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外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本单位编外用工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编外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兼职人员等。

三、编外人员的招聘1、招聘原则编外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岗位需求和任职条件进行。

2、招聘程序(1)提出招聘需求: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编外人员招聘需求,明确招聘岗位、职责、人数、任职条件等。

(2)制定招聘方案: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招聘需求,制定招聘方案,包括招聘渠道、招聘流程、考核方式等。

(3)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合适的渠道发布招聘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清晰。

(4)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聘人员按照要求提交报名材料,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考核环节。

(5)考核:根据招聘岗位的特点,采取笔试、面试、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考核,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综合素质等。

(6)体检: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录用:经考核、体检合格的人员,按照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四、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的签订编外人员录用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

2、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3、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劳动合同的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劳动合同的解除:双方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并提前通知劳动者。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劳动合同终止。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和加强编外用工管理,确保用工安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对编外用工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派遣工、临时工、劳务工等。

1.3 编外用工是指按照劳动者与用工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由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企业从事工作。

第二章编外用工的申请与审批2.1 用工企业需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编外用工申请,包括用工数量、工种需求等相关信息。

人力资源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和派遣任务分配。

2.2 编外用工数量不得超过本公司一定比例的正式员工总数,并根据用工企业的实际需求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2.3 用工企业收到人力资源部门的派遣通知后,应及时为编外用工提供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编外用工的合同管理3.1 用工企业应与编外用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薪酬福利、工作时间、休假规定等。

3.2 劳动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关于用工期限、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

3.3 用工企业需及时将劳动合同报送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并在合同期满前及时与编外用工进行续签或解除,确保用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四章编外用工的劳动保护4.1 用工企业需将编外用工视为正式员工一样,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工伤保险、工资支付、劳动纠纷处理等。

4.2 用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编外用工的工伤事故,并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

4.3 用工企业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合理安排编外用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编外用工的薪酬福利5.1 用工企业应按照相关薪酬政策,向编外用工支付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5.2 编外用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当不低于同岗位正式员工的水平,并按时足额支付。

5.3 用工企业需建立健全工资核算和支付制度,确保编外用工的工资计算准确,支付及时。

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

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

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外用工(以下简称劳务工)在现代企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工作对于企业的生产和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劳务工,确保劳动权益的保护以及提高工作效率,企业需要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外用工管理办法。

本文将分别从合同签订、安全保障、薪酬制度和培训发展等方面探讨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所需注意的内容。

一、合同签订劳务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需要通过合同进行明确和约束。

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工作内容:具体明确劳务工的工作职责、岗位要求以及工作时间等,以避免产生工作范围模糊不清的问题。

2.注重权益保障:合同中应明确劳务工的基本权益,包括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约定解除条件:在合同中规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以预防可能出现的纠纷情况。

二、安全保障为了保障劳务工的人身安全以及避免工作中的事故和伤害,企业应加强以下方面的管理:1.工作场所安全:确保工作场所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如防火安全、电气安全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劳动保护用品:为劳务工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服等,并对其进行使用培训。

3.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对突发事故或紧急情况的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

三、薪酬制度薪酬制度的合理设置不仅可以激发劳务工的工作积极性,还能够提高工作效率。

以下是建立科学薪酬制度的几个关键点:1.岗位评估:对劳务工从事的岗位进行评估,确定不同岗位的薪酬水平,以使薪酬制度更加公正和合理。

2.绩效考核: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表现给予奖励或调整薪酬,激励劳务工的积极性。

3.透明公示:公开薪酬制度,使劳务工对薪酬分配有明确的认知,增强其对薪酬制度的信任感。

四、培训发展为劳务工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是企业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重要手段。

以下是培训发展的几个关键要素:1.新员工培训:为刚刚加入企业的劳务工提供基础知识和工作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更快地适应工作环境。

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通用15篇)

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通用15篇)

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通用15篇)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篇1一、学校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服从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保质保量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

二、遵守学校,按时出勤,有事提前请假,主动与主管领导联系作好工作安排。

缺勤天数工资按规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无故旷工者双倍扣除当日工资。

三、来校工作半年以后,可享受(不含教育局规定发放的补贴)因工作需要利用休息时间加班,学校发给加班补助,特殊工种可发放一定的劳保用品。

四、各类临时工,因工作性质不同,按各岗位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作息。

寒暑假原则上无休假,安排值班。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安排休息。

五、聘用期间,若本人因病住院,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六、凡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经济损失的,学校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赔偿损失,直至辞退。

七、学校因工作变动需要辞退者,工作十年以上补发一个月工资。

自动离职者,无论工作年限长短,学校不发任何补助。

八、每年年终,凡工作成绩显著、本人表现突出、受到师生一致好评,学校给予适当奖励。

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机关的人事管理,保障临时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办事处聘用的非占编工作人员。

第二章聘用和辞退第三条党政办公室负责各部门临时工用人计划的申报,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各部门拟聘临时工的岗位职数。

第四条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辞退。

1、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十天的;2、组织纪律涣散,经常迟到、早退、无故缺席、上班干私事,受到单位负责人三次以上警示的;3、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损害单位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直接导致国家集体财产五万元以上损失的;5、有违法行为但不够刑事处分的;6、政治信仰动摇,经常散布流言蜚语,参与非法活动或邪教组织的;7、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8、不胜任本职工作,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均达不到要求的;9、犯有其它严重错误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留用的。

编制外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编制外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编制外劳动用工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我院编制外劳动用工工作,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编制外岗位是学院根据需要设置的一些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

临时岗位招用的人员称为编制外用工。

二、用工基本原则(一)精简、高效,控制用工数量,节约办学成本;(二)先审批、后用工,严禁擅自用工;(三)规范用工,合同(协议)管理;(四)编外人员的聘用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编制外岗位设置与用工计划审批(一)对满编单位,原则上不予设置编制外岗位;对缺编单位,允许设置不超过缺编数的临时岗位。

(二)用工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临时岗位。

凡适合设置非全日制用工岗位的,不得设置全日制用工岗位。

(三)临时岗位的用工计划学院每年审批一次。

用工单位于每学年初向学院提出申请,包括用工数量、用工理由、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等。

由人事处报学院研究审批后,下达用人单位次年的用工计划。

四、编制外人员的招聘(一)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应聘学院机关、教辅部门或具有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年龄(一般)在国家法定的劳动年龄之内,男性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具有民事行为和劳动能力。

4、被聘用人员必须经学院医务所组织体检确认身体健康,身体条件符合受聘岗位用工要求(特殊工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自理)。

(三)应聘人员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及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或户籍证明、近期一寸照片1张;2、待业人员的就业登记证或就业服务证或前工作单位解除合同证明,或单位内退(下岗)人员的劳动保障卡和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现仍将继续承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同意用工证明,或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或兼职人员的工作证;3、本人简历以及所从事工作岗位相应的技术证书和学历证书;(四)招聘程序1、人事处发布招聘信息;2、审核应聘材料;3、用人单位和人事处组织考核面试;4、确定拟聘人选,填写录用审批表;5、签订合同(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施工方案编制管理办法

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施工方案编制管理办法

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施工方案编制管理办法外用工管理办法施工方案编制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施工现场对外用工的管理而制定的,下面是一份外用工管理办法施工方案的编制管理办法的大致内容:1. 人员组成:a. 编制方案工作小组:由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经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等组成,负责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施工方案。

b. 相关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等需要提供支持和配合的部门。

2. 确定编制的目的和范围:a. 目的:明确外用工管理的原则、制度和具体要求,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外用工合法权益。

b. 范围:针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外来劳动力、合同工、临时工、工程技术人员等。

3. 确定编制的内容:a. 外用工的招聘与登记流程:包括招聘条件、招聘渠道、登记手续等。

b. 外用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明确工资计算方式、发放周期和福利待遇。

c. 外用工的工时管理:规定工时制度、加班政策、休息时间等。

d. 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强调安全教育培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

e. 外用工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明确劳动保护措施和培训计划。

f. 外用工的劳动纠纷处理:规定处理流程和相关责任人。

4. 编制方案的步骤:a. 调研与分析:了解外用工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b. 制定初稿:根据调研结果和相关法规制定初步的外用工管理办法施工方案。

c. 评审和修改:组织有关人员对初稿进行评审,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d. 正式发布:经过最终审批后正式发布外用工管理办法施工方案。

5. 实施和监督:a. 宣传和培训: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外用工管理办法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各方理解并积极配合执行。

b. 督促和检查:成立外用工管理监督小组,对施工现场的外用工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督促改进。

以上只是外用工管理办法施工方案编制管理办法的一个简要概述,具体的内容和步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

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

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企业普遍采用编制外用工的方式来满足生产和经营的需要。

编制外用工是指企业以非常规方式聘用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人员,用工形式包括派遣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退休返聘人员等。

然而,由于编制外用工的特殊用工性质,有时会引发用工纠纷、劳资矛盾等问题,从而影响企业的稳定经营和社会形象。

因此,切实加强编制外用工的管理,是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维护用工平衡的重要措施。

本文档旨在规范企业编制外用工的管理,明确用工的法律地位,保障用工双方的权益,维护企业合法经营,促进企业的和谐发展。

二、用工法律地位编制外用工与企业订立用工合同。

用工合同是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的法律文书,用工双方应当遵守用工合同的约定并享有合同赋予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编制外用工作为劳务派遣工,则受到《劳动派遣暂行规定》的规范。

企业需在规定范围内选择正规劳务派遣机构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并有权要求机构提供派遣工的住房、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工作条件。

派遣工也应当履行派遣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企业应当合法合规地进行用工管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用工双方的权益。

三、编制外用工管理要求1.岗位需求明确企业应当对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的用工需求进行充分调研、确定和明确,确定用工数量、用工期限和用工形式等岗位需求。

2.合法操作合同企业应当与用工双方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合同。

用工合同应反映用工双方真实意愿、合理协商和公平合理的安排。

企业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保障用工的正当权益。

3.合理支付用工费用企业对编制外用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用工费用。

用工费用应当包括工资、津贴、奖金等各项报酬,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或克扣。

4.提供合规报酬企业应当向编制外用工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报酬,如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福利待遇。

5.健全用工档案企业应当为编制外用工建立完整用工档案,记录用工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履历、薪资福利等信息。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一、概述编外用工是指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与外部团体或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委托其提供劳务的一种就业形式。

为了规范编外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编外用工管理规定。

二、用工申请与审批1. 用工需求申请用人单位在确需编外用工时,应通过内部审批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用工需求申请,并说明用工数量、用工期限、用工岗位及相关要求。

2. 用工审批程序上级主管部门应对用工需求进行审批,确保用工决策合理合法。

三、用工范围与条件1. 用工范围编外用工适用于以下情况:a) 临时性、特殊性、紧急性工作任务;b) 专业技术人才短期支援或特定项目需求;c) 劳动力需求高峰期的短缺补充。

2. 用工条件a) 准确评估用工需求,确保编外用工符合实际需要;b) 用工单位应具备相关经济实力和支持设施,确保用工顺利进行;c)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用工单位的相关要求进行选拔与录用。

四、用工合同与薪酬待遇1. 用工合同编外用工应与外部团体或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用工期限、用工岗位、工作内容、劳动保障与福利待遇等关键内容,确保用工关系明确合法。

2. 薪酬待遇a) 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的不同,依法合理确定薪酬标准;b) 确保编外劳动者薪酬待遇不低于正式员工的同岗位薪酬水平;c) 薪酬支付应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劳动者权益不受损害。

五、劳动保障1. 社会保险使用编外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2. 劳动保护使用编外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落实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其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六、用工管理监督1. 监督责任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编外用工的监督与管理,确保用工单位遵守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2. 监督措施a) 定期进行用工情况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b) 推行用工信息公示制度,增加用工行为透明度;c) 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一、概述编外用工是指在组织机构的编制范围之外招募的人员,他们具有临时性、短期性或特殊性等特点。

为了管理编外用工,确保组织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员工的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编外用工的范围1. 编外用工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暂时性增加劳动力的组织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政府部门、非营利机构等。

2. 编外用工形式编外用工形式主要包括临时雇佣、劳务派遣、合同工等。

三、编外用工的招聘与管理1. 招聘程序1.1 组织机构拟需编外用工时,应提前评估需求,并与用工单位或机构协商达成一致。

1.2 在岗位空缺后,组织机构可以通过报纸、网络、猎头公司等多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1.3 招聘过程中,组织机构应公平、公正、公开选拔人才,按照招聘程序进行。

2. 用工合同2.1 用工合同是双方达成一致后,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2.2 用工合同应明确用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如有特殊情况,可经协商延长。

2.3 用工合同到期前,组织机构应提前一个月与编外用工协商续签或解除合同。

3. 编外用工的权益与义务3.1 薪资福利编外用工应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并享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3.2 工作安全组织机构应为编外用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加强岗前培训和事故预防工作。

3.3 岗位权益编外用工在岗位上享有与本单位正式员工相同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权力、资源、晋升机会等。

四、编外用工的工作绩效评估1. 目标设定组织机构应为编外用工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并与其协商确定评估方法及标准。

2. 评估周期评估周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具体根据岗位类型和工作情况而定。

3. 评估内容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成果、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五、编外用工的奖惩措施1. 奖励根据编外用工的工作表现,组织机构可以给予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金、表扬等。

2. 处罚对于工作不达标、违反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的编外用工,组织机构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降薪、解雇等。

南京工业大学编制外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南京工业大学编制外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南京工业大学文件南工校人[2007]39号关于印发《南京工业大学编制外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编制外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经研究,同意印发《南京工业大学编制外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一:南京工业大学编制外劳动用工管理办法附件二:使用编制外劳动用工人员工作流程南京工业大学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附件一:南京工业大学编制外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编制外劳动用工的管理工作,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利于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文所指的编制外劳动用工人员(下简称外用工),系校内各单位聘用的非学校正式在编制人员。

主要承担学校临时性或工勤岗位的工作,签订使用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应予终止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对校内优先安排待岗教职工竞聘上岗后,仍缺编的非教学、科研、管理岗位,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使用外用工。

对外用工的管理本着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聘用外用工人员,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通过劳务(人才)派遣机构派遣。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技术岗位,所聘用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

第五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效用的协议。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和国家对事业单位聘用编制外劳动用工相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编制外劳动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

第六条人事处是学校编制外劳动用工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全校编制外劳动用工的宏观管理。

各用人单位负责对编制外劳动用工的具体管理。

资产经营公司及校内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等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自行制定管理规定,所聘人员由企业自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人事处工作职责(一)宣传、解释有关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并协助调解劳动纠纷。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一、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公司雇佣编外用工的管理工作。

编外用工是指非公司正式雇员,以合同形式与公司签约工作的人员。

二、用工程序1. 需求提出:各部门在需要编外用工时,应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所需用工的具体岗位、工作内容、合同期限等信息。

2. 岗位分析:人力资源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岗位需求,并编制详细的岗位描述,包括职责、要求等。

3. 招聘广告: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岗位描述,编制招聘广告并发布,吸引合适的人才。

4. 面试选拔: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岗位要求,筛选符合条件的求职者进行面试,并根据面试结果进行综合评估。

5. 合同签订:拟录用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学历证书等。

人力资源部门与拟录用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并注明合同期限、薪酬待遇等。

6. 培训安排:新入职的编外用工需进行岗位培训,确保其了解工作内容、规范操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用工管理1. 工作时间:编外用工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执行,并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

2. 薪酬待遇:编外用工的薪酬按照与人力资源部门签订的合同执行,并参照公司员工薪酬标准进行核算。

3. 岗位评估:编外用工的工作表现将定期进行评估,根据绩效结果,结合工作需求,人力资源部门可决定是否续签合同或提供其他发展机会。

4. 人身安全:公司有责任为编外用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确保其人身安全。

5. 保密要求:编外用工需遵守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严守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公司的任何机密信息。

四、违约处理1. 违规行为:若编外用工在工作中存在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离职守、泄露公司机密、盗窃公司财物等,人力资源部门将依法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可解除合同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2. 合同解除:编外用工有权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但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并与公司完成相关手续。

五、其他事项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编外用工。

2. 对于本管理规定未能涵盖的情况,人力资源部门有权进行解释,并及时修订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模,依法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外用工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所称“编外用工”是指市级机关、市属事业单位中不列入编制,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职工(不含借用人员、非全日制人员)。

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使用编外用工的单位(包括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编外用工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先批后用。

从严从紧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模,限制总量,严控增量,清理存量。

现有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准使用编外用工。

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按照“先批后用”的要求,在核定的单位编外用工限额内使用。

(二)限定岗位、规范使用。

编外用工的工作岗位仅限于机关、事业单位中后勤保障类、行政事务类、技术辅助类岗位。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使用编外用工的其他岗位。

(三)动态管理、能进能出。

加强对编外用工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的编外用工要及时清退。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编制、人社、财政、审计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编外用工管理工作。

用工单位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编外用工管理负主体责任。

(一)市委编办根据市委编委会决定确定各单位编外用工限额,对单位报送的编外用工申请进行审核,下达编外用工使用指标;(二)市人社局负责编外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日常运行管理,负责编外用工的劳动争议调解或仲裁,对编外用工的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手续的办理、编外用工的人事或劳务代理等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编外用工人员费用指导标准的调整;(三)市财政局负责编外用工人员经费的预算审核,对编外用工人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人社部门做好编外用工人员费用指导标准的调整;(四)用工单位负责申报编外用工指标和经费预算,建立健全编外用工管理制度,做好编外人员的招聘、考核、奖励、培训、教育等工作,完善台账管理,按编外用工信息系统管理的要求及时做好人员信息的更新工作,接受相关部门对编外用工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管理;(五)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申报的编外用工指标进行审核,对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招聘、使用、培训、考核等进行监督管理;(六)市审计部门负责编外用工人员经费的审计监督。

编外用工人员规范管理制度

编外用工人员规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编外用工人员的管理,保障编外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所有使用编外用工的单位。

第三条编外用工人员是指在编人员之外,经单位批准,按照规定程序招聘、使用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人员。

第二章编外用工人员招聘与使用第四条编外用工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招聘编外用工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二)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文化程度、专业技能等;(三)无违法违纪记录;(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编外用工人员的招聘程序:(一)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招聘方案,明确招聘人数、岗位、职责、待遇等;(二)通过公开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接受报名;(三)组织面试、考核、体检等环节,择优录用;(四)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编外用工人员的使用:(一)编外用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内履行职责;(二)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外用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三)编外用工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编外用工人员管理与考核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工作流程、考核标准等。

第九条编外用工人员的考核:(一)单位应当对编外用工人员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二)考核结果作为编外用工人员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条编外用工人员的解聘:(一)编外用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2. 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4. 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

(二)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编外用工人员的解聘手续。

出台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制度

出台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编外用工管理,保障编外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编外用工人员的管理,包括临时工、合同工、派遣工等。

第三条编外用工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编外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章编外用工人员的基本条件第四条编外用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身体健康;3. 具备从事相关工作所需的技能和知识;4. 按照规定程序经过招聘、选拔、培训等程序。

第三章编外用工人员的招聘与录用第五条编外用工人员的招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通过发布招聘公告、组织招聘考试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招聘编外用工人员应当符合以下程序:1.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招聘计划;2. 制定招聘方案,明确招聘条件、程序、时间、地点等;3. 发布招聘公告,接受报名;4. 组织招聘考试或面试;5. 对合格者进行背景调查;6. 体检合格后,办理录用手续。

第四章编外用工人员的合同管理第七条编外用工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2. 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3.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4. 工资、福利待遇;5.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6. 劳动合同期限;7. 违约责任;8.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9.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与劳动者签订。

第五章编外用工人员的权益保障第十条编外用工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劳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 参与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2. 享有劳动报酬、福利待遇;3.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4. 依法享有休息、休假;5. 参与民主管理。

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事业单位从事编制外工作的聘用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依法管理、规范运作原则;(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四)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原则。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招聘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招聘编制外聘用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三)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技能和身体条件;(四)年龄、学历等符合招聘岗位要求。

第六条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招聘程序:(一)制定招聘方案;(二)发布招聘公告;(三)报名及资格审查;(四)考试、考核;(五)体检;(六)公示及录用。

第三章聘用与合同管理第七条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地点、岗位;(三)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纪律和保密事项;(七)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二)依法参加单位组织的培训和进修;(三)依法享有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权利;(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二)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三)保守单位商业秘密;(四)爱护单位财产,维护单位形象。

第四章考核与晋升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岗位考核。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1. 引言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需求,许多企业选择采用编外用工的方式来满足灵活用工的需求。

为了确保编外用工的合法性、合规性,并保护用工双方的权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编外用工管理规定变得尤为重要。

2. 定义编外用工是指企业在正式职工名额外,雇佣临时或短期工人来满足业务需求的一种方式。

编外用工与企业员工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用工形式、用工期限和用工待遇上。

3. 申请与审批程序企业管理者在需要使用编外用工时,应提交正式的申请,说明用工需求的原因、期限、数量等相关信息,经过审批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招聘。

审批过程应当公正、透明、严谨。

4. 招聘与录用企业在进行编外用工招聘时,应遵循平等、公正、择优的原则。

招聘程序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招聘岗位要明确,招聘流程要规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

5. 劳动合同与工资待遇企业与编外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用工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条款。

工资待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及时足额支付。

福利待遇应与正式员工保持一致。

6. 工作岗位安排与管理企业在安排编外用工人员的工作岗位时,应根据其专业能力、经验、技能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安排。

同时,要对编外用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和支持。

7. 劳动保护与安全管理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保护和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为编外用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开展相应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确保用工场所的安全与健康。

8. 用工期满与终止编外用工在达到合同约定的期限后应终止,企业在终止劳动关系时,应按照劳动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工资及待遇等。

9. 纠纷处理对于因编外用工所产生的纠纷,企业应积极与用工方进行沟通、协商和调解,妥善解决纠纷,并确保用工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10. 监督与检查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编外用工的监督与检查,确保企业遵守编外用工管理规定,保护用工双方的权益。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一、概述编外用工是指单位为满足临时工作需求而与个人签订短期用工合同的一种人事安排方式。

为了规范编外用工的管理,保障用工双方的权益,制定本编外用工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在需要临时用工时,与个人签订的编外用工合同。

三、聘用程序1. 单位需明确编外用工的用工目的、用工岗位和用工期限,并将其记录在编外用工申请表中。

2.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内部进行人员调配,若无符合条件的内部员工,方可向外部招聘编外用工。

3. 单位发布招聘需求,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信息。

4. 对报名人员进行面试和资格审查,最终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5. 单位与候选人进行用工协商,明确工作内容、工资支付方式、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细节,并达成一致后签订编外用工合同。

四、编外用工合同1. 编外用工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单位名称、编外用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工作期限、工作地点、用工报酬、工作时间等。

2. 编外用工合同应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以及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3. 编外用工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互相信守,若有违反合同规定情况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权益保障1. 单位应为编外用工提供与内部员工同等的劳动权益,包括工作时间、休假、工资支付等方面。

2. 编外用工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单位应按规定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和职业年金。

3. 单位应根据编外用工的工作情况和实际表现,及时给予奖励或调整报酬。

4. 编外用工有权要求单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六、解除合同1. 编外用工合同期满后自动解除,无需另行通知。

2. 若编外用工需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单位,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合同。

3. 若编外用工在合同期限内严重违反合同,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金或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的编外用工合同。

2. 单位应全员知晓本规定,遵守和落实相关规定。

编制外员工管理制度

编制外员工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编制外员工的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编制外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编制外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

三、管理职责1. 人力资源部负责编制外员工的招聘、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绩效考核等工作。

2. 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编制外员工的日常管理,确保其工作任务的完成。

3. 各部门负责人应关心编制外员工的工作和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招聘与录用1. 编制外员工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司内部公告、招聘网站等渠道进行。

2. 招聘过程中,应严格审查应聘者的资格条件,确保其符合岗位要求。

3. 招聘成功后,人力资源部与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劳动合同1. 编制外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求和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2.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劳动报酬;(5)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6)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7)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3. 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六、工资与福利1. 编制外员工的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薪酬制度执行,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2. 公司为编制外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3. 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政策,为编制外员工提供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七、绩效考核与奖惩1. 公司对编制外员工进行定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工资调整、岗位晋升、奖惩的依据。

2. 对表现优秀的编制外员工,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较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罚。

八、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终止。

3.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编制外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2)编制外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3)编制外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编外用工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编外人员。

第三条编外用工应遵循依法依规、按需设岗、规范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编外用工岗位设置第四条编外用工岗位应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在现有编制无法满足工作需求的情况下设置。

第五条岗位设置应经过严格的论证和审批程序,明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工作标准。

第六条严格控制编外用工岗位数量,不得随意增设岗位。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招聘第七条招聘编外人员应制定详细的招聘计划,明确招聘条件、招聘程序和招聘方式。

第八条招聘条件应根据岗位要求确定,包括学历、专业、工作经验、技能等。

第九条招聘程序应公开、公平、公正,包括发布招聘信息、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体检、公示等环节。

第十条招聘方式可采取公开招聘、定向招聘等方式。

第四章编外人员的合同管理第十一条编外人员录用后,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合同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签。

第五章编外人员的薪酬待遇第十四条编外人员的薪酬待遇应根据岗位性质、工作任务、工作表现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薪酬结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绩效工资应根据工作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六条依法为编外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六章编外人员的考核管理第十七条建立健全编外人员考核制度,对编外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八条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作为薪酬调整、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编外人员的培训与发展第二十条重视编外人员的培训与发展,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机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制外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我院编制外劳动用工工作, 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及有关规定, 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编制外岗位是学院根据需要设置的一些临时性、 辅助性的岗位。

临时岗 位招用的人员称为编制外用工。

二、用工基本原则
(一)精简、高效,控制用工数量,节约办学成本;
(二)先审批、后用工,严禁擅自用工;
(三)规范用工,合同(协议)管理;
(四)编外人员的聘用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编制外岗位设置与用工计划审批
(一)对满编单位,原则上不予设置编制外岗位;对缺编单位,允许设置不 超过缺编数的临时岗位。

(二)用工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临时岗位。

凡适合设置非全日制用 工岗位的,不得设置全日制用工岗位。

(三)临时岗位的用工计划学院每年审批一次。

用工单位于每学年初向学院 提出申请,包括用工数量、用工理由、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等。

由人事处报学院 研究审批后,下达用人单位次年的用工计划。

四、编制外人员的招聘
(一)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应聘学院机关、教辅部门或具有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具有
大专及以上学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年龄(一般)在国家法定的劳动年龄之内,男性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 女性不超过 60 周岁,具有民事行为和劳动能力。

4、被聘用人员必须经学院医务所组织体检确认身体健康,身体条件符合受 聘岗位用工要求(特殊工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自理) 。

应聘人员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及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或户籍证明、近期一寸照片 1 张;
2、待业人员的就业登记证或就业服务证或前工作单位解除合同证明,或单 位内退(下岗)人员的劳动保障卡和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现仍将继续承担缴 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并同意用工证明, 或退休人员的退休证, 或兼职人员的工作 证;
3、本人简历以及所从事工作岗位相应的技术证书和学历证书;
(四)招聘程序
1、人事处发布招聘信息;
1、
历。

2、
审核应聘材料; 用人单位和人事处组织考核面试; 确定拟聘人选,填写录用审批表; 签订合同(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五、用工类型 1、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 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 超过 4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双方不约定试用期; 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必须有考勤记录。

2、协议用工 招用不具备建立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全日制用工人员签订工作协议。

(一)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退休人员;
(三)外单位在我校兼职的人员;
(四)外单位内退或下岗, 原单位仍将继续为其承担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用的人员;
六、合同(协议)的签订、终止和解除 (一)招用编制外人员,必须签订合同(协议) ,禁止“口头”用工。

具备 与建立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二)合同应当在用工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

对新录用的人员, 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之内,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三)不得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签订合同。

(四)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劳动合同即行 终止。

合同到期终止, 用人单位必须在合同到期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本人,同时书面通知人事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7、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9、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 以与劳动2、
3、
4、
5、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使劳
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
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者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学院提供统一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文本,各聘用部门不得擅自修改,如需修改必须经人事处审核备案。

(八)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到期,用人单位有用工指标仍需继续留用的,经批准同意,用人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征得本人书面同意,可办理续聘等相关手续,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七、工资与待遇
(一)编制外人员工资及待遇严格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工资不得低于徐州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时、足额兑现各项工资待遇,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其它福利待遇视学院财力状况而定。

(二)编制外人员工资,由人事处按学院制定的工资标准统一支付,不调
聘期内整工资。

八、其他事项(一)编制外人员应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学院的利益,保证学院的知识产权及各种有形、无形资产不受损失。

自觉接受学院及聘用单位的管理,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自离岗。

(二)编制外人员可以申请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组织和党员组织生活。

(四)编制外人员享受国家的法定节假日,不享受学院的寒、暑假,用人部门可以根据工作情况安排轮休。

(五)编制外人员与用人部门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本办法未明确的事宜或与上级文件发生冲突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七)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临时岗位人员的招用和管理。

(八)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