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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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
(年—年)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年)的通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年)》等法规和文件精神,指导全区各地开展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工作,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改善群众就医条件,结合我区医疗机构设置实际,现就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医疗机构设置的总体要求
(一)医疗机构设置的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群众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和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可及地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统筹规划、设置和布局全区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建立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分工明确、覆盖城乡的,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年,全区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控制在张,床位总数控制在万张以内。
年全区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主要指标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
.公平可及原则。医疗机构设置要从当地医疗服务实际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优先保障全体居民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就医。注重科学性与协调性、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统筹规划原则。医疗资源纳入所在地医疗服务体系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管理,局部服从全局。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整合现有医疗资源,健全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和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提高资源共享度和利用效率,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在城乡、区域和系统内各领域之间的科学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
.科学布局原则。以群众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以调整布局结构、提升能级为主线,实行“中心控制、周边发展”,即严格控制医疗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区的公立医院数量,鼓励在中心城区周边居民集中居住区,以及交通不便利、诊疗需求比较突出的地区设置新增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数量、规模及布局,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和任务。
.协调发展原则。根据医疗服务需求,明确政府办医范围和数量,公立医院实行“综合控制、专科发展”,严格控制公立综合医院数量和规模,鼓励新增设置以儿童、妇产、肿瘤、精神、传染、口腔等专科为主的公立专科医院。遵循卫生计生工作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障蒙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和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蒙医、中医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领域的作用。
.鼓励社会办医原则。将社会办医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和地点的限制。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资源稀缺的专科医疗机构。引导社会办医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
(三)公立医院设置的基本规则。
公立医院分为政府办医院(根据功能定位主要划分为旗县办医院、盟市办医院、自治区办医院、部门办医院)和其他公立医院(主要包括军队医院、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医院)。
.公立医院设置。综合考虑当地城镇化、人口密度、地理交通环境、居民健康水平、疾病谱、就医需求、突发事件应对等因素合理布局公立医院。自治区、盟市、旗县(市)人民政府均举办综合医院(包括蒙医中医医院,下同),区人民政府可不举办综合医院。原则上旗县域内设置个旗县办综合医院和个蒙医中医医院;盟市所在城市不新增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不新增公立三级综合医院。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举办所妇幼保健机构,自治区和盟市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服务实际需求,重点设置儿童、妇产、肿瘤、精神、传染病、康复等专科医院(含蒙医中医专科医院,下同),并根据医疗服务实际需要设置职业病院,原则上旗县级人民政府不举
办专科医院。
.公立医院单体规模。公立医院根据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设置科室和病区数量,每个病区床位规模在张左右,不超过张。区域床位总量由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年)》,结合疾病谱和发展需求等因素确定,应预留左右的床位保证社会办医疗机构需要。旗县办综合医院(单个执业点,下同)床位数一般以张左右为宜,万人口以上的旗县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超过张;盟市办综合医院床位数一般以张左右为宜,万人口以上的盟市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超过张;自治区办综合医院床位数一般以张左右为宜,原则上不超过张。原则上各盟市三级综合医院床位总数不得超过区域医疗机构床位总数的,不超过区域医院床位总数的。对于区域内三级综合医院平均住院日超过天的(三级蒙医中医医院平均住院日超过天的),不得增加已有三级综合医院床位数量。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控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按照苏木乡镇行政区划,综合考虑城镇化水平、交通条件、服务人口、地理位置、地域面积等因素,分类设置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并重点提高中心卫生院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原则上每个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设置所卫生院,不在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卫生院可根据需要继续保留,其他服务功能应根据服务人口和交通条件
重新调整。旗县(市)所在地和城区内不设卫生院。原则上盟市所在地的城市按每一个街道办事处(或每万居民)设置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旗县(市)所在地常住人口超过万人的可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求可适量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并实行“一体化”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等服务。原则上每个行政嘎查村建设所政府支持的标准化卫生室,不具备设置卫生室条件的嘎查村,由辖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建立流动医疗卫生工作站,通过流动巡回医疗形式提供服务。嘎查村保留计划生育服务室,与卫生室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城区内和苏木乡镇卫生院所在地不设卫生室。
二、编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总体要求
(一)规划范围。
《规划》编制的范围是:全区除部队医疗机构(含军队和武警医疗机构)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部队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由军队和武警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
规划另行制定。个体诊所等非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
(二)总体要求。
.完善涵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以旗县级医院为龙头,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