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债权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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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祈求特定行为法律关系。

2. 债权:指债权人享有可祈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权利。

3. 债务:指债务人依商定或法定所负应为给付义务。它是民事义务一种,其本质是债务人承担不利益。

4. 自然债务:指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强制执行,但债务人履行时,其履行依然有效债务。

5. 给付:指债权人权利和债务人义务共同指向对象。是当事人基于其所负债务而应为行为。

6.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商定义务,为避免她人利益受损失而对她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行为。

7.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照而获利益而使她人利益受到损害事实。

8. 缔约过错: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尽必要注意义务,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使相信该合同为有效成立相对人遭受损害。

9. 单方允诺:又称单独行为,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获得某种权利意思表达。

10. 法定之债:指债发生因素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如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11. 意定之债:指债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及其自由意思决定债。如合同之债。

12. 主债:两个互相联系债中,可以独立存在,不以她债存在为前提债。

从债:不能独立存在,以主债存在为存在前提债。

13. 按份之债,是指债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拟定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债。

14. 连带之债,是指债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各当事人均有权祈求对方履行所有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所有债务义务。

15. 不真正连带债务: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因素(而非相似因素)而对于同一债权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而非同一目)数个债务,因一种债务人完全履行而使它债务因目达到而均归于消灭债务。

16. 简朴之债:债标单一,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履行,并没有选取余地。

17. 选取之债:债标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从中选取其一来履行。

18. 债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合同商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全面地恰本地完毕自己所负义务行为。债履行是

债最重要效力。

19. 恰当履行原则:当事人按照债标及其内容,由恰当主体在恰当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恰当履行方式,全面履行债务。

20. 协作履行原则:指不但规定当事人恰当履行自己债务,并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债履行方面详细体现。

21. 同步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此前,可回绝履行自己债务权利。

22. 履行不能: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因素,事实上不也许履行债务。

23. 回绝履行:指债务人可以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

24. 不恰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商定或者法律规定。

25. 迟延履行:指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债务,能履行而未履行情形。属期限上履行不恰当。

26. 瑕疵履行: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商定条件,减少或丧失履行价值或效用。

27. 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损害情形。

28.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欺诈行为,以及其她丧失或者也许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状况时,可中断自己履行权利。

29. 受领迟延: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履行应当且可以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受领。

30. 附随义务,是指化付义务以外,随债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义务。

31. 债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关系以外第三人而采用保护债权法律办法。

32.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权利而害及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权利。

33.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养活其财产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祈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权利。

34. 债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实现而特别规定以第三人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

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制度。

35. 保证:指第三人和债权人商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商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36. 普通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商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普通保证

37.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保证。

38. 先诉抗辩权:普通保证保证人在主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完全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享有可以回绝承担保证责任权利。

39. 追偿权: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祈求偿还权利。涉及普通追偿权和事先追偿权。

40. 预先追偿权: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派,预先行使追偿权。

41.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商定,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款项。

42. 债移转:是指债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内容保持同一性一种法律制度。

43. 债权让与,是保持债内容同一性,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现象。

44. 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主体变更,即在维持债内容同一性前提下,原债务人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45. 债概括承受,是指债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

46. 并存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关系,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47. 清偿,债务人按债本旨实现债务内容行为

48.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相负有同种类给付,将两项债务互相抵冲,使其互相在对等额内消灭。

49.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标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行为。

50.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债关系单方行为。

51.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关系消灭事实。

合同法名词解释:

1.合同: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

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向要约人做出,批准要约内容意思表达。

3.合同法:是指调节合同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4.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便告成立合同。

5.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达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物才干成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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