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管员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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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管护人员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规范草原管护员行为,保障草原管护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我县13个乡镇被正式聘用的全部草原管护人员。

二、考核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草原监理站于每年3月份对上年度草原生态管护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宣传草原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草原保护政策;

2.对责任区草原禁牧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制度,侵占、破坏草原资源等行为应当向村委会、乡镇府及县畜牧兽医局报告;

3.保护草原宣传、防火、禁牧标识设施和与畜牧业生产服务有关的设施;

4.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本村开展草原资源调查和监督监测工作;

5.协助村委会落实草原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和各项管理措施;

6.负责本责任区草原防火、鼠虫病害等情况报告;

督促乡规民约、草原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制止各类违章用火行为,有效地组织火情处置;

7.对管护区草原进行定期巡查,每15天巡查一次,认真做好日常管护巡查日志记录;

8.完成县畜牧兽医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草原管护人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劳务费、解聘等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电话或现场抽查不在的一次扣50元;

2.发生森林火灾一起的扣50元;

3.发生林政案件一起的扣50元,出现较大林政案件(刑事案件)解除聘用合同;

4.巡查记录不全,每少一次扣30元;

5.督查旷工一天扣50元,满五次解除聘用合同;

6. 经考核不称职的解除聘用合同。

三、考核方式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草原管护人员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督促各村委会对草原管护人员从工作态度、履职情况和到岗情况等方面进行督查考核,并将年度考核及任期届满综合考评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报乡政府审核,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统一报县畜牧局,由畜牧局依据监督检查情况对草原管护员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优秀者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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