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合集下载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0〕3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0〕3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30日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且登记地址和活动范围在我市辖区内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安排,用于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强化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民政局为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工作的牵头单位。

主要职责是:(一)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的总体规划;(二)牵头成立评审委员会,并负责日常相关工作;(三)制定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四)指导市社会组织事务中心编制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拨付;(五)组织专项资金宣传工作;(六)遴选、指导并监督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评估及督导工作;(七)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工作,审核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结果;(八)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与专项资金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由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以及相关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一)审定专项资金评审方案及评审指标;(二)审定项目(活动)绩效评估方案和指标;(三)审定评审专家小组名单,监督专项资金奖励认定和项目(活动)评审工作;(四)审核确定项目(活动)资助评审结果;(五)审核专项资金奖励认定结果;(六)审核项目(活动)绩效评估结果;(七)审核其他与专项资金有关的事项。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4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4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23日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强做优做大镇(街道)属企业(以下简称“镇属企业”),全面增强企业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实现镇街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镇属企业是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出资的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含实际控制企业)。

镇属企业资产是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镇属企业要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条镇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企分开;(二)坚持政资分开;(三)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四)维护所有者权益;(五)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权有责,权责一致;(六)实行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

第二章镇属资产管理模式第五条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行使指导镇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镇属企业发展的主业定位,镇属企业投融资事项,镇属企业控制权的转移,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二)镇属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情况、定员定岗方案、主要负责人薪酬和企业工资总额。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2•【字号】东府办〔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1〕2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2日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的范围、条件和方式第四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五章事前资助资金管理第六章事后奖补资金管理第七章配套资助资金管理第八章监督与绩效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和省关于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规范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提升科研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东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与产品开发、应用示范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资金。

各镇街(园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镇街(园区)财政支持的科技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体现一定时期内科技发展规划的目标要求,遵循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产品开发有机相连的内在规律。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遵照依法依规、权责明确、规范管理、赋能创新、突出绩效、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科技局是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执行及管理单位。

东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批流程优化

东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批流程优化

东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批流程优化引言在东莞市,中小企业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为了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东莞市政府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财务支持和政策扶持。

然而,在申请和审批流程方面可能存在繁琐和冗长的问题,需要进行优化和改进。

本文将介绍东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并提出优化建议。

申请流程1.资金需求明确:中小企业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资金需求,包括所需资金的具体金额和用途。

例如,购买设备、扩大生产规模或进行技术创新等。

2.资金申请材料准备:中小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例如,企业的注册证明、资金需求说明、项目计划书、财务报表等。

这些材料将作为资金申请的依据。

3.提交申请:中小企业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东莞市相关部门,例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

申请可以通过线上平台或线下提交。

4.初步审核: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查看是否符合资金申请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初步审核主要是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

5.资金申请评审:经过初步审核合格的申请将进行资金申请评审。

评审一般由专业的评审团队或委员会组成,根据申请材料和项目计划书等内容进行评估和评分。

6.评审结果通知:中小企业将收到评审结果通知,通知中会明确是否获得资金支持以及资金支持的具体额度。

审批流程优化建议1.在线申请平台:建立一个线上申请平台,中小企业可以在该平台上提交资金申请材料。

这样可以节省时间和纸质材料,并且方便资金申请的追踪和管理。

2.简化申请材料:对于申请材料,要求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和冗余信息。

可以引入企业信用评分,凡信用评分较高的企业,申请材料可以减少相应的材料,以简化流程。

3.加强预审环节:在初步审核阶段,可以引入预审环节,对申请材料进行快速的初步筛选和评估。

只有初步符合条件的申请才会进入下一步的资金申请评审。

4.优化审批流程:将资金申请评审流程进行优化,确保评审团队或委员会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3•【字号】东府办[2012]98号•【施行日期】2012.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9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我市创业投资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助推我市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号)、《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财〔2010〕720号)以及《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11〕4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

引导基金通过扶持产业投资基金企业和创业投资基金企业(以下简称:产业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符合东莞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成长型企业以及有升级转型需要的企业,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市产业聚集,加快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建设创新型经济步伐。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1.14•【字号】东府办〔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章项目确定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考核奖惩第七章附则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项目管理,确保重点项目有力有序有效地顺利推进,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点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市发展规划,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升级转型,协调区域发展,改善社会民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包括:(一)完善路网、航道、物流设施的交通运输项目;(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三)提高能源供给能力及清洁环保、可再生的能源保障项目;(四)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五)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六)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益、促进人水协调的现代农业和水利建设项目;(七)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的环境生态建设项目;(八)提高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基础设施能力的社会发展建设项目;(九)列入省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纳入国家和省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十)优势的传统产业项目;(十一)其他有特殊意义的重大项目。

列为市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要求政府投资项目5000万元以上,社会投资项目2亿元以上。

东莞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在东莞市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创新和发展,东莞市制定了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提供必要的财务支持和指导,帮助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

2. 资金申请条件企业的注册地在东莞市;企业符合国家关于中小企业的定义;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

3. 资金申请程序登陆东莞市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系统,并完成企业信息注册;并提交技术改造项目申请书以及相关附件;经过初步审核,确认资金申请符合要求后,进入评审环节;评审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估,并给出评审意见;根据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审核并决定资金申请的批准与否;审批通过的企业将获得资金拨款,并需按照规定完成项目的技术改造;企业需要按照约定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项目验收证明和相关资料。

4. 资金使用管理要求资金使用范围: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技术引进、装备更新、生产线改造等相关费用;资金使用审批:企业需根据项目需求,在预算内核定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主管部门审批;资金使用监督:主管部门将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资金使用报告:企业需按照要求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包括资金使用的内容、进展、效果等;资金使用追溯:主管部门有权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溯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5. 资金管理责任东莞市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如下: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和管理相关政策和规定;资金申请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评审专家和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和决策,并提供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企业负责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按时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主管部门有权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溯审计,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东府办〔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4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第三章绩效目标第四章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第五章评价结果及其应用第六章附则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绩效定期报告制度,完善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管理机制,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效用,在新的起点上更有效地推动我市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按照《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和《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资金的总称。

具体包括科技发展专项,产业发展专项,外经贸发展专项,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质量发展专项,科技普及专项以及市预留资金等8大方面24项专项资金。

东莞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东莞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东莞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一、背景和目的二、资金申请和发放1. 资金申请1. 中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申请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

2. 资金申请需要提交申请书、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数字化转型计划、预算等。

3. 资金申请需经过小组评审,并由专门设立的资金管理机构进行终审。

2. 资金发放1. 资金发放根据申请情况,由资金管理机构决定发放金额和方式。

2. 资金发放可以一次性发放或分期发放,根据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确定。

3. 资金发放前,中小企业需签署相关协议,并提供担保措施(如保函、抵押等)。

三、资金使用和管理1. 资金使用范围1. 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软件、硬件、设备购置和技术服务等数字化转型相关费用。

2. 资金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政策法规,不能用于违法违规活动。

2. 资金管理要求1. 中小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2. 资金管理机构有权随时对中小企业进行检查和审计,核实资金使用情况。

四、监督和考核1. 监督机制1. 资金管理机构有责任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检查、调查、核实等方式,对中小企业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2. 考核制度1. 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将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2. 使用不当或违规使用资金的中小企业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包括追回资金、限制资金使用等。

五、资金汇报和评估1. 资金汇报1. 中小企业需按照要求,定期向资金管理机构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和进展汇报。

2. 资金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中小企业提供相关凭证和资料。

2. 资金评估1. 资金管理机构将对中小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资金发放和继续使用的依据。

2. 中小企业应配合评估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六、其他事项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东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通知东府办〔2021〕3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8日东莞市推动企业发展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第三章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措施第四章奖励流程及相关要求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省、市关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相关系列文件精神,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打造东莞上市板块,扩大直接融资比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在我市依法商事登记的企业。

本办法中所提及的上市后备企业是指注册地在东莞市,依据一定的基本条件和评价标准筛选出来,并经市政府发文确认的拟上市企业。

第三条进一步完善上市后备企业评审、认定、管理制度。

按照“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做强一批”的要求,滚动建立上市后备企业队伍,构建企业上市平台,加速打造产业、产品、品牌优势,提升行业地位,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四条加强对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分类指导。

发展能力较强、创新能力较高的规模企业,要尽快纳入上市后备企业队伍,重点扶持培育;对基础较好但是规模偏小的企业,要帮助引进战略投资伙伴增资扩股,壮大企业实力,鼓励企业通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利用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实现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对接;对上市后备企业要加快改制步伐,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与盈利能力,完成上市辅导,实现申报上市。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东府办[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3〕4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29日东莞市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为减轻村(社区)经济负担,促进村(社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2〕24号),从2013 年起,我市从市镇(街)参与税收分成收入中切块5%,设立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村(社区)目前负担的治安、环卫、行政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开支。

为做好切块资金的分配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为统领,合理划分市、镇(街)、村(社区)三级事权和财权,按照“保基本、保必须”的原则,逐步推进由市和镇(街)统筹承接村(社区)负担的治安、环卫、行政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

二、基本原则(一)保证基本,保证必须。

在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规模有限情况下,优先保证村(社区)的治安、环卫和行政管理基本的、必须的支出,核定各公共事项的补助标准。

(二)逐步推进,逐年提标。

对村(社区)治安、环卫和行政管理的补助标准随着财政税收收入增长同步增加,逐步推进治安、环卫和行政管理实现镇(街)统筹、市镇(街)两级负担。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4]4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4]4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4〕4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23日东莞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试行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相互衔接。

符合我市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的实际,并与我市原有政策规定相衔接。

(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

坚持收支平衡,预算收入根据市级当年预计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度结余编制,留有余地;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06•【字号】东府办〔2017〕90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17〕9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6日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东府〔2017〕1号)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7〕11号),保障“倍增计划”实施成效,我市多项财政资金政策将按高于现行政策标准对“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给予扶持,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原政策补助标准计算的奖补资金,从原专项资金中列支;倍增部分奖补资金,在每年的市“倍增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严格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第二章目录管理第四条东莞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倍增办”)负责统筹《“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资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制定,确定可高于现行标准对“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给予扶持的财政政策范围及具体标准。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倍增办根据部门意见每半年更新调整一次。

第五条制定原则:(一)纳入《目录》的财政资金政策,需属于普惠政策,不包括配套资金。

(二)上调后的资助标准应符合下述要求:1.对立项制项目给予无偿资助的,市财政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50%。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立项与申请第一节立项程序中小企业申请获得发展专项资金,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立项:1. 提出申请:中小企业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机构递交资金申请书,明确资金用途和计划、预期效果等内容;2. 资金评估:资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书进行资金评估,并组织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3. 立项审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予以立项,并出具立项意见;4. 立项备案:立项决定经资金管理机构审议通过后,将立项意见书备案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节申请条件中小企业申请获得发展专项资金需满足以下条件:1. 注册地在东莞市的中小企业;2.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3.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 申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方向。

第三节申请材料中小企业申请获得发展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1. 资金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资金用途和计划、预期效果等内容;2. 企业登记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3. 企业经营状况证明:包括近三年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4. 其他相关材料: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等。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监管第一节资金使用中小企业获得发展专项资金后,应按照立项意见书规定的用途和计划,合理、合规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节资金监管资金管理机构对发放给中小企业的发展专项资金进行监管,具体包括:1. 资金使用监管:通过审计、检查等方式,监督中小企业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用途进行;2. 资金效果评估:定期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提供评估报告,为后续资金管理提供依据;3. 资金追溯和回收:对发现资金使用违规行为的中小企业,追溯资金流向并要求违规使用资金予以返还。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6〕7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6〕7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6〕7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8日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及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由市级财政预算持续安排2年以上(含2年),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维持机构运转性支出、一次性补助支出、普惠性的事业发展支出和基建支出。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的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市直有关单位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东府办〔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8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0日东莞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融资租赁发展,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6〕63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7〕19号)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促进融资租赁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商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审查评估,编制项目资助计划;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拨付专项资金;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情况等负责。

第三章资助对象和条件第六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或经商务部、税务总局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8]1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8]1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8〕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一月十七日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东莞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授权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集体)企业、国有(集体)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下列投资活动:(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第四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负责投资决策和组织实施。

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投资决策权限,建立健全投资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企业投资活动和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省和市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三)有利于企业发展主业、突出主业、做强主业,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充分进行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五)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六)预期投资收益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东府办〔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3〕2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托管企业登记第三章集群企业登记第四章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行业自律第七章附则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有限责任公司以一家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各自的住所登记,并由该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企业,是指为多个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集群企业,是指由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并代理收发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住所联络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登记机关是指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按照《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各部门应当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对托管企业、集群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企业登记的住所地址递送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自托管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企业。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东府办〔2017〕164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7〕16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东莞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工作部署,切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7〕102号)及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工作的有关精神,现就做好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落实国家和省的目标要求,通过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企业债务结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发展股权融资、营造良好环境等措施,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

力争到2020年底,企业经营质量效益明显改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合理调控企业杠杆率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非金融企业杠杆率处于合理可控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推动企业兼并重组1.加强政策支持。

出台《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推动国有企业兼并重组。

成立东莞市产业并购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社会资本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以“母—子”基金的形式,重点支持试点企业实施以控制核心技术、上游资源、销售渠道、价格决定权等为目标的兼并重组,推动企业通过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多元发展实现做大做强。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06•【字号】东府办〔2015〕80号•【施行日期】2015.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5〕8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6日东莞市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广东省省级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粤财工〔2014〕14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四大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4〕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服务外包是指企业或机构将内部的某些流程或职能,转移给外部专业服务提供商,借助信息技术和现代通信手段进行交付的经济活动。

服务外包业务范围包括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正、扶优扶强、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为省财政下达我市的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资金,省财政下达资金余额部分,滚存下一年度使用;省财政下达额度不足部分,由市商务局向市政府申请配套资金解决,所需配套资金从市商务局“科技东莞”年度切块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为“定额支持”及“股权投资”两种,其中,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占比不低于省下达资金的40%。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东府办[2009]19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16
【实施日期】2009.02.16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9〕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精神,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由市财政继续从2009年起连续五年每年按实际需要安排资金建立。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市经济贸易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原则上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专项资金安排项目。

第二章资助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资助范围:
(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
(五)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
(六)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资助和配套资助两种资助方式。

第七条资助标准
(一)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