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8.1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本公告除第四条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发[2009]7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发[2009]72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为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9〕7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方式分为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两种。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
包括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除此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
2017附加税减免政策
2017附加税减免政策附加税,“正税”的对称。
指随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
其纳税义务人与独立税相同,但是税率另有规定。
附加税以正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附加税减免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附加税减免政策增值税5月1日营改增前2017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5月1日营改增以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7年税收优惠政策大盘点企业所得税(2)
2017年税收优惠政策大盘点企业所得税(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财税〔2017〕6号明确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工信部联软函〔2017〕273号通知,明确停止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
四、税收征管(3份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以2017年第33号、40号和48号公告明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以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五、非居民税收管理(3份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以2017年第7号、22号和60号公告明确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问题、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六、纳税申报(4份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以2017年第30号、31号和79号公告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7年版)等报表》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
2、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函〔2017〕102号文件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采集规范》。
七、制度规定(4份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以2017年第43号公告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以2017年第45号公告发布《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3、国家税务总局以2017年第73号公告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4、国家税务总局以2017年第76号公告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2017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_相关纳税人政策
2017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_相关纳税人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关于2017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免税是什么?具体的减免税政策有哪些?一起来看看吧!2017小规模纳税人最新减免税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会计资料,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
具体来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万元的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生产、加工、修理修配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包括以工业生产为主,兼营货物批发、零售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80万元的商业企业。
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等商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包括以货物批发、零售为主,兼营工业生产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
除此以外,还有三种纳税人也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即: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标准的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称,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包括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
2017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税减免政策解读2017年小型微利企业最新税收政策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7.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7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7年12月29日
一、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2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 政策通知如下:
一、 企 业 在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新 购 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 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第十四条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 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 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 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 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 201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 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6 号 ) 同时废止。
I
Regulations 法规
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 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 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 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 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第九条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 法律责任。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范围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范围的公告【标 签】减免范围【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发文日期】2011-11-01【实施时间】2011-1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管理,现就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范围公告如下: 一、契税减免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下列设施的免征契税: 1.办公室(楼)、收发室、职工食堂、职工浴池(室)、库房或者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学校(不含培训中心)的教室(楼)、图书馆、实验室、操场、食堂、学生或者教职工单身宿舍等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3.医院(不含疗养院)的门诊部、住院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4.国家科研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从事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5.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的地下和地上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事营区、库房、训练场;军事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二)城镇职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三)纳税人由于地震、风暴、洪水、火灾和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灭失住房重新购买的。
(四)纳税人用国家征用(占用)其土地、房屋的补偿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重置价格没有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照章征收契税。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2017.8.14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官方解读: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的问题。
明确了纳税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在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对相同业务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只需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大力税手学习理解:首先我们看看29号文件中的备案要求:第八条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2);(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正文:----------------------------------------------------------------------------------------------------------------------------------------------------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2号为进一步做好减免税管理有关工作,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6月16日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核准权限的地税机关核准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核准权限的地税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六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七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地税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由地税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017税收减免新政策内容是什么(2)
2017税收减免新政策内容是什么(2) 6项减税政策详细内容:【减税降费】国务院推出六大减税措施!切实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
取消13%增值税税率这个减税大礼包不仅是为企业减轻负担,更是给市场一个良好预期。
►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
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并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
►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
2017-2019 年内,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 万元。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2017-2019 年内,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
►在试点地区对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进行抵扣。
今年1月1日起对创投企业投资实行抵扣,7月1日扩大到个人投资者,政策生效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优惠。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每年最高可按2400 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将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
包括:对物流企业仓储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降低税费等。
1. 增值税改革进一步推进。
此前增值税税率分为17%、13%、11%和6%四档。
其中适用于13%税率的商品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此次将13%档并入11%档除了给相关企业减税之外,也是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提高税收效率,改善税收公平。
2. 今年减税降费规模将超过去年。
根据官方测算,上述六方面措施全部到位后,将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轻税负3800亿元。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缴库级次问题的通知-黑税二[1994]166号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缴库级次问题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级企业
缴纳企业所得税缴库级次问题的通知
(黑税二[1994]166号1994年8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我省境内的省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缴库级次问题通知下:
一、省级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二、省级企业与省级以下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年终时再根据投资方所出资的比例,由省级以下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持有关手续和证明,到省财政厅进行结算,确定应返还的数额。
——结束——。
2017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文件目录依据最新版
2017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文件目录依据最新版2017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发布。
那么,2017 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最新版内容是什么?下面小编整理的2017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文件目录依据,一起来看看吧。
2017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最新版既交营业税也交增值税的小规模企业,3万免税的增值税是分开算还是合并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二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次月符合条件还能享受免税吗?答:可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暂免征收增值税是按月计算的,当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全额缴纳增值税,并不影响次月的免税。
同样的,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全额缴纳增值税,不影响下一季度的免税。
如何计算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纳税人月(季度)销售额?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因此,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月(季度)销售额指纳税人当月或当季实际发生的不含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含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固定资产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
粮食加工企业加工粮食的副产品,比如米糠是否免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十一款,其他植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5.0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月5日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涉税专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
第三条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第四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第五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涉税业务:(一)纳税申报代理。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一般税务咨询。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三)专业税务顾问。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四)税收策划。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月27日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结合税务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推进公开平台建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税务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提升税务部门治理能力。
(二)基本原则。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依法依规明确税务部门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加快推进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
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扩大公众参与,促进税务系统政务公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06.22•【字号】2017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7.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印花税正文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77号)的相关规定,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6月22日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7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印花税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坚决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印花税征管质效,实现信息管税。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件数、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等,具体样式详见附件。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正文:----------------------------------------------------------------------------------------------------------------------------------------------------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减免管理,特制定《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1月31日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税收减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以下简称有权地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地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七条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应实行备案管理。
2017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最新规定
2017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最新规定什么是所得税免检,关于所得税减免出台了哪些相关的政策。
2017年所得税减免的政策有哪些。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一、减免税政策39个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明确:(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但在预缴时,按以下规定执行:①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获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财税[2018]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04.20
【实施日期】2018.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获得免
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黑财税〔2018〕8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要求,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2017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布如下:
1 .黑龙江省慈善总会
2.黑龙江省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
3.黑龙江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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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
公告(2017)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06.16
【实施日期】201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为进一步做好减免税管理有关工作,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6日
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核准权限的地税机关核准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核准权限的地税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六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
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七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地税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由地税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和核准程序
第八条纳税人提出的核准类减免税申请,统一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并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相关核准手续。
第九条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应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地税机关核准后执行的,应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当场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
(二)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当场告知并允许纳税人进行更正。
(三)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四)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纳税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
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