标准化办公室。
本标准由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章)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电力事故标准通知抄送:国家技术监督局,中电联标准化部,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部:安生司,建设司,水农司,计划司,监察局,办公厅,政法司,存档。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华东电业管理局负责起草。
主要起草人:陈其祥、林文真、周尚艺、李英帆、黄裕福、邵之祺、许植树、巢大同、聂晓临、唐炳兴、居志清、徐祥生1.总则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也是电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二〇一一年八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总则1.1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统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等有关法规制定。
1.3本规程安全事故(事件)共分八级,依次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事件)、重大事故(二级事件)、较大事故(三级事件)、一般事故(四级事件)、五级事件、六级事件、七级事件、八级事件。
1.4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除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并接受其调查外,还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调查。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5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6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1.8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释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
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1.9本规程仅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发布目录1 总则 (1)2 事故(障碍) (2)3 事故调查 (8)4 统计报告 (15)5 安全考核 (17)6 附则 (18)1 总则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人身、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1.3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直属、全资、控股单位。
1.6 本规程所称员工是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形式的用工,包括固定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用工等。
本规程所称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发电、电力建设及围绕发电和电力建设的工作。
本规程所称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本规程所称电力生产区域系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2 事故(障碍)2.1 人身事故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2.1.1.2 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员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之欧阳家百创编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欧阳家百(2021.03.07)1 总则1.1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统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等有关法规制定。
1.3 本规程安全事故(事件)共分八级,依次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事件)、重大事故(二级事件)、较大事故(三级事件)、一般事故(四级事件)、五级事件、六级事件、七级事件、八级事件。
1.4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除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并接受其调查外,还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调查。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5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6 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1.8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释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
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1.9 本规程仅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准的讲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
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
属电力生产企业释义 1,非电力生产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六条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缺失以及对电力(热力)
系统安全稳固阻碍程度,分为专门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 一样事故。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201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
总结体会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
防范事故发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为 B 类一样事故:
(一)一次造成 3 人以上轻伤。
(二)供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供热设备因
安全故障,对外停止供热同时连续时刻 24 小时以上,对当地居民正常
生活造成阻碍。
(三)装机容量 1000 MW 以上的发电厂,一次故障造成 2 台以
上机组停止运行,并全厂对外停电。
(十二)设备设施或物品着火,导致机组停止运行。 (十三)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 炉膛压力超限,造成受热面损坏。 2. 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破,造成邻近设备损坏或人员受 伤。 3. 200MW 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4. 200MW 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5. 200MW 以上汽轮发电机组, 50 MW 以上水轮机、燃气轮机烧 损轴瓦。 6. 200MW 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 7. 240MVA 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8. 220kV 以上断路器、 电压互感器、 电流互感器、 避雷器等爆炸。 9.风电机组机舱着火损坏、坠落或塔筒、塔架倒塌;或一次脱网 风电机容量在 50MW 以上。 10.液氨系统泄漏,需要人员疏散和戒备隔离。 第十三条 未构成以上事故,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设备一类障 碍: (一) 35kV 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或备用。 (二) 200MW 以上发电机组、 50MW 以上水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 止运行或备用。 第十四条 设备二类障碍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 火灾、交通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和职业损害事故的认定,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事故归属 第十六条 电力生产企业发生人身、设备事故释义 6,按照“谁主 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事故责任主体。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释义】本条是制订本规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工业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是电力事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本条所提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生产力,而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这是电力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
严禁违背科学规律,硬拼设备,酿成重大的电力系统事故和大机组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因此只有确保人身安全、确保电网安全,确保设备安全才能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才能更合理地满足全社会的电力需求。
本条规定了电力行业必须充分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手段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不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不发生人员伤亡。
本条所称生产是广义概念,含基本建设。
电力工业部文件电技[1994]800号--------------------------------------------------------------------------------关于发布《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南方电联,华能集团公司,其他有关单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经部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
该标准编号为DL558_94,自1995年4月1日其实施。
原部标SD168_85同时停止使用。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并抄送部标准化办公室。
本标准由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章)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电力事故标准通知--------------------------------------------------------------------------------抄送:国家技术监督局,中电联标准化部,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部:安生司,建设司,水农司,计划司,监察局,办公厅,政法司,存档。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提出。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事故类别与级别对照表课件.doc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事故类别与级别对照表
天水供电公司
二○一二年六月
- 3 -
说明
新颁《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以下简称《事
故调规》)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领导高度重视,
多次对《事故调规》的宣贯学习工作进行指示,为认真落实公
司领导指示精神,做好新颁《事故调规》的宣贯学习,便于各
减供负荷(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
三级
荷40%以上60%以下)电网事故
其他设区的市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用户停电(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50%以
三级
上70%以下)
1000万元—5000万元;
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级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
人身事故死亡≤2人四级
- 5 -
重伤≤9人四级
轻伤四级
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
110千伏变电站站用交流全部失电
八级
- 11 -
站用电
35千伏变电站站用直流全部失电;
110千伏变电站站用交流全部失电
八级
1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跳闸(10千
伏线路跳闸重合成功不计)、被迫停
输变电主
运、非计划检修、停止备用;或设备
设备损坏
异常造成限(降)负荷(输送功率)
八级
运行
通信系统故障造成地市供电公司级
件而未停止运行;施工机械
由于施工不当或跨越线路倒塔、断线五级及其他
等原因造成高铁停运或其他单位财
产损失50万元以上者;
主要建筑物垮塌
公司各单位本地信息网络完全瘫痪,
且影响时间超过8小时(一个工作
日);
省电力公司与各下属单位网络中断,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体会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判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治理。
第三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缘故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讲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电力生产企业释义1,非电力生产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六条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缺失以及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固阻碍程度,分为专门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样事故。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专门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释义2,下同)。
造成1亿元以上直截了当经济缺失。
电事故释义3。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截了当经济缺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截了当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四)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释义4,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操纵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同时连续时刻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操纵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同时连续时刻1小时以上。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
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之欧阳理创编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 总则1.1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统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等有关法规制定。
1.3 本规程安全事故(事件)共分八级,依次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事件)、重大事故(二级事件)、较大事故(三级事件)、一般事故(四级事件)、五级事件、六级事件、七级事件、八级事件。
1.4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除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并接受其调查外,还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调查。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5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6 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1.8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释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
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1.9 本规程仅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2 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楚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2.1 人身事故2.1.2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2.1.2.1 特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
2.1.2.2 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2.1.2.3 一般人身事故: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2.2 电网事故2.2.1 特大电网事故2.2.1.1 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电网负荷减供负荷20000mW及以上20%10000~20000mW以下30%或4000mW5000~10000mW以下40%或3000mW1000~5000mW以下50%或2000mW2)中央直辖市减供负荷50%及以上;省会城市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
2.2.1.2 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认定未特大事故者。
2.2.2 重大电网事故:未构成特大电网事故,负荷下列条件之一者定未重大电网事故:2.2.2.1 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电网负荷减供负荷20000mW及以上8%10000~20000mW以下10%或1600mW5000~10000mW以下15%或1000mW1000~5000mW以下20%或750mW1000mW以下40%或200mW2)中央直辖市减供负荷20%及以上;省会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40%及以上;中等城市减供负荷60%及以上;小城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
2.2.2.2 电网瓦解110kV及以上省电网或跨省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三片每片内事故前发电出力以及供电负荷超过100mW,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电网负荷减供负荷20000mW及以上4%10000~20000mW以下5%或800mW5000~10000mW以下8%或500mW1000~5000mW以下10%或400mW1000mW以下20%或100mW2.2.2.3 发生下列变电站全停情况之一者:1) 330kV及以上变电站(不包括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未单一线路供电者);2) 220kV枢纽变电站;3)一次事故中3个及以上220kV变电站(含电厂升压站,不包括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线路串解供电者)。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程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3 —集团公司)所属电力生产企业释和非电力生产企业。
非电力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障碍。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事故类别与级别对照表课件.doc
按规定做好事故的报告、调查等工作。同时,结合天水电网和
天水供电公司管辖输变配电设备实际情况,超前做好可能发生
事故的风险分析、辨识和控制,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公
司安全监察质量部组织,变电运维工区具体负责编制了《国家
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事故类别与级别对照表,并对《事
发生本体爆炸、主绝缘击穿;
35千伏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
输变电主
设备损坏
虽未引起对用户少送电或电网限电,
但时间超过24小时;
110千伏电力电缆主绝缘击穿或电缆
七级
头损坏;
35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输电线路设备事故
倒塔
地市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与直接调度
范围内超过30%的厂站通信业务全部
通信及调度中断;
减供负荷四级
40%以下电网事故
其他设区的市30%以上50%以下供电
用户停电四级
用户停电
100万元—1000万元;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万元以上1000
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四级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电梯轿厢滞留0五级
轻伤≥10人五级
100兆瓦以上,未构成四级以上电网
减供负荷五级
时间超过6小时;或影响范围达
20%,且影响时间超过12小时;
信息系统
一类业务应用服务完全中断,影响时
间超过2小时;或二类业务应用服务
七级事故
中断,影响时间超过4小时;或三类
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8
小时;
地市供电公司级以上单位本部全部
用户不能使用计算机终端设备超过2
小时;或超过80%用户影响时间超过
上110千伏主变跳闸
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2版
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公司各单位: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制度,适应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公司组织修订了《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并经2011
年12月21日公司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2年1
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2.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附表
表12-1 ______年度事故综合分析表(一)
表12-2 ______年度事故综合分析表(二)
表12-3 ______年度事故综合分析表(三)
表12-4 ______年度事故综合分析表(四)
表13 ______年度人身伤亡归类统计表
表14 ______年度人身伤亡用工类别统计表
表15-1 ____年____月事故快报(一)
目 录
1 总 则...........................................1
2 事故定义和级别...................................1
3 事故归类统计....................................18
(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执行。
本规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1.2.2 重大人身事故(二级人身事件)
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者。
2.1.2.3 较大人身事故(三级人身事件)
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者。
【释义1】公司系统各单位指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
电网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术语和定义
电网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术语和定义1.1 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用电、调度、检修、试验等)和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和监理等)的安全工作。
1.2 生产经营单位包含公司总部及直属机构,以及以从事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为主要业务的分子公司、地市级和县级单位。
1.3 地市级单位是指分子公司下属的地市级生产经营单位。
1.4 县级单位是指省公司或地市供电单位管理的县级供电企业。
1.5 公司系统是指与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组合。
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
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1.6 电力事故包括电力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和电力安全事故。
1.7 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生产或电力建设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主要包括三种情形:a)员工在从事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的;b)员工在从事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c)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的。
这里所指的“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商不符合要求;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商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商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等);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
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
超过30天死亡的(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超过7日),不再进行补报和重新统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征求意见稿)国家电网公司二〇一一年八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总则1.1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统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等有关法规制定。
1.3本规程安全事故(事件)共分八级,依次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事件)、重大事故(二级事件)、较大事故(三级事件)、一般事故(四级事件)、五级事件、六级事件、七级事件、八级事件。
1.4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除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并接受其调查外,还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调查。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5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6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1.8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释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
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1.9本规程仅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定义和级别原规程电力生产人生伤亡事故包括:生产为职工、与生产相关;交通:负同等级以上责任;外包:负有资质审查与签订协议等工作2.1 人身伤亡事故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人身伤亡事故。
2.1.1.1 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工作场所或承包租赁的工作场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准确的定义,自己的人或自己的地方两者居一)【释义】(1)本规程人身伤亡事故实行全口径统计,范畴涵盖电力生产、煤矿及多种产业、办公经营场所、交通等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原规程只定义了生产事故)新规程扩展了外延。
(2)工作场所是指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办公、经营、服务、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制造、开采加工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和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3)此处的人,是指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所属场所、租赁场所和承包项目的场所内的所有人员,包括本单位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和其他人员。
(人员条例)(4)凡生产区域及进厂、进变电站、进矿等的专用道路或乡村道路或水域内(交警或其他交通管理部门不处理事故的道路和水域),机动车辆(含汽车类、电瓶车类、拖拉机类、施工车辆类及有轨车辆类等)或船只等在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船)、倾覆、沉没;人员上下车(船);车辆(船只)跑车(移位)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应作为安全事故统计上报,事故类别填车辆(船只)伤害。
(5)在工作过程中经公安部门认定的自杀,或因病导致伤亡的人身事故,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系本人原因或疾病造成的,不按伤亡事故统计。
(6)生产性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定义:有毒有害气体)毒物中毒。
因食物中毒和职业病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本规程不统计。
2.1.1.2被单位派出到用户工程工作(外委)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 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集体外出活动包括到系统外场所疗养、参观、学习活动等。
2.1.1.4乘坐单位组织的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单位组织的交通工具指单位所有、租借或外包单位承运的交通工具。
(人员全覆盖)2.1.1.5员工因公外出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员工,是指单位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和单位招用的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人员和其他社会化用工等。
2.1.2 人身伤亡事故等级2.1.2.1 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人身伤亡事件)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者。
【释义】死亡: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重伤: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劳动部劳办(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执行。
轻伤:指人员受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者。
本规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1.2.2 重大事故(二级人身伤亡事件)(同比为特大)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者。
2.1.2.3 较大事故(三级人身伤亡事件)(同比为重大)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者。
2.1.2.4 一般事故(四级人身伤亡事件)(同比为一般)原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重及死亡事故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者。
(3人重伤与3人死亡是一样的)(以下对一般事故的补充)2.1.2.5 五级人身伤亡事件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1.2.6 六级人身伤亡事件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较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1.2.7 七级人身伤亡事件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3人以上群体轻伤事件。
2.1.2.8八级人身伤亡事件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2人轻伤。
2.2 电网事故等级2.2.1 特别重大事故(一级电网事件)(主要是增加了停电户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1)造成区域性电网或者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30%(原为20%)以上者;(2)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者;(3)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或者6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4)造成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60%(原为8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释义】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前的实际负荷;电网减供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
2.2.2 重大事故(二级电网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事故:(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者;(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3%(原为8%)以上30%以下者;(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6%以上40%以下者;(原为10%-15%)(4)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0%(原为20%)以上者;(5)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或者30%以上60%以下的供电用户停电者(新增);(6)造成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7)造成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8)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2.2.3 较大事故(三级电网事件)(新增)同国务院599号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事故:(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7%以上10%以下者;(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者;(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2%以上16%以下者;(4)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者;(5)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者;(6)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10%以上20%以下,或者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7)造成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者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8)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9)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下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10)造成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11)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者;【释义】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变电站(含开关站、换流站、变频站)全站停电系指该变电站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不包括站用电)均降到零。
(12)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者。
【释义】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是指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站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和主变压器等主要发电设备),在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因安全故障需要停止运行的状态。
2.2.4 一般事故(四级电网事件)(同原一般电网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事故:(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4%以上7%以下者;(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4%)以下者;(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6%以上12%以下者;(5%-8%)(4)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者;(10%)(5)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5%以上40%以下者;(20%)(6)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或者10%以上15%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7)造成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或者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新增)(8)造成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者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9)造成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10)造成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下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11)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者;(12)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