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业增值税稽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经销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琼国税发[1999]411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经销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经销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琼国税发[1999]411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我省是橡胶,胡椒、槟榔、椰子、热带水果等农产品的主要产地,农产品经销环节增值税是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为了加强我省农产品经销环节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经销农产品的企业应按规定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经销农产品的企业跨市县收购农产品的,还应按规定到收购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凡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经销农产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三、经销农产品的企业,必须将本企业收购和仓储农产品的地点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方可领购和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在经营过程中,收购和仓储地点如发生变动,要及时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否则,一经查出,对该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四、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
1、严格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
企业从流通环节或从国营、集体农场等农产品生产单位购进的农产品一律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严禁经销农产品的企业携带收购发票跨市县使用,企业跨市县收购农产品,应按规定向收购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和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要积极办理。
2、严格控制审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版本和数量。
农产品增值税征管现状及对策
农产品增值税征管现状及对策关键信息项:1、农产品增值税征管的现行政策与法规政策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规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征管现状的主要问题问题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表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改进对策与建议对策方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预期效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农产品增值税征管的现行政策与法规111 现行农产品增值税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等。
这些政策旨在支持农业发展,保障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112 相关法规对农产品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率、计税方法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明确了农产品的具体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12 征管现状的主要问题121 发票管理难题1211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一些企业可能虚构收购业务,虚开收购发票,以达到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目的。
1212 销售发票的获取也存在困难,部分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农户无法提供合规的销售发票,导致购买方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面临障碍。
122 税收核算复杂1221 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环节众多,成本核算难度大,增加了增值税核算的复杂性。
1222 不同农产品的税率和扣除率不同,进一步加大了税收核算的难度。
123 税务监管难度大1231 农产品交易大多发生在农村或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分散,现金交易比例高,税务机关难以全面监控交易行为。
1232 农产品生产企业的财务核算不规范,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核实其销售收入和进项税额。
13 改进对策与建议131 加强发票管理1311 严格限制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范围和条件,加强对收购发票的审核和比对。
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业增值税稽查
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业增值税稽查在现代经济体系中,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业作为重要的产业领域,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以及推动经济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在这个行业中,增值税的管理和稽查面临着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规范性,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业增值税的稽查显得尤为重要。
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业具有自身的特点,这使得增值税稽查工作需要有针对性的方法和策略。
首先,农产品的来源广泛且多样,包括农户、农业合作社以及大规模的种植养殖企业等。
这就导致了进项发票的获取和管理存在一定的难度,容易出现虚假发票或者发票不规范的情况。
其次,农产品的加工过程可能涉及多个环节,从初级加工到深加工,不同环节的增值额计算和税率适用较为复杂。
再者,销售渠道也较为多元,既有传统的批发市场、超市,也有新兴的电商平台,销售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难以保证。
在增值税稽查过程中,税务机关通常会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是对企业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以确认企业的经营资格和范围。
然后会重点审查企业的账务处理,特别是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对于进项税额,会检查购进农产品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增值税抵扣的条件。
例如,购进的农产品是否用于应税项目,发票上的信息是否与实际交易相符等。
对于销项税额的稽查,税务机关会关注企业的销售记录,包括销售合同、发货凭证、收款记录等,以确认销售额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还会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是否存在低税率货物按照高税率申报的情况。
在农产品生产环节,税务机关会关注企业是否存在虚报种植面积、养殖数量等以获取更多税收优惠的行为。
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会检查其加工成本的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将非生产性支出计入成本以减少应纳税额的情况。
在销售环节,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账外销售、现金交易未申报纳税等问题。
除了对企业内部的账务和业务进行审查,税务机关还会对企业的上下游产业链进行延伸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27施行日期2005.05.27文号国税函[2005]545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防范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堵塞征管漏洞,强化增值税管理,现将有关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要经常深入企业,全面掌握和了解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采购规律以及纳税申报情况,检查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情况是否正常,查找征管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堵塞漏洞,切实加强管理。
二、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审核该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
三、对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进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管理。
四、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数额较大的,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严格审核,防止发生虚假收购行为,骗取国家税款。
五、税务机关应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定期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特别是要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六、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的重点稽查,凡查有偷骗税问题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增值税与农业行业的税务问题
增值税与农业行业的税务问题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推进,增值税作为一项重要的税种得到了广泛应用。
作为农业行业从业者,了解增值税及其在农业行业中的应用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农业行业中的税务问题以及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是一种按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额征税的一种间接税。
其征税对象包括生产者、经营者和进口者。
增值税的核心原理是将每一个生产环节增加的价值进行征税。
具体来说,增值税可以分为两个环节,一是应税销售环节,二是进项税额抵扣环节。
应税销售环节指的是将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取得销售额;进项税额抵扣环节指的是纳税人在购买生产资料、货物和接受服务中支付的增值税金额可以抵扣。
二、农业行业中的税务问题1. 农产品销售环节的增值税问题在农业行业中,农产品的销售可以视为应税销售环节。
然而,由于农产品的特殊性,例如农产品的价格波动大、销售渠道相对狭窄等,给农民进行增值税的征收和抵扣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对于农民来说,他们通常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的门槛较低。
然而,农产品的价格往往波动较大,导致在一些销售的时段,其销售额可能不足以达到征收增值税的标准。
同时,农民通常在购买生产资料时无法获得发票,这也影响了他们的进项税额抵扣。
2. 农业生产性服务的增值税问题农业生产性服务是农业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对于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的企业来说,其涉及的增值税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方面,这些企业需要向农户提供种植、养殖等服务,其销售金额需要纳税。
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也需要购买生产资料,并支付相应的增值税。
然而,由于农村地区供应商和服务提供商较少,这些企业在购买生产资料时也难以获得发票,从而影响了他们的进项税额抵扣。
三、解决方案针对农业行业中的增值税问题,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提高纳税门槛对于农民来说,提高纳税门槛可以减轻其税收负担。
可以通过确定销售额的起征点,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进行区分,合理界定纳税群体,从而减少农民的纳税压力。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在我国,农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为了支持农业发展、保障农产品供应和促进农民增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农产品各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减轻农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等环节的税收负担,激发农业产业活力,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只要是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如粮食、蔬菜、水果、畜禽产品等,均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鼓励农民积极从事农业生产,增加农产品的供应。
2、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有助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免征个人所得税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障了农民的实际收入。
4、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增值税优惠对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对生产销售农膜,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这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二、农产品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以及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从事农产品简单加工销售企业增值税低税负原因分析
从事农产品简单加工销售企业增值税低税负原因分析发布时间:2005-7-11 11:33:00阅读次数:1432次编辑:彭程为了认真贯彻市局“两基”建设动员大会精神,加强税源分析监控和跟踪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国税系统更好地开展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工作,不断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南通市局〔2004〕140号函下发了《关于开展增值税税负预警考核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对低税负程度作了以下规定:低税负程度指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所辖一般纳税人实际税负低于省局《增值税纳税评估行业参照税负表》行业参考税负(苏国税函〔2004〕239号标准)企业占该行业所属企业的比例。
省局《增值税纳税评估行业参照税负表》中规定食品加工业税负为2.35%。
笔者认为从事农产品简单加工销售企业其税负不可能达到以上水平,现分析如下:一、简单加工农产品适用税率分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通知规定农产品适用税率为1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2号文,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精神,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加工的蔬菜;畜产品包括兽类、禽类和爬行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以上几种类型都属于农产品,按13%增值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购进农产品税款抵扣分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乘以10%抵扣率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12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抵扣率10%提高到13%。
三、从事农产品简单加工销售企业税负分析:根据政治经济学原理,产品的价值包括物耗、工人工资和剩余价值三部分,即我们所常讲的C+V+M组成,其中V+M部分就是增值。
增值税的设计理念就是对V和M部分按法定税率征税。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1.03•【字号】甬国税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国税发〔2008〕1号)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宁波市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农业产品增值税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税收管理工作,各地要尽快将《办法》落实到基层,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积极探索农业产品管理规律,创新管理方法,建立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综合管理一体化联动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农业产品增值税管理水平。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办法》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好对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纳税人实地调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填入《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及收购业务基本情况表》。
三、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流转税处)。
二○○八年一月三日宁波市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为加强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的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加工业务、农业产品收购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农产品加工业作为连接农业生产和市场消费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支持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减轻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1、农产品初加工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初加工是指对农产品进行简单的处理,如清洗、挑选、切割、晾晒、烘干等,未改变农产品的基本形态和性质。
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降低了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的税负,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促进了农产品的流通和销售。
2、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他们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如粮食、蔬菜、水果、畜禽产品等,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鼓励了农民积极从事农业生产,保障了农产品的供应,同时也减少了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税收成本。
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这一政策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时能够充分抵扣进项税额,减轻增值税负担。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农产品加工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降低了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为其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升级。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7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710号2006年7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期,总局对集中的综合征管数据进行了统计与分析,发现在增值税管理中存在若干问题:一是农业产品、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的现象较为普遍,部分地区比较突出,已发现个别地区利用农业产品、废旧物资政策偷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较严重案件;二是增值税申报异常的情况较为严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的“应纳税额合计”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应纳税额合计”两项之和全年累计为零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全年零税企业)在各地均占有较高的比重;三是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主管税务机关未将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现象较为普遍(以下简称超标未认定)。
为了摸清出现问题的原因,规范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打击相关税收违法行为,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总局决定对上述问题开展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的组织此次核查由总局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征管、稽查、法规、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配合。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具体核查,稽查局负责查处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的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在核查过程中,总局将通过听取汇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二、核查的对象1.各省工业一般纳税人中,平均税负率小于1%、抵扣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最大的前25户。
浅析农产品加工企业偷税手段及对策
浅析农产品加工企业偷税手段及对策农产品加工企业是农业生产链的重要环节,为了增加产值和利润,一些企业可能会采取一些不合法的手段来规避税收,即所谓的偷税。
这篇文章将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常见的偷税手段进行浅析,并提出应对策略。
首先,农产品加工企业在销售环节上存在偷税的风险。
一种常见的手段是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是指企业为了虚增成本,从而减少纳税额,故意购买没有实际购买需要的农产品,或者向非法企业购买发票,制造虚假的进项,以此来抵消应纳税额。
另外一种方式是黑市销售,即通过非正规途径出售产品,避开税务部门的监管。
这些手段不仅损害了国家财政利益,也扭曲了市场竞争。
其次,农产品加工企业还存在着在生产环节上偷税的问题。
一种手段是通过操纵生产原料的价格来进行偷税。
企业可能与供应商串谋,人为抬高或降低原料价格,以此来控制利润,并减少纳税额。
另一种方式是虚报产量和产值,通过虚报的数据来减少应纳税额度。
这些手段都需要内外勾结的人员协作,从而给税务部门查处带来一定的难度。
为了应对这些偷税手段,政府、税务部门和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对策。
首先,政府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务查处力度,对于偷税行为要严厉打击。
同时,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企业的税法意识和纳税意识,减少偷税风险。
其次,税务部门应该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监管制度建设。
应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起全面高效的税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企业的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阻止偷税行为。
此外,加强税务稽查力量和能力培养,提高对偷税手段的识别和分析能力。
同时,企业自身也应该重视税收合规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偷税风险。
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财务记录制度,加强对进销存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把控。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减少了偷税需求。
此外,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也是防范农产品加工企业偷税行为的重要环节。
公众应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监督,对于发现的偷税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税字〔199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下列货物自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1.饲料。
2.农膜。
3.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免征增值税的复混肥范围仍按《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辛硫磷、杀虫双、丁草胺、敌百虫、对硫磷。
5.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下列货物自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1.化肥生产企业销售的钾肥、重钙。
2.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久效磷、井岗霉素、多菌灵、水胺硫磷、灭多威、五氯酚钠、氰戊菊酯、莠去津、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威、棉铃宝、甲氰菊脂、三氯杀螨醇、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
上述货物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应及时计算确定上述货物1996年3月末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增值税额,并相应转入存货成本中,从1996年4月1日起停止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对于既生产销售上述货物,又生产销售其他货物的生产企业,可采用以下办法计算确定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应转入存货成本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增值税额(以下简称“应转成本税额”):企业1996年3月末期1995年上述货物的销售收入应转成本税额=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增值税额1995年全部应税货物的销售收入三、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乐果、乙酰甲胺磷、异稻瘟净、杀螟松、马拉松、磷化铝、除草醚,从1996年4月1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法律规定知识点(3篇)
第1篇一、增值税概述增值税是一种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1. 价值中性:增值税只对增值额征税,不对整个价值征税,因此具有价值中性。
2. 链环征税:增值税对商品在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征收,形成链环征税。
3. 多环节征税:增值税在商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等多个环节征收。
4. 税负转嫁:增值税的税负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二、增值税法律体系我国增值税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和规章: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配套法规和规章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三、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1. 单位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2. 个人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四、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1. 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即13%、9%和6%。
(1)13%的税率适用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
(2)9%的税率适用于纳税人销售农产品、水产品、矿产品、农产品深加工产品、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金融服务等。
(3)6%的税率适用于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2. 增值税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分为三档,即3%、5%和6%。
(1)3%的征收率适用于纳税人销售农产品、水产品、矿产品等。
(2)5%的征收率适用于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3)6%的征收率适用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
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销售额× 税率 - 进项税额其中,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的金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支付的增值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5〕23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一是规范发票开具。
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按规定要求逐栏逐项如实填开《山东省XX市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等农产品收购发票。
对未按规定开具的,一律不得凭其进行税款抵扣。
二是严格发票发售管理,对收购发票应一律采用验旧购新的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经营规模,合理确定收购发票的发售量,但每次发售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
根据实际需要,我省只保留千元版农产品收购发票。
各市原自行监制的万元版收购发票,准予限额使用至8月31日,逾期一律作废。
三是严格使用范围。
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民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向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购的,必须按规定向售货方索取发票。
四是各类农产品收购发票,只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设区的市是否可在市区跨区开具使用发票,由所在市国税局确定。
五是加大检查力度。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发票使用量、开具额度均大的,应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核查。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会计核算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会计核算情况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农产品收购企业购进的农产品必须按品种进行单独核算,应使用数量、金额式账簿,对购进的农产品的数量和金额同时进行核算。
在记账凭证上,应附过磅单、入库单、运费凭证和付款凭证。
对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全面加强税源监控,积极实施纳税评估一是认真落实分类管理。
农产品增值税征管现状及对策
农产品增值税征管现状及对策农产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其生产和流通对于保障民生、稳定物价具有重要意义。
而在农产品的经济活动中,增值税的征管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然而,当前农产品增值税征管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一、农产品增值税征管的现状1、农产品经营主体复杂多样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涉及众多的个体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个体农户往往规模较小,经营分散,财务核算不规范,这给增值税的征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而一些大型的农业企业,虽然具备较为规范的财务管理,但也可能存在通过各种手段规避增值税的情况。
2、进项税额抵扣难以准确核算农产品收购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是增值税征管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由于农产品收购对象的分散性和多样性,收购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难以有效核实。
部分企业可能通过虚开收购凭证来增加进项税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3、税收政策复杂且存在漏洞现行的农产品增值税政策较为复杂,对于不同类型的农产品、不同的经营环节,适用的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各不相同。
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也给税务机关的征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同时,政策中存在的一些漏洞也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偷逃税行为。
4、税务监管难度大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具有季节性、地域性等特点,税务机关在进行监管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
而且,农产品交易市场的信息化程度较低,税务机关难以实时掌握交易信息,导致监管存在滞后性。
二、农产品增值税征管存在问题的原因1、税收意识淡薄部分农产品经营者对税收法律法规缺乏了解,依法纳税的意识不强。
他们往往只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了纳税义务。
2、征管手段相对落后税务机关在农产品增值税征管方面,信息化建设还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数据分析和监控手段。
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也不健全,难以形成监管合力。
3、利益驱动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违法违规,采取各种手段偷逃增值税,这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三、加强农产品增值税征管的对策1、加强税收宣传和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如电视、广播、网络等,广泛宣传农产品增值税的相关政策法规,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关于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增值税税费研究
关于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增值税税费研究陈亚玲摘要:当前,农产品的加工行业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部分,对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增值税税费问题进行研究,对改善我国农产品加工行业发展环境,实现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农产品加工;增值税税费;研究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是我国农村工作的重要部分,农村产业机构的调整升级,可以很大程度上开发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经济收入,对我国农村的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农产品加工行业已经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农产品加工行业高昂的增值税税费使农产品加工行业背上了沉重的负担,并制约其发展壮大。
一、我国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税费方面的问题(一)农产品加工行业进销增值税税率不一致导致税负过高为减轻农产品增值税税负,现阶段我国针对购入来自农业生产商的农产品及农产品初级加工适用优惠税率13%。
而在农产品深加工行业,原材料的购进普遍按13%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抵扣,销售产品时则按17%的增值税率征收销项税,“高征低扣”使农产品加工企业多承受了4个百分点的增值税税负,很多农产品加工企业既要缴纳高额的增值税,也要承担进项税与销项税不均衡的经济损失,因而造成了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相对较高的这一现状。
以某制浆造纸企业为例,2014年销售20万吨浆板产品,平均含税售价为4050元/吨时,实现收入81000万元。
该产品的产品销售适用税率为17%,每吨销项税为:含税销售单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4050÷(1+17%)×17%=588.46元;全年销项税为:每吨销项税×销售量=588.46×20=11769万元。
该制浆造纸企业吨浆消耗绝干竹片2.05吨,全年生产20万吨浆板消耗41万吨竹片。
以每吨绝干竹片成本1072元计算,每吨浆板可抵扣进项税为:竹片成本×13%=2197.60×13%=285.63元;全年进项税为:每吨浆板进项税×销售量=285.63×20=5712.6万元。
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税负问题的分析
[ 键词 ] 农产 品初级加 工 ;农产 品深加 工 ;增值 税 ;税收 负担 关
[ 中图分 类号 ]F 7 25
[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 编号 ] 10 — 42 (0 2 1 07 0 05 63 2 1)4 — 09— 2
税 长期 负 申报 、零 申报 ,造 成 国家税 收大量流 失 。
例 ,某公 司 20 年 收购玉米 用 30 08 00万元 ,按 1%税 率计 3
算 进项 税 额 3 0万元 ,生 产 出 淀粉 按 1 %税 率 计 算 销项 9 7 税 ,缴纳 增 值 税 1. 4万元 ,亏 损 额 4 0万 元 。如 果 按 01 0 1% 税率计 算进 项税额 为 5 0万 元 ,则 可 以减少 生产 成本 7 1 10 2 0万元 ,实 际赢利 8 0万元 。可 见 ,由于 “ 0 高征 低 扣 ” 的税 收政 策原 因 ,导 致农产 品深 加工企业 税 收负担重 ,不 合理。
仔细查 账 、对 比 ,企业并 没有偷 税漏税 的迹 象 ,正 常 的购 销活 动 ,如 实计算 下来 ,进项税 额 总是大 于销项税 额 。 以 本地某 家甜 玉米生 产 企业 为例 ,该 企 业 2 0 0 8年全 年收 购 玉米 4 0吨 ,玉米 平 均收 购 价每 吨 10 8 5 0元 ,经过 蒸 煮 冷
农产品税收稽查管理问题及对策
农产品税收稽查管理问题及对策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六条及《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农民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外购农产品销售则属于征税范围,并对农产品购销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实行按13%的税率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这一政策对促进农副产品购销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由于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村是地域宽广的地区,农民又是散松的个体,随着农业产业化的不断推进,农产品食品安全体系的不断构建,农产品收购环节税收征管工作值得重视。
一、农副产品收购税收管理上存在的主要漏洞1、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上存在的主要漏洞。
目前,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主要由收购企业自行开具使用,这就难免不存在漏洞,如在开具数量上、价格上是否真实?有无跨地区使用?有无虚开代开现象?有无不直接向农民收购而开具发票的现象?有无填写,章戳不全等等,以上这些情况的存在,都给税收执法留下了隐患。
有的企业自行收购,将运费、包装费,甚至招待费挤入,虚抬价格、虚加数量、虚增成本,以多抵扣增值税,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多获取出口退税等,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
2、对销售人销售的农产品是否属自产产品无法界定。
农产品生产方式仍然多是一家一户,户均产量较小,但在销售方面形成了由运销大户集中调运的销售方式。
而这种集中调运,从形式上看已超出了自产自销的范畴,但实际上还是属于自产自销的一种方式。
由于税务机关对收购企业收购的免税农产品是否确系销售人自产自销,目前尚无行之有效的界定方法,造成一些投机商贩利用税收政策漏洞偷逃国家税收。
3、对小规模纳税人收购农产品管理不规范。
收购农产品的业户大多是从农民中产生出来的运销大户,经纪人,亦农亦商,加之运销交易无需发票凭证,故而征管依据不充分,也不易界定。
按国家税务局规定,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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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业增值税稽查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应注意如下事项:1、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2、收购单位开具收购发票时,应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逐笔通过网络开票平台进行开具,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收购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以免填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3、收购发票开具价款为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收购价。
不包括运费、收购人员工资、行政性收费、罚款、其它收购费用等价外支出。
4、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以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付款的,收款方必须与出售方名称一致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规定1、相关政策规定及解读: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解读:从小规模取得的必须是专票才能抵扣10%,普票不可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解读:金额是指不含税金额)和11%[根据财税〔2018〕32号文,2018年5月1日起税率由11%调整为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根据财税〔2018〕32号文,2018年5月1日起税率由11%调整为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解读:进项税额为全额乘以10%)。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摘自财税〔2017〕37号文第二条第一项举例:a餐饮公司从b小规模纳税人手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票面金额1030元,税额30元,价税合计1030元。
a餐饮公司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10%=100元,而不是1030*10%。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根据财税〔2018〕32号文,2018年5月1日起税率由11%调整为10%]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摘自财税〔2018〕32号文一、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七种情况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4.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5.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6.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扣税凭证直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根据购进农产品所生产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情况,按照一定扣除标准,核定出当期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7.加计扣除。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二、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三、实务问题1.2017年7月1日后,凭票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时,扣税种类有哪些?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农产品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作为扣税凭证,仅限于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入的自产免税农产品,自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业生产者开具的销售发票。
其它情况下,一律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扣税凭证。
2.我家是糕点生产企业,从农民注册的养殖场购进鸡蛋,因为对方享受了免税政策,给我们开的普票,发票税率一直开的是0,主管税局一直没让我们抵扣,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答: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此种情况,可以凭养殖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建议取得养殖场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自产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备案回执复印件备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企业生产糕点税率为17%,可继续按13%抵扣。
3.从农产品生产企业购进农产品,对方没开发票,收购方自己开的收购发票,这样允许吗?答:纳税人只有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时,方可开具收购发票。
农业生产者个人,是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其他个人。
因此,此种情况不允许购买方开具收购发票,只能由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4.纳税人从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答:不可以,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5.2017年7月1日后,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抵扣?答: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按票金额×13%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按票金额×11%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但未分别核算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6.如果我是农产品生产者,又是小规模纳税人,我开具的非免税农产品的普通发票,客户能否计算抵扣?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非免税农产品的普通发票不属于抵扣凭证(农产品销售发票)范围,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农产品收购企业纳税检查要点一、对以下未按规定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一)开具对象不是农业生产者个人自产的免税农产品,收购的农产品不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应取得未取得普通发票而开具收购发票、向其他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购进其非自产的农产品应取得未取得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收购发票。
(二)项目填写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有涂改情况;(三)票、物不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不相符;(四)全部联次不是一次性开具,未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五)未逐笔开具,而是按多个投售人汇总开具;(六)销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不真实,收购发票上的收款人姓名不真实;(七)单笔收购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收购企业未将投售人的身份证复印后与收购发票装订在一起备查;(八)收购发票一律不得跨省使用。
生产、加工企业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县收购农产品的,可携带空白收购发票外出开具使用;同时应保存好差旅费发票、运费发票或过路(桥)费收据(使用自有车辆运输收购的农产品)等资料,以备核查。
(九)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发生的单笔收购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大额收购业务;年应税销售额低于1亿元的企业发生的单笔收购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大额收购业务。
未按规定申请报验的大宗收购交易的收购发票;(十)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最大开票限额开具收购发票。
二、财务管理:(一)收购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规定设置、填制各类账簿、报表,会计核算的各种记帐凭证和相关原始单证须齐全完整,各类单证需有相关人员的签名。
对收购的农产品,收购企业应按种类或等级设置原材料(库存商品)明细账,逐笔登记;同时,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过磅、检验、入库、出库、盘存等各环节须由专人负责,交接手续清晰。
应重点核查:企业的磅码单、入库单与收购发票是否相符;企业的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登记的资金流动情况与企业的农产品购销业务是否相符。
(二)收购企业应加强货币资金核算管理,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完善货款结算制度。
销售回笼资金应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下列收购业务应通过银行支付货款,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1、向农产品生产单位和农产品经营单位购进的农产品;2、向个体经营者购进的农产品(可使用现金支票);3、单笔收购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大额收购业务(可使用现金支票)。
(三)收购企业应建立农产品盘库制度,每年至少对库存的农产品盘点一次,并将盘点情况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盘存时,收购企业应重点核对仓库实物账记载的农产品入库、发出与原材料(库存商品)明细账是否一致,库存农产品、在产品、产成品帐面数与实际盘存数是否一致。
(四) 收购企业应将“三普票”逐份填入《农产品收购业务抵扣清单》,随同“三普票”、《农产品库存月报表》及其他纳税申报必报资料一并办理纳税申报。
三、税务稽查(一)选案:农产品月收购金额超过去年同期30%的;收购价格超过评估期市场同类同等级农产品价格10%的;常年收购的生产、加工企业连续三个月零、负申报或者税负低于正常峰值的;(二)检查的主要内容:1、纳税申报情况;2、农产品收购情况;3、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使用情况;4、农产品耗用与产成品的投入产出比情况;5、农产品销售及产成品销售情况;6、资金往来情况;7、其他情况。
(三)检查的方法:结合税企双方约定的农产品定耗,运用“以进控销”、“以销控购”等多种方法,开展税务稽查,分析农产品收购企业是否如实反映销售收入,农产品收购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滞后申报销售收入、提前抵扣进项税或者虚开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