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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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级开发区享有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政策内容均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对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注册的企业,请参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促进体系》中相应优惠政策规定。
备注:
(1) 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2) "两免三减半":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税率7.5%);
(3) 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
(4) "五免五减半": 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以优惠条件提供资金设备,或者转让先进技术的,经批准还可以给予更多的减税、免税优惠;
(6) 指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股息、红利;
(7) 本表分得利润再投资退税税率系指: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将从开发区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再兴办新企业;
(8)若上述投资投入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