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青山挂白治理(国土空间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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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青山挂白”治理(国土空间修复)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青山挂白”治理(国土空间修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生态系统功能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财政“青山挂白”治理(国土空间修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从矿业权出让收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收益分成中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建设(以下简称“生态修复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资金预算并下达,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是生态修复项目的责任主体,
市、县(区)级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积极筹措生态修复资金,将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砂石土有偿处置收入等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同时要制定优惠政策,建立多元投入机制,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一)坚持公益方向。专项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资金主要支持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领域的治理修复,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进行系统性、整体性修复,完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提升生态服务功能。
(二)坚持统筹集中。市县注重统筹使用,加强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的整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资金重复安排。
(三)坚持奖优罚劣。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成效好的市、县(区)予以奖励,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成效低的市、县(区)扣减资金分配额度,激励引导地方加强生态修复工作。
(四)坚持公开透明。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
(二)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综合整治项目;
(三)其他省级重点领域、重点关注的生态保护修复相关支出。
2020年资金重点支持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
第八条采取因素法分配的,根据各设区市申报或省级下达山水林田湖草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任务情况,按修复任务面积(或资金)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两项因素确定。根据以下公式进行分配:
某设区市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总额×[(某设区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面积(或资金)/各设区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总面积(或总资金))×70%+(设区市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分数/绩效评价总分)×30%]。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任务面积包括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山水林田湖草国土空间综合整治面积。尚未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面积根据各设区市申报的生态修复年度任务确定。
第九条省级因素分配补助资金下达后,设区市应在一个月内以项目形式将资金分解下达至县(市、区),不得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十条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要求等具体事项,通过公开择优遴选方式确定具体项目。
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任务、资金预算等,经设区市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采用项目法补助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坚持绩效目标不降低、投资预算不减少的原则进行调整。项目实施方案调整,按照原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对发生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生态修复工作开展不力以及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等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市、县(区),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视情况扣减其分配的专项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各市、县(区)应对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的真实性负责。设区市应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大项目推进力度。
第十四条项目完成后结余的、不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以及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省级补助资金,将由省级财政收回重新安排。
第十五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财政厅按规定适时开展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项目申报环节报送绩效目标表,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市县财政部门组织同级自然资源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评审、绩效考评、管理等有关工作中,存在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市、县(区)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