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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 商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 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 包装方式。
4.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 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1)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 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 ,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 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 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 业地交付标的物。
合同生效要件
1、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国家利
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4 、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包括办理
法定的登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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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 的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不确定,而 需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包括 :
合同无效的法律适用原则
典型案例: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北京德法利科 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2008〕民提字第61号)。
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 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因此,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不应以行政规章的规定 为认定依据。但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而相关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保 护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其规定,若违反其效力性 禁止性规定,可以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 、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 3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三)合同无效的种类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人利益的;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法总则: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 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 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 地履行)
5.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
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6.对标的物的权利瑕疵负担保义务。
所谓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所负担的第三人的 合法权利。而权利瑕疵担保则是指出卖人不能就买 卖的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但买受人订立 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 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上述义务。
三、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指已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 人的法律约束力。可分为:
(一)有效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三)无效的合同 (四)可撤销的合同。
(一) 有效的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起产生法律效 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凡是合法的合同即是有效的合同。 合法的合同要件: 主体合法(有主体资格和相应行为能力) 标的合法(禁止流通物不可作为标的) 内容合法(双方权利义务公平、不违法) 形式与程序合法(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1.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卖方的 标的物所有权因出卖而消灭,买方对于标的 物的所有权因买受而发生。
2.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 同。如果买受人接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不给 付价款,则不同于买卖合同。而价款必须是 一定数量的货币,不是其他物或者劳务,( 区别与赠与合同、易货合同)

(四)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 理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已签订的合 同,使合同从起始归于无效。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相似,其结果都是合同 无效,但两者无效的原因不同。可撤销的合同 基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1 、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 2 、合同内容显失公平; 3 、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主要内容
第一章 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章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签订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及风险防范
第一章 买卖合同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交付财产取 得价款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接受财产支付 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
3.买卖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就 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合同即告成 立。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 须经鉴证、公证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如房屋 买卖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通常 也认为是诺成合同。
5.是不要式合同。但在法律有特殊规定 的除外
第二章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 付。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 同的约定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使标的物置 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不将标的物转移给买 受人,只将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有关凭证交付 给买受人,以替代标的物的交付。(提货单)
2.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 和资料。(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 明书、产品检疫书、发票、保修单、保险单等 )这些是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办理报关 等法律手续,向出卖人、承运人及有关部门行 使赔偿请求权、检修权的重要证据。
3.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交付期间 可以是具体的日期,也可以是一段期间。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 达成协议的,出卖人可以随时交付标的物,买 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但应 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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