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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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包括哪些内容?
(1)秩序行政。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维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维护公共利益。就领域而言,如警察行政、交通管理、税务行政等;就表现方式而言则为各种对当事人不利的行为,如征税、征兵、治安处罚、即时强制等。
(2)给付行政。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如民政行政、社会保障行政等。在具体措施方面,指有关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生活必需品的供给、举办职业训练、给与经济补助及提供文化服务等措施。
(3)计划行政。计划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况下,准备或鼓励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行政计划的存在,适应了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它是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作前瞻规划并筹措资源,具有引导和实现行政目标的功能。计划行政在德、日等国特别盛行,②在我国计划行政也是大量的,如经济发展计划、城市开发计划、教育计划、产业计划等。但我国行政法学尚未将计划行政纳入研究范围,行政法也很少涉及。计划行政也应属行政法内容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应是我国行政法今后发展的一个方向。
2、行政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怎样的地位?行政法有哪些作用?
(一)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就行政法与法律体系的关系来看,我们可以将行政法定位在这样一个框架下: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与民法和刑法等部门相并列并与之相联系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关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划分,法学界迄今尚无统一的认识,且问题仍在进一步探讨之中。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我国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及商法)、诉讼法。在每一具体部门法之下还可再划分为第二层次甚至第三层次(即次级部门法)。在这些法律部门中,其中宪法是龙头,是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的地位。①而行政法则是在宪法统帅之下的一个基本法律部门,它与民法、刑法、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有人将民法与民事诉讼并称为民事法律、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并称为刑事法律,从而认为在宪法之下只有三大部门法(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民事法律)。)相并列,既与其他法律部门相独立又相联系。在现代国家,如果没有行政法,也就不可能有健全、完整的法律体系,而且民主法治也会受到破坏。因此,关于行政法的地位,人们多认为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在我国,行政法、刑法、民法都位于宪法之下,都是宪法的实施法。但由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较其他部门法而言更为密切,行政法多将宪法的抽象性和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化,没有行政法的具体规定,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权利就无法落实,宪法也难以实施。因此,在宪法的实施方面,行政法较其他部门法更为重要。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可将行政法称为宪法的主要实施法。
(二)就行政法的基本作用而言,主要有:
1.维护行政权力运行秩序的作用。
行政法通过对行政权的权限分配、行政主体地位的明确、权力行使规则(如禁止越权、
滥用权力等)的规范与控制(控制是手段或工具,也可称之为工具性作用或功能),保证行政权力有规则、有秩序地行使。没有法律,社会就会进入无政府状态,因此,法律存在的首要价值就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同样,如果没有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法,行政权的行使就会无序。无序的行政权力运行,不仅对行政秩序自身造成破坏,而且还必然对人民、对国家和社会都构成危害和破坏。行政法的这一作用在于防止行政权的失控或异化,防止行政权背离其行使的目的。这里应注意的是,应避免对该作用的误解。对行政权力运行秩序的维护,并不是对行政权的维护或保障。它实质上是要求行政主体正确、有序地行使行政权、实施法律、履行其为人民服务和为公益服务的任务。该作用是一种综合性的作用,既包括对行政违法行为的防范、限制,也包括对行政合法行为、正确行为的指导、规范。
2.保障私益与公益实现的作用。
在法律世界中,社会关系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而权利义务关系总是体现着一定的利益。行政法规范的是行政权,其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这样必然涉及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涉及背后所隐含的私益与公益问题。行政法通过对行政关系的调整,既保障公民的权益又保障公益的实现。一方面,法律赋予了公民相应的权利(包括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过程中的权利及救济阶段的权利)以便其实现和保护自己的利益,且确立了多种权利保障机制,同时也规定了行政机关保护公民的职责、为民服务的义务。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活动本身具有公益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职能必须主动、积极地为实现公益而活动,行政主体有权禁止各种妨害公益(及私益)的行为或事件。在两种利益实现的保障方面,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公益优先于私益或私益优先于公益,而是二者并重,并行不悖。
3.行动指南的作用。
对于行政主体来说,行政法具有行动依据的作用和操作性的工具作用。在我国,行政法不只在于限制行政权力,而且还为行政主体提供行动的依据和指南。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来说,行政法的直接效果就是要使行政行为与法律所设定的行为模式相一致。从这一意义上来说,行政法是一种操作法,它必须为行政机关确定相应的行为标准,引导合法、正确的行为,指明行动的方向。
4.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的作用。
解决争端是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具有的功能,行政法也必然要发挥预防和解决行政争议的作用。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过程中,由于不同利益的存在、行政违法的存在、行政公务人员的认知水平、对事实的判断和法律适用的理解、非正当动机和目的等不良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要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纠纷或冲突。对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的行政争议不能听之任之,必须及时予以解决从而化解矛盾、排解纠纷、消除冲突。如果行政争议得不到解决,长期的量的积累势必导致人民对行政机关的不满甚至反抗,并可能导致以暴力手段推翻政府。因此,必须建立一种有效的预防纠纷、解决纠纷的机制。行政法的产生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预防和解决行政争议。行政法不仅具有预防和避免行政争议的作用,更具有解决行政争议的作用。行政法解决行政争议的作用,又可具体分解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行政法使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诉等多种途径和手段寻求对纠纷的解决,从而排遣对行政机关违法侵权行为的不满;另一方面,行政法通过对行政争议的解决,及时处理矛盾,结束行政行为的不定状态从而提高行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