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督办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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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督办管理办法
为确保集团各项重大决策部署,主要领导安排的重大工作事项等按时、保质、高效的完成,强化各单位(部门)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使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保证公司各项督查督办工作的全面落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与职责
为确保各项督查督办工作事项高效推进,集团成立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拟定下发各类督查督办事项,对督查督办工作分类、完成结果等进行判定,并根据完成情况做出奖惩决定。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集团总经理
副组长:集团领导班子副职
成员:工程管理部、市场商务部、项目管理中心、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成本合约部、安全生产管理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督查办(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主任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兼任。主要负责跟踪推进各督查督办事项的工作进度,并对督办结果进行应用。
二、督查督办事项来源
1.集团主要领导安排(关注)的非常态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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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团总经理办公会、专题会等确定的非常态化工作;
3.集团主要领导基层调研、召开现场办公议确定的重点工作;
4.集团周例会安排的非常态化工作;
5.上级单位安排的工作。
三、督查督办分类
(一)效能监察事项
集团主要领导安排(关注)的非常态化工作;集团总经理办公会、专题会等确定的非常态工作;集团主要领导基层调研、召开现场办公会确定的重点工作及上级单位安排的与集团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关系的事项均列为效能监察事项,作为绩效考核扣减分事项。
根据效能监察工作与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关联度、重要程度、紧急程度以及影响程度等因素,将上述效能监察工作进行细分,具体划分为一级事项、二级事项两类,具体事项分类由领导小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判定。
表1:集团效能监察工作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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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规督办事项
周例会安排的非常态化工作事项作为常规督办事项进行督办,直至办结。
四、督查督办管理流程
(一)事项梳理及工作分解
办公室根据工作来源及时对督查督办工作事项进行统计、整理,有明确工作完成时间节点的事项,直接形成拟办意见;无明确工作完成时间节点的事项,经办公室与主责部门沟通后,形成拟办意见;由主责部门确认、报分管领导审阅并经集团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常规督办事项由主责部门签字确认即可),下发督查督办工作联系单(详见附件1)。
(二)跟进落实
办公室每周对督查督办工作进行持续跟进,每周五对各单位(部门)上报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公司主要领导(详见附件2),并于次周周例会就督办事项进展情况进行汇报。
(三)调整变更
督查督办工作事项一经确认,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出现以下相关情形责任单位(部门)可提出调整或终止申请:
1. 工作跟进中责任主体发生变化,责任单位(部门)需要调整;
2. 工作推进中实际情况与工作要求产生偏差,工作内容需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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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部客观因素所导致的工作无法按期完成,完成时限需要调整;
4. 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如:项目营销失败),申请终止跟进。
针对第一种情形,由双方单位(部门)负责人就移交事项签字确认后报综合管理部备案即可。
其他情形由责任单位(部门)对需要调整的事项提出调整/终止申请,在工作计划时间节点到期前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的《督查督办工作事项调整/终止申请表》(附件3)报至综合管理部,经集团总经理签字确认后生效。
(五)预警通知
效能监察工作事项计划结点到期前5个工作日,综合管理部将通过短信、工作联络群等形式发送预警通知,对责任单位(部门)进行预警,并追加电话告知。预警事项将作为当周督查督办工作跟进的重点,跟进周期调整为日跟进。
(六)验收核实
督查督办工作事项计划结点到期前2个工作日,责任单位须就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及时进行书面回复,将督查督办工作联系单回执(附件1)返回综合管理部并提供完成情况证明材料。未完成的事项应充分说明未完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且新的完成时限原则上在原计划时间基础上最多延期1个月,特殊情况以公司领导审定意见为准。对工程技术类、市场营销类、财务类— 4 —
等专业性较强的督查督办完成结果验收,先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再报综合管理部,以提高完成结果验收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五、结果应用
(一)责任单位(部门)未按时向综合管理部报送督察督办工作联系单的,当季考核扣1分/项;每周进展情况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的,当季考核扣1分/次;填报周进展情况时存在错报、瞒报或虚报情况的,当季考核扣2分/项;责任单位(部室)收到预警通知后,未按要求进行回复并提供证明材料的,当季考核扣2分/项。
(二)各责任单位(部门)效能监察工作的完成结果与其季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挂钩,具体的考核计分规则与结果应用如下:综合管理部于次季度初完成对各责任单位(部门)上季度督办工作完成情况的梳理统计。
1、对于季度内督办工作承接比重靠前的单位(部门),在季度绩效考核时加分规则如下:
备注:1. 计算时四舍五入,只保留整数;2. 在季度考核过程中,如责任单位(部门)出现一级事项未完成或经集团主要领导强调仍未完成的效能监察事项,在季度考
核时不予加分;3. 终止或取消的效能监察事项不纳入责任单位(部门)承接量的统计
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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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当季内未按期完成的效能监察工作,各责任单位(部门)在季度绩效考核时的扣分标准为:一级事项扣3分/项,二级事项扣1.5分/项,扣分上限为10分。
六、其他事宜
(一)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效能监察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制度文件如有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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