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试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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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合作,促进上海地区福费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以及市场上通行的做法,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同业间福费廷交易实施名单管理制。公会会员单位和福费廷公司应当通过向公会提交《加入承诺函》(见附件1)成为参与成员单位。各参与成员单位开展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办理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时,各参与成员单位需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并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三反要求开办该项业务。

第二章释义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包括二级市场买入业务和二级市场转卖业务。

二级市场买入业务是指银行向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持有到期后向债务人索偿。

二级市场转卖业务是指在二级市场中,银行作为卖出银行,将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同时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向银行无追索权贴现债权并付款,成为未到期债权持有人。转卖后需告知承兑/承付/保付人。对于多次转卖的业务,由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双方银行在相应的协议/要约中另行约定。

即时转卖是指银行在一级市场买入债权的同时将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

存量(或延期)转卖是指银行在一级市场买入债权并自行持有一段时间后,将未到期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卖出银行在收妥买入行或福费廷公司付款的当天结清银行融资款项。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主要包括国际福费廷业务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的转卖。

国际福费廷业务是指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因跨境交易项下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通常该债权已由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是指在国内可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转入行在收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从转卖申请行处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各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可接受的债权形式包括:

(一)信用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承兑、议付及延期付款信用证;

(二)汇票;

(三)本票;

(四)有付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担保的债权;

(五)已投保信用险的债务人为金融机构的债权;

(六)其他可接受的债权工具。

对于除信用证以外的债权形式的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由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双方银行在相应的协议/要约中另行约定。

上述债权形式所称:

“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单据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承付”是指(1)如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2)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保付”是指在进口代收结算方式下,银行应客户申请,担保其将履行在进口代收项下的付款责任。

“汇票”是指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指签发人签发的、承诺见票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付款保函”、“备用信用证”是指根据UCP600、ISP98、URDG758等国际惯例开立的付款保函和/或备用信用证。

第七条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的相关当事人:

(一)债务人是指信用证(含备用信用证)、保函和票据的付款义务人。

(二)买入行(债权人)是指信用证(含备用信用证)、保函和票据的一手和/或二手的买入行或福费廷公司。

(三)转卖申请行是指福费廷一级市场的买入行,拟在二级市场上将该福费廷资产转卖的银行。

(四)客户是指转卖申请行/一级市场买入行的客户,其在福费廷一级市场将未到期债权转让于转卖申请行/一级市场买入行。

(五)福费廷公司是指可在市场上参与一级和二级市场的福费廷交易的福费廷公司。

第三章业务授信及授权管理

第八条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中买入行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国别风险、地区风险,须占用债务人授信额度。福费廷业务的债务人通常为金融机构,须占用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纳入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逐步建立完善对准入的金融机构名单制管理。

第九条各参与成员单位开展二级市场业务需得到其总行机构或上级机构的有效授权。

第四章二级市场买卖业务

第十条买入行买断的债权,可以持有至到期日,也可以根据需要,在买入当时或持有一段时间后,将未到期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

第十一条在办理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前,转卖申请行负责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记录,严格审核单据,确保交易背景和债权的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二级市场转卖业务模式分为即时转卖和存量(或延期)转卖,包括国际福费廷转卖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转卖。

第十三条即时转卖业务处理程序(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询价机制:转卖申请行向各参与成员单位(指定邮箱)提出转卖申请。各参与成员单位在收悉邮件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转卖行根据回复自行选择和联络。

(二)转卖申请行根据回复,立即将信用证、承兑电及证下相关单据等的复印件发送买入行。

(三)转卖申请行与买入行签署单笔转卖协议《同业间福费廷单笔协议/要约》(附件2)。

(四)转卖申请行按照单笔转卖协议的要求办理转卖手续。

转卖申请行需通过加押电文形式《LETTER OF ACCEPTANCE AND ASSIGNMENT》(附件3)对买入行的转卖要约做出承诺,由此将债权转让给买入行,并根据买入行的要求,将债权转让事实通过《NOTICE OF ASSIGNMENT》(附件4)发送至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到期将款项直接支付买入行。

(五)买入行在收到《LETTER OF ACCEPTANCE AND ASSIGNMENT》的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之前,将债权转让款项划付至转卖银行指定账户。转卖申请行收到买入行的付款后,并完成相应会计处理,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福费廷存量转卖业务程序参照即时转卖业务程序。在收到买入行或福费廷公司付款后,立即结清银行融资款项。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买入行在福费廷买入业务项下保留对转卖申请行的追索权(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买入行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偿付;

(二)客户或转卖申请行有欺诈行为或出售给买入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

(三)客户或转卖申请行发生违约、未履行与买入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

(四)福费廷业务项下基础合同中卖方未正常履约等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到期履行付款责任。

第十六条对已转卖的福费廷业务,未经买入行同意,转卖申请行不得擅自接受债务人或客户提出的变更付款期限、变更债权金额或币种、变更付款方式等要求。

第十七条已转卖的福费廷业务到期后,如转卖申请行收到债务人的付款,须在起息日当日将款项原币、全额转付至买入行,以免承担迟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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