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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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摘自《国际法》,梁西注,版权归张恒硕所有。2013.06.15

总论

第一章;国际法性质和基础

国际法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边沁改用“国际法”

国际法社会基础:1、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

2、人类的组织趋势。

3、各国间矛盾及共同利益。

4、国际社会和国家发的相互推动。

5、平等互利国际关系有利于国际法成长。

第二章:国际法渊源

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跳跃式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以后总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一般法律原则。2、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2)国际法学说(3)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4)准条约和软法

第三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定义: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原则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强行法:绝对发或强制规律,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对应的一个概念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以后仅具有同等性质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国际法原则宣言》1、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内政4、依照宪章彼此合作5、各民族权利平等和自决6、各国主权平等7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和平共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8尊重基本人权原则

第四章;国际法主体

主体具备条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1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国际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已为许多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文件所确认。4、

国际组织是现代国际法主体的观点,已为国际法学界所普遍接受。

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权组织4、主权

国家的类型:

单一国: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复合国: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独立国: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

附属国:由于封建或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只能行使部分主权的国家。

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

国家。

国家的基本权利:

独立权: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

涉的权利。国家主权根本体现

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生存和独立的权力。

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事件,

以及对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领土管辖:领土范围内一切人和物

国籍管辖:国内国外的本国人

保护性管辖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对该国家或公民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普遍管辖:普遍危害共同利益

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而享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承认: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

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承认的特征:1、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做的单方行为

2、对出现事实的确认,表明愿意建交的愿望。

3、引起一定法律效果

对国家承认的四种场合:合并、分离、分立、独立。

对政府的承认:承认新政府是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他发生或继续

保持正常关系。

以上两者联系区别:新国家产生,总是建立新政府,承认新国家承认新政府。

趁人新国家政府也就承认了新国家。政府不同于国家,既存国家政权更迭只

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不发生对国家的承认。

承认的方式

明示:1、以照会或函电正式通知被承认国

2、数个国家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一议定书或条约,表示对新国家的承认。

3、数个国家,不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一条约。其中载有宣布承认新国家的条款。

默示

1、与新国家正式缔结条约。

2、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

3、建立领事关系

法律承认的效果

1、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3、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

4、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事实承认:承认国内立法、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在承认国法院有司法豁免权;双方可以建立经济、贸易关系、地接通商协定非政治协定

接受领事商务代表。

国家法上的继承:国家法上的权利义务有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领土变更类型:分裂、合并、分离、独立、割让。

条约的继承:继承国对被继承国游戏哦啊的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继承。国家的财产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的国内法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国家财产继承的一个标准;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

两个原则:财产随领土的转移而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国;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

定义: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意义:1、追究,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

2、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有力手段

3、对于维持正常国际关系起巨大作用。

过失责任:国家故意或过失而违反国际义务的原则。

过失责任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存在2、加害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或属于法律禁止行为。3、加害者主观上有过错。4、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国际不法行为

主观要件:某国某一行为归因于国家而构成该国国家行为。

客观要件:行为违背国际义务。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免除:同意、国际不法行为对抗措施、不可抗力或偶然事故、危难或紧急状态、国有化。

国际损害责任免除:1、暴乱、战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2、发射空间物中、空间物地球表面以外,发射国无过失。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形式:1、限制主权2、恢复原状3、赔偿4、道歉

国际损害的责任刑事——赔偿

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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