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办发[1996]52号人事部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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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1996]15号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1996]15号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1996〕15号)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发〔1993〕3号)和《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提出的要求,1996年是高校毕业生招生分配新旧体制并轨前的关键一年,需要创造条件,积累经验,打好基础。

为加快推进高校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择业步伐,合理配置和使用好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维护社会安定,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把好国家公务员队伍入口关,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做好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配置管理工作。

在毕业生供求信息收集发布、接收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双向选择和供需见面活动、接收协议制发、协议鉴证、毕业生报到、体检、见习期管理等接收工作的主要环节,加大改革步伐,规范主体行为,促进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根据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在做好现有人员分流工作的同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今后,国家行政机关从应届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一律实行考试考核的办法。

省级以上党政机关要坚持从经过基层工作锻炼的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毕业生,录用专业性很强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毕业生,必须经中组部、人事部或省委组织部、省人民政府人事厅(局)批准,在下达的指导内接收。

1996年继续为基层公安机关选拔部分优秀高校毕业生,选拔、培养、考察等工作仍执行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从全国高等学校选拔部分优秀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公安机关锻炼培养的通知》(人调发〔1994〕11号)。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3]7号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3]7号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

但是,近来也有个别地区和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和《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统一管理的通知》(职改办发〔1992〕3号)等有关严格评审和考试收费问题的规定,有的未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准,擅自提高评审费用;有的乱办培训班,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有的对经费管理不严,铺张浪费较大等。

这些做法不仅增加了专业技术人员的负担,也在不同程度上败坏了职改工作的声誉。

为防止政府权力商品化,保证职称改革工作健康发展,现重申以下要求:一、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大力提倡和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提高服务意识,不准把行政职能和正常办事程序变成有偿服务;严肃党纪政纪,防止财经管理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二、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的外语考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注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国家已进行资格考试的专业,各地不得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为名组织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进行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国家尚未进行资格考试的专业,各地也不得在1993年底以前组织突击考试,不能以考试搞“创收”。

人事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6]39号

人事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6]39号

人事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申报工
作的通知
正文:
---------------------------------------------------------------------------------------------------------------------------------------------------- 人事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人办发〔1996〕39号)
根据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办法》(人职发〔1995〕69号),全国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执业中药师首批认定。

经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一批专业技术人员获得了执业中药师资格。

为适应中药行业的实际需要,经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拟在今年再进行一次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

现分配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名额____名。

请按照人职发〔1995〕69号文件的规定和首批执业中药师认定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申报材料于6月20日前报全国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数据库结构(略)
1996年5月7日
——结束——。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近期发现,个别地区和部门对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的证书管理不严,制度不健全,甚至出现个别人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私自办理证书的违法行为。

有的地方还发生伪造、贩卖假证书的恶劣案件。

这些违法行为和案件虽然已受到应有的查处,但却损害了人事(职改)部门的声誉,在一定程度上给证书管理工作造成了混乱。

为维护职称改革工作的严肃性,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对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放证书和管理证书,是一项涉及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十分严肃的工作。

对此,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从维护安定团结和廉政建设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证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严格发放程序。

二、对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要认真贯彻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4〕2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程序问题的通知》(人职司函〔1995〕7号)精神,按职责分工,严格验收考试结果,严格核定发放范围,认真细致地做好证书发放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三、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严格按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有关规定执行。

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负责核发。

四、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发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每年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数额,须经省人事(职改)部门核准。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的函-人职司函[1992]1号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的函-人职司函[1992]1号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的函正文:----------------------------------------------------------------------------------------------------------------------------------------------------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的函(人职司函(19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安排1992年的职称改革工作,现将我司《一九九二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研究部署工作时参考。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1992年1月3日1992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1992年职称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要着眼长远,抓好当前,继续搞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经常化工作,不断完善聘任制,同时抓好深化职称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经常化工作1.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全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工作的发展情况,1992年仍拟在工资计划总额内按适当的增长比例,增补调整部分专业技术岗位。

2.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人事部下达的增岗和增资的范围内,认真搞好增岗补缺工作。

3.推进和完善岗位设置,在按需要和可能设岗的基础上,逐步做到科学和合理。

4.研究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方法,组织不同形式和范围的经验交流,健全考绩档案,做好各项聘后管理工作。

5.从企业的特点出发,贯彻好深化企业职称改革的措施《人职发(1991年)18号文件》,为搞活大中型企业服务。

并注意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二、搞好深化职称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1.抓好深圳市和天津市部分企事业单位“双轨制”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提出由单轨制向双轨制过渡的具体方案和配套措施。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4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4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4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0号文件批准人事部“三定”方案中关于“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职能分工,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人事管理和工资管理特点,组织开展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已成为各级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执行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政策、工资标准,其经费由财政统一负担,所以人事部门在组织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中,必须要对工人的工资增长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并提出统一的办法和条件,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工资能够有计划的增长。

为整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管理工作方面出的混乱现象,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工作的宏观管理,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参加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委托单位组织的培训与考核,并取得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后,方可按相应技术等级兑现工资。

通过社会其它渠道取得的技术等级证书在机关、事业单位内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在本《通知》下发前已考取技术等级资格的,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按照人事部制定的有关办法,重新予以复核认定(复核认定办法另发),并核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三、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控制工人工资的增长,以利于工资的宏观控制。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发[1996]9号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发[1996]9号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发〔1996〕9号)自《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下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考核工作中,又陆续反映出了一些亟待明确的问题。

为使考核工作做到统一、规范,健康顺利发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一、关于合理确定考核等次问题在考核实践中,许多单位反映,考核结果确定为三个等次过少,希望再增加一个基本称职等次。

为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在实际工作中仍然要按三个等次确定考核结果。

对于那些德才表现较差,在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可以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6个月的考验期,待考核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确定为称职;没有明显改进的,则确定为不称职。

二、关于对考核不称职而又无职可降人员的处理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三、关于对拒绝参加考核人员的处理问题参加考核既是公务员的权利,也是公务员的义务。

如果公务员应该参加年度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其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四、关于受处分人员确定考核等次的影响期限问题按照人核培发(1995)1号文件的规定,凡是受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目前,处分的解除可以暂按以下时间掌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为一年,受撤职处分的为两年。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0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0]8号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0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0]8号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0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0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0〕8号)根据《关于印发<2000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人办发〔1999〕89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做好2000年下半年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便于考生复习备考,现将《2000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安排表》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专业考试考务工作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二、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决定对经济考试中的三个专业进行调整。

一是取消工业经济,增设工商管理专业;二是增设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将原劳动经济并入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三是旅游经济中的旅行社子专业2000年度暂停考试。

专业调整后,报考工业经济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工商管理专业的考试;报考劳动经济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考试;报考旅行社子专业的人员,可报名参加经济考试中相近专业的考试(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两专业的考试内容见考试大纲)。

三、根据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和各行业的要求,自2000年起,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均以两年为一个周期。

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根据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的要求,国际商务师和助理国际商务师须通过专业知识、理论与实务和业务外语三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全面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保障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为了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保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顺利推行,现就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的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应在接到《国家公务员辞退通知书》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有关机构(以下简称“有关机构”)登记。

二、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其人事档案等应由所在单位在作出辞退决定后的十五日内,转交有关机构管理。

三、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

辞退费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低于公务员办事员的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原则确定。

四、辞退费发放期限:工作年限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满两年的,为四个月;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辞退费停发:(一)领取期限已满;(二)重新就业;(三)参军;(四)出境或出国定居;(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

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证件材料

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证件材料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须提交下列证件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2、《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此表存入本人档案,从今年起统一使用A4纸,不能使用16K纸。

本表要求使用打印件,不再用手写表。

);4、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1寸、2寸照片各1张。

登记表照片栏贴1张1寸照片,另1张2寸照片的上端1/3贴于申报表顶端空白处。

(如果《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中已打印了电子照片,就不用再贴1寸照了);5、毕业证或学位证书;6、报考中级资格还须提供初级资格证书,报考专业代码为301(含)至365(含)专业的考生还须提供与报考专业执业类别一致的执业医师证书与注册证书(资格证书遗失的,需提供相应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原件);报考护理专业需要提供护士资格证和注册证。

7、补考人员按首次报名一样提供证件。

以上表格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证件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单纯复印件无效)。

报名点在接受报名时,须认真审核有关证件,并收集以上有关证件材料原件。

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6〕52号)精神,省职改办在报名和考试合格发证前进行相应资格审查。

经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考试,也不予发放资格证书。

所有资料由单位审查原件后并在复印件盖单签字(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人:XXX),资料递交请按以下顺序排列:1、申报表,2、登记表,3、确认单,4、毕业证,5、资格证,6、执业证与注册证,7、身份证,8、其他要说明材料。

请各单位人事部门对所有考生资料严格审查,谁签字,谁负责。

每份资料使用回型针撇开,不能用大头针与钉书针。

初级与中级材料分开用长尾夹夹着。

补报名人员材料单独用长尾夹夹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11.2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提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服务水平,我们对原人事部办公厅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人办发﹝2000﹞71号)进行了修订,重新研究起草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至****************或**********************。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1月25日附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提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组织或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安全规范和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部考试中心负责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包括拟订考务制度、工作标准、技术规范及每项考试考务文件,发布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考试调整事项,承办有关专家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实施考试,承担考务信息统一管理与维护,承担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具体工作,指导各地人事考试机构考务工作等。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9.07•【文号】人办发[2000]71号•【施行日期】2000.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办发〔2000〕71号)现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00年9月7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人事部有关资格考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各类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本地区资格考试考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必须严格按人事部资格考试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考务文件的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

第五条在实施资格考试工作中,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要积极与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并按确定的分工,各司其职。

第六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实行计算机管理。

考试的信息管理工作统一使用部考试中心《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并按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七条认真落实《关于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发〔1997〕51号)精神,发挥监督巡视员作用,加强在资格考试组织、运作过程中的监督,保证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

第八条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应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审批的收费标准收缴考试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收支管理。

第三章报名第九条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应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前20天向社会发布《考试公告》。

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人发[1997]75号【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7.08.22【实施日期】1997.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的通知(人发[1997]75号)几年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和职称工作的专项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工作”),在致力于创造客观公正的人才评价氛围,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标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显著成绩。

从1990年以来,已在14个系列、专业实行了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

截止1996年底,全国共组织考试44次,累计报名人数1474万人,参加考试人数为990万人,有230万人获得相应资格证书。

考试工作的实施增强了专业技术人员的竞争意识,调动了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知识、钻研业务的积极性,促进了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受到了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欢迎,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与此同时,在考务组织、命题、管理等方面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由于考试工作科学性强,运作程序复杂,加上社会不正之风影响,考试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规章制度不够健全,操作程序不够规范,考风考纪时有违反规定等等。

为使考试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为专业技术人员创造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现就加强考试工作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领导。

考试工作关系着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着社会的安定团结。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考试的内外协调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主管领导要亲自组织与指导考试计划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保证考试工作严格、有序地进行,维护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的通知(人发[1997]75号)

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的通知(人发[1997]75号)

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经与各有关部门协商,现将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建造师、执业药师、拍卖师、价格鉴证师、企业法律顾问、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棉花质量检验师、矿业权评估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师、土地登记代理人、国际商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质量、翻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卫生、经济、统计、审计、会计等37项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二、2000年5月,经国务院港澳办同意,已允许香港居民报名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

自2005年度起,符合该专业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澳门居民,也可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本专业考试。

三、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相应专业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凡报名条件中有专业学历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在报名时,还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已经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各级考试考务机构应积极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有关准备工作,确保香港、澳门居民顺利报名并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分工的通知-人办职[1993]1号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分工的通知-人办职[1993]1号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分工的通知(人办职〔19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我部职业职称司与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研究确定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方面的分工,并经部领导批准。

现通知如下:职位职称司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中的职责与任务1、调研国内外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的状况,拟定资格考试总体规划和政策,审核有关部门拟定的资格考试规定,负责资格考试立法;2、确定资格考试的专业、层次和考试时间,审定考试合格标准;3、审核有关资格考试考务组织工作的安排,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4、指导、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全国统一部署进行资格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资格考试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5、负责资格考试方面的宣传与新闻发布。

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中的职责与任务1、依据资格考试法规、总体规划和政策制定具体资格考试计划,并组织实施;2、组织起草、编写、审定资格考试大纲和资格考试辅导材料;3、组织考试命题委员会,负责拟定或审定命题及标准答案;4、提出经济、工程、翻译等系列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建议,报职位职称司审定;5、负责经济、工程、翻译等系列资格考试考卷的印制、密封、保管、发送、组织阅卷等,并组织建立试题题库;6、统计、汇总、抽样调查、分析、研究资格考试情况;7、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负责制、发送、注册及后续管理工作;8、收集国内外有关考试情况和资料,开展课题研究和业务交流与合作;9、经授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省(区、市)考务工作情况,并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10、参与有关资格考试法规、政策的制定及提出建议;11、承办人事部、国务院职改办交办和职位职称司委托的工作。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1995年12月14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8]32号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8]32号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8]32号)为落实《关于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发[1997]51号),加强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监督,保证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现就实施聘请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聘请的监督巡视员名额,按考场设置地区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确定,人员名单报人事部备案。

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施考试专业的情况,推荐人选报人事部遴选确定。

二、各地人事部门要根据《关于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发[1997]51号)精神及本通知的要求制订本地监督巡视员的工作内容、程序和办法。

三、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监督巡视员应持监督巡视员证书并佩戴胸牌执行公务。

四、各地人事部门应对监督巡视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深化职称改革的方针政策;职称考试工作的考务管理、运作程序和有关工作纪律;各类专业专试工作的具体情况;督巡工作中的一些具体要求等。

五、请各地人事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抓紧将确定或推荐的监督巡视员名单报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并统一申领监督巡视员证书和胸牌。

附件: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审批表(略)。

1998年4月24日——结束——。

二建继续教育缴费记录

二建继续教育缴费记录

二建继续教育缴费记录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6〕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所有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前申请人自我资格审查、所在单位资格初审、考试成绩公布后人社部门组织资格复审。

请考生再次仔细阅读和了解相关考务文件以及本公告的通知要求,特别是认真对照报名条件中的学历、工作年限、任职资历、专业等标准条件予以把握,并按要求递交相关材料。

(一)所在单位资格初审。

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初审把关。

所在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须对申请人《资格考试报名表》的信息一一核实,严格把关。

初审符合条件的,所在单位在《资格考试报名表》中“单位意见”栏内签署“资格初审合格”意见并盖章。

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报名参考条件,不再参加资格复审。

所在单位应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核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加强网上查询验证,严防弄虚作假,并保留初审查验结果以备复审。

同时开具工作年限证明。

(二)资格复审。

按照“哪里报名哪里资格复审”的原则进行资格复审。

市州网站要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和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

资格复审须再次核对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专业、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职务、是否属地报名、考试成绩等相关情况。

对符合报考条件且考试成绩合格的,省直和市州人社部门在《资格考试报名表》中“审核部门意见”栏内签署“资格复审合格”意见并盖章。

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申请人成绩视为无效,一律不下发确认文、不予发证。

未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提交复审
相关材料的,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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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1996]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副省级城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
为了维护资格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加强各类资格考试的规范管理,现将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重视并认真实施资格审查工作,加强对资格审查工作的管理。

在报名和考试合格发证前,都要进行相应的资格审查。

经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考试,也不得发给资格证书。

对弄虚作假者和不履行应有职责的,要追究有关人的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二、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格考试的检查验收工作。

各地人事(职改)部门要按规定时间上报检查验收报告和考试的有关信息。

验收报告应写明考试的基本情况(包括总人数和不同级别的报考人数、参考人数、参考率、验收后最终合格人数、合格率等)、资格审查情况、评阅卷情况、违纪处理情况(须附违纪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等。

不能按时上报的,应提前通报情况和说明原因。

无特殊原因逾期未报的省(区、市),当年该专业考试资格证书的发放将转入下年度同类考试时再一并办理。

三、录入考试成绩,不再采取0.5分进1的做法,一律按实际分数录入。

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在收到我部关于合格标准的通知15日内,将复核结果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抄送人事考试中心,待接到我部核准通知后,方可向社会公布考试结果。

四、对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情况实行存档管理。

在发放资格证书前,要填写《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见附表),一式3份,分存考生人事档案、业务考绩档案和发证机关。

五、通过计算机软件水平考试并合格的在职人员,必须符合人职发[1991]6号文件第七条的要求,取得程序员资格须担任软件技术员职务2年以上,取得高级程序员资格须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方可获得计算机软件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六、凡在资格考试科目中单独设立外语考试内容的专业,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七、目前,我们正在对考试管理工作进行深入研究和统筹规划,请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以及考务管理机构按照上述要求,周密组织,认真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共同把资格考试工作做好。

199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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