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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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新形势,进一步健全我县中小学校长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长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三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征求学校党组织的意见,与学校党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条校长要尊重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力,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

第二章校长的任职条件和选拔聘任

第五条校长任职的条件和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二)掌握教育管理的基本规律,熟悉中小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前沿动态。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中长期和校长任期目标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具有听课、评课及指导教学、教科研、课外活动等工作能力。具有指导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改进教学方法的能力。

(四)小学、初中校长应具有大专毕业及以上的文化程度(国民教育系列,下同);新任中小学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的文化程度。中、小学校长应分别具有一级及以上的职称,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五)中小学校长年龄一般在男56周岁、女53周岁以下;新任校长一般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六)不得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得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校长实行聘任制、任期制。聘任校长必须遵照党的干部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规范选拔任用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对新聘任的校长,实行任前公示和一年试用期制度。校长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考核等级合格及其以上可连任。在同一所学校任期最长为两届。探索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建立健全符合时代特点和校长成长规律的激励机制。

建立全县校长后备人才库,抓好后备校长的选拔、培养。后备干部通过组织推荐、群众举荐、活动发现、上级考察、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发现、选拔确定。根据校长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以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青年骨干教师、中层干部和新进毕业生中的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为主体。今后,校长人选原则上要从后备人才中选聘。

校请示);(二)中层干部的任免或调整;(三)重大工程项目、较大额度资金使用;(四)重大事项、本人生活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组织教师政治学习和研修业务,不断提高教职工政治素养、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注重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教学骨干,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第十八条充分发挥副校长的助手作用,明确中层干部岗位职责,加强管理,团结协调,形成合力。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活动,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章校长的培训

校长培训以在职学习、短期集中培训、脱产培训、远程培训和挂职锻炼等多种形式,对中小学校长进行任职培训、提高培训和高级研修,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以争取尽早培养出一批理论水平较高、管理经验丰富、办学卓有成效的中小学教育管理专家。

要加强中小学校长后备干部的培训工作。今后新聘任的校长,应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通过举办后备干部培训班,对后备干部进行思想、教育教学业务和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通过结对子、组织安排外出进修深造等方式,促使后备干部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炼,增长才干。

开展培训要与对校长任用、考核、奖惩、绩效工资紧密结合,中小学校长参加岗位培训的成绩应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对其任用、考核、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中小学校长参加组织上安排的培训,期间其职务、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不变。

县教师进修学校作为培训基地,要把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注重基地自身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充分发挥作用。要创新培训模式,加强横向联合,拓展培训渠道,丰富培训内涵。同时,还要努力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师资水平,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五章校长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长工作业绩的考核,考核分为学年度工作考核与任期目标考核。学年度工作考核在每学年结束后进行或教育督导时进行,任期目标考核在任期届满时进行。学年度工作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任期目标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调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校长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部分按考核等级核发,对成绩显著的予以奖励;对业绩特别突出或对蒙城教育做出重大贡献的,实施重奖(奖励办法另文制定)。

第二十一条校长在任职期间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教职工群体性上访、职务性违法违纪事件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控流保学等项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二条校长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免职:(一)学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二)有较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

纪行为。(四)学校教学质量优秀率连续两学年度降低的(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分别以高考、中考和检测或抽测成绩为准)。

第六章校长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校长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禁发生下列行为:

(一)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工程招投标和大宗物品采购;

(二)利用职权为本人或亲友谋取非法利益,放任或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

(三)借本人和家庭成员乔迁、生日及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四)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

(五)违反人事任免制度的有关规定;

(六)公款吃喝数额较大或报支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工作日中午饮酒,非工作日醉酒;

(七)以单位名义为其它单位(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八)计划外支出,造成欠账。

第二十四条建立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校长在任期内或因提前离岗、调任、辞(免)职等原因离开领导岗位的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中如出现帐户总金额与学校总负债(含事已办尚未形成票据的)相抵消后,净负债数目超过当年“义保”经费总额30%的校长,应停职并接受进一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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