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的策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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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的策略探究
摘要:随着国际经济环境的快速变化,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也进入到了一个多发期,在积极应对的同时,本文从如何将国内补贴政策法规与《SCM协定》的衔接、学习借鉴其他成员的立法经验、改善贸易环境、完善反补贴预警机制和联动机制、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应诉基金制度、发挥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等几方面出发,对我国应对反补贴调查的策略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反补贴调查应对策略
伴随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而国际经济环境面临的不景气,国际贸易竞争的激烈程度日渐加深,我国遇到的和将要遇到的国际贸易争端进入到了一个多发期。
1、国内补贴政策法规与《SCM协定》的衔接
1.1 规范国内的补贴政策法规
首先,取消或修订明显违背《SCM协定》和中国“入世”承诺的补贴政策法规。中国政府“入世”时已承诺取消禁止性补贴,但在国内的补贴政策中仍然存在如给予城市开发区、高新产业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为促进出口而与出口实绩相挂钩的各种优惠政策和措施,这极易授人以柄,应及时清理和取消。还应尽快取消出口补贴,包括事实上的出口补贴和法律上的出口补贴在内。再有还须注意的就是出口退税中的征少退多现象,WTO和国际惯例上虽然都允许出口退税,但都要求出口退税的金额不超过产品实际所含的间接税金额,否则即构成补贴,因此要避免出口退税中的征少退多现象的出现。其次,审慎制定补贴政策法规。国内现行的一些政策,如《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中共中央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等都具有典型的地区专向性。中国政府再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时,应适当规避,避免制定专向性过于明显的补贴政策法规。
1.2 合理灵活的利用补贴政策
基于补贴的双重作用,《SCM协定》也没有禁止所有的补贴,因此如何制定合理的补贴政策并加以灵活应用,就成为摆在各成员面前的一个问题。同时有些补贴政策虽然受《SCM协定》的限制,但如果对满足国家经济发展的整体战略、促进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和提高,也应当适度的使用,当然了要尽量注意采取隐蔽的、不易证明的方式。如加大对科研机构的补贴、加大对服务贸易领域的补贴、建立技术服务体系等补贴措施,这有利于减少企业生产成本,间接地或者说是变相地为企业提供了支持,为企业的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原动力。在补贴投向上应尽量从产品出口环节、生产环节转移到对生产要素的投入,这样的补贴更
具隐蔽性,既不会引起国外大量的反补贴调查,又能提高国家和企业的竞争力,同时减少直接补贴的方式,而把更多的资金用到对公共设施的建设上,为企业减少生产成本。如提高基础设施的质量和效率,改善企业投入要素,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等[1]。
2、学习借鉴其他成员的立法经验
让山之石可以攻玉,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在反补贴方面的立法经验,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反补贴立法时间短、经验少的国家不失为一条捷径。如将欧盟的反补贴条例与我国的反补贴条例进行对比不难发现:前者对补贴的分类是根据补贴是否具有专向性,将其分为可采取措施的补贴和不可采取措施的补贴两类,在随后的补充规定中又规定了有些补贴即使具有专向性,也可不采取反补贴措施,如:对公司进行科研活动的援助;对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与公司签约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按照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对落后地区的援助;为改善现有设施适应新环境法律要求提供的援助等等。这就将国内法与WTO规则紧密结合在一起了,既符合自身WTO成员的身份更有利于自身经济的发展。相较于此就更加凸显我国反补贴条例的粗略,在我国的反补贴条例中规定只要是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就可采取反补贴措施,这就使得一些包括科研补贴、环保补贴、落后地区专项补贴这样的合法补贴在我国被列入了黑名单。这既不利于保护我国国内的产业,又与《SCM协定》的规定背道而驰,因此我国应完善相关的立法。同时通过对其他国家反补贴制度的比较分析,多数国家的反补贴主管机关都被赋予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对我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因为我国反补贴立法仍处于探索期,在缺乏经验的情况下,立法也不能做到尽善尽美,必然会对法律的适用造成一定的困难,因此应赋予主管机关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以更好的适用法律,这样更加符合我国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贸易环境。
3、改善贸易环境
我国应清楚认识目前国际贸易环境和国际贸易规则,对待涉及自身的国际贸易争端应以平和的心态妥善处理,更重要的一点是积极运用各种手段努力改善于己不利的国际贸易环境,这可以从这几方面着手:(1)调整出口结构,改变数量扩张型的粗放增长方式,加快产品结构的调整,增加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产品,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和效益;(2)引导国内的投资流向,鉴于我国实行的出口导向型经济政策使得大量资金也都流入了与出口相关的行业,并出现了大量重复建设、竞争加剧的后果,因此政府有必要加以引导,使资金从出口型行业转移到其他行业;(3)对自身的发展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认真研究贸易顺差的内因以及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防止因屈从外部压力或对形势估计不足而造成本国的经济停滞甚至衰退;(4)进一步扩大内需,将扩大内需作为确保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基本战略,使中国由外向型经济模式向外需和内需并重的经济模式转变;(5)加强金融机构改革和监管力度,提高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完善出口信贷、信用保险和退税制度等出口金融服务体系,提高出口管理水平,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出口环境。
4、完善反补贴预警机制和联动机制
商务部已初步建立起了包括全口径预警监控系统、驻外经商参处信息报送系统等多种贸易摩擦预警机制,但这些预警机制并没有直接服务于企业,因此实效不明显。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一方面发挥商务部现有预警体系的作用,最终形成以企业为终端的预警信息网络;另一方面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的优势,充分利用行业信息,加强重点敏感的出口产品的监测工作,密切注意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国(地区)的反补贴调查动向。在应对反补贴调查时需要政府各部门协调一致、发挥合力,建立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的联动机制。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协调工作,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技术援助,加大对企业反补贴知识的宣传,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在反补贴调查中,针对中国政府部门的调查问卷中涉及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多种优惠和鼓励政策,这需要各方共同研究制订应对方案。一方面,对相关行业出口产品的出口数量和价格、出口国家(地区)以及当地市场的变化等情况进行监控,进行反补贴调查预警,并及时通报国内的相关企业,采取应对措施。另一方面,对重点产品的进口数量和价格以及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其对国内相关产品的生产和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查找其中的异常现象,组织国内相关企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的申请,以保证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5、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鉴于《SCM协定》在补贴和反补贴方面的一些规定仍然比较模糊,含义也需进一步明确,因此对其他成员方对我国展开的反补贴调查案件可以提交到WTO 争端解决机构,这样就可以有较大的辩解空间,一方面维护我国企业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促进WTO完善相关立法;另一方面通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对此类事实予以确认,有利于改善我国出口企业的国际贸易环境。
6、建立应诉基金制度
调查显示我国一些企业对反补贴应诉不积极,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反补贴应诉需要较高的费用支出,这里我国可以考虑建立相应的反补贴应诉基金制度,关键的就是如何筹集资金,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筹集[2]:其一是可以由政府部门拨出部分资金作为启动费用;其二是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为管理主体,组织成员中的出口企业依据出口额的多少按比例再上缴部分作为应诉基金。基金建立后相应的企业需要应诉的话,可以由基金支付或企业负担一部分、再按费用的百分比从基金中支取一部分。当然建立这样的基金制度,需要我国出台相应的法规加以规范,如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应由国务院规定[3]。如果在反补贴制度方面建立这样一个应诉基金,也需要有相关的行政法规予以调整。
7、发挥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7.1 企业遭遇反补贴调查时的应对之道[4]
首先,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所谓“知己”就是企业要收集关于国内已存在的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