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烟草公司烟叶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烟草公司烟叶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一、引言烟草公司作为一家专业从事烟叶生产和销售的公司,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和顾客满意度,制定并实施了烟叶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该制度的内容和要点,确保烟草公司在烟叶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二、烟叶质量检验管理流程为了确保烟叶质量的稳定和可靠性,烟草公司制定了一套详细而严谨的烟叶质量检验管理流程。
该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采样烟草公司专门设立了采样点,通过随机采样的方式,每批次烟叶都要进行取样。
取样时,需保证样品充分代表整个批次,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检验项目烟叶质量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水分、焦油含量、烟碱含量、灰分等多个指标。
每个指标都有相应的检验标准和方法,确保质量检验的科学性和标准化。
此外,还将制定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检验项目,以保证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3. 检验设备烟草公司配备了一系列先进的检验设备,包括外观检查仪、水分测定仪、气相色谱等。
这些设备的使用需要经过相关培训,确保员工正确操作,并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校准,以保持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检验记录和报告每次检验都要有详细的记录和报告,包括样品信息、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等内容。
这些记录和报告将存档并进行管理,以备查阅和追溯。
同时,也可以通过电子化管理系统实现数据的自动化处理和分析,提高工作效率。
三、烟叶质量检验管理人员为确保烟叶质量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烟草公司配备了专门的质量检验管理人员。
这些人员需要具备合格的专业技能和知识,经过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他们负责烟叶质量检验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确保整个流程的顺利进行。
四、质量问题处理和改进在烟草生产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质量问题。
对于检验中发现的烟叶质量问题,烟草公司建立了问题处理和改进机制。
一旦问题被发现,将立即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评估其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
同时,也将启动改进计划,找出问题的根本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同类问题不再发生。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题库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题库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题库(一)一、填空题1、司法鉴定应当采用现代科学技术。
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2、与案件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如实提供鉴定材料。
3、司法鉴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4、司法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5、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回避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撤销鉴定委托。
6、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司法鉴定人回避,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回避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撤销鉴定委托。
7、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8、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9、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鉴定要求以及简要案情,并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10、司法鉴定因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者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人负责。
11、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
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12、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
13、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14、司法鉴定结论应当由本机构内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
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15、司法鉴定文书由本机构内主管业务的负责人或者由其指定代行其签发的人员签发。
16、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日。
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
延长期不得超过,,日。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发挥质检机构的作用,保证质检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烟草行业质检机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基本职责是承担对烟草专卖品及其相关产品(以下简称烟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委托检验、鉴定评价、鉴别检验和仲裁检验等任务。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认可授权第三条烟草行业质检机构分为国家级质检机构和省级质检机构。
(一)国家级质检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行业最高质量检验机构。
机构受国家局及其挂靠单位的领导,业务上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监督和指导。
(二)省级质检机构是国家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质检机构,是其所在省级管辖区(或委托管辖区)内的烟草产品最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机构受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的领导,业务上受行业国家级质检机构和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
国家局将依据质检机构的综合技术水平,通过对质检资源科学统筹和合理布局,重点扶持和建设一批重点省级质检机构。
第四条对国家级和省级质检机构实行审查认可和授权制度。
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和授权管理。
第五条认可授权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行业质检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其行政主管单位向国家局主管部门提出复评审和继续授权的申请,国家局主管部门按照程序规定实施现场审查评审,复审合格者换发认可授权证书;不合格者,取消授权,收回印章,并予通告;基本合格者,限期整改(一般为3个月),经整改并复审合格后,颁发认可授权证书,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第六条在认可授权证书有效期限内,国家局主管部门可组织监督评审。
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

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国烟专〔2007〕4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罚没卷烟的管理,规范罚没卷烟的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罚没卷烟,是指烟草专卖局依法收购或没收的,以及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烟草专卖局处理的真品卷烟(含雪茄烟,下同).本办法所称涉案卷烟,是指执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卷烟,包括依法收购或没收的真品卷烟,以及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卷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局和参与罚没卷烟处理的烟草企业.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烟草专卖局处理罚没卷烟,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涉案卷烟保管第四条烟草专卖局负责涉案卷烟的保管,设立专门仓库,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涉案卷烟台账等保管制度.涉案卷烟在结案前应当分案管理和单独封存.第五条涉案卷烟的保管入库,由案件经办者向仓库保管者进行实物交接,确认无误后办理涉案卷烟入库手续.第六条涉案卷烟的保管出库包括鉴别检验出库,发还出库,指定收购(拍卖)出库,销毁出库等. 第七条涉案卷烟的鉴别检验出库必须凭涉案卷烟委托鉴别检验书办理手续.发还出库必须凭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发还清单办理手续.指定收购(拍卖)出库必须凭罚没卷烟指定收购书办理手续.销毁出库必须凭违法物品销毁记录表办理手续.第八条仓库保管人员每月对涉案卷烟的出入库情况进行核对和账务处理.专卖管理部门定期对涉案卷烟的库存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物相符.第三章涉案卷烟鉴别检验第九条涉案卷烟必须进行真假烟鉴别和卷烟质量检验.第十条省级以上烟草质量检测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依据《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国烟科[2006]894号)及有关规定对涉案卷烟进行鉴别检验.第十一条对涉案卷烟进行鉴别检验后,质量检测部门必须出具专门的鉴别检验报告.第十二条经鉴别为真品的涉案卷烟,依法需对其收购或没收的,结案后进入罚没卷烟处理程序.经鉴别检验为假冒商标卷烟或无法准确辨别真伪以及已丧失吸食价值的卷烟,由烟草专卖局集中销毁处理.第四章罚没卷烟处理程序第十三条罚没卷烟应当采用变价处理或拍卖方式纳入流通渠道.第十四条罚没卷烟的变价处理实行属地原则,由查处案件或接受其他执法机关委托的烟草专卖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公司购进后纳入流通渠道.第十五条依法购进罚没卷烟是卷烟商业企业的责任.卷烟商业企业根据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指定收购书必须购进罚没卷烟.第十六条卷烟商业企业购进的罚没卷烟确实在当地不能销售的,经中国卷烟销售公司或省级烟草公司批准可以进行商商交易.地市级公司之间通过卷烟交易平台签订罚没卷烟购销合同,进行罚没卷烟的商商交易.罚没卷烟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专卖部门依据购销合同办理准运手续.第十七条罚没卷烟的拍卖应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设立的烟草拍卖行进行,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地市级烟草公司可以参加竞拍.第十八条委托烟草拍卖行拍卖罚没卷烟的,由办理案件的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向烟草拍卖行提交罚没卷烟委托拍卖函,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鉴别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书. 拍卖成交后,烟草拍卖行与买受企业签订烟草专卖品拍卖成交确认书.罚没卷烟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专卖部门依据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准运手续.第十九条烟草专卖局对罚没卷烟的查处应当建立相应的案件卷宗,未建立案卷的罚没卷烟不得委托卷烟商业企业购进或烟草拍卖行拍卖.其他执法部门向烟草专卖局移交罚没卷烟的,应提交罚没卷烟委托处理函,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鉴别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书.第二十条卷烟商业企业购进罚没卷烟后,应登录国家烟草专卖局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进行商业入库处理.罚没卷烟入库不进行扫码,在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中设置单独业务模块进行专门管理.第二十一条商业入库的罚没卷烟使用行业卷烟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系统的统一产品代码,国内没有相同牌号的罚没卷烟,新增的产品代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通过行业卷烟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系统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进行即时系统维护.第二十二条卷烟商业企业购进或竞买的罚没卷烟,必须通过销售系统入网销售.第五章罚没卷烟处理价格第二十三条依法收购的罚没卷烟,商业购进价格按照统一批发价格的70%计算.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没有该牌号卷烟的,按目录中同类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的70%计算.依法收购的罚没卷烟如果有包装破损,出厂时间超过两年等情况,可以酌情降低购进价格,但不得低于统一批发价的50%.第二十四条依法没收的罚没卷烟和其他执法部门移交的罚没卷烟,商业企业的购进价格不得低于统一批发价格的60%.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没有该牌号卷烟的,按目录中同类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的60%计算.依法没收的罚没卷烟如果有包装破损,出厂时间超过两年等情况,可以酌情降低购进价格,但不得低于统一批发价的50%.第二十五条烟草拍卖行拍卖罚没卷烟的拍卖底价,参照没收的罚没卷烟的商业购进价格,由烟草拍卖行和执法机关协商确定.第二十六条卷烟商业企业销售罚没卷烟,可以在统一批发价格的基础上降低5%—10%的幅度.有包装破损,出厂时间超过两年等情况的罚没卷烟,可以酌情放宽降价幅度,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统一批发价格的20%.第六章罚没卷烟财务管理第二十七条烟草专卖局对违法当事人依法收购卷烟的变价款,返还当事人.烟草专卖局对违法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罚款及没收卷烟的变价款或拍卖款,构成罚没收入. 第二十八条罚没收入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和挪用.其他执法机关委托烟草专卖局处理的罚没卷烟,变价款或拍卖款交由该委托机关上缴财政. 第二十九条购进罚没卷烟的商业企业应当依法对罚没卷烟进行相关税项缴纳并建立购进罚没卷烟的相应台账和管理制度.第三十条烟草专卖局在处理涉案卷烟中产生的仓储保管,卷烟运输,鉴别检验等费用在办案经费中进行列支,纳入预算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罚没卷烟管理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下级烟草专卖局定期向上级烟草专卖局报告罚没卷烟的案件查处,仓储保管,销毁处理,变价处理与拍卖情况.省级烟草专卖局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司的MIS系统报告罚没卷烟管理情况.第三十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建立罚没卷烟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查处卷烟违法案件的烟草专卖局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罚没卷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地市级烟草专卖局要每季度对辖区内罚没卷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省级烟草专卖局每年对罚没卷烟的管理进行专项抽查.第三十三条对违规处理罚没卷烟,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烟监[1999]33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2.04.25•【文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国监督抽查。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费用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生产企业、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六条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随机确定抽查产品对象。
同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企业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的产品(以下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过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复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或有关质量维权、举报等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
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第八条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

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卷烟产品的鉴别检验。
不适用于真品卷烟质量状况的判定。
本规程规定了鉴别检验卷烟产品的检验依据、工作程序、抽样方法、检验方法和检验结论。
2 检验依据2.1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2 卷烟产品对照样品或相关技术资料;2.3 现行有效《卷烟》系列国家标准、卷烟生产企业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
3 工作程序3.1 受理:依据《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3.2 签订委托书:符合受理要求接受委托的,鉴别检验机构要与委托方签订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委托书。
当委托包括抽样时,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3.3 鉴别检验感观鉴别检验法应作为鉴别检验的首选方法,当感观鉴别检验法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时,可采用评吸鉴别检验法和/或仪器鉴别检验法。
当评吸鉴别检验法和/或仪器鉴别检验法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时,可委托其他鉴别检验机构鉴别检验或终止委托。
3.4 出具检验报告鉴别检验有明确结论的,鉴别检验机构应出具鉴别检验报告。
3.5 留存样品鉴别检验样品的留存按《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除留样外,其余样品可随鉴别检验报告归还委托方。
3.6 复检委托方对鉴别检验结论有异议并提出复检要求的,鉴别检验机构应对鉴别检验留样进行复检并及时向委托方出具复检结论。
3.7 仲裁性鉴别检验委托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
3.9 特殊情况处理在不能出具正式鉴别检验报告的情况下,可以向委托方提供鉴别检验情况说明。
4 抽样方法4.1 当鉴别检验包括抽样时,应先根据品牌、规格、批号、包装等情况进行分类,然后按照4.2条的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作为鉴别检验样品。
4.2 数量在5件(50条为1件,其他包装规格按条数换算)以下的,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2条(1条200支),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2条作为试样,不足2件时,则从所有样品中随机抽取1~2条作为试样,不足2条时,抽取1条或全数抽取作为试样;数量在5~10件的,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条,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2条作为试样;数量在10~50件之间的,随机抽取10件,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条,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2~5条作为试样;数量在50件以上的,随机抽取20件,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条,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5~10条作为试样。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的管理,确保烟草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产品是指烟叶、烟草种子等烟草原产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含膨胀烟丝)、再造烟叶、复烤烟叶等烟草制品,滤嘴棒、烟用丝束、卷烟纸、接装纸、滤棒成型纸、烟用薄膜、烟用内衬纸、卷烟商标印刷品、烟用拉线、烟用香精香料等烟用材料和烟用防伪标贴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烟草产品(含进口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
第四条鉴别检验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鉴别检验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具有法定地位并具备相应承检能力的国家级、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可并授权,方可开展对授权范围内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工作。
第六条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国家级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级鉴别检验机构),其职责为:(一)承担各类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和仲裁性鉴别检验;(二)负责建立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所需的烟草产品实物对照样品库和技术资料库并负责实物对照样品和技术资料的确认及发布工作;(三)负责制订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技术文件;(四)组织开展鉴别检验技术的研究、交流;(五)承担鉴别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试工作。
第七条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区域性的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鉴别检验机构),其职责为:(一)承担辖区内各类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二)负责有关烟草产品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上报和实物对照样品的认定工作;(三)开展和参与鉴别检验技术的研究与交流以及技术培训工作。
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的鉴别检验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烟草行业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鉴别检验机构),按照相应的鉴别检验规程,对烟草专卖品进行假冒伪劣等定性鉴别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鉴别检验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科学、独立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依本办法出具的鉴别检验结论报告可作为烟草专卖品定性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对鉴别检验或鉴定另有规定的,从- 1 -其规定。
第二章机构职责与管理第七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产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部门)负责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工作的管理,包括组建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专家委员会,组织仲裁鉴别检验、鉴别检验人员资格的认证、鉴别检验技术资料和对照样品的征集、鉴别检验规程的制定等。
第八条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国家级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机构,其鉴别检验职责主要包括:承担各类烟草专卖品的鉴别检验;负责建立并及时更新全行业的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技术资料库和对照样品库,同时为行业其他鉴别检验机构提供服务;受托承担鉴别检验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开展鉴别检验技术的培训、研究和交流;负责全行业鉴别检验数据的汇总和分析。
第九条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是本省(区、市)区域或指定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鉴别检验机构),其鉴别检验职责主要包括:承担辖区内各类烟草专卖品的鉴别检验;负责建立本机构所需的鉴别检验技术资料库和对照样品库;开展和参与鉴别检验技术的培训、研究和交流;负- 2 -责辖区内鉴别检验数据的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条鉴别检验机构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认定并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烟草专卖品的鉴别检验工作。
2024年烟草行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方案

2024年烟草行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方案____年烟草行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方案一、背景烟草行业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其质量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是烟草行业保障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能够发现问题、改进管理,提升产品质量和企业竞争力。
本方案旨在将____年烟草行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进行全面规划和组织,确保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目标1. 审核工作目标:全面评估烟草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升产品质量和企业竞争力。
2. 审核工作成果:撰写审核报告,陈述审核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并向相关烟草企业提交。
三、组织架构1. 成立审核组:由烟草行业协会或相关政府部门牵头组织,由专业人员组成。
包括组长、副组长和成员。
2. 协调机构:由烟草行业协会或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协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四、工作内容1. 确定审核对象:根据烟草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需要进行审核的烟草企业。
2. 制定审核计划:根据审核对象的数量和规模,合理安排审核时间和人员配备,并编制详细的审核计划。
3. 开展审核工作:(1)文件审查:对烟草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记录等,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现场审核:实地走访烟草企业,对生产车间、设备设施、工艺流程等进行检查,并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交流。
通过观察、访谈和记录等方式,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空间。
(3)信息收集:与烟草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并收集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数据、客户投诉情况、质量事故记录等信息。
4. 审核结果分析:根据审核工作的结果和收集的信息,将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源和主要影响因素。
5. 撰写审核报告:根据审核结果,撰写详细的审核报告,包括审核发现的问题、改进建议和审核意见等。
6. 审核报告评审:由审核组成员进行内部评审,确保审核报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的管理,确保烟草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产品是指烟叶、烟草种子等烟草原产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含膨胀烟丝)、再造烟叶、复烤烟叶等烟草制品,滤嘴棒、烟用丝束、卷烟纸、接装纸、滤棒成型纸、烟用薄膜、烟用内衬纸、卷烟商标印刷品、烟用拉线、烟用香精香料等烟用材料和烟用防伪标贴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烟草产品(含进口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
第四条鉴别检验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鉴别检验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具有法定地位并具备相应承检能力的国家级、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可并授权,方可开展对授权范围内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工作。
第六条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国家级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级鉴别检验机构),其职责为:(一)承担各类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和仲裁性鉴别检验;(二)负责建立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所需的烟草产品实物对照样品库和技术资料库并负责实物对照样品和技术资料的确认及发布工作;(三)负责制订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技术文件;(四)组织开展鉴别检验技术的研究、交流;(五)承担鉴别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试工作。
第七条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区域性的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鉴别检验机构),其职责为:(一)承担辖区内各类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二)负责有关烟草产品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上报和实物对照样品的认定工作;(三)开展和参与鉴别检验技术的研究与交流以及技术培训工作。
卷烟鉴别检验有关规定

卷烟鉴别检验有关规定一、委托受理:1、申请鉴别检验委托方的要求:委托方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维权组织等的委托;(二)合法经营单位的委托;(三)合法经营者与消费者产生争议的共同委托;(四)其他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的委托。
2、申请鉴别检验的委托方,要向鉴别检验机构提供样品来源说明和满足鉴别检验的样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并对送检样品加贴《封样单》(见附件1)3、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以下简称:省站)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样品、《抽样清单》(见附件2)及委托受理的要求,进行合同评审。
受理后,签订《卷烟委托送样鉴别检验合同书》(见附件3)。
二、检验报告1、自签订《卷烟委托送样鉴别检验合同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出具检验报告。
若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2、由委托方提供的样品,检验结论仅对来样负责。
3、当鉴别检验无法得出明确结论时,省站与委托方协商, 填写补充协议或终止委托。
4、委托方持《卷烟委托送样鉴别检验合同书》和领取人身份证领取检验报告。
三、样品处理1、经鉴别检验后的余样,应予以留存,留样期限为三个月,以满足复检需求。
2、鉴别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伪劣卷烟”、“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时,剩余样品一律不予退还,超出留样期限时,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统一销毁。
3、鉴别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时,委托方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持有效合同书或检验报告,办理余样退还手续。
4、超过退样期,无人领取的真烟样品,省站有权予以处理。
四、复议委托方或当事人对鉴别检验结论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可向原鉴别检验机构申请复检,逾期不予受理。
委托方或当事人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在收到复检报告之日起15日内可向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部门提出仲裁鉴别检验申请。
复检和仲裁鉴别检验的样品应从留样中抽取。
附件1:附件2:抽样清单抽样人(签名):附件3: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委托送样鉴别检验合同书编号:共页第页说明:1、本委托协议书如实填写,双方签字后生效。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烟草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部门,其产品质量管理具有重大的意义。
为了确保烟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烟草行业普遍建立了严格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烟草行业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质量管理目标烟草行业的产品质量管理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合格的烟草产品,满足消费者需求。
2. 保证烟草产品的安全性,防止出现安全事故。
3. 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4. 建立可靠的供应链,保障产品质量稳定。
二、质量管理原则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烟草行业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以顾客为中心。
根据市场需求,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期望。
2. 追求卓越品质。
通过持续改进,不断提高产品的品质和性能。
3. 全员参与。
全面推广质量管理意识,培养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技能。
4. 追求持续改进。
通过分析数据和客户反馈,不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5. 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涵盖了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和服务等各个环节。
三、质量管理体系烟草行业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质量政策和目标。
烟草企业应明确质量政策和目标,并向全体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能够理解和遵守质量政策和目标。
2. 组织架构和职责。
烟草企业应建立明确的组织架构,明确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3. 流程管理和控制。
烟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流程,包括产品开发、采购、生产、质量控制等各个环节,并对各个环节进行控制和监督。
4. 资源管理。
烟草企业应合理配置和管理生产所需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技术资源、设备等。
5. 风险管理。
烟草企业应根据产品的特性和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并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6. 审核和验证。
烟草企业应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验证,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四、质量控制措施为了确保烟草产品的质量,烟草行业实施了一系列的质量控制措施:1. 原材料采购。
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

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卷烟产品的鉴别检验。
不适用于真品卷烟质量状况的判定。
本规程规定了鉴别检验卷烟产品的检验依据、工作程序、抽样方法、检验方法和检验结论。
2 检验依据《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卷烟产品对照样品或相关技术资料;现行有效《卷烟》系列国家标准、卷烟生产企业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
3 工作程序受理:依据《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签订委托书:符合受理要求接受委托的,鉴别检验机构要与委托方签订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委托书。
当委托包括抽样时,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鉴别检验感观鉴别检验法应作为鉴别检验的首选方法,当感观鉴别检验法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时,可采用评吸鉴别检验法和/或仪器鉴别检验法。
当评吸鉴别检验法和/或仪器鉴别检验法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时,可委托其他鉴别检验机构鉴别检验或终止委托。
出具检验报告鉴别检验有明确结论的,鉴别检验机构应出具鉴别检验报告。
留存样品鉴别检验样品的留存按《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除留样外,其余样品可随鉴别检验报告归还委托方。
复检委托方对鉴别检验结论有异议并提出复检要求的,鉴别检验机构应对鉴别检验留样进行复检并及时向委托方出具复检结论。
仲裁性鉴别检验委托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
特殊情况处理在不能出具正式鉴别检验报告的情况下,可以向委托方提供鉴别检验情况说明。
4 抽样方法当鉴别检验包括抽样时,应先根据品牌、规格、批号、包装等情况进行分类,然后按照条的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作为鉴别检验样品。
数量在5件(50条为1件,其他包装规格按条数换算)以下的,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2条(1条200支),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2条作为试样,不足2件时,则从所有样品中随机抽取1~2条作为试样,不足2条时,抽取1条或全数抽取作为试样;数量在5~10件的,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条,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2条作为试样;数量在10~50件之间的,随机抽取10件,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条,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2~5条作为试样;数量在50件以上的,随机抽取20件,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条,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5~10条作为试样。
技能认证烟草专卖法考试(习题卷15)

技能认证烟草专卖法考试(习题卷15)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51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烟草专卖管理行业文化既具有内部的统一整体性,又具有外部必然联系的开放性特征,通过借鉴、吸收其他行业先进文化的精华,促进自身特色行业文化的健康发展概括为烟草专卖管理文化的( )。
A)稳定性B)整体性C)开放性D)独特性2.[单选题]狭义的公文特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的13种行政公文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规定的()种党的主要公文。
A)13B)12C)11D)143.[单选题]以下不属于我国烟草专卖品市场特点的是( )。
A)复杂性B)适度性C)垄断性D)竞争性4.[单选题]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的罚款。
A)违法经营总额10%以上20%以下B)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C)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D)违法销售总额5%以上10%以下5.[单选题]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职业道德有利于协调职工与领导之间的关系B)职业道德有利于协调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C)如果企业职工不遵守企业规章制度,那是因为规章制度不合理D)职业道德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6.[单选题]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报请(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追加生产计划,经批准后才可生产。
A)县级B)市级C)省级D)国务院7.[单选题]零售业态的实质就是零售企业为实现销售目的所采取的组织形式和( )方式。
A)内部管理B)成本控制C)经营D)促销8.[单选题]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不包含( )项。
A)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B)按最高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C)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D)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9.[单选题]()是专卖管理制度化建设的关键步骤。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品及其相关产品(以下简称烟草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促进烟草行业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及《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烟草产品质量建立以行业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监督检查形式主要有三种: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验、定期监督检验。
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的监督检查(以下简称行业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监督抽查和统一监督检验两种形式。
第三条对烟草产品实行监督检查的范围是生产领域及流通领域内的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及其相关原辅材料、专用仪器仪表等。
第四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的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统一简称省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烟草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监督检查第五条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烟草产品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纳入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计划后组织实施。
各省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纳入本省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计划,报国家局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烟草产品行业质量监督抽查采取不定期的方式,一般每年度对同类产品组织1-2次,抽查的重点是烟草专卖品及生产量大、销售面广的高、中档产品、名优产品、优等品、一等品、进出口产品及质量问题多、消费者反应强烈的产品。
抽样地点一般为产品销售市场及销售仓库。
第七条烟草产品行业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统检)由国家局统一部署,确定其实行统检的产品目录,统一安排时间,统一指定检验机构,并提出统检要求。
实行统检的产品应是对行业影响大、质量问题多、需要全面掌握质量状况并进行宏观控制的产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修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23•【文号】国质检法[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2月23日国质检法〔201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3月15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正确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保证意见符合新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总局对《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印发你们。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
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
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
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抽样检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确定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为烟草行业重点省级质检站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确定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为烟草行业重点省级质检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
•【公布日期】2003.09.16
•【文号】国烟科[2003]531号
•【施行日期】2003.09.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确定云南省烟草
质量监督检测站为烟草行业重点省级质检站的通知
(国烟科[2003]531号)
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
依据《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管理办法》,国家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细则》及重点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要求,对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审查评审。
根据评审组的评审报告,经研究,确定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为烟草行业重点省级质检站。
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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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发挥质检机构的作用,保证质检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烟草行业质检机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基本职责是承担对烟草专卖品及其相关产品(以下简称烟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委托检验、鉴定评价、鉴别检验和仲裁检验等任务。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认可授权第三条烟草行业质检机构分为国家级质检机构和省级质检机构。
(一)国家级质检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行业最高质量检验机构。
机构受国家局及其挂靠单位的领导,业务上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监督和指导。
(二)省级质检机构是国家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质检机构,是其所在省级管辖区(或委托管辖区)内的烟草产品最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机构受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的领导,业务上受行业国家级质检机构和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
国家局将依据质检机构的综合技术水平,通过对质检资源科学统筹和合理布局,重点扶持和建设一批重点省级质检机构。
第四条对国家级和省级质检机构实行审查认可和授权制度。
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和授权管理。
第五条认可授权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行业质检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其行政主管单位向国家局主管部门提出复评审和继续授权的申请,国家局主管部门按照程序规定实施现场审查评审,复审合格者换发认可授权证书;不合格者,取消授权,收回印章,并予通告;基本合格者,限期整改(一般为3个月),经整改并复审合格后,颁发认可授权证书,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第六条在认可授权证书有效期限内,国家局主管部门可组织监督评审。
第七条行业质检机构在获得授权后检验检测能力有变化的,可以申请扩项。
扩项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现场评审、授权扩项。
扩项可结合监督评审进行。
第三章任务与职责第八条行业质检机构应当在授权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保证检测检验活动独立实施,保证检测检验人员独立开展工作,保证为委托方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九条国家级质检机构的主要任务与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
(二)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国家或国家局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并按要求及时提供检验报告和综合分析报告。
(三)在授权范围内,承担烟草产品鉴别检验与仲裁性检验任务。
(四)根据国家局的要求,承担为烟草产品质量评定、新产品鉴定、成果鉴定、报奖等提供科学、公正、可靠的检验数据及评价意见。
(五)承担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及与质量有关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项目。
对行业同类质检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与考试。
(六)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及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七)根据国家局的要求,参加行业重大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及引进项目的论证及验收检测检验工作。
(八)面向社会开展质量、检测检验等技术咨询服务。
(九)参加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
(十)承担国家局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省级质检机构的主要任务与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烟草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
(二)按照国家局和省级局对卷烟产品市场质量监管的工作计划,承担卷烟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并按要求及时提供检验报告和综合分析报告。
(三)按照国家局和省级局对烟叶工商交接质量监督的工作安排,承担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检验任务。
(四)承担卷烟及其他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任务。
(五)按照国家局和省级局的统一计划安排,在授权的范围内,承担卷烟材料的质量检验任务。
(六)按照国家局和省级局的规定,承担省级工业公司及卷烟生产企业、其他可接受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任务。
(七)承担有质量争议的烟草产品仲裁性检验。
(八)结合实际情况及发展动态,研究检测技术及方法,开展与质量有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检测能力并扩大检验业务范围。
(九)参与有关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引进项目的论证及验收检验任务。
(十)承担国家局、省级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要求承担的其他任务。
(十一)参加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
(十二)重点省级质检机构要承担国家局要求的跨省(区、市)的行业产品检验和仲裁性检验任务。
第十一条质检机构有权向产品生产企业和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被检产品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第四章检验工作第十二条检验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检验要准确、可靠,判断结论要科学、公正。
第十三条检验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省级质检机构的检验人员由国家级质检机构负责培训、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有特殊要求时,由国家局统一部署。
第十四条行业质检机构应在每年年初向上级主管部门递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发现或发生重大情况应随时报告。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所属质检机构的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被检单位或其他单位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由承检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裁定。
第十六条行业质检机构安全管理及设施应符合《烟草行业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并对在烟草质量监督检验岗位上接触有害、有毒物质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其应有的劳保待遇。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局2001年发布的《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管理办法》(国烟科[2001]第6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细则2.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3.烟草行业重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4.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申请书5.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评审报告附件1: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烟草行业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和授权工作,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规定的审查认可工作的管理及评定办法,适用于烟草行业省级质检机构,国家级质检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评审依据及内容第三条国家级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依据和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实验室认可委员会发布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L/AC01:2005,如果文本改版更新时,应将最新版本作为有效版本,下同)等要求执行。
第四条省级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依据按照《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见附件2)并参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要求执行。
在此基础上,重点省级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还应依据《烟草行业重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见附件3)要求执行。
评审主要内容为质检机构的组织管理、人员素质、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及标准样品、环境条件、检验工作等方面。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五条省级质检机构应在通过计量认证的基础上,按照《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和《烟草行业重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适用于重点省级质检机构)自查合格后,向国家局主管部门提出审查认可申请。
申请时必须报送下列资料:(一)省级烟草专卖局关于对省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的请示文件;(二)《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申请书》(见附件4);(三)自查情况报告;(四)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第六条国家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可后,遴选有关管理和技术专家组成审查认可评审组,具体负责现场审查评审工作。
现场审查评审是对申请授权质检机构的检验检测整体水平的考核和评估。
现场审查评审程序为:(一)预备会议。
初步确定现场评审计划,确定评审人员分工。
一般评审组分两个组:第一组负责组织管理、人员素质、质量手册等内容的审查;第二组负责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和标准样品、环境条件、检验工作等内容的审查。
(二)首次会议。
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申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主要内容为听取申请单位的情况汇报,完善现场审查计划并予宣布。
(三)现场评审。
察看质检机构现场,下达现场试验项目并进行评审,同时进行文件、记录和档案等资料的审阅和评审。
(四)人员考核。
按照审查认可所列项目,对检验、审核等人员采取分组座谈或个别交谈、实际操作及口试或笔试等形式进行考核。
(五)评审结论。
评审组整理评审资料,提出评审结论和意见,形成评审报告。
(六)末次会议。
评审组召开该质检机构隶属单位主管领导和人事、财务、科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质检机构全体人员参加的现场评审总结大会,由评审组长宣读评审结论和意见。
第七条现场审查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向国家局主管部门提交审查认可评审报告(见附件5)。
按照评审组意见,需要整改的质检机构,在三个月内,应向国家局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第八条国家局主管部门审核评审报告和质检机构整改报告后,报国家局批准,合格者,颁发审查认可授权证书及印章,并予通告。
第四章评定规则第九条现场评审按照《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和《烟草行业重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适用于重点省级质检机构)的内容逐项评定,在对应的栏目中,符合的记为“A”,基本符合的记为“B”,不符合的记为“C”,并同时记录有关问题及建议。
第十条《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和《烟草行业重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适用于重点省级质检机构)中,评审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即※号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种;评审的最终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审查认可评定规则为:(一)省级质检机构评定规则。
1.满足以下要求者为“合格”:《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中“B”项(包括重点项的“B”项)数不多于4项,并且重点项“B”项数不多于2项,无“C”项。
2.满足以下要求者为“基本合格”:《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中“B”项(包括重点项的“B”项)数多于4项但不多于10项,并且重点项“B”项数不多于2项,无“C”项。
3.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中“B”项数(包括重点项,即※项的“B”项)多于10项,或重点项“B”项数多于2 项,或出现“C”项。
(二)重点省级质检机构除应满足“合格”要求外,还应满足《烟草行业重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中“B”项数不多于1项,无“C”项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