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课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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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
国内:《票据法》、《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
国际条约:《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日内瓦统一支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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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发展史
“物物交换”,钱币的出现(唐:飞钱;宋:“交子”等),明末清初:钱庄、银号/票号; 我国古代的票据:主要是汇兑和支付功能;无法背书转让;缺少信用(不能背书)/结算/融资功能;同时期:欧洲的汇票、本票、支票制度已经相当完备(17世纪);
第二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基本分类
分类一:汇票、本票、支票
1、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是主要的支付和统通工具);
2、本票:出票人签发并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人,本票的信用是建立在收款人对出票人的信任上;
3、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分类二:即期票据、远期票据
即期票据
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日期
远期票据
种类一:即期票据:是以出票日为付款到期日,由付款人见票即付的票据,是支付工具; 种类二:远期票据:它是以出票日后的某个日期为付款到期日,付款人在到期后付款的票据;期票的主要作用提供期间信用,出票后定日付款期票、出票后定期付款期票、见票后定期付出票 提示
款期票。
我国现阶段商业信用较差,需要银行信用来维护票据制度;
我国,本票(银行本票)、支票、银行汇票都为即期票据;商业汇票可以是远期票据;
分类三:根据记载收款人方式不同,分为记名票据、指示票据、不记名票据;
我国票据的实务类型:
汇票:银行汇票:银行现金汇票
银行转账汇票
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本票:定额本票
不定额本票
支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普通支票
划线支票
三、票据的性质
设权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
四、票据的功能
汇兑功能(基本功能)、支付功能(基本功能)、信用功能(核心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第三节票据法概念
一、票据法概念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其他法律关系的总称;
二、票据法特征
强行性、技术性、国际统一性;
第二章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概览
票据关系
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费票据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一、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
1、票据返还关系;
2、利益的返还关系;
3、怠于追索通知的损害赔偿关系;
三、票据的基础关系是票据关系赖以产生的民事基础法律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当事人之间接受票据的原因;有对价和无对价;
2、票据资金关系:存在于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
(1)付款人处存有出票人的资金;
(2)出票人与付款人订有信用合同,付款人允诺为出票人垫付资金。
3、票据预约关系:当事人就票据种类、金额、到期日等事项所达成的合意;
第二节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之间的关系
票据关系的无因性: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两种关系各自独立存在,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于票据关系没有影响。
原则上是相分离的,例外(相联系):1、存在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可对抗票据关系;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是无对价,其不能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我国关于票据无因性的规定:《票据法》第10条第一款: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三章票据当事人
第一节票据当事人的概念
即票据关系的主体,是指享有权利,承担票据义务以及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主体;票据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持票人、保证人;汇票当事人之一:出票人,即在票据上签章,发出票据的人;
第二节票据当事人分类
分类标准一:当事人在票据上的地位
1、权利主体(绝对权利主体,相对权利主体);
2、义务主体(第一债务人<主债务人>,第二债务人);
3、关系主体(委托收款/银行汇票申请人)
分类标准二:是否随处票行为的出现;
1、基本当事人;
2、分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第四章票据行为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狭义:能够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变更、消灭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狭义)的种类
出票(基本票据行为):背书、保证、承兑(附属票据行为);
三、票据行为的特点:
1、要式性(书面行为、签章,格式,记载事项);
2、无因性;
3、文义性;
4、独立性(票据上有多个票据行为时,各行为都各自独立发生效力,互不影响);
独立性典型表现(《票据法》第6条):
1、票据如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签章,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票据法》第6条
2、伪造变造的签章(第14条第2款)
3、从票据行为人的无效签章《解释》第46条;
4、保证(不因主债权无效二无效)《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32条
第二节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一、实质要件:1、票据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
二、形式要件:1、书面;2、统一格式;3、签章;4、记载事项;
第五章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即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
特征:1、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2、凭票行使;3、对票据行为人行使;
二、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上的付款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