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渣机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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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渣机技术规范书

1 总则

1.1本规范适用于热电有限公司工程的冷渣器设备,它包括本体及辅助设备的功能设计制造、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卖方保证提供一套符合招标规范书和有关标准的优质产品及其相应服务。

1.3在签订合同之后,买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要求,具体项目由买、卖双方共同商定。

1.5本技术规范书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作为合同附件。

2设计和运行条件

2.1 概述

工程名称:

电厂位置:

设计单位:

工程简介:热源厂规划总容量为2×75t/h蒸汽锅炉+1×130t/h蒸汽锅炉+1×116MW 热水锅炉,本期工程建设1台75t/h高温高压蒸汽锅炉。配置一台园盘式冷渣机。

2.2设备安装位置:锅炉间0.00米。

2.3锅炉技术参数

锅炉型式: 太原锅炉厂75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 型号:TG-75/9.81-M2。

2.4设备概述

冷渣器用于将CFB锅炉的热态红渣冷却到小于100℃,回收渣的热量到除盐水,保护操作环境及工人的人身安全。热态红渣约1000℃,主要成分为渣、灰、矸石、石灰石等的混合物,物料粒度一般小于20mm。冷渣器冷却水采用广场喷泉水,系统压力约0.2MPa。冷渣器排渣至皮带输送机。

3.设备规范(表中空白处由设备厂填写)

4. 技术要求

4.1制造的冷渣器,按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要求制造。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要求,保证安全可靠、连续稳定运行,满足人身安全和劳动保护条件,冷渣机耐磨受压主要部件使用寿命≥5年,机架电机减速机等寿命应≥10年。

4.2冷渣机的外形尺寸(包括进出渣口间距、冷渣机高度等)和设计院一起确定,其基本外形要求见本文“3设备规范”。

4.3冷渣机能实现连续排渣、均匀、安全、长期可靠运行,出渣量在0~4t/h范围内连续可调,可以由DCS控制冷渣器电机变频器改变冷渣器转速。

4.4本体外表温度不超过50度,尽可能减少热损失。

4.5保证冷渣机内的任意点温度低于灰渣软化温度100℃,保证冷渣机内不结焦。

4.6冷却水旋转接头要密封可靠,保证一年之内不会漏水(一年之后可更换密封环)一台冷渣机配两套水接头,进水与出水分开,工艺简单,安装方便可靠,利于维护保养。

4.7 冷渣机运行平稳可靠,保证冷渣机能正常膨胀,结构密封可靠,无泄漏;入口进渣管应进行热补偿,应装设补偿器及密封装置。

4.8冷渣机各转动部件及动静连接处无卡阻现象,保证冷渣机整机的振动程度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4.9冷渣机配置冷却水超温、超压、低压报警、断流报警及连锁保护控制系统,能实现就地控制和使用DCS集中控制。

4.10保证减速机不漏油正常运行5年(允许少量渗油,应提供接油设备)。

4.11主体及叶片材质采用16MnR,厂家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水室的腐蚀;进渣管材质采用可靠的耐热钢。

4.12为方便检修,冷渣机进渣检查孔设成快开门式。

4.13电气、仪表部分的要求

4.13.1电动机额定频率为50Hz,电压变化范围为±10%,频率变化范围为±5%。

4.13.2电动机的绝缘等级为F级,以B级温升考核。

4.13.3电动机的外壳防护等级: IP44

4.13.4电动机应有二个接地端子,应在相反两侧接地。并应具有指示接地的明显标志。此标志应保证在电动机使用期间不易脱落、磨灭。

4.13.5供方提供控制柜,防护等级IP54,并能接受DCS发出的启停指令及转速调节指令,

并能发出设备状态反馈信号、水温、流量的各种报警信号(无源信号)。

4.13.6用于保护、控制联锁与报警的仪表,应选用质量好、动作准确与可靠的开关量仪表,如温度、压力、流量、压差及液位开关等。开关量仪表的接点信号应为无源干接点,其接点数量满足控制要求,接点容量为DC 220V 2A。

4.13.7随机提供的指示表、开关量仪表、测温元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应选择符合控制监视系统的要求的成熟产品,用于保护的开关量仪表应采用独立的DPDT接点开关。对采用的进口产品应在投标书中予以注明。无论什么情况下,均不应配供含水银等有毒物质的仪表以及国家宣布淘汰的产品。

5. 质量标准

5.1 DL5000-200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5.2 DL/T5142-2002 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规程

5.3 GB17-88 钢结构的设计规范

5.4 JB/ZQ4000.7 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5.5 GB11352-89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

5.6 DL/T5072-1998 火力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规程

5.7 JB/ZQ4000.9-86 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5.8 JB/ZQ4286-86 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5.9 JB/ZZ5 焊接设计规范

5.10 JB/ZQ4000.3-86 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5.11 GB985-986-88 焊接接头的基本形式与尺寸

5.12 JB/T4735-1997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

5.13 JB 4700-1992 压力容器法兰分类与技术条件

6.冷渣器主要部件材质

7. 供货范围及要求

7.1本期共配置圆盘式冷渣器4台,每炉2台。

7.2单台冷渣机供货清单(厂家填写,不限于下表所列)

7.3设备配套备件、专用工具:(厂家填写)

厂家应配带两年的设备易损配件及专用工具

8、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

8.1 供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1个月内,向需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8.2 需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在需方统一组织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的情况,并签字确认。供方有配合监造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并不因此发生任何费用。

8.3 供方应为需方代表提供下列方便:

8.3.1提前10天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检验时间通知需方。

8.3.2需方代表有权通过供方有关部门查(借)阅供方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生产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或称不一致性报告),对于检验记录,如需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供方应为需方提供方便。

8.3.3向需方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8.4 需方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经需方确认后供方的工厂试验方可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需方代表有事后检查试验记录和报告的权力。

8.5 需方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缺限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时,需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供方应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需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需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

8.6无论需方人员是否参与监造及出厂检验;无论需方人员是否签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视为供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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