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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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实施细则

1 基本要求

1.1规范内容的界定

1.1.1工程项目是指公司组织开展的基本建设、技措技改和维护维修(含大修理)等工程项目。

1.1.2工程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委托审计)是指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查证行为。包括工程预(结)算审计、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专项审计等。其中公司审计部可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对其财务收支、工程造价、建设管理等方面实施专项审计。

1.2工程项目委托审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1.3工程项目委托审计由公司审计部在工程项目审计管理权限内(包含总部委托企业开展的限额以上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在建审计),统一进行归口管理,负责工程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业务的组织实施。

2 职责

2.1 审计部负责公司工程项目委托审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并对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

3 中介机构管理

3.1审计部通过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对中介机构实行统一管理。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必须经审计部及各单位审计部门推

荐,并通过审计部组织的“相关业务能力、执业信用、业绩、资质等级”等方面的入库考核测评。

3.2接受委托承担限额以上工程项目审计的受托中介机构必须在中介机构备选库内(依法必须以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中介机构的除外)。承担工程项目预(结)算审计、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及在建审计等任务的中介机构,应优先从备选库内选择。

3.3受托中介机构必须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公司保密管理制度》以及内部审计规范要求,向公司进行“三承诺”,即接受安全教育承诺、审计项目内容保密承诺、审计全程廉洁自律承诺,并签订相应承诺书。

3.4公司审计部应按照中介机构入库考评要求,定期对受托开展公司工程项目审计的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审计成效、廉洁从业等方面的考核测评,随时清除存在舞弊现象和审计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中介机构,并将考评结果向审计部反馈,建议对已入库的中介机构进行合理调整。

4 委托审计程序与方法

工程项目委托审计工作程序如下:编制审批工程项目委托审计计划、确定受托审计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书、下达委托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办理工程结算业务流转或下达审计决定。

4.1工程项目委托审计,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以及委托审计权限,结合公司实际,在综合平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的基础上,合理编制工程项目委托审计计划方案,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对未列入年度委托审计计划但需要增加委托审计的工

程项目,由审计部提出单项委托审计申请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4.2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工程项目委托审计计划,按照公司合同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选择确定拟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并发出委托审计书。受托中介机构原则上采取邀请招标或议标的方式确定(委托审计费用预计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

4.3审计部和受托中介机构就工程项目委托审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后,由公司与中介机构签订工程项目委托审计合同,明确委托审计的内容、范围、完成时间、质量要求、审计费用、双方责任义务等。

4.3.1委托审计合同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要求管理。

4.3.2委托审计合同按照维护维修项目、基本建设及技措技改项目、隐患治理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审计项目等不同类别,须由各类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签。

4.4委托审计合同签订后,由审计部下达委托审计通知书,将受托中介机构及审计的目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要求通知被审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4.5受托中介机构按照委托审计合同要求,对工程项目实施审计,工程预(结)算审计报告须提供施工承包商签章的工程预(结)算审核确认表,其他委托审计项目形成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向审计部提交审计报告及有关材料。

4.6审计部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以及审计规范要求,根据经审定的审计报告,及时办理相关业务。对工程项目预(结)算委托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及时办理预(结)算资料的流转;对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专项审计、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委托审计项目,核实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后,向被审计工

程项目有关单位下达审计决定。

5 委托审计双方责任与权利

5.1审计部按照委托审计合同约定向受托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协调办理中介机构人员生产区临时出入证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等事宜,配合处理审计过程中的相关事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5.2审计部按照合同约定对委托审计项目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并在审计结束后对委托审计项目进行验收。对事实不清、查证资料不全和未达到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应责成受托中介机构限期进行重审直至达到合同约定,并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5.3受托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保证足够的审计人员,参与审计的中介机构人员应完全满足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要求。受托中介机构在完成受托审计业务时,有权向委托方按照合同条款要求,申请办理审计费用的结算。

5.4受托中介机构应按照《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完成工程项目审计内容,履行内部审计所要求的审计程序。

5.5受托中介机构应对其受托实施的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负责,经审计的项目不得有重要审计环节和重大问题遗漏。

5.6审计实施过程中,受托中介机构如与工程承包商就工程造价结算方面的问题产生意见分歧,应及时与施工承包商进行沟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调一致,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公司审计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争议事项进行复查,确认工程项目结算审定额,同时,根据审计复查结果对施工承包商、中介机构进行相应考核。

6 委托审计费用

6.1委托审计费用按照“投标报价、方案制定、价格确认”三步走原则确定。

a) 受邀中介机构就受托审计费用进行投标报价;

b) 审计部参照省物价部门规定,结合投标报价情况提出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结算方案;

c) 由公司确定最终审计费用结算方案。

6.2 委托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部根据受托中介机构履行合同情况,按照审计费用结算方案标准计算审计费用并出具委托审计费用结算单。受托中介机构凭此结算单和委托审计合同,按照公司费用结算程序进行逐级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其中,费用性支出建设项目委托审计费用,在公司年度管理费预算中列支;资本性支出建设项目的委托审计费用在工程项目待摊投资中列支。

6.3因委托审计范围、内容等变化,需增减审计费用的,按照合同变更程序,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协商确定。为保证委托审计工作质量,除工程项目预(结)算审计外,其余委托审计项目在办理审计费用支付时应预留10%的质保金,1年后审计项目无质量问题时返还。工程项目预(结)算委托审计费用按季度考核结算,如受托中介机构因审计工作质量问题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存在其他违约事项,其应承担的赔偿资金从其当期或下期审计费用中扣除,不足部分受托中介机构仍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7 监督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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