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管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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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管理公约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商场管理公约为加强商铺的经营管理,维护全体商家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的经营环境,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制订本管理公约。

一、商户权利:

1、依法享有所租赁的商铺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公用设施、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商铺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商铺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修缮前要先向商业管理公司报备审批。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对商业管理公司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二、商户义务:

1、执行和服从商业管理公司的决议、决定;

2、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3、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车位使用费、公摊水电费等费用;

4、商家如需进行铺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商家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填写申请表,报商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商业管理公司缴纳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商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其他商家正常使用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造成其他商家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

不改正的,商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告知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如属于统一清运垃圾,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如有额外使用公共设施(如供电增容等),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5、如商家请商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支付有关费用;

6、全体商家应遵守商业管理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商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

7、明白并承诺商铺使用人与商业管理公司在本项目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约定的除外);

8、在进行店铺装修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破坏或改变已有的统一装修部分(含店招、广告牌、吊顶、地面砖、墙体等);

(2)擅自改变店铺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含外墙、外门窗、露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对店铺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露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4)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5)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暖、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中央空调等公用设施;

(6)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凶猛动物等;

(8)践踏、占用绿化地,破坏公共景观建筑;

(9)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10)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标准的噪音;

(11)在店铺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2)不得随意改变店铺使用功能;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商业公司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店铺维修责任的划分

1、铺内专用部分由商家负责维修或委托商业管理公司维修,并交付维修费用。

2、店铺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池、水泵、机电设备和弱电消防设施等商铺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由商业管理公司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其费用从商铺维修基金中支出。

3、凡店铺及附属设施有影响市容或者可能危害毗连商铺安全及公共安全,按规定由商家修缮的,商家应及时修缮。拒不进行的,由商业管理公司进行修缮,其费用由相应商家承担。

四、营业时间及出入管理规定

1、商家应严格遵守整体统一营业时间的规定,其具体规定如下:

每日为9:30—21:30,周五、周六、周日统一营业时间为:9:30—22:00因季节变化,由商业管理公司统一进行调整。其余时间进出每日需进行相关登记。

2、凡载运物品或携带大件、贵重物品出门时均应由业户登记并护送,否则,保安人员有权拒放行。

3、夜间进出人员需登记,应注明姓名、证件号码、出入时间。

4、商家若未严格按整体统一营业时间开门营业,将按合同约定严格执行相应处罚。

5、采取封闭式管理模式进行管理,营业期间商家须自行看管好店内相关财物,营业期结束后内所有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撤离出场,不得留宿、过夜,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滞留时间,须提前三小时到商业管理公司申请报备。

五、中央空调使用管理规定

指中央空调(冷空调)的使用月份、固定开机的时间、开机关机的温度标准、能耗费分摊方式以及中央空调在固定时间外开机运行的能耗分摊方式的管理。

1、中央空调(仅冷空调)使用期暂定为五个月(即每年六月至十月份),在使用周期内当室内气温高于二十八摄氏度开启空调;公共区域中央空调由商业管理公司负责开启,商铺内中央空调由商家自行开启,中央空调主机固定开机时间为:每天10:00—20:00(具体开启时间可由物业公司根据实际调整)。

2、在固定开机时间,中央空调主机的能耗及相关附加设备的能耗费按租赁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具体能耗费见每月收费清单)

3、中央空调运行开始以后,商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使用。

4、中央空调能耗费将从商家营业款中扣除。

六、交易管理

1、商家须使用商业管理公司统一的收银单据,接受商业管理公司的协助、监督及管理,销售所得货款一律送交商业管理公司指定的收银台点收,商家不得私

下收受货款,或擅自提高售价,或拒开漏开短开收银单据。如有违反,商家自负一切法律责任,并且商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2、对于商家供应的商品,商业管理公司均以商家所定的价格销售,但商家所定的价格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商家须实行明码标价。

3、顾客以商业管理公司同意受理的储值卡、电子消费卡、签账单或信用卡交易时,商家须接受并承担相应的银行手续费。

七、促销管理

1、为促进商品销售,对于商业管理公司举办各种营业上的活动(包括展览、宣传、抽奖、表演、赠品、赠券等),商家须配合执行并分担相应经费,但如涉及经费开支商业管理公司会事前通知商家。

2、商家不得收受或发放商业管理公司认可以外的礼券、提货券或其他形式的商品兑换券卡,否则商业管理公司有权按商家发放金额进行处罚。

八、商品管理

1、商家须保证所供应的商品或服务与其品质、等级、款式、成份、数量及相关内容相符,不作虚假的标示及宣传,并依商业管理公司要求供应充足的商品。

2、商家所供应的商品或服务应符合国家法令,不出售三无、假冒、伪劣或违禁商品,同时于专区内备齐国家法律所规定经营商品应有的证明。

3、对商家所供应的商品或服务有顾客投诉时,商家须配合商业管理公司共同处理,商家服从商业管理公司的处理裁决,并承担相关的责任及费用。

九、商场管理

1、商家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其他法律事务与商业管理公司无关,且不会影响商业管理公司正常的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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