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办法
中小学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学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我国现行的小学和中学校长领导者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于2019年9月
1日起,由教育部、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主要旨在规范校长。
领导者的行为,防止
和惩治腐败、职务犯罪,推进教育开放。
根据这项办法,学校应建立完善的选任制度和过程监督机制,建立校长定期、不定期考核
制度,产生有实效的教育管理。
校长有义务担任学校教育行政、优质教育推进和学生教育监督工作,教育部门还规定了具体的履行义务以及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实施项目。
另外,校长的职责还包括维护学校师生的教育秩序,建立和完善周围社会秩序;负责学校
文秘、档案管理工作;对学校上下层级的管理活动,以及负责提升学校的经济和教学设施
等资金等。
此外,校长还负责接受教育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结合情况应优先行使有利于学生发展
的教育政策,确保学校正常运作秩序。
综上所述,我国小学和中学校长领导者管理暂行办法对校长职责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了明确,旨在规范校长行为,为校长指明了清晰的职责,促进教育管理和发展,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发展。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及中层干部队伍管理和建设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及中层干部队伍管理和建设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干部管理,在中小学校长和中层干部任用中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激发学校干部队伍活力,努力促进我市各类教育事业优质、均衡、和谐发展。
参照zhong gong zhong yang颁发的《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根据《关于xx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的意见》(xx政办发…20xx‟xx号),就如何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及中层干部队伍管理和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机构与职数1. 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标准按学校规模确定。
根据《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xx政办发…20xx‟xx号)精神,现规定如下:中小学规模在36个班以上的,配备校级领导4~5人;36至24个班之间的配备校级领导3~4人;24至13个班之间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
中小学规模在36个班以上的,内设4个以上中层机构;36至24个班之间内设3~4个中层机构;24至13个班之间内设1~2个中层机构。
中小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内设机构中层职数2~3人;24个班以下的,内设机构中层职数1~2人;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职能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
考虑到近几年学校布局调整力度较大,学校内设机构职数可适当放宽,作为一个过渡期。
但放宽部分的比例必须控制在规定职数的1/3以内。
二、选拔与任用2. 完善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制度。
继续执行《xx市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实施办法(试行)》(xx教委发…20xx‟xx号),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坚持用机制去选才用人,努力探寻一条适合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的选才用人的新途径,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到选拔任用活动中来。
进一步严格执行公开选拔的有关程序,将长期在一线工作,实绩明显,廉洁奉公,群众反映良好,众望所归的人才选拔出来。
贵定县教育局校长和教师管理办法 (1)
关于印发《贵定县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贵定县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讨论稿)各镇(街道)教育指导站、中小学、幼儿园、县职校、县特校:根据国家、省、州、县有关政策,县教育局研究制定了《贵定县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贵定县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贵定县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贵定县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附件1:贵定县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国家主席令第1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意见》(教师[2012]1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教育局依据国家、省、州、县有关教师(职工)管理的法规、制度,履行对全县中小学教师的编制、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考核管理等职能(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教师含小学教师、中学教师、幼儿教师、特校教师、职校教师及职工,下同)。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全县中小学教师管理实行以县教育局为主和学校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管理,统筹规划全县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第五条县教育局依据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全县中小学教师岗位聘任、常规管理、工资福利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全县各学校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州、县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和有关规定,自主管理本校教师。
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管理办法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校长的管理,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校长队伍,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全面促进中小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选拔与聘用(一)完全中学(职业中学)正副校长、一般中学校长由县教育局提出建议人选,县委组织部组织考察,由县委提名,县人民政府聘任。
完全中学(职业中学)中层正职、一般中学副校长、单设初中校长由县委组织考察,由县委组织部提名,县教育局聘任。
其他学校校长、副校长由教育局考察和聘任。
各中小学校长职位出现空缺,原则上实行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聘用校长。
(二)拟任中学校长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初级中学校长、小学校长和副校长必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拟任中小学校长(正职)必须具有五年以上教学实践经验,任副校长或相当职务二年以上;拟任副校长一般要从任职二年以上的主任中提拔。
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党外干部和女干部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中小学校正副校长必须严格按照县编委核定的职数配备。
(五)所有中小学校长必须符合《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的有关规定。
二、权利和义务(一)校长享有以下权利:1、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安全应急防范预案、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和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对学校的各项工作具有最后决策权和全面指挥权。
3、制定学校年度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设施和资产,按财务管理规定决定学校经费的使用。
4、按"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推荐副校长及中层干部人选。
对教职工实施奖罚和考核。
5、领导和组织学校德育工作和教育教学、教研教改活动。
领导和组织学校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勤工俭学及课外教育等活动。
支持和指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开展各项有益的活动。
深圳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管理办法
三一文库()〔深圳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管理办法〕深圳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公办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中小学校长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长职级制,是指在本市公办中小学设置独立的校长职级序列,建立独立的校长职务通道和专业的职级评定标准,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校长进行综合评定、分级聘任的校长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长,是指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含高等院校)所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工读学校(统称中小学)的正、副职校长。
第四条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所属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的实施。
市、区人事主管部门对校长职级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级设置第五条校长职级制分别设置正校长、副校长两个职务序列。
正校长职务共设5个等级,自上而下分别为特级正校长、一级正校长、二级正校长、三级正校长、四级正校长;副校长职务共设4个等级,自上而下分别为一级副校长、二级副校长、三级副校长、四级副校长。
第六条二级以上正、副校长实行职数控制。
特级正校长不超过正校长总岗位数的5%,一级正校长不超过正校长总岗位数的10%,二级正校长不超过正校长总岗位数的15%。
一级副校长、二级副校长分别不超过副校长总岗位数的20%。
第三章选拔聘任第七条中小学正、副校长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由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产生,其后纳入职级制管理。
第八条受聘校长岗位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受聘正校长岗位的,应在副校长岗位聘任满3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受聘正校长的其他条件。
(二)受聘小学副校长岗位的,应在一级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满3年及以上且具有3年及以上学校中层管理岗位正职工作经历;受聘中学(含九年一贯制、中等职业、特殊教育、工读学校)副校长岗位的,应在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满3年及以上且具有3年及以上学校中层管理岗位正职工作经历或者具备受聘副校长的其他条件。
市中小学校长管理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
市中小学校长管理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毕节市委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毕党发[ ] 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全市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岗位目标责任制,加强校长队伍管理考核工作,形成长效的激励竞争机制,努力打造一支“敬业、务实、廉洁、高效、创新”的校长队伍,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建立完善校长队伍的规范、约束和激励、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全市中小学校长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实现校长由事务型向专业型的转型发展,增强全体校长的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端正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水平,为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事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过程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分类区别和同类比较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范围全市中小学校长,其中,市教育局负责考核市直学校校长及随机抽考部分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校长,县(区)教育局负责考核县(区)直学校校长、乡镇中学校长,乡(镇)教育管理中心负责考核本辖区小学校长。
四、考核方式㈠定性考核凡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列入考核不合格等次:1.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2.学校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群访、非访、越级访等不稳定行为;3.学校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反师德师风案例;4.学校(校长)发生严重违反学校、校长两个方面“十个不”的承诺的行为及其它经查实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威望高。
能(3分):具有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和上岗证书,具有较强的办学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学习科研能力、应对能力和创新能力,每年读两本以人教育专著。
勤(3分):工作勤勉,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除搞好行政工作外,中小学校长每周上课2节以上、听课3节以上,中职校校长要熟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每学期具有承担教育教学、培训或实训工作40节以上的工作量。
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校长(含幼儿园园长,下同)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校长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快培养一批具有教育家素质的校长队伍,充分发挥本县名校长的引领辐射作用,促进全县中小学校长(含幼儿园园长,下同)队伍的专业成长,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3〕11号)、《四川省中小学省级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川教函〔2018〕423号)以及《中共xx县委xx 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办法》(岳委发〔2019〕1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教科体局组织评选并认定的县级名校长工作室及组成人员。
第三条工作室在县教科体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织建设第四条名校长工作室人员组成1.领衔校长,主持工作室的全面工作,是工作室的责任人。
领衔校长由县教科体局通过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考察研究、公示认定等程序组织评选认定。
2.学员,每位领衔校长每期负责指导5-7名校长学员。
学员由县教科体局组织申报、遴选和分派。
3.助理,由领衔校长所在学校选配1-2名兼职助理,协助领衔校长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助理由领衔校长推荐,报县教科体局备案。
4.顾问,名校长工作室可根据工作需要选聘若干顾问,顾问原则上由县内外知名校长或有校长任职经历的专家担任。
5.跟岗研修人员。
名校长工作室可接收部分2-3名中青年校级领导跟岗研修(幼儿园干部条件适当放宽),人员由工作室确定,报县教科体局备案。
第五条名校长工作室领衔校长应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2.有较高的理论修养、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改革创新意识,管理经验丰富,办学治校业绩突出,在全县乃至全市有一定影响力。
3.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
近5年内发表县级以上论文1篇以上;主持县级以上教育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县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
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支敬业爱岗、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校长队伍,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公办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公办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长是指由区教育局管理的公办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校(园)长,含中心学校常务副校长。
学校副校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施行。
普通高级中学校长由教育局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教育局对校长管理实行选拔聘任制、岗位责任制、任期考核制。
第二章选拔聘任第六条校长(幼儿园园长,下同)选拔和聘任坚持下列原则:(一)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四)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七条校长除具备一般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强政治敏锐性,有令则行,有禁则止;(二)遵循教育规律,创造性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三)善于沟通,能有效调动教师、学生的积极性;(四)勤政廉政,公道正派,作风民主,激情向上。
第八条新任校长必须具备下列任职资格:(一)应在学校中层正职岗位任职两年以上;(二)小学须有大专学历或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中学须有本科学历或中学一级教师职称;(三)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
第九条学校内部产生校长的程序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组织聘任、任职谈话。
交流任职和交流提拔的校长由教育局直接聘任。
(一)民主推荐。
由教育局组织,所在学校至少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与,填写校长民主推荐表,统计结果作为衡量校长群众基础的重要依据。
(二)组织考察。
在民主推荐基础上,考察组深入了解被考察人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三)讨论决定。
考察组将考察情况向教育局党组汇报,教育局党组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任免事项。
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德才兼备、专业化水平高的中小学校长队伍,提高中小学管理水平,推进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人事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川教[2006]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校长是根据中小学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的学校领导岗位。
第三条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聘任、培训、考核、交流由教文局归口管理。
第二章中小学校长的条件和职责第四条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能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
第五条初任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具有初级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小学、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校长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小学高级或中学一级及以上的教师职务;高级中学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三)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四)身心健康。
第六条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组织教育、教学等研究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推荐副校长建议人选,由教育行政部门考察聘用。
(四)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聘任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
(五)依照有关规定行使经费使用、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新形势,进一步健全我县中小学校长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xx-2020)》、《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长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三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征求学校党组织的意见,与学校党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条校长要尊重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力,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
第二章校长的任职条件和选拔聘任第五条校长任职的条件和要求:(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二)掌握教育管理的基本规律,熟悉中小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前沿动态。
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中长期和校长任期目标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具有听课、评课及指导教学、教科研、课外活动等工作能力。
具有指导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改进教学方法的能力。
(四)小学、初中校长应具有大专毕业及以上的文化程度(国民教育系列,下同);新任中小学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的文化程度。
中、小学校长应分别具有一级及以上的职称,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五)中小学校长年龄一般在男56周岁、女53周岁以下;新任校长一般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六)不得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得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中小学校长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长管理制度摘要:中小学校长专业化是校长职业发展的必然趋向,是教育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的重要方向,是校长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重要体现。
制约校长专业化最重要的因素是校长管理制度,依据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建立和完善校长管理制度,用制度来规范和约束校长的行为,减少校长行为的不可预见性和机会主义,从而促动校长的专业发展、提升校长群体的专业水平、提升学校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是教育管理领域中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摘要:校长;专业化;制度;校长管理制度一、校长管理体制的制度要义在这个制度主义盛行的时代,制度经济学的衍射力已影响到了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制度”要素已经从政治和经济范畴跨越到了教育范畴,当越来越多的探究开始注重制度对教育现象的影响时,教育管理中的制度因素也日益成为决定教育管理效益和效率的核心内容。
对教育管理制度的探究和实践虽早已有之,但在今天,在制度成为话语重心的社会环境中,我们不禁要问“制度何以如此重要”?度”的解释众说纷纭,不同学派和时代的社会科学家们赋予这个词众多的含义,但一个核心意义,即它是一种行为规则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柯武刚(Wolfgangkasper)和史漫飞(ManfredE.Streit)在其合著的《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和公共政策》一书中对制度的定义为摘要:制度是由人制定的规则,这些规则抑制着人际交往中可能出现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
经济学家诺思认为摘要: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这些规则、程序和规范的直接功能就是减少不可预见的行为和机会主义。
任何一项制度都存有于一个普遍认可该制度的共同体中,制度的贯彻必须依靠一定的惩罚,没有惩罚的制度是没用的。
制度根据其产生形式的不同而分为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
内在制度是从人类经验中演化出来的,它体现着过去曾最有益于人类的各种解决办法,如习惯、伦理规范等,违反内在制度通常受到共同体中其他成员的非正式惩罚或正式惩罚。
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
XX县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规范校长管理,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人事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负总责,副校长由校长选聘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在中小学实行校长助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
第二章校长的任职条件第四条校长任职的基本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学,具备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良好的师德修养。
(二)具有较强的领导及组织管理能力。
(三)长期坚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四)科级单位校长、副校长的任用根据县委组织部任用程序执行,其他中小学校长任用前原则上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经验。
(五)高中学校校长职位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初中、小学校长职位应具备大学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三章校长的选拔与任用第五条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采取公开竞聘和组织任命两种方法:(一)公开竞聘: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公布竞聘职位、职数、范围和条件,实行个人自荐方式报名。
教育行政部门本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查,确定竞聘候选人,通过演讲、答辩、组织考察和教职工、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社会人士代表民主推荐等程序产生人选,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二)组织任命:参照《党政机关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等相关文件精神,本着干部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产生候选人,并组织知名专家、名校长对候选人进行面试,真正将优秀人才选拔出来。
深圳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管理办法
深圳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管理办法深圳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深圳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的管理,规范校长职级制晋升、调整和评定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校长职级制的认定深圳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分为五个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和高级专家。
判断校长职级标准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根据个人综合素质及工作能力。
综合素质指个人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能力主要指业务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二、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例如学校类型、学生规模、教师数量等因素。
三、根据学校的发展情况以及校长职级制与学校其他行政的职级制相匹配度。
第二条校长职级的晋升和调整校长职级的晋升和调整应该根据校长的工作实绩、教育教学成绩、师生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具体方式如下:一、初级校长晋升为中级校长,需要在原本职务具有 3 年工作经验。
二、中级校长晋升为副高级校长,需要在原本职务具有 3 年工作经验。
三、副高级校长晋升为正高级校长,需要在原本职务具有 3 年工作经验。
四、正高级校长晋升为高级专家,需要根据个人的业绩,综合评定实际工作经验和综合素质,进行推荐和评测。
五、如果校长工作表现不佳或学校实际发展需要,可以进行不同职位的调整。
但调整者应该满足被调整职位的要求,并在考虑期间内完成所调整岗位的职责。
第三条校长职级的评定校长职级评定采用综合评定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工作贡献:评估校长在学校育人工作中的贡献,包括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成效、管理质量、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
二、个人素质:评估校长的思想道德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业务能力等方面。
三、实际工作经验:评估校长在实际工作中所表现出的经验和能力。
四、学历学位:根据校长的学历、学位等方面来对其进行评估。
以上四个方面的评估指标根据各职位的要求进行不同的权重分配。
对于校长职级制的评定,应该进行公示,并保证公正、公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6.02.15•【字号】深人社规〔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教育局2016年2月15日深圳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公办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中小学校长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长职级制,是指在本市公办中小学设置独立的校长职级序列,建立独立的校长职务通道和专业的职级评定标准,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校长进行综合评定、分级聘任的校长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长,是指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含高等院校)所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工读学校(统称中小学)的正、副职校长。
第四条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所属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的实施。
市、区人事主管部门对校长职级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级设置第五条校长职级制分别设置正校长、副校长两个职务序列。
正校长职务共设5个等级,自上而下分别为特级正校长、一级正校长、二级正校长、三级正校长、四级正校长;副校长职务共设4个等级,自上而下分别为一级副校长、二级副校长、三级副校长、四级副校长。
第六条二级以上正、副校长实行职数控制。
特级正校长不超过正校长总岗位数的5%,一级正校长不超过正校长总岗位数的10%,二级正校长不超过正校长总岗位数的15%。
一级副校长、二级副校长分别不超过副校长总岗位数的20%。
浅谈校长队伍的建设
浅谈校长队伍的建设中小学校长处于学校管理的主导地位,是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带头人。
如何增强和改进校长队伍建设,造就一支优秀的中小学校长队伍,是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课题。
我个人认为,比较理想的校长管理机制是:校长公开竞聘制、任期目标责任制、校长职级序列制、培训提升制和民主监督制。
一、完善校长职务聘任制。
我国中小学校长的选用大致有两种方式:委任和聘任。
长期以来,我国教育行政部门选任中小学校长,主要是采取传统的做法实行委任制。
其主要程序是先由教育行政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校长任职的条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人选对象,然后经过考察,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否选用的意见,最后按当地任免校长的规定审批。
这种校长选拔任用方式在一定历史时期曾产生过一定的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国很多地区、学校纷纷实行校长职务聘任制试点试验,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
聘任制又能够分为两种途径:一是直接聘任,合同管理;一是公开竞聘,民主选举。
(1)直接聘任。
所谓校长职务直接聘任,就是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职位要求,按照一定程序,采用合同方式聘任校长的一种选拔任用方式。
校长聘任的一般程序是:民主推荐、组织提名、考察确认、讨论决定、办理聘任手续。
在校长聘任的过程中,重视增强对中小学校长的合同管理。
中小学校长的聘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聘任合同,经校长聘任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加盖印章以及受聘人签字后成立。
聘任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聘任岗位、工作目标及要求;合同期限;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岗位报酬和福利待遇;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其他相关事项。
新任校长年龄一般要求在40周岁以下。
对新聘任上岗的校长,实行任前公示和一年试用期制度。
(2)公开竞聘。
所谓公开竞聘,就是在教育行政部门的主持下,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的形式,公开选拔校长。
一般程序是:①制定并公开校长招聘方案;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任条件等事项;②个人申请、群众推举或组织推荐产生候选人;③对参加竞聘人员实行资格、条件初审;④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实行公开演说和现场答辩⑤现场民主测评打分(包括教职工、相关领导人员、学生及其家长代表和社会各界关心教育事业的有识之士代表);⑥提出拟聘人员名单,予以公示;⑦组织考察,领导审议批准;⑧签订聘任合同,下发聘书。
中心小学校长管理办法
XX镇中心校校长任期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校长队伍,建立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校长管理机制,进一步增强校长工作执行力和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学校综合管理水平,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镇所有小学校长。
第三条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校长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四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校长必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六条校长要依靠学校校委会开展工作。
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征求学校校委会的意见,支持配合学校校委会工作。
第七条校长要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校长实行聘任制,一般聘任期限为3年,聘期满后可解聘或续聘,在聘期内若出现重大失误或违法违规行为者随时予以解聘。
第二章校长职责第九条:学校行政管理职责1、根据教育发展形势和本校实际,凝聚全校师生共识,制定学校短期、中期、长期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2、依据有关教育法规,精心组织制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坚决贯彻执行。
3、各项主要工作的开展均要执行“计划―实施-检查-总结”的管理程序。
4、规范用权,合理授权,不独断专行,学校中层领导的任命原则上由校长负责任命,并由校长负责管理考核。
5、积极支持、配合学校教务、少队等部门开展工作,形成整体,完善体系。
6、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及时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得拖延、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玩忽职守。
7、严格落实月工作小结汇报制度,定期向中心校汇报工作,要有书面报告和相关资料、图片等作为汇报依据。
第十条学生管理职责1、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增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制定本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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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新形势,进一步健全我县中小学校长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长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三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征求学校党组织的意见,与学校党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条校长要尊重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力,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
第二章校长的任职条件和选拔聘任
第五条校长任职的条件和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二)掌握教育管理的基本规律,熟悉中小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前沿动态。
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中长期和校长任期目标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具有听课、评课及指导教学、教科研、课外活动等工作能力。
具有指导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改进教学方法的能力。
(四)小学、初中校长应具有大专毕业及以上的文化程度(国民教育系列,下同);新任中小学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的文化程度。
中、小学校长应分别具有一级及以上的职称,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五)中小学校长年龄一般在男56周岁、女53周岁以下;新任校长一般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六)不得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得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校长实行聘任制、任期制。
聘任校长必须遵照党的干部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规范选拔任用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对新聘任的校长,实行任前公示和一年试用期制度。
校长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考核等级合格及其以上可连任。
在同一所学校任期最长为两届。
探索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建立健全符合时代特点和校长成长规律的激励机制。
建立全县校长后备人才库,抓好后备校长的选拔、培养。
后备干部通过组织推荐、群众举荐、活动发现、上级考察、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发现、选拔确定。
根据校长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以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青年骨干教师、中层干部和新进毕业生中的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为主体。
今后,校长人选原则上要从后备人才中选聘。
校请示);(二)中层干部的任免或调整;(三)重大工程项目、较大额度资金使用;(四)重大事项、本人生活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组织教师政治学习和研修业务,不断提高教职工政治素养、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
注重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教学骨干,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第十八条充分发挥副校长的助手作用,明确中层干部岗位职责,加强管理,团结协调,形成合力。
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活动,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章校长的培训
校长培训以在职学习、短期集中培训、脱产培训、远程培训和挂职锻炼等多种形式,对中小学校长进行任职培训、提高培训和高级研修,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以争取尽早培养出一批理论水平较高、管理经验丰富、办学卓有成效的中小学教育管理专家。
要加强中小学校长后备干部的培训工作。
今后新聘任的校长,应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通过举办后备干部培训班,对后备干部进行思想、教育教学业务和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
通过结对子、组织安排外出进修深造等方式,促使后备干部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炼,增长才干。
开展培训要与对校长任用、考核、奖惩、绩效工资紧密结合,中小学校长参加岗位培训的成绩应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对其任用、考核、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中小学校长参加组织上安排的培训,期间其职务、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不变。
县教师进修学校作为培训基地,要把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注重基地自身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充分发挥作用。
要创新培训模式,加强横向联合,拓展培训渠道,丰富培训内涵。
同时,还要努力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师资水平,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五章校长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长工作业绩的考核,考核分为学年度工作考核与任期目标考核。
学年度工作考核在每学年结束后进行或教育督导时进行,任期目标考核在任期届满时进行。
学年度工作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任期目标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调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校长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部分按考核等级核发,对成绩显著的予以奖励;对业绩特别突出或对蒙城教育做出重大贡献的,实施重奖(奖励办法另文制定)。
第二十一条校长在任职期间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教职工群体性上访、职务性违法违纪事件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控流保学等项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二条校长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免职:(一)学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二)有较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
纪行为。
(四)学校教学质量优秀率连续两学年度降低的(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分别以高考、中考和检测或抽测成绩为准)。
第六章校长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校长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禁发生下列行为:
(一)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工程招投标和大宗物品采购;
(二)利用职权为本人或亲友谋取非法利益,放任或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
(三)借本人和家庭成员乔迁、生日及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四)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
(五)违反人事任免制度的有关规定;
(六)公款吃喝数额较大或报支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工作日中午饮酒,非工作日醉酒;
(七)以单位名义为其它单位(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八)计划外支出,造成欠账。
第二十四条建立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校长在任期内或因提前离岗、调任、辞(免)职等原因离开领导岗位的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中如出现帐户总金额与学校总负债(含事已办尚未形成票据的)相抵消后,净负债数目超过当年“义保”经费总额30%的校长,应停职并接受进一步审查。
第二十五条建立学校领导干部接受群众监督制度。
凡群众反映和举报校长问题,经查实,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违规违纪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立校长诫勉制度。
告诫劝勉制是对存在明显缺点错误尚不够纪律处分的校长,实行告诫、劝勉,促使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一种教育措施,是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和重要手段,是为了关心和爱护校长,教育和帮助校长,以提高校长队伍的整体素质。
诫勉期限一般为一学期。
校长在民主评议、干部考察、年度考核中存在明显缺点错误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校长,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告诫劝勉:(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不力,对上级的工作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的;
(二)责任心不强,缺乏改革意识和进取精神,对岗位职责搪塞应付,成绩平平,导致学校工作发生较大失误或造成损失的;
(三)民主意识和群众观念淡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群众反映较大的;
(四)组织纪律和执行规章制度较差,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严禁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
被告诫劝勉对象就有关问题须上交书面剖析、说明和整改措施,并即行整改。
对表现不好或改正不力的,予以停职。
第二十七条建立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校级领导干部由县教育局党组成员负责,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原则上每学年一次,时间一般在学年度工作考核后,在遇下列情况时,必须及时找干部谈话:(一)职务发生变动或退休时;
(二)个人遇有重大事项时;
(三)全面考察和任期目标(年度)考核反馈时;
(四)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不团结苗头时;
(五)群众对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有反映,有必要给予提醒时;
(六)遇到其它需要谈话的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校(园)长,主持学校工作的副校长。
民办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在新聘任校长的学校中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