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赃物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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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LegaI sys t om A nd Soci et yf苎垒!查塾金竺!旦堕里型二:|||.i麓图豳壁图论破固赃物的善意取得别虚刘叶群摘要赃物的追缴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是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究,得出我国对赃物应例外适用善意取得并限制条件的结论。

关键词赃物善意取得限制条件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一、引司考案例:提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甲市A有古画一幅非常珍惜,藏于家中。

某天B潜入A家中将古画盗走,A发现古画不见后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B将该幅古画委托乙市某拍卖公司公开拍卖。

丙市C是一个酷爱珍藏古画的行家,在拍卖会竞买到该幅古画视若珍宝,并常向来家中拜访的友人展示。

后来A听朋友说C有一幅古画,便欣然前往鉴赏,发现该古画正是自己被盗的那副古画。

于是A要求公安机关向C追回古画。

C不同意将古画给A。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无权处分人处分动产或者不动产,受让人取得受让物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是:1.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了赃物的追缴与退赔制度。

上述盗赃物归属案例中,古画作为动产是以占有为公示原则的,c经拍卖市场公开竞买古画,支付了合理对价,已经合法占有古画,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便出现了刑事法律对于赃物的追缴与民事法律对于物权归属规定的冲突。

本文案例中的C能否依善意取得古画的所有权呢?二、分析问题:比较域内外法律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一)域外法律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域外法律对善意取得通常都有没置特别规定,主要有二种立法观点。

1.否定+例外说。

该说原则上禁止赃物的善意取得,同时规定例外适用的情形。

“’立法采纳这一观点的代表国为德国。

《德国民法典》第935条规定了丢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这里的丢失物是指盗赃物、遗失物或者因其他原因丢失之物。

叭使所有权人为间接占有的情形下,因某种原因丢失物,对该丢失物也同样不适用善意取得。

浅析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析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析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经济秩序的稳定,商品交换的安全性方面起着积极作用。

但对于赃物的善意取得, 我国《物权法》采取了回避态度,文章通过分析我国立法的现状,提出应有条件地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

[关键词]赃物;善意取得;物权法善意取得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制度,其理论发展已有一千多年历史,然而《民法通则》作为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对此却未加以规定。

直至2007年《物权法》实施后,善意取得制度才正式在我国立法中确立。

纵观《物权法》,第九章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包括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问题;但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我国法律却采取回避的态度,成为司法实践的瓶颈。

一、我国关于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规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 条的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 第三人在符合如下三个基本条件时, 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财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2)以合理的对价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

从表面上看, 善意第三人通过支付合理对价从犯罪人处获得赃物的情形完全符合善意取得基本要件, 似乎可以取得赃物所有权。

但是, 由于赃物经过犯罪行为的直接侵染, 而具有了“赃”的属性, 理论中对此存有较大争议, 相关立法也未统一规范, 导致司法实践活动面临诸多困惑。

实际上,我国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民事立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对赃物的善意取得却总能够在一些重要法律制定的过程中看到其身影。

2002 年提交人大审议的民法草案第99 条对赃物等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规定为:“善意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赃物、遗失物等, 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不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受让人未通过拍卖或者向不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购买盗窃物、遗失物等,所有权人可以在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 也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

论赃物的善意取得(一)

论赃物的善意取得(一)

论赃物的善意取得(一)摘要]我国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而同为动产的赃物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却被拒之门外。

其实,赃物在性质上也属于动产,也在公示公信的原则调整之下,这是众所周知的。

把赃物的取得排除在善意取得制度之外,不能合理地保护赃物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不能完全实现善意取得制度设置的目的和价值。

关键词]赃物;善意取得;受让人一、善意取得的制度确立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古老而又年轻的民法制度,早在日尔曼习惯法确立“以手还手”或“一手还一手”原则以来,时至今日它依然有无穷的生命力。

善意取得制度不像其他许多民事法律制度一样源于古罗马,因为古罗马法是非常强调物权的追及效力,除非成立取得时效,否则,“物在呼唤主人”,“无论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转让给他人”。

而在日尔曼法中,动产所有权的享有,必须以占有为条件,权利人未占有动产时,其权利的效力便减弱,如该动产被占有人转让给第三人,原权利人无权请求该第三人返还,“任意授予他人以占有者,除得向相对人请求返还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惟得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

”保护由所谓无权利人善意取得动产和不动产的制度是伴随着财产流通安全的要求而成长起来的。

然而,由于立法的取舍和制度的选择偏重于保障流通安全和保护信赖的第三人利益的同时,对于真正的权利人的权益却造成了损害。

因为就像白天和黑夜的不同一样,善意取得的价值判断就在于善意受让人和原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天平上作出了一个有利于善意第三人的取舍。

但是,有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什么财产可以善意取得?是适用占有脱离物还是占有委托物?不动产能不能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中赃物可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等有关问题,还存在很多盲点,需要我们去进一步探讨。

二、赃物善意取得的制度表达(一)赃物的概念。

赃物作为司法中经常使用的术语,立法没有统一的内涵和外延,一般来说,是指因犯罪而取得的财物,包括犯罪分子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手段获得的财物,国家工作人员所得到的贿赂,以及将赃物变卖所得到的赃款。

浅谈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问题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浅谈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问题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Hozii.Doc 《浅谈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问题: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摘要:,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其他物权的取得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区分说,该说认为应当对赃物
进一步依其性质区分为占有委托物或是占有脱离物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物者将其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
让人,若受让人于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
所有权或是其他物权。

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其他物权的取得两个方面
的内容。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该制度目的在
于保护市场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对于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起着至
关重要的作用。

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看法,从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立法经
验来看对待赃物的做法也是不一致的,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主要存在几种不同的模式。

一是区分说,该说认为应当对赃物进一步依其性质区分为占有委托物或是占有脱离物。

属于占
有脱离物的赃物指的是通过暴力或者秘密窃取等手段违背原权利人的意愿而取得的财物,不适
用善意取得,如盗窃、抢劫而来的赃物。

而对属于占有委托物的赃物即运用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原所有人自愿或者主动交出的财物,适用善意取得,如诈骗而来的赃物等。

.。

浅析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浅析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应用法律的若 干问题 的解释》 规定: “ 行为人将财 物已用于 归还个 人欠款 、 货款或其他经济活动的 , 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 财物 而收取
属恶意取得 , 应当一律予以追缴 ; 如确属善意取得 , 则不再追缴 。 ” 三是没有 明确 , 但却体现 了对 购买盗赃 物的善 意买受人 的利 益给予保护的精神。如 1 9 9 8年 4月最高院《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 案件 中涉及经济犯罪嫌 疑若干 问题 的规定》 规定: “ 单位直 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单位进行走私和其他犯罪 活动所 得财物 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予 以销售 , 买主明知或 应当知道的 ,
浅析盗赃物 的善意取得 问题
何 静
( 广 西教 育 学 院政 治 经 济 系 5 3 0 0 2 3 )
【 摘 要】 盗赃物能否适 用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 物权法》 没有明确规 不同看法。简 而言之 , 有 三种观点 : 否定说 , 折 中说 , 肯定说 。 这三种学说 , 各有其道理 。首先 , 关 于盗赃物 的 内涵 , 目前并 没有一致的表述。物之所 以为赃物, 系 由其取得 方式 决定 的, 物得 因被走私 、 盗窃 、 抢夺 、 侵 占而 成 为 赃 物 。故 盗赃 物 指 的 是 通 过 盗 窃、 抢夺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财物 。而按其本身 的性质 , 可将之分 为两类 : 一 一 类 是 我 国法 律 禁 止 或 限制 在 市 场 上 流 通 之 物 , 如枪 支 、 毒品等 , 该类物 , 即使不是盗赃物 , 也不适用 于善意取得制度 ; 另 一 类是可以在市场上流通之物 , 该类物 , 即使足 盗赃物 , 并依法 不得
的 表现 , 也是其应有之意。
2 .Hale Waihona Puke 2符 合 民 法 的公 平原 则

论我国刑事案件中对赃物的善意取得

论我国刑事案件中对赃物的善意取得

高 人 民法 院 的 有 关 复 函 中 . 1在 有
关 的第 三人 在不 知 道 并 且 事 实 上 通 常 很 难 物 权 的 善 意 取 得 物 权 法 第 一 次 全 面 系 统
知 道 其 来 源 的情 况 下 购 买 或 接 受 该 物 品
1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是 世 界 各 国尤 其 是 大 关 系存 续 期 间 .部 分 共 有 人 擅 自处 分 共 有 体 情 况 由 失 主 和 不 知情 的买 主 分 担 ” 陆法 系 国家 普 遍 采 用 的一 项 重 要 的 物 权 制 财 产 的 . 般 认 定 无 效 但 第 三 人 善 意 、 一 有 ( ) 9 5年 . 安 部 会 同 “ 高 ” 财 2 16 公 两 和
度 谓善 意取 得 . 指 无 权 处 分 他 人 财 产 偿 取 得 该 财 产 的 .应 当 维 护 第 三 人 的合 法 政 部 发 布 的 《 于 没 收 和 处 理 赔 款 赃 物 若 所 是 关 的 占有 人 . 在将 该 财 产转 让 给 第 三 人 以后 . 权 益 . 其 他 共 有 人 的 损 失 . 对 由擅 自处 分 共 干 问 题 的 暂 行规 定 》 中 规 定 : 在 办 案 中已 “ 如果受 让人在取 得财产 时是 出于善意 . 其 有 财 产 的人 赔 偿 ” 一 司法 解 释 虽 然 非 常 经 查 实 被犯 罪分 子 卖 掉 的 赃 物 .应 该 酌 情 这 所 取 得 的物 权 就 受 到 法 律 的保 护 善 意 取 有 限 . 够 完 整 和 科 学 , 也 为 建 立 善 意 取 追 缴 对 买 主 确 实 知 道 是 赃 物 而 购买 的 . 不 但 应 得 制 度 一 般 认 为 源 于 日耳 曼 法 的 “ 以手 护 得 制 度 进 行 了有 益 的 尝试 .打 下 了 一 个 良 将 赃 物无 偿 追 缴 :对 买 主 确 实 不 知 道 是 赃 手 ” 则 . 原 则 的含 义 是 “ 意 与 他 人 以 好 的基 础 原 该 任 占有 者 . 得 向相 对 人 请 求 返 还 外 . 于 第 除 对 物的 . 又找到了失主 的. 而 应该 由 罪 犯 按 原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是指一个人在没有知道该物品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以良善的意图获得了该物品。

这种情况下的善意取得者,有没有权利拥有这个物品呢?如何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对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我国《民法典》对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相对人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他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或者其他不当得利方式所得的财产,原受害人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接受该财产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凭借相对人交付证据,向原受害人加入诉讼。

”可以看出,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并不具备对盗窃物品的所有权,而是处于不当得利的地位。

第二,我国刑法中也对盗窃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将盗窃罪作为财产犯罪的一种。

在我国法律中,盗窃罪是严禁行为,若有人进行盗窃行为,其取得的财物都是非法的。

第三,有些人可能会将盗窃物品买回来或是从他人处“借”来。

在这种情况下,其无论良善的购买或接收,作为盗窃罪的犯罪行为是不得不遵守的法律规定。

即使这个人没有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但如果该物品被认定为盗窃罪所得,其在购买或接收时也是知道物品身份的。

最后,对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应该给予双方保护。

一方面,善意第三人因无过错,且该物品已在善意第三人手中,对其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原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得到保护,而这通常可以通过追溯返还盗窃物品或者其他形式的赔偿来实现。

综上所述,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虽然善意取得的物品被认为是非法的财产,善意第三人并不享有对物品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所以,在购买或借来一项物品时,应该评估物品的合法性,以免遭受经济或道德上的损失。

而在维护原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时,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实现。

通过合法途径追溯返还盗窃物品或赔偿,是最好的措施。

这也是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以及维护自身道德与法律底线的重要体现。

赃款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赃款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赃款赃物是否适⽤善意取得第三⼈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程序中不予追缴。

所以,赃款赃物适⽤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的情形包括: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等。

关于赃款赃物是否适⽤善意取得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赃款赃物是否适⽤善意取得1、赃款赃物适⽤善意取得制度,第三⼈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程序中不予追缴。

2、善意取得的情形如下:(1)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3、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的若⼲规定》第⼗⼀条被执⾏⼈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予追缴:(⼀)第三⼈明知是涉案财物⽽接受的;(⼆)第三⼈⽆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通过⾮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通过其他恶意⽅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程序中不予追缴。

作为原所有⼈的被害⼈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适⽤善意取得制度的事果是所有权的移转。

让与⼈向受让⼈了财产,从受让⼈实际占有该财产时起,受让他就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原所有⼈的权利归于消灭。

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善意的受让⼈的同时,也应保护原所有⼈的利益。

由于让与⼈处分他⼈的财产是⾮法的,因⽽其转让财产获得的⾮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所有⼈。

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仍不⾜以补偿原所有⼈损失,则原所有⼈有权基于侵权⾏为,请求让⼈赔偿损失以弥补不⾜部分。

如果不法让与⼈以⾼于市场的价格与财产,其⾛出财产价值部分之所得,也应返还给所有⼈。

依据《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的若⼲规定》的规定,第三⼈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程序中不予追缴。

浅议善意取得中赃物的适用

浅议善意取得中赃物的适用

浅议善意取得中赃物的适用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

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因此我们试图从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出发,通过分析善意取得的构成,以期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再探讨,并着重对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应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进行阐述。

关键词:善意取得赃物不动产当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商品交易在更加广泛的领域和空间中频繁进行。

从事商品交易的当事人很难知道对方是否对其占有的物品拥有所有权,也很难进行查证。

况且在商机万变的信息时代,在一般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对每一个交易对象的权利是否属实加以查证,不太现实。

如果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财产,而在交易完成后因出让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还所得的财产,这不仅要推翻已形成的财产关系还使当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虑,从而造成当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为了避免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虽然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关于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

关于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

关于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一、赃物善意取得的比较法分析世界多数国家都有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立法例:(一)完全不适用善意取得。

这种立法例以俄罗斯为代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善意占有赃物的受让人不能取得赃物的所有权,且得在原所有人请求返还时无偿返还,即绝对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这种制度是基于所有权绝对保护原则而设计的,认为原所有人之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

但是,这种立法模式在体现所有权绝对保护的同时,却忽视了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是一种过于极端的做法,不利于交易安全。

(二)不适用善意取得,但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的,可以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这种立法例为多数国家所采用,法国和日本民法典都有所规定。

《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规定:“占有物如系盗赃物、遗失物时,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3年内得向占有人要求返还其物,但占有人得向其取得该物之人行使求偿的权利。

”第2280条规定:“现实占有人如其所占有的盗赃物或遗失物系由市场、拍卖或贩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买者,其原所有人仅在偿还占有人所支付价金时,始得请求回复其物。

”《日本民法典》第193条规定:“于前条情形占有物为为盗赃物或遗失物时,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两年内,可以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

”第194条规定:“盗赃及遗失物如系占有人由拍卖处、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类物的商人处善意买受时,受害人或遗失人除非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价金,不得回复其物。

”从这些国家的立法例可以看出,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原所有人可以行使返还请求权。

但法律又对该返还请求权规定了一定的除斥期间,此外,还做出了一些例外规定,即如果赃物系由占有人从拍卖处、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类物的商人处善意买受时,则原所有人必须在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价金后,得回复其物。

这种立法例在保护财产所有权之静的安全的同时,也对物的交易之动的安全给予了适当的保护。

当今多数学者认为此种立法模式是比较合理的。

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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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法》确定下来的制度,但是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却是法学界一直悬而未决的问题,本文从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各国的立法模式探寻我国建立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内涵。

【关键词】赃物;善意取得;以手护手;交易安全一、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目前理论界对善意取得制度起源的通说是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和罗马法的“物在呼唤主人”结合起源说。

罗马法的“物在呼唤主人”是指“任何人不得以大于自己的权利让与他人”、“发现己物,我即收回”,该原则意在强调对所有权人进行绝对的所有权保护,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旦原所有权人的动产被其他人占有,无论该占有是出于何种原因,原所有权人对该动产均具有绝对的追回权利。

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结合起源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在日耳曼法强调信赖占有人权利外观的基础上,增加了罗马法绝对占有中的善意占有因素而形成。

二、各国对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模式(1)完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该模式发源于1766年《特里西安法》,后被德国、丹麦、挪威、阿根廷和前苏联等国采用。

该模式奉行所有权绝对保护主义,即使第三人出于善意占有赃物,但因为赃物本身的属性,第三人不能取得该赃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无偿返还该赃物。

(2)完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该立法模式完全否定了原所有权人对赃物的追及权,基于维护交易安全,其奉行善意第三人所有权绝对保护原则。

即使该动产是占有人盗、抢等不法行为取得,一旦第三人出于善意、支付对价取得,该第三人即享有该赃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权请求第三人予以返还。

该立法模式目前被英美法系国家、意大利、荷兰等广泛采用。

其中最有代表意义的规范是1952年《美国同意商法典》第2403条规定“货物的购买人获得他的转让人过去拥有或过去有权转让的全部所有权,除利益有限的购买人获得与购买利益相当的权利”。

(3)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了更好的维护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也为了保证交易安全,目前各国最普遍的做法是有条件的承认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司法解释与案例解析

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司法解释与案例解析

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司法解释与案例解析在民法领域中,赃物的善意取得是争议较⼤的⼀个问题。

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直存在不同认识。

随着《物权法》出台和物权理论的研究发展,最⾼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亦随之发⽣变化,本⽂试从司法解释和实践案例⾓度进⾏简要梳理。

最⾼法院观点演变1 . 1958年7⽉14⽇,最⾼法院下发 《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其中第⼀条作出规定: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

但如果失主愿⽀付价⾦要回原物时,应当准许。

该条明确承认赃物适⽤善意取得,即买主取得“所有权”。

2 . 1996年12⽉24⽇,最⾼法院下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的解释》,其中第⼗⼀条规定:⾏为⼈将诈骗财物已⽤于归还个⼈⽋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明知是诈骗财物⽽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该条提及“善意取得”不再追缴,⽽不明确买主是否取得“所有权”。

3 . 1998年5⽉8⽇,最⾼法院、最⾼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国家⼯商⾏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其中第⼗⼆条规定:对明知是赃车⽽购买的,应将车辆⽆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百⼀⼗条和第⼀百⼀⼗四条规定进⾏追缴和扣押。

对不明知是赃车⽽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该条既不提及“善意取得”,也不明确买主有“所有权”,只明确结案后可退还买主。

4 . 2014年9⽉1⽇,最⾼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的若⼲规定》第⼗⼀条第⼆款:第三⼈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程序中不予追缴。

作为原所有⼈的被害⼈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该条提及“善意取得”不再追缴,但明确了原所有⼈有另案起诉处理的权利。

理论分歧⼀般认为,善意取得的物应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

浅议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浅议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浅议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旨在协调善意受让人与原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学理上对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存在争议。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一问题也未予明确。

本文认为,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的动态安全,减少交易成本,实现物效益的最大化,盗赃物应该有条件的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盗赃物;构成要件;回复请求权;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了他物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时,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同属于占有脱离物的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争议,并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

在理论届对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也一直存在着分歧。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也应允许盗赃物在一定的限制条件内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盗赃物的界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盗赃物是指非基于原权利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

所谓“盗赃”,指通过使用法律禁止的私力,侵夺原占有人的占有而取得占有的动产。

通过欺诈或胁迫手段而移转占有的动产即使属于赃物,也不属于盗赃,[1]可善意取得。

我们可以把盗赃物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作为普通商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物;另一类则是我国限制或禁止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物,即法律上限制或禁止流通的物,如枪支、淫秽物品等,这些物品即使不是盗赃物,也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完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显然,只有是民法意义上的自由流通物成为盗赃物时,对其能否适用善意取得才有争议。

三、关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一)盗赃物善意取得适用理论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于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不同的立场,大致可分为三种观点: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

1.否定说否定说认为,盗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完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该制度只适用于占有委托物的场合。

论我国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阶段 。
中图分类 号 : 9 3 D 2. 2 引司考 案例 : 赃物 是否 适用 善意 取得 提
文章编 号 : 0 90 9 (01) 10 50 10 .5 22 0 1.3 —2


甲市 A有 古画一 幅非 常珍 惜 , 藏于 家 中。某 天 B潜 入 A 家 将 古画 盗走 , 发现 古 画不 见后便 向公安机 关报 了案 。B将 该 A 幅古 画委托 乙市 某拍 卖公 司 公开拍卖 。丙市 C是 一个 酉 爱 珍 藏 告
物 是指 盗赃物 、 失物或 者 因其他 原 丢 失之物 。 遗 即使所 有杈 人 担 丁过 大的注 意义 务, 即使 购买动产 买受 人 也要审查 处分人 是否 为 问接 占有 的情 彤 下 , 某种 原因 丢失物 , 因 对该 丢 失物也 同 } 不 有 处分 权 , 羊 不利于 市场 交 易的便 利进 行 , 害 了物的 正常流 通 。 妨 适用 善意取 得 。 该 条同时 定 了金 钱、 但 无记 名 债券 以及通 过拍 卖 市场 转让 的物 , 适用 善 意取 得 。 3 肯定 说 。该 说认 为我 国 《 杈法 》 . 物 没有 在第 l7 O 条 定对 于赃 物善 意取得 的限制 . 对于赃 物 而言, 依第 l6条的规 那么 就将 0
古画 的行家 , 在拍 卖会 竞买 到 该幅古 画 }若珍 宝 , 见 并常 向来 家 中
拜访 的友 人展 示 。后 来 A 听朋 友说 c有一 幅古 画 , 欣 然前 住 便
1 折 中说 。 . 该说 认为对 于 善意购 买赃 物 的第三 人 , 当适 用 应
鉴赏 ,发 现 该古画 正是 自己{ 盗 的那 副古 画 。于 是 A 要求 公安 善意 取 得制度 为 原则 , 以公平 原则 补充 原所 有权人 利益 。 皮 辅 与 机 关 向 C追回 古画 。c不 同意将 占画 给 A。 我 国 《 权法》 16条规 定 了无权 处分 人处 分动 产或 者不 物 第 0 动产, 受让 人取 得受 让物 必须 同时满 足 的条件 足 : . 让人受 让 I受

有关赃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

有关赃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

有关赃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民法中一项重要财产制度,是在承认财产所有权的安全为法律保护财产秩序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法定场合下以牺牲所有权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安全的一项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一项古老的制度,该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增长社会物质财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特别是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

传统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占有委托物,而不适用于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

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尽相同。

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赃物能否善意取得”这一问题,普遍认为赃物一般不可善意取得,但有例外,并在各自民法中对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做了规定。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对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这个最为敏感的问题却没有做出规定。

笔者认为在制定《物权法》相关解释及未来修订《物权法》时应当对这一问题加以考虑。

一、赃物的涵义(一)赃物的概念赃物作为司法及社会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在我国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目前通常有三种解释:第一,如《新华字典》所注,乃是“因犯罪而取得的财物。

包括犯罪分子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手段所获得的财物,国家工作人员所得的贿赂,以及将赃物变卖所得的赃款等。

”第二,由《刑法》第64条规定可以直接推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第三,结合《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得“行为人通过非法活动所取得的一切财物”,该解释与上两种观点项比较,它对赃物的定义外延更宽,它不仅指犯罪行为非法所得,也包括不构成犯罪的违法所得。

但其非法活动的外延又过于宽泛。

以上三种解释基本包括了司法实践中所称之赃物,且有一个共同点,既获得手段为违法犯罪行为。

(二)赃物的分类赃物按其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在市场流通的物,如毒品,枪支。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作者:林清来源:《大东方》2015年第08期一、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在所有权保护以及安全交易领域一项重要的制度。

我国学界通说认为,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部分不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如果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支付了同等代价,则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根据若干的民事特别法和司法解释则设有和可推导出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规定。

如《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去的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除外。

以及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等。

二、盗赃物的定性一般来说,是指因犯罪而取得的财物,包括犯罪分子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手段获得的财物,国家工作人员所得到的贿赂,以及将赃物变卖所得到的赃款。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解释,盗赃物是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所取得的一切财物。

三、我国刑事司法对善意第三人占有盗赃物的处理方式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涉及到对赃物处理的法律条款分别有:(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5、86、87条;(以下简称《程序规定》)(2)公安部会同“两高”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6条;(以下简称《暂行规定》)(3)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4)“两高”、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2条;(5)《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和第114条;(6)《票据法》第12条。

通过阅读以上相关条文,可以发现,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但在这一制度的认识上确实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相关规定也越来越倾向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区域治理法治现代化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理解与适用魏芊芊江苏大学,江苏 镇江 212013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行,使得我国经济蓬勃发展起来,由于少了形式上的束缚,无论是交易数量还是交易类型都在迅速增加,物品流通速度大大提高,尤其是像手机、电脑这种更新换代极快的的电子物品流通率极高。

由于需求的不同,各种二手商品也逐渐走红,但是现实生活中充斥着相当一部分以不法手段获得的商品,买家通常无法鉴别出商品是否赃物,进而购买,当赃物被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后,善意第三人能否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该财物的所有权?若是日后原权利人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买家的权利该如何保护?这就涉及到赃物善意取得的问题,本文基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旨在探讨赃物善意取得背后的价值。

关键词:善意取得;赃物;折中适用;市场秩序;公平原则一、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善意取得,指当无处分权人转让他人所有的财产时,如果第三人出于善意,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实际占有了该财产,就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制度。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并规定了构成善意取得的三个必备要件:一是受让人善意;二是以合理价格转让;三是完成登记或给付[1]。

二、赃物的界定与分类赃物与遗失物不同于其他物,尤其是在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方面,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总的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第一百零七条单独规定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适用,但是对赃物的善意取得并没有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这就使得实践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出现。

要讨论赃物能不能适用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首先要对赃物的概念进行一个明确的界定[2]。

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对赃物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要明晰赃物的概念,首先应当对赃物的范围进行界定,赃物不仅包括以盗窃、抢劫等激烈手段获得的他人之物,也包括以诈骗、侵占等平和方式获得的他人之物。

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回复请求权

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回复请求权

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回复请求权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回复请求权的法律问题。

赃物,即犯罪所得的财物,其处理与归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备受关注。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在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且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并完成了相关的公示程序。

而回复请求权,则是指原权利人对于被无权处分人转让的财产,向受让人请求返还的权利。

本文首先将对赃物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进行梳理和分析。

在此基础上,探讨赃物善意取得与回复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以及两者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剖析,本文将进一步揭示赃物善意取得及其回复请求权的实际操作问题,包括如何平衡原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如何保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

本文还将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和学说,对赃物善意取得及其回复请求权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入探讨。

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进行比较分析,本文旨在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借鉴和参考。

本文还将对未来赃物善意取得及其回复请求权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以期为我国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赃物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赃物的善意取得,是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非法转让人处取得赃物的行为。

这一法律现象的理论基础主要源自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和刑法中关于赃物处理的规定。

善意取得制度认为,当善意受让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不动产或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并且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同时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那么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这一制度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赃物处理方面,刑法规定,对于不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不构成犯罪。

这一规定为赃物的善意取得提供了刑法上的依据。

然而,由于赃物的特殊性质,赃物的善意取得在民法上一直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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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赃物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非常重要制度,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学界的看法不尽相同。

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物权法》应该规定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样才能合理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同时也能保护市场的交易安全,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标签:赃物;善意取得;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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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赃物善意取得概述
(1)赃物的界定。

本文所研究的赃物善意取得中的“赃物”与民法通常提及的“盗赃”是不同的。

“所谓盗赃,谓抢夺、强盗或窃盗之赃物,但诈欺罪或侵占罪之标的物,不包含在内。

”我国大陆地区的学者认为盗赃物是包含于赃物这一种类物之中的。

如我国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认为:“赃物不仅包括盗赃物,还包括因被抢夺、侵占等犯罪手段所取得的赃物。

”而且我国大陆地区的立法均认为盗窃、抢夺、抢劫所得的财物只是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赃物的一种,并不另外单独规定盗赃物。

据此本文所谓“赃物”是指违法犯罪行为所得的一切财物。

(2)善意取得的概念。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的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质在于保护民事流动中交易的安全。

近现代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过程就是现代社会对于交易的流转的需求和财产稳定性的需要的矛盾的利益平衡过程。

(3)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现状。

新出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虽详细的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就赃物是否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并未作出规定。

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学界对此有几种观点:一是按照举轻以明重的解释规定,遗失物尚且不能适用善意取得,赃物就更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是赃物可以直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通常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物权法》并没有对赃物作出特别规定,因而赃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是认为法律既然没有规定赃物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属于明知的法律漏洞,需要在以后加以完善,而不能由此推出赃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笔者认为,应当以法律明确规定的形式确立赃物善意取得制度。

2 赃物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
动产善意取得应当得到一体化的整合,它不能仅适用于动产中的某一部分,而让另一部分在法律的门外徘徊,应该把动产放在一个平等的地位。

现在的善意取得之动产化其实有其名无其实,交易过程中,人们为了交易的安全不得不牺牲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考虑或查证财产的权利瑕疵问题。

从善意取得的价值来考量,赃物和遗失物、漂流物一样,作为占有脱离物都不是出于动产所有人的意思而转让的,一些人认为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能会伤害人们的法律情感,有害于社会,其实完全没有这个必要。

众多西方、欧美国家采用脏物有条件或无条件取得制度,并没有出现上述情况的发生。

赃物也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理由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安排是一个目标,都是为物权变动交易提供一个法律保障,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取得。

而且他们都是采用推定和抑制的法律技术,把有权的权利人视为无权,把无权的权利人视为有权,即存在交易的第三人,而且第三人信赖不动产登记或动产占有形式的情况下,法律根据权利推定,抑制这些形式所表证的物权具有真实性。

这样真正的权利人反而变成非权利人,而真正的非权利人却成为权利人。

其次,物权变动交易应该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物权交易依据标的物的形态可以分为动产物权交易与不动产物权交易,动产物权的交易以交付或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交易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在动产中包括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所谓“委托物”是指根据原权利人的意思而为他人所占有的物,主要包括因租赁、借用、承揽、保管等合同而交付他方占有的动产;所谓“脱离物”是指非基于原权利人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包括盗赃物、遗失物、遗忘物和误取物等。

我国大陆立法中对脱离物进行拆开,有的脱离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的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对善意取得制度的人为割裂,物权中的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应该具有同等性,不能因为交易对象的不同而有差异。

如果绝对采取赃物的善意取得不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如果权利形式的法律效力因为受制于交易对象的不同而有区别,就会产生同等性质的交易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那么,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就不能同等的受到保护,就有悖于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

比如,根据“动产善意取得理论”两夫妻基于对动产占有的信赖,同时在手机超市购买了两个一种型号的MP4,而其中一个是赃物,那么这两个兄弟基于善意取得理论,其中一人可以得到MP4的所有权而另一个却不能取得其购买的MP4,这种性质的信赖利益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的情形,完全没有足够的依据和理由。

3 构建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效率、公平、秩序”是其内在要求。

在最快速度、最大限度追求经济利益,创造并积累社会财富的过程中,对合理交易行为结果预期的确定性,稳定的财产流转关系,是市场主体亦即不特定社会民众的强烈愿望和需要。

国家应大力促进和保护商品流通及交易,并竭力维护市场自由和秩序。

正如前文所论述的理由笔者认为我国应明确立法规定使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在利益与公益的冲突中,以牺牲所有权人的权益代价换取市场交易的安全。

如果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那么赃物善意取得势必成为恶意受让人、故意收购赃物人逃避法律制裁的“护身符”,使得他们对收购赃物的行为有恃无恐。

因此,必须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予以严格的设定。

善意取得制度以主观善意为条件,该主观条件决定了对第三人的利益是否予保护。

但是人的内在主观善恶,很难为外界人所知晓,只能通过其外部行为加以推测。

因此,在判断受让人取得赃物的是主观是否为善意,其核心在于主客观相统一,即主观“善意”和“取得方式”的统一。

所以,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应对“善意”和“取得方式”予以严格的界定。

(1)主观认识。

即受让人主观明知或应知交易物品物权权利有瑕疵。

如果转让人明确告诉受让人物品来源非法,或者依一般人的认知程度受让人在多种因素下应该认知交易不正常,但仍然进行交易的,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对善意受让人的保护是出于公平诚信原则,应基于受让人的“无辜”。

(2)客观行为。

转让人、受让人之间的交易行为必须正当合理,符合一般的社会价值判断和习惯。

第一,交易价格应合理。

价格明显高于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习惯交易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就应认定为非善意。

第二,交易存在可疑点。

包括交易时间、空间异常,如在清晨或黄昏,在路边或车站等非正常的交易场所;让与人行为可疑,躲躲藏藏,不敢公开交易;交易程序可疑,转让人、受让人故意增加或减少交易环节,掩盖交易程序,受让人拒不提供让与人、交易情况、物品来源等;交易的方式明显与交易习惯不符等等。

在这些情况下,可以认定受让人应知该物品物权权利具有瑕疵,其主观并非善意。

第三,缺少恰当的后续行为。

在正常的交易情况下,受让人交易后一般应有连贯、正常的后续行为。

如其缺少连续、正常的后续行为,可推定为其主观非善意。

如倘若购买物品后,受让人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公开使用,或即使公开使用但故意虚构物品来源和交易过程等。

(3)主体情况。

第一,转让人、受让人自身情况。

转让人身份、行为可疑,转让物与其身份不相适应的,如衣衫褴褛的男人手持女式珠宝销售,应推定为恶意。

第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

依受让人对转让人的熟悉和了解程度,能轻易识破其转让可能为非法转让的为恶意,反之为善意。

如受让人与转让人关系密切,明知以其身份不能持有一些与其身份不符的物品,仍购买的,则可以推定为恶意。

第三,特定的受让人应负有较高的义务。

其一,负有权利瑕疵甄别义务的受让人。

受让人由于职业上或特殊情况的规定,对权利转让人持有物物权权利归属负有法定了解义务而未予以了解的,不能认定其为善意。

(4)物品情况。

第一,赃物的性质。

应为合法流通物。

如系国家法令禁止或限制在市场上流通的物,如毒品、枪支、假钞等,即便不是赃物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赃物的物理特征。

赃物的外在特征,与其用途、功能相应的物理特征是否变化,可以作为认定受让人知情是赃物的一个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侵财犯罪行为人为避人耳目,往往将赃物拆整为零,改头换面进行销售。

如车辆
被改色,成材金属被融为废旧金属等。

第三,赃物的公开程度。

赃物被公告或通缉的,如在公告或通缉的范围内应知而不知或未知来购买赃物,属恶意购赃,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参考文献
[1]陈华彬.物权法原理[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
[2]韩松,姜战军,张翔.物权法所有权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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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6]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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