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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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xxx 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各部门,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直属机构,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级各人民团体,工商联,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单位,xx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县级党政机关)。
按上级规定,省市驻县党政机关,执行当地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在本地城区内的公务活动不得界定为出差。本地城区指本县、本乡(镇)范围内。
第四条县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及限额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注:因工作特殊需要,经批准到本县旅游景区的住宿费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在亲友家住宿、无正规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未按规定限额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
额包干,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
(一)乡镇到村级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20元;
(二)乡镇到本县县城或者县城到乡镇及以下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40元。
(三)到本市市府所在地及所辖县(市)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80元。(四)到省府、省内市外所在地及其所辖县(市)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五)到省外出差的每天补助按《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相关地区伙食补助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后,不得再另外报销就餐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
(一)到县城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
(二)到本市府所在地及所辖县(市)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30元。
(三)到实外其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80元。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具备条件的应以公务卡结算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支出。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以下出差不得报销差旅费:
(一)驻县城的县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县城规划区内(东为xx
镇xx村;南为xx镇xx村、xx村、xx村;西为xx镇xx村;北为xx 镇xx)执行公务和办理业务的,不得报销差旅费;
(二)乡镇党政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到本乡镇政府驻地的社区及村(居)委会执行公务和办理业务的,不得报销差旅费;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乘坐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县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县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