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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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 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 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 (7)非法狩猎罪; (8)非法占用耕地罪; (9)非法采矿罪; (10)破坏性采矿罪; (11)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12)盗伐林木罪; (13)滥伐林木罪; (1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新刑法其他相关的环境犯罪的规定,包括三个方面:
• 第一,可能造成或者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危 害公共安全罪,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 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114条),重大责 任事故罪(第134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 第二,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走私罪,如走私固体废物罪 (第155条第三项); • 第三,可能导致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渎职罪,如滥用职 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397 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环境监 管失职罪(第408条)。
• 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的处罚 • 行为罚或能力罚 • 财产罚
•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 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 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 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 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 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 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 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 之三十计算罚款。
• 环境犯罪构成要件 环境犯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的 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不可缺少的必备要件, 如在犯罪构成中没有犯罪客体,就意味着犯罪构成 不能说明立法者设定某罪要保护什么,也就失去了 将某类型行为规定为犯罪的根本依据。
• 刑法创立了环境犯罪的个罪,但在实践和理论界还没有对 犯罪客体形成一致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认识: • 第一,环境权说,即,环境犯罪侵害的是国家的、法人和 公民的环境权。 • 第二,环境保护制度说,即环境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环境 保护及污染防止的管理制度, • 第三,复杂客体说,即环境犯罪侵犯的是公民的所有权、 人身权和环境权, • 第四,双重客体说,即环境犯罪的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 为环境犯罪所直接侵害的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关系和为环 境犯罪所间接侵害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 第五,广狭义说,即狭义客体是国家的环境保护管理秩序, 广义为环境权。
• 环境侵害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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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 传统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而环境污 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无论行为 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 人即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环境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 关系,依法对在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 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违法失职, 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所属人员的一种行政 制裁。
四、环境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 求,对依法享有环境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进行审理的活动。
环境行政诉讼的特点
• 目的是解决环境行政争议 • 被告范围广泛 • 具有科学技术性
起诉资格
• 直接利害关系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 系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权利义务关系 人 • 间接利害关系人 • 非利害关系人(公益诉讼)
• <行政诉讼法> •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 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 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 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民事责任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点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 四、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五、环境民事责任的形式 六、环境民事救济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 民事主体因实施环境民事侵害而应当承担 的法律后果。环境民事侵害是指由于环境 污染或资源破坏而导致的特定或可认定的 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精神损害以及对 环境要素的不良影响。
环境行政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形式 四、环境行政诉讼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 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 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
•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 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责任:如环境保护法第 35条

环境保护法(1989)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 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可以并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 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 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 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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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 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 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 担法律责任。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 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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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环境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规定 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 环境犯罪的刑罚
二、构成要件:
必要要件 —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人的过错 选择要件 —行为的危害后果 —因果关系
行为的违法性:
• • • • 《环境保护法》第35—39条: 《环境保护法》第44条 自然资源法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
• 环境保护法(1989年)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 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 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 弄虚作假的。 •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 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 备的。 •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 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受案范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 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 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若干解释>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 权的;
五 环境民事救济
• 污染方面的民事纠纷可以通过行政调解处理,也 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环境保护法41条) • 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由当地县级以上或乡级人们 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将做出处理决 定的人民政府诉至法院。 • (森林法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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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放宽起诉资格 因果关系推定 举证责任倒置 适用较长的诉讼时效
环境行政处罚的概念:
环境行政处罚是环境监督管理机关对 违反环境保护法而破坏或污染环境, 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单位或个人实施 的一种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的特点:
• • • • 主体是享有环境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处罚对象是行政相对人中的违法者; 是一种违法者的法律制裁; 具有时效性
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
四、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 因受害人故意和重大过失
• 第三人过错
四、环境民事责任的形式
• 排除危害: 消除、治理已造成的污染 设置或加强防治污染的措施、设备 停止正在进行的污染行为
• 赔偿损失: 财产损失的赔偿 人身损失的赔偿 精神赔偿案.doc 生态损害赔偿(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 条)
环境犯罪的行为的特点
• 破坏环境行为的价值正当性 • 破坏环境行为的隐蔽性 • 破坏环境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现有刑法的规定
• 新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设置了9个条文(第 338~346条),包括14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 罪,其罪名分别为: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2)非法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罪;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无过错责任在环境法中普遍使用的原因:
• 现代工业生产本身具有的高度危险性 • 现代工业生产的科学技术性
• 民法公平原则的客观要求
• 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 • • • • 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 不能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 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我国法律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 民法通则106条第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 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41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 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 《侵权责任法》第65条:因污染环境造成 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法中民事责任实行两元归责原则: • 环境污染导致损害的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 • 环境破坏导致损害的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
三、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
一般民事责任四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 2、行为人主观过错 3、损害事实 4、因果关系
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 破坏环境导致的环境民事责任: 四要件 • 污染环境导致的环境民事责任: 两要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过错:
• 故意与过失 • 民法上判断过失的标准的主要观点: —主观标准 —客观标准 —主客观结合
行为人的过错:
环境法判断过失的标准:
• 一般注意义务,特殊注意义务 • 日本公害法:设置污染防治设施论 忍受限度论
选择要件:
• 行为的危害后果
• 因果关系
三、行政责任形式: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分
• 污染环境导致的环境民事责任: 两要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 损害事实: • 环境污染损害事实的种类: 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 生态损害 • 环境污染损害的特点: 复杂性、潜伏性、广泛性
因果关系: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 系往往难以从科学与技术上的得到证明, 因而实行推定因果关系。学界关于因果关 系推定的方法有“盖然性因果关系说”、 “流行病学(疫学)因果关系说”、”间 接反证因果关系说”。
•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 • 将刑法338条修改为: •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 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 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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