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外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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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外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我院编制外劳动用工工作, 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及有关规定, 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编制外岗位是学院根据需要设置的一些临时性、 辅助性的岗位。 临时岗 位招用的人员称为编制外用工。
二、用工基本原则
(一)精简、高效,控制用工数量,节约办学成本;
(二)先审批、后用工,严禁擅自用工;
(三)规范用工,合同(协议)管理;
(四)编外人员的聘用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编制外岗位设置与用工计划审批
(一)对满编单位,原则上不予设置编制外岗位;对缺编单位,允许设置不 超过缺编数的临时岗位。
(二)用工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临时岗位。 凡适合设置非全日制用 工岗位的,不得设置全日制用工岗位。
(三)临时岗位的用工计划学院每年审批一次。 用工单位于每学年初向学院 提出申请,包括用工数量、用工理由、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等。由人事处报学院 研究审批后,下达用人单位次年的用工计划。
四、编制外人员的招聘
(一)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应聘学院机关、教辅部门或具有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具有
大专及以上学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年龄(一般)在国家法定的劳动年龄之内,男性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 女性不超过 60 周岁,具有民事行为和劳动能力。
4、被聘用人员必须经学院医务所组织体检确认身体健康,身体条件符合受 聘岗位用工要求(特殊工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自理) 。
应聘人员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及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或户籍证明、近期一寸照片 1 张;
2、待业人员的就业登记证或就业服务证或前工作单位解除合同证明,或单 位内退(下岗)人员的劳动保障卡和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现仍将继续承担缴 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并同意用工证明, 或退休人员的退休证, 或兼职人员的工作 证;
3、本人简历以及所从事工作岗位相应的技术证书和学历证书;
(四)招聘程序
1、人事处发布招聘信息;
1、
历。
2、
审核应聘材料; 用人单位和人事处组织考核面试; 确定拟聘人选,填写录用审批表; 签订合同(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五、用工类型 1、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 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 超过 4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24小时的用工形式。双方不约定试用期; 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必须有考勤记录。
2、协议用工 招用不具备建立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全日制用工人员签订工作协议。
(一)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退休人员;
(三)外单位在我校兼职的人员;
(四)外单位内退或下岗, 原单位仍将继续为其承担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用的人员;
六、合同(协议)的签订、终止和解除 (一)招用编制外人员,必须签订合同(协议) ,禁止“口头”用工。具备 与建立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二)合同应当在用工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 对新录用的人员, 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之内,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三)不得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签订合同。
(四)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劳动合同即行 终止。合同到期终止, 用人单位必须在合同到期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本人,同时书面通知人事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7、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9、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 以与劳动2、
3、
4、
5、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使劳
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
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者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学院提供统一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文本,各聘用部门不得擅自修改,如需修改必须经人事处审核备案。
(八)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到期,用人单位有用工指标仍需继续留用的,经批准同意,用人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征得本人书面同意,可办理续聘等相关手续,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七、工资与待遇
(一)编制外人员工资及待遇严格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工资不得低于徐州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时、足额兑现各项工资待遇,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其它福利待遇视学院财力状况而定。
(二)编制外人员工资,由人事处按学院制定的工资标准统一支付,不调
聘期内整工资。
八、其他事项(一)编制外人员应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学院的利益,保证学院的知识产权及各种有形、无形资产不受损失。自觉接受学院及聘用单位的管理,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自离岗。
(二)编制外人员可以申请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组织和党员组织生活。
(四)编制外人员享受国家的法定节假日,不享受学院的寒、暑假,用人部门可以根据工作情况安排轮休。
(五)编制外人员与用人部门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本办法未明确的事宜或与上级文件发生冲突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七)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临时岗位人员的招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