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规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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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问题 – 香港证监会意见 上市科内部会议
提交上市委员会 / 否决上市申请

上市委员会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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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标准

《上市规则》 《公司条例》 上市决策及不时发出的指引 上市委员会的意见,例如上市委员会2005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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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2.
3. 4.
5.
基本上市程序 主要上市要求 案例讨论与分析 《上市规则》豁免 问答环节
当分拆出來的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存有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分拆出來的公司能否独立于母公司,并以其整体股东的利益 (而非母公司的利益)为先 考虑因素
− − −

同时出任为分拆公司及母公司董事的人数和比例 以上情况的董事于分拆公司及母公司的职务 分拆公司及母公司有没有企业管治措施,以处理潜在利 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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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上市?
母公司建议分拆甲公司在港交所独立上市。 甲公司尚有由母公司担保的银行贷款尚未偿还,其金额差不多 是甲公司於最近期经審核资产负债表结算日的借貸總額的全部, 而借贷总额与甲公司於该结算日的淨资产比较更逾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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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
《上市规则》第 2.03 條规定,证券的发行及销售須以公平及有 序的形式進行,以及上市证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及平等 對待。 根据指引,除在非常特殊情況外,首次公开招股前的投资必須 在下列时间完成: (a)首次呈交的上市申请表格日期前至少足28天;或 (b)申請人证券交易首日前足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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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上市?
上市申请人于营业纪录期内与多名供应商联结,透过向该等供应 商开出发票,从银行取得票据融资。
但开出的发票背后并没有Hale Waihona Puke Baidu质的相关交易,违反了适用于内地银 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旨在以较低利息取得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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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上市?
上市申请人主要使用客戶 X 提供的技术進行生产,售予客戶X的 产品会裝配成电子产品。其向客戶X 销售的货品占公司过去四个 会计年度收益的98%、93%、99%和79%。 上市申请人與客戶X有超过10年長期的业务关系,但双方並没有 签署長期买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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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分析
出售前
上市公司 A
100%
出售后
上市公司 A
80% 在香港上市
在香港上市
公司 B
100% 非上市公司 出售公司 (持有新加坡业务)
在新加坡上市
出售公司 (持有新加坡业务)
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A 出售其新加坡业务予公司B,公司B发行新股予上市公司A以支付 代价 公司B本身没有任何重大业务或资产 上市公司A进行交易的主要原因,是将其新加坡业务并入一家具有上市地位的 附属公司(即公司B) 此交易被视为上市公司A将新加坡业务分拆上市
(a) 中国中央政府,包括中国国务院、国家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 院办事机构及直属国务院事业单位以及国家部委代管局;
(b) 中国省级政府,包括省政府、直辖市和自治区,连同他们各自的行政 机关、代理处及机构; (c) 中国省级政府下一级的中国地方政府,包括区、市和县政府,连同他 们各自的行政机关、代理处及机构。 附注: 为清晰起见,在中国政府辖下从事商业经营或者营运另一商业实体的实体列 为例外,因而不包括在上述的定义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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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拆上市”的定义

现有上市集团將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业务分拆,以作独立上 市 例 : 发行人的附属公司发行新股,并申请独立上市, 发行人同 时亦将部份附属公司的旧股出售
分拆附属公司上市前 分拆附属公司上市后
上市公司A
10,000,000股 (100%)
上市公司A
8,000,000股 (67%)
修订上市规则便利内地企业来港上市

在维护香港市场素质的前提下,持续简化上市程序及改进市场 标准和常规

使规管中国上市发行人及非中国上市发行人的披露要求更接近
消除于两地上市的中国发行人不必要的合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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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秘书资格
联交所2010年12月刊发咨询文件,当中建议修订公司秘书资格:

公司秘书必须 (i)具备学术或专业资格或 (ii) 在有关经验方面,足 以履行公司秘书职责的能力,以取代现有规则所述之「由个别香 港团体发出的认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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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内地政府机关的关系(一)
《上市规则》第19A.14条 本交易所一般不认为“中国政府机关” 是中国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 《上市规则》第19A.19条 本交易所一般不认为“中国政府机关” 是中国发行人的“关连 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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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内地政府机关的关系(二)
《上市规则》第19A.04条 “中国政府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 •
如发行人预期市值逾100亿港元,公众持股比例可降至15%
股东人数须至少为 300 人

适合上市
• 《上市规则》第8.04条 • 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属交易所认为适合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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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上市要求-工程项目公司
《上市规则》第8.05B(2)条
如符合以下主要条件,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并/或修订 或豁免第8.05条有关盈利或其他财务标准要求: 出资并承担有关工程发展; 没有从事任何其他业务; 授权工程必须有15年剩余期限,所占份额至少为10亿港元; 大部分集资用于资助工程建设; 上市后三年内不会购入其他资产或从事任何活动,导致业务性 质改变; 董事与管理层在有关行业里拥有至少三年的足够经验;及 披露业务估值、可行性报告等
决定进行 上市申请
委任保荐人 及 其它专业顾问
创业板
进行路演 推介 公司股份 批准
上市科审核及批准 上市申请
上市委员会 进行上市聆讯 推荐 上市科审核 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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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 审核过程 • • •
申请前咨询 提交上市申请表 审核上市申请 受理 反馈意见,涉及不同范畴: – 《上市规则》问题
– 会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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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
甲公司股份在澳洲证券交易所(ASX)作主要上市,现寻求將同 一类別的股份在港交所作第二上市,當中涉及公开发售新股份。 股份將完全可以在香港與澳洲市场之间转让及互換。 在向港交所提交上市申請前,甲公司拟向若干独立投资者(香港 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者)发行股份及可換股债券,为其业务营运 筹措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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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项应用指引》

发行人分拆上市的建议,须经联交所审批
基本原则: 上市集团不能以一个业务,去支持两个上市地位
如分拆建议同时构成一项「须予公布的交易」或「关连交易」, 发行人亦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或第十四A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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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项应用指引》
具体要求 1. 如在香港上市,分拆出来的公司,须符合基本上市要求 2. 母公司最初上市后的三年内,不得作分拆上市 3. 母公司在分拆后须保留足够的业务及相当价值的资产,以能 继续支持其上市地位 4. 母公司和分拆出来的公司,各自的业务须得以清楚划分 5. 分拆出来的公司的运作,须独立于母公司 6. 如分拆建议构成一项重大(或更高级别)交易,须获得股东批准 7. 母公司应适当考虑现有股东的利益,保证他们能获得分拆公 司股份的认购权
公众股东
4,000,000股 (33%)
附属公司 (非上市公司)
附属公司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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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拆上市”的定义

被分拆独立上市的资产或业务,可能在香港交易所或其它海外 交易所上市

分拆建议中,分拆出來的公司可能通过发行新股集资,或无需 发行新股
发行人一般直接分拆其资产或业务作独立上市 不过,也有发行人通过收购一家已具上市地位的公司,并将部 分原来持有的资产注入该收购标的公司,而将注入的资产分拆 上市
根据ASX规则,香港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須经股東批准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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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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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市程序 主要上市要求 案例讨论与分析 《上市规则》豁免 问答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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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上市规则》豁免要求
经常处理的豁免申请:

香港公开发售回补机制(《上市规则》第18项应用指引第4.2段) 关连交易 (《上市规则》第14A.42(3)条) 足够管理层人员在香港 (《上市规则》第8.12条及19A.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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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要求(二) - 关连交易(二)
按《上市规则》第14A.42(3) 条,上市科可豁免新申请人发 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要求,但:

申请人的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及保荐人须在上市文件 中表明寻求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 是否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所进行的交易, 是否公平合理, 并符合股东整体利益 申请人亦必须在上市文件内披露每一项持续关连交易的条款、 过往金额及建议全年上限
公开认购部分超额认购倍数 超额认购倍数 《第18项应用指引》 标准豁免 初订 份额 5% 15倍至 <50倍 7.5% 50倍至 <100倍 10% >100倍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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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要求(二) - 关连交易(一)
申请豁免的主要原因:
上市文件内已详述有关持续关连交易,再作公告及要求独立股 东再作批准会过份繁复及对投资者作投资决定的帮助不大

删除公司秘书须通常为居住在香港的人士的规定
删除《上市规则》第19A.16条,使中国发行人与非中国发行人, 在公司秘书方面,遵守相同规定

增订《上市规则》,公司秘书每年须参加不少于15小时的相关 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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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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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市程序 主要上市要求 案例讨论与分析 《上市规则》豁免 问答环节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中注协H股审计实务培训班》
香港上市规则介绍
许正宇 内地业务发展部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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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市程序 主要上市要求 案例讨论与分析 《上市规则》豁免 问答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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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市程序
重组公司架构, 进行尽职调查, 编制财务报告, 草拟招股章程等 前期准备工作 如是H股, 向中证监提出申请; 向香港交易所 上市科 提出上市申请 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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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上市要求


盈利要求
管理层及控股权的连续性


公众持股比例
适合上市


工程项目公司
一般披露要求

分拆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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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上市要求

盈利要求
• 《上市规则》第8.05(1)(a)条 • 新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得低于2,000万港元 • 其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盈利也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

管理层及控股权的连续性
• 《上市规则》第8.05(1)(b)及8.05(1)(c)条 • 至少前三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 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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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上市要求

公众持股比例
• • •
《上市规则》第8.08条 已发行股本必须至少有25%由公众人士持有 若有多于一类股份(例如A股) ,而H股预计市值达5,000万港元以上, H股公众持股比例可减至不少于15%由公众人士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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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上市要求 - 一般披露要求(一)
《上市规则》第2.13条
(1) 文件所载资料必须清楚陈述;及 (2) 文件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须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 诈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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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上市要求 - 一般披露要求 (二)
《上市规则》第2.13条符合这规定的过程中,发行人不得:
(a) 遗漏不利但重要的事实,或是没有恰当说明其应有的重要性; (b) 将有利的可能发生的事情说成确定,或将可能性说得比将会发生 的情况高; (c) 列出预测而没有提供足够的限制条件或解释;或 (d) 以误导方式列出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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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监管考虑
(1)
分拆出來的公司,其运作未能独立于母公司

或会引起关注:分拆出來的公司与母公司,是否各自有独立 的业务
分拆出來的公司与母公司的业务,或会出现竞争 考虑因素
− − −

业务及运作方面的独立性 董事职务及公司管理方面的独立性 行政能力方面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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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监管考虑
(2)

分拆出來的公司,其董事及公司管理层未能独立于母公司
公开认购部分超额认购倍数
超额认购倍数 《第18项应用指引》 初订 份额 10% 15倍至 <50倍 30% 50倍至 <100倍 40% >100倍 50%
若投资者对认购部份的需求低于初订分配份额,则可将该等认购不足的 股份回拨予国际配售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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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要求(一) -香港公开发售回补机制 (三)
《第18项应用指引》标准豁免: • 发行人的招股活动必须达致若干规模(如集资额逾100亿港元 的招股活动);及 • 若发售规模之大足以获联交所容许放宽《第18项应用指引》规 定,则采纳以下有关超额认购回拨机制的触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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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要求(一)–香港公开发售回补机制 (一)
《第18项应用指引》第4.1段: 若公众人士对有关证券的需求可能颇大,交易所可能不会批准 新申请人以配售方式上市,交易所在作出有关决定时,其中一 个主要的考虑因素是该项公开招股活动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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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要求(一) -香港公开发售回补机制 (二)
《第18项应用指引》第4.2段: 若首次公开招股活动同时包括有国际配售部份与认购部份,应按下列准 则厘定认购部份的股份分配最低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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