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与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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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讨论—引渡与遣返
今年7月23日,作为“厦门远华走私案”的重要嫌犯赖昌星,被采用引渡的替代措施由加拿大遣返回国,正式结束12年的逃亡生涯。赖昌星被成功遣返回国具有重大意义,它向全世界表明了我国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及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和法律尊严的决心,同时也警示所有贪官和犯罪分子,无论逃到哪里,都难逃法律制裁。
本次讨论话题: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什么是引渡行为?引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一般需要经过哪几个程序?引渡与遣返有何区别?试分析我国关于引渡的具体实践。
(一)引渡的概念
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刑罚的行为。
引渡以条约为依据。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引渡罪犯的义务,除非它根据条约承担了这种义务。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国家是否向他国引渡罪犯,完全是它根据主权自由决定的事。
(二)引渡的法律依据:国际条约、国内法P213
(三)引渡的程序:引渡请求的提出、引渡请求的审查和引渡的决定、引渡对象的移交。P215
(四)遣返是没有条约的引渡,即发生在没有签署引渡条约的两国家. 中国和加拿大没有签定引渡条约,所以属于遣返。“遣返”是一种非正式的国际协助方式,主要用于将难民和非法移民遣送回他们的国籍所属国;采取遣返的方式比起引渡来说,程序上要相对简单,一般情况下,只要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合法居留身份及说明其从所属国非法出境即可,并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出逃前在本国所犯的犯罪事实;也不严格受引渡诸原则的限制;遣返特别适于两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情况,遣返遇到的障碍和困难比起引渡要相对较小。因此,遣返可以作为引渡的一种替代措施而适用。所谓引渡的替代措施是指在引渡合作遇到法律障碍或困难的情况下所采用的可据以实现遣返逃犯目的的手段。这在客观上造成了与引渡相同的结果,因而在理论上有时也被称为“事实引渡”。
如果我国与加拿大签订了引渡条约的话,我们就可以直接引用引渡条约而不是使用遣返回国的方式,那么,我们就能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国受审,将大大地缩短时间和节省人力与物力。至今,我们国家与30多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这些国家主要是我国的周边国,如泰国、蒙古、柬埔寨、菲律宾等不发达国家,并不包括外逃官员的潜逃圣地,如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这使得赖昌星押解回国举步维艰,赖昌星事件无疑提醒我们应当加快与相关国家签订引渡条约的谈判,尽快与更多的国家签订引渡条约。、
释疑
为何是遣返而不是引渡
加拿大1877年《引渡法》和1882年《逃犯法》,均不允许加拿大主管机关在无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向外国提供引渡合作,也不允许根据多边国际公约开展引渡合作。1999年,加拿大颁布新的《引渡法》实现了一定的变通,其第10条规定,在不存在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加拿大外交部长经征得司法部长的同意,可以与有关外国就某个具体案件达成“特定协定”,以执行该外国向加拿大提出的引渡请求。但是,依据“特定协定”提供引渡,比之依据一般的引渡协定提供引渡,在可引渡的犯罪的刑期标准、证据标准等实体和程序方面,均有更高的要求、更严格的规则,最终结果也难以预见。
赖昌星于1999年8月潜逃至加拿大,中加之间并未缔结引渡条约,中方若选择引渡,只能依据1999年加拿大新《引渡法》中的“特定协定“制度,但该制度刚刚生效,尚不为人所熟悉,也没有先例。风险权衡之后,中国主管机关没有启动引渡程序,而是选择了依据加拿大移民法实施非法移民遣返的方式。■综合新华社、新快报
不过,无论还是引渡还是遣返,成本都是非常高的,赖昌星遣返事件更提醒我们,要从源头上防范犯罪分子特别是贪官外逃的问题。特别是对于贪官,组织和纪检部门更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制止“裸官”现象和防范贪官外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