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计投资[2002]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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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出版物刊名: 水利经济
页码: 5-5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5期
主题词: 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国水利;管理办法;项目建设管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管理制
摘要:中国水利网站2014年9月4日讯,为做好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作,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八章29条,从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资金管理、建设管理、监督管理及建后管护等环节对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做出了明确要求。

《办法》明确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前期工作分为安全鉴定和项目审批(核准)2个阶段,。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则第一条为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8月1日前后分别执行水管[1995]86号、水建管[2003]271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属病险水库。

第三条要按照病险程度和重要程度,将本流域和本地区的病险水库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的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要集中投资,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1、安全鉴定:在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对水库进行安全评价。

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2、安全鉴定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及相应的核查承担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病险工程治理咨询研究中心五家单位之一),由核查承担单位核查后提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确认后印送地方。

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必须具体指出大坝病险的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

3、项目审批:病险水库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鉴定,并在履行建设程序后安排开工建设。

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此项工作中,要充分论证加固的必要性,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要与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指出的问题相对应,超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一律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公布日期】2005.04.26•【文号】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施行日期】2005.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局)、水利(水务)厅(局),各流域机构:1998年以来,中央安排大量投资,对一大批病险水库进行了除险加固,使全国水库工程状况有了一定的改善。

为此,各地区和各流域机构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

但同时,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前期工作、工程建设管理、资金计划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有些水库的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差,导致工程迟迟不能竣工,还有些水库前期工作存在不符合程序要求、大坝安全鉴定深度不够、设计单位资质不足、工程建设内容中“搭车”、虚报项目和概算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正常进行。

针对上述问题,为做好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我们重新修订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对前期工作、项目和计划申报、投资管理、建设管理、监督管理、建后管护等各个环节作了明确规定,各地有关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把关,认真完成各阶段的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投资计划管理工作(一)规范年度建议计划的上报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轻重缓急,按照统一格式和内容编制申报年度建议计划(地方建议计划表格格式见附件三、附件四),计划中的项目名称、总库容、总投资、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等指标要与有关规划、设计、复核、批复文件等仔细核对,确保准确一致。

水利工程(稽察)检查

水利工程(稽察)检查

水利工程检查(稽察)要点第一章前期工作和设计工作第一、项目检查(稽察)的重点和主要方法一、了解审查、审批程序,查明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检查各阶段审查、审批资料,查明审查、审批程序是否健全、合法,重点检查审查、审批意见和存在的问题,在下一阶段设计中是否得以贯彻执行和予以落实。

在检查(稽察)过程中,除举报或专项调查外,对前期设计工作主要工作内容的检查(稽察),重点为初步设计的审查和实施;对施工图阶段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初步设计的情况,要分析原因,检查变更的合理性和履行报批情况。

农村饮水安全和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应重点检查前期工作程序是否履行到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是否均已审批,实施方案安排的建设项目是否为可行性报告范围内的项目。

现场检查(稽察)工作开展以后,应核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涉及勘察设计工作分包和劳务合作的,还应查明分包单位的相关人员、资质情况以及各自职责履行情况,界定勘察、设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二、查阅工程水文、地质资料,关注工程地质情况查阅具体资料过程中,宜先查阅水文、地质资料,检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应着重关注地勘工作的工程量、深度是否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相关资料是否完备、地质情况的描述是否清楚、地质问题结论是否明确、有无地质参数和处理措施建议、天然建材有无评价资料等。

三、重点检查工程关键部位和主要设计指标现场检查及查阅工程资料时,均应重点检查工程关键部位的设计情况。

包括:各项主要设计指标的确定、设计方案的合理性等,确定是否存在设计缺陷或安全隐患。

1、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应重点检查大坝的稳定和渗透稳定计算,坝体与坝基、岸坡及其他建筑物的结合部处理等,还应着重关注设计深度是否满足要求:水库病险处理是否符合安全鉴定的意见,对于地勘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是否进行了专题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有关设计标准(如防洪标准等)和参数选择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主要建筑物的渗流、稳定和水力设计是否开展了相应的试验、计算分析等工作;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和建筑物设计总体是否安全;对施工中发现的地质问题是否进行了专门处理等。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农业综合开发是当前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实现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促进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三个目标共同进步的重要手段。

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工程设计需要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处理人与自然、农田和资源间的关系,最终实现地区内的经济发展。

本文将针对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工程设计进行分析,并结合笔者多年工作经验谈谈自己的看法。

标签: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工程;设计1. 当前我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1组织机构不健全,项目建设推进困难许多从事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管理人员自身并不具备丰厚的专业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经验,经常对待工作玩忽职守且不够认真负责,难以充分调动起内在的主观能动性与积极创造性,没有切实履行好协调、服务、指导、监督与组织等工作职能,难以实现全面管理到位而使得项目建设推进较为困难。

再者,许多地区存在水利员严重匮乏而造成业主技术力量薄弱,难以统筹兼顾好设计施工、取土试验、勘察管理等工作间的关系,难以有效的监督施工单位,从而极大的制约了水库的施工进度与质量,更会造成资金成本的损耗。

1.2保障措施不到位,项目工期难以控制首先,政策处理较为繁琐复杂,需要处理的历史遗留问题、居民间的利益等都需要去协调,同时水库的除险加固项目受季节的影响较为明显,如果针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没有做好不仅会影响整个年度的后续进度计划,还会造成施工期的控制不够科学合理。

其次,各相关部门间的配合不够协调,各部门之间经常相互推诿且互相扯皮,例如炸药的审批流程太过漫长等,同时地方配套的资金筹集也较为困难而直接造成相关项目工作的启动较为滞后缓慢,难以切实满足广大居民用户的正常生产生活用水。

1.3前期工作不扎实,项目变更异常频繁许多水库由于地处偏远的山区,水库周边的杂草丛生等给地质和基本尺寸等勘测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某些水下隐蔽工程难以掌握而导致设计深度不透彻、花费时间多、设计成果与工程实施实际情况存在太多偏差同时某些建设单位难以提供完整可靠的档案资料,直接影响了水库工程的整体安全稳定性能。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附件一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8月1日前后分别执行水管[1995]86号、水建管[2003]271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属病险水库。

第三条要按照病险程度和重要程度,将本流域和本地区的病险水库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的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要集中投资,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1、安全鉴定:在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对水库进行安全评价。

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2、安全鉴定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及相应的核查承担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病险工程治理咨询研究中心五家单位之一),由核查承担单位核查后提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确认后印送地方。

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必须具体指出大坝病险的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

3、项目审批:病险水库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鉴定,并在履行建设程序后安排开工建设。

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此项工作中,要充分论证加固的必要性,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计投资[2002]683号)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计投资[2002]683号)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计投资[2002]6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1995〕86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病险水库。

第三条要按照轻重缓急,将各个单项工程及单位工程的施工程序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大的单项工程及单位工程,集中资金,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属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1、安全鉴定:按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安全鉴定工作必须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水利部《关于公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名单的通知》(水建管〔2000〕210号)公布的一、二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2、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进行核查,由其确认并出具核查认定书。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五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省级计委、水利厅(局)共同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

第六条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1、大坝安全鉴定书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的复核意见。

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省级和地方有关部门对建设资金的承诺文件。

第七条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根据国家财力和全国水利建设任务,综合平衡后,按照量力而行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对各省上报的项目进行研究,联合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建设资金第八条各地要对各个渠道承诺的配套投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投资按时、足额到位。

今年底以前,各省要将配套资金到位,完成情况和明年的计划安排情况上报国家计委、水利部备案。

第九条凡经稽查、审计发现地方配套资金不按承诺文件到位,中央将相应停止安排补助投资,并视情况停止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它水利工程的中央投资。

关于印发《水利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水利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水利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方案》的通知水利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方案为实现中央提出的在3年内完成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目标,保证《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中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顺利实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全面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一)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度。

督促各地按照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逐库建立以各级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明确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项目建设单位责任人,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要把责任制落实到每座水库、每个重要环节,落实到相关单位和具体人员,并实行责任追究。

(建设与管理司牵头,会同规划计划司、财务经济司等相关司局负责)(二)起草并协调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订《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项目责任书》。

(建设与管理司牵头,会同规划计划司、财务经济司等相关司局负责)二、落实建设资金,统筹项目年度安排(三)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协调落实《专项规划》内大中型项目中央基建投资并及时下达;与财政部协调落实《专项规划》内重点小型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并及时下达。

(规划计划司负责大中型项目,财务经济司负责重点小型项目,建设与管理司配合)(四)积极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争取提高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新疆南疆三地州(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中央补助比例。

对中部6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争取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央补助政策。

(规划计划司牵头,会同财务经济司、建设(五)督促地方落实配套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规划计划司牵头,会同财务经济司、建设与管理司负责)三、加强前期工作,确保进度和质量(六)组织做好病险水库安全鉴定核查工作。

《水利局水库除险管理办法》

《水利局水库除险管理办法》

《水利局水库除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型病险水库,是指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范围内的小型病险水库。

第三条按照水利部与河南省人民政府签定的责任书要求,省人民政府对全省病险水库项目建设负总责。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负责,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建设单位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所辖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行政责任主体,应明确病险水库项目行政责任人,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组织领导、配套资金落实和有关协调工作,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小型病险水库加固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小型病险水库加固负总责,中央和省定额补助投资,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六条前期工作包括安全鉴定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第七条安全鉴定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省水利厅负责核查。

安全鉴定结论和核查意见必须明确影响大坝安全的病险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

第八条初步设计应针对水库安全鉴定意见提出的水库病险问题,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xx〕133号)进行编制,处理方案要经过多方案科学论证,择优选用。

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组织审查批复。

第九条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水库枢纽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或水利部公布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承担。

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水库枢纽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条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委托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
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年(卷),期】2008(000)002
【摘要】<正>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
【总页数】4页(P77-8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6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省级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J], ;;
2.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J], 无
3.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财政部、水利部组织开展《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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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水利领域相关专项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等2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同时,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细化的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21年12月24日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有关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包括重大农业节水供水工程、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重大骨干防洪减灾工程、重大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

本专项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纳入国家级相关规划或方案,并已按程序完成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管,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

资金使用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资金使用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资金使用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1、开户银行不合规某水库建管处未将工程建设资金在国有商业银行开户存储,而在“兴华城市信用社”开户存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2、资金管理核算不规范某工程地方配套资金由县会计核算中心进行核算,未建立专账,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暂存款科目中进行核算,也未设立银行存款专户。

不符合《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3、国债资金存款利息未按规定进行核算某水库建管处对国债资金存款利息4万元,未冲减工程成本,作为其他收入入账。

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4、滞留下达资金某水库下达地方配套资金计划700万元,该市财政局仅将353.7万元拨付项目法人,滞留346.3万元,占下达资金的49.5%。

以上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第二、三条的有关规定。

5、部分单项工程合同价和价款结算超概算某水库临时房屋建筑工程概算42.5万元,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78.84万元,超概算36.34万元;临时工程概算47.62万元,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133.75万元,超概算86.13万元。

以上概算调整均未报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6、用工程建设资金支付概算外项目某水库支付概算外消力塘工程10.2万元;某水库用除险加固资金实施凉亭返修、停车场、坝坡美术字等概算外项目43.75万元;某水库列支广场等概算外景观工程70万元。

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

7、国债资金用于非主体工程建设单位违规将中央补助资金用于非主体工程。

某水库将中央补助资金86.71万元,用于现场办公、生活设施等非主体工程支出;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处,将中央补助资金225.98万元用于设计费、监理费、水土保持工程款、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补偿款等非主体工程支出;某水库建设管理处将中央补助资金69.97万元,用于管理用房、景观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非主体工程;某水库在中央拨付的国债资金中用于支付非主体工程的资金为154.6万元,其中:发电厂房建筑工程97.8万元,原发电厂房电器拆除57.8万元,另外电气设备安装44万元,高压线路改造43万元,累计87万元。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与成效分析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与成效分析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与成效分析发布时间:2021-08-17T07:56:03.203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1年5期作者:何冈刚[导读] 提出相应的策略,希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并能够确保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汝城县水利局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 424100摘要:如果能够对水资源进行有效合理的利用,可将当前诸多问题有效解决,同时有益于保障人们的生产生活,当前我国在水利工程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的精力、物力和财力,但是并且水库在工程建设中占据了不小的比例,严重影响水利事业健康发展的同时存在着安全隐患。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一定要及时解决并有效控制各种病险水库存在的隐患问题,才能为水利工程建设提供更好的环境。

关键词: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成效分析在病险水库建设管理中占据极为重要地位的是除险加固工作,水库能否安全稳定的运行与该工作的实施息息相关。

由于当前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管理模式的需求已无法通过以往的管理建设得到满足,同时需要安排专业的工程团队对出险加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有效防控和及时处理,因此当前很多病险水库对出现加固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视度也日益增长。

本文通过对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管理方法成效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策略,希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并能够确保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当前水库管理中存在问题一是水库挡水坝均由均质粘土坝构成,较低的建设标准导致多数小型水库没有严格遵照施工设计图纸便开始施工,这是很多建筑物的级别标准与要求的标准不相符,例如没有彻底清理的中小型水库坝基出现了较大的渗漏问题,这是由于缺少反滤碓造成的;由于缺乏对大坝坝顶宽度和大坝挡墙高度的标准要求,再加上大坝的陡坡,降低了大坝堤坝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由于在堤坝和大坝的交汇处,大坝两侧缺乏排水沟,使得堤坝上的水冲刷大坝底部,缺乏混凝土和石头来保护大坝的上游堤坝[1],坝的上游坡面受水库风浪冲刷,下游坝坡也没有草皮护坡,这一切都使情况变得更加复杂。

国家的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实施方案-很不错的[修订]

国家的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实施方案-很不错的[修订]

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提高大坝安全鉴定成果质量,保障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项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以下简称核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核查工作组织形式主持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利部规划计划司。

组织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

大、中型水库承担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水利部建设与管理总站、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利部水工程安全与病害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珠江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小型水库承担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各流域机构要加强对本流域管辖范围内小型水库安全鉴定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核查工作的原则1、核查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根据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计投资[2001]2345号、计投资[2002]683号、计投资[2002]829号、发改投资[2003]831号等)及“关于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管管[1999]12号)的精神,核查意见由各核查承担单位提出,其中大、中型水库核查意见由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确认并印发申报单位。

3、核查组织单位、承担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核查工作联络小组,由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负责人任组长,定期会商和协调核查工作。

核查承担单位应成立核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明确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核查日常工作。

4、核查承担单位根据核查所需要的专业选聘核查专家,并报组织单位备案。

核查专家主要在本单位选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核查承担单位也可适当聘请当地熟悉水库情况的专家共同参加现场核查工作。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07.12.29•【文号】财建[2007]1025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025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确保加固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部署,为切实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型病险水库,是指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小型病险水库:(一)中部地区影响建制镇以上城镇安全、西部地区影响建制镇或人口密集村屯安全的小型水库;(二)危及下游重要交通干线以及国家大型厂矿企业和重要军事、通讯设施的小型水库;列入《专项规划》的小型病险水库原则上不包括1990年以后建成和1998年以来中央已补助投资完成的除险加固项目。

第三条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方负总责、中央定额补助、投资按省包干使用、由地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部门监督检查、限期完成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责任制度:(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本省(区、市或兵团)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有关事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有关事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8.06.25•【文号】办建管函[2008]376号•【施行日期】2008.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建管函〔2008〕376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确保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和资金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进度据统计,目前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开工率不高、总体进度滞后。

各地要按照3年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目标任务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提高开工率,抓紧开工建设,加快工程进度。

对在建工程要保证建设目标任务按期完成,确保工程度汛安全;对未开工项目,要积极做好各项开工准备,争取尽早开工,保证年度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关于进一步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各地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做到层层落实、逐库落实。

为督促各地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的落实,全面掌握责任制落实情况,请你厅(局)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你省(区、市)与各地级市、各地级市与县(区)签署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书情况上报我部,并附责任书原件1份,以备查阅。

三、关于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信息报送2008年2月,我部印发了《关于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办建管[2008]32号,以下简称《通知》),建立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信息报送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为及时掌握各地进展情况,我部决定增加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信息报送次数,由原来的每月1次增加到每月2次,即每月5日和20日各报送1次,相应截止日期分别为上月月末和当月15日。

我部将每月2次公布各地进展情况。

水利工程、检查、稽查及审计中常见的的主要问题

水利工程、检查、稽查及审计中常见的的主要问题

检查、稽察及审计中发现的常见问题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包括前期管理、计划管理、资金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等。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检查的类别涉及自查、专项检查,稽察、巡查、督查及审计等几种,检查的部门涉及国家审计署、发改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及各级相关部门,检查出现的问题,有的不规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部分涉及违法。

一、前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大坝安全鉴定、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安全鉴定核查、初步设计初审、初步设计复核、初步设计审批等环节。

从这些年的实践来看,前期工作的深度和质量,仍然不能令人满意。

存在的主要问题概括起来就是,投入太少、周期太短、深度不够、质量不高。

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地方把上项目、争取资金作为首要目标,对前期工作质量重视不够;有的地方、有的项目急于争取中央投资,抢时间、赶进度,前期工作周期太短,致使承担单位简化必要的环节;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水库上级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由于经费短缺,前期工作投入不到保证,让承担单位先垫支,致使许多应做的勘探等技术工作无法开展,有的项目设计方案不能充分优化,有的项目设计方案针对性不强。

造成一是部分水库经过除险加固,病险问题仍没能彻底解决;二是仓促开工,再变更设计,造成浪费.存在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设计漏项如某水库安全鉴定和水利部大坝管理中心场核查发现主坝左坝肩存在绕坝渗流,桩号0+100处下游坝脚有坝基渗漏出逸点,渗水成流。

设计院仅对坝基已有防渗设计,但在设计文件中对左坝肩绕坝渗流未作明确处理交代。

还有某水库安全鉴定中指出溢洪道弧形工作门主梁强度、刚度、支臂在弯知作用平面内稳定行计算不满足要求。

但设计单位在除险加固初步设计报告中未作详细设计,报上级原审批单位审批。

致使工程仍存在不安全隐患。

大型重点险库项目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办法(1)

大型重点险库项目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办法(1)

欢迎共阅大型重点险库项目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型重点危险水库,既威胁下游防洪安全,还影响蓄水、发电等多方面效益的发挥,为了尽快解除险情,使其发挥正常的防洪效益和经济效益,决定从中央预算内农业基建投资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大型重点险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为加强项目的管理,特制定《大型重点险库项目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二章建设重点第二条项目优先选择已列入全国第一批、第二批重点险库的项目,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边界和库容大、保护目标重要、险情严重的重点项目。

第三条在工程安排上,要按照轻重缓急,首先实施与防洪保安关系大且2000年前能完成除险加固任务的子项目。

第三章前期工作第四条大型重点险库项目除险加固建设,要切实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

已列入全国第一批、第二批重点险库的项目,续建项目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新开工的项目,须批准初步设计以后才能开工建设;未列入全国第一批、第二批重点险库的项目,续建项目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新开工的项目,仍按照《关于进行第二批全国重点危险水库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管[1990]30号)规定严格审批程序,并按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经审批立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以后才能开工建设。

第五条病险水库加固既非常必要、非常紧迫,同时又具有复杂性和一定的风险性,对技术方案、开工时间等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十分慎重,前期工作不成熟和单项工程资金筹集有缺口和不能按合理工期施工的项目,不得开工。

与防洪安全关系大的有关事宜,必须实行责任制,责任要落实到人。

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投标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各项制度,同时要加强计划管理和财务审计。

第七条凡中央补助的病险水库加固项目,将由水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应的流域机构签定合同书,内容包括加固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期安全度汛、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等,同时副本送水利部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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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计投资[2002]68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1995〕86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病险水库。

第三条要按照轻重缓急,将各个单项工程及单位工程的施工程序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大的单项工程及单位工程,集中资金,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属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1、安全鉴定:按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安全鉴定工作必须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水利部《关于公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名单的通知》(水建管〔2000〕210号)公布的一、二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2、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进行核查,由其确认并出具核查认定书。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省级计委、水利厅(局)共同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

第六条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大坝安全鉴定书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的复核意见。

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省级和地方有关部门对建设资金的承诺文件。

第七条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根据国家财力和全国水利建设任务,综合平衡后,按照量力而行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对各省上报的项目进行研究,联合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建设资金
第八条各地要对各个渠道承诺的配套投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投资按时、足额到位。

今年底以前,各省要将配套资金到位,完成情况和明年的计划安排情况上报国家计委、水利部备案。

第九条凡经稽查、审计发现地方配套资金不按承诺文件到位,中央将相应停止安排补助投资,并视情况停止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它水利工程的中央投资。

第十条中央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专户存贮,专款专用。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切实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投标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主任令第3号)及有关规定,加强计划管理和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凡进行施工的项目,必须有经过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严禁边施工、边勘察、边设计的“三边工程”。

第十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各阶段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的签定、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要由具有甲级或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体系,各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对因本单位的工作质量所产生的工作质量问题
承担责任,避免加固工程完成后再发生病险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工。

第十六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成后,按《水利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严格组织竣工验收,上报水利部和国家计委。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省级水行政部门负责将中央补助项目的工程实施情况及所辖地区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基本情况定期上报水利部,水利部整理、汇总后,分别于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以前,分两次上报国家计委。

第十八条水利部对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水利部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销号公告制度,落实除险加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做到加固一批,销号一批。

第二十条在项目实施阶段,省级计划和水利部门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主管检查国家规定的落实、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及使用、合同执行管理等情况,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建后管护
第二十一条加快改革,加强管理。

各地在抓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同时,要抓紧研究和制定水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方案,特别要加快水价改革,提高供水效益和提取折旧及大修理费用的能力。

要通过提高效率、精简机构和人员、减少费用等办法,降低管理成本。

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奖惩办法,加强和改善对水库的管理。

通过增收节支和各种配套改革,使水库管理和维修改造实现良性循环。

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工程管理措施,确保大坝安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水利部负责解释。

各地可根据办法,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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