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9-重庆文理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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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重庆文理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重庆文理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学校“顶天立地”发展战略~服务学校应用型大学建设~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科研水平和学术水平的整体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成果奖励遵循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原则。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学校科研成果奖励的评审工作~科技部负责科研成果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奖励额度

第四条凡本校教职工以“重庆文理学院”名义开展的科研活动和取得的成果~均为学校科研奖励对象。

第五条本条例只对下列情况进行奖励:

,一,对进入《重庆文理学院科研成果量化计分办法》,以下简称计分办法,中正常计分的科研成果或科研工作进行奖励。对计分办法中标注为“折合计分”的科研成果或科研工作不进行奖励。

,二,为学校科研发展争取到捐赠资金、为学校发展牵线搭桥承接各类横向科研项目、为学校科研与国际合作达成科研合作协议或为学校争得有明显的发展机遇与效益的~在提交相关证据经学校相关机构认定后~视为“科研中介”成果给予奖励。

第六条奖励额度

,一,学校重特大科研项目和成果的奖励按《重庆文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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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科研、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二,纵向科研项目按期结题后~学校给予一次性结项奖励~国家级5000元/项、部级项目3000元/项、重庆市级项目奖励2000

/项。元

,三,学校根据《重庆文理学院科研成果量化计分办法》中的计分标准对教职工的科研成果进行计分~按“科研量化计分可奖励部分总分×科研分分值,个人科研成果业绩奖”的计算办法~对教职工个人进行奖励,科研分分值如下表所示: 论文类成果;各种获奖;著作作品类成果(参展获奖、作品

类成果;专利、标准、著作权集除外);横向科研项目;体成果种类

和鉴定类成果育类成果(论文、奖励除外)

科研分值 20元,分 10元,分

,四,在非核心期刊,不包括增刊、特刊、辑刊及各类论文集,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或作品且第一作者为重庆文理学院教师按100元,,篇、版、首,进行奖励。

,五,在《重庆文理学院学报》上发表各级纵向基金资助项目的文章~另给予200元/篇的奖励,引用《重庆文理学院学报》论文的核心及以上等级期刊的文章~另给予100元/篇的奖励,引用《重庆文理学院学报》论文的公开期刊的文章~另给予50元/篇的奖励。

,六,我校和其他单位联合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成功立项的~经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证实申报单位一栏有“重庆文理学院”的~且我校教师为主研前三名,包括项目负责人,~学校按《重庆文理学院科研管理系列文件补充规定》给予一定的经费配套~另按下表标准给予奖励~奖励经费从配套经费中支付~配套经费低-2-

于奖励金额的~最多按配套经费给予奖励。

项目类型有无到账经费我校排名奖励金额/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第一合作单位 3万元“863”项目,一级子课题, 有

1万元第二合作单位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

“973”项目,一级子课题, 第一合作单位 1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无第二合作单位 0.5万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七,科研中介成果按捐赠费或项目费的10%作为奖励~并对由此获得重大学术影响和明显经济效益的人员另行奖励。

,八,为鼓励教职工积极申报上级各类成果奖~对学校评审合格并上报的成果奖的申报者进行补贴~其标准如下:

申报奖项类别补贴标准,元/项,

国家级科技成果奖 2400

国家各部委科技成果奖 1600

国家各部委人文社科成果奖 1000

重庆市科技成果奖 800

重庆市人文社科奖 500

第三章申报与奖励办法

第七条科研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一般在次年第三季度进行~并且只对指定年限内的科研成果予以受理~漏报的科研成果不再补奖。

第八条符合奖励条件者~个人按科技部相关要求进行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各单位科研秘书,或分管人员,根据个人申报材料~按科技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的要求复印的相关材料收齐整理完毕后~报送科技部。

第十条科研中介奖由申请人直接向学校科技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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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科技部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对科研成果及计分的确认情况进行汇总、计算~并在学校网页上公布教职工的科研成果计分~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科技部根据公示情况~再次审核并再次公示后~将当年的奖励名单及额度行文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对于已获项目奖励的科研项目~项目组未按要求,时间、质量,完成的~取消并追回相应的项目奖励。

第四章异议受理

第十四条自学校公布科研计分之日起~一周内为异议期。

第十五条提出异议的个人在异议期内应提供署名的书面材料~提供客观的异议依据,提出异议的单位必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无公章的异议、口头异议和匿名异议不予受理~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科技部在接到异议材料后~负责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最后将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对剽窃、侵夺他人学术成果的~学校将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对诬告他人的异议者~学校将追究责任~做出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的“本校教职工”是指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以及跟学校教工部签署劳动合同且全日制在我校工作的教职工。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奖励:

,一,论文、著作和成果等署名权有争议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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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属于学术论文的文章。

,三,未经学校科技部核准登记的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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