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期间和送达
2024年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雇主与雇员基本信息1.1雇主基本信息雇主名称: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1.2雇员基本信息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第二章劳动合同期限2.1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2试用期双方同意,本合同包含一个____个月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试用期内,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____天通知对方。
第三章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3.1工作内容3.2工作地点雇员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
如因工作需要,雇主有权调整雇员的工作地点,并应提前通知雇员。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4.1工作时间雇员的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时间执行,即每日工作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_小时。
4.2休息休假雇员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各类休息休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年假、产假、婚假等。
第五章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5.1劳动报酬雇主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结合雇员的工作岗位、工作量、工作质量等因素,支付给雇员不低于____元的月工资。
工资支付时间为每月的____日。
5.2加班工资雇员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雇主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
5.3福利待遇雇主应依法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同时,雇主还应为雇员提供其他福利待遇,如年终奖、节日礼品等。
第六章劳动纪律与保密义务6.1劳动纪律雇员应遵守雇主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雇主的管理和安排,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雇员违反劳动纪律的,雇主有权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2024版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承包条例
2024版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承包条例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宗旨1.2 适用范围1.3 术语定义第二章:合同主体2.1 甲方资格与责任2.2 乙方资格与责任2.3 双方权利与义务第三章:工程概述3.1 工程范围3.2 工程内容3.3 工程标准第四章:合同价款4.1 价款确定4.2 支付方式4.3 价款调整第五章:工程质量与验收5.1 质量要求5.2 质量保证措施5.3 验收程序第六章:工程进度6.1 进度计划6.2 进度监控6.3 进度延误处理第七章:安全与环保7.1 安全生产7.2 环境保护7.3 事故处理第八章:合同变更与终止8.1 变更条件8.2 变更程序8.3 合同终止第九章:违约责任9.1 违约认定9.2 违约责任9.3 赔偿范围第十章: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程序10.3 法律适用第十一章:附则11.1 合同生效11.2 合同修改11.3 其他事项第十二章:签字与盖章12.1 甲方签字12.2 乙方签字12.3 签订日期12.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宗旨本合同旨在规范甲乙双方在建筑安装工程中的合作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1.2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建筑安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
1.3 术语定义本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和表达,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解释。
第二章:合同主体2.1 甲方资格与责任甲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负责提供工程所需的场地、资料等条件。
2.2 乙方资格与责任乙方应具备承接本工程的资质,并负责工程的施工、安装、调试等工作。
2.3 双方权利与义务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三章:工程概述3.1 工程范围本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机电设备、装修装饰等的安装与调试。
3.2 工程内容具体工程内容包括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所有项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法信汇编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8.06•【文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20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60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快速办理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第六节辨认第七节证据保全第八节办案协作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罚款的执行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一章看看瞅瞅第二章历史发展(了解)第三章、专门机关1、人民法院2、人民检察院3、公安机关4、其他专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内部设立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1、当事人: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诉案件,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供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权利和义务见法条。
3、单位犯罪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代表单位进行诉讼活动,其权利来源于单位的正式授权,他不是个人嫌疑人和个人被告人,为维护其本人的利益而参加诉讼活动,而是以单位的名义,代表单位的利益并在单位授权范围内从事诉讼行为,他本人一般也不承担诉讼的后果,因而他不是嫌疑人,也不是被告人。
当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和实施犯罪的主体是同一个人时,出现“一身兼二任”,导致刑事诉讼的混乱。
最高法《解释》由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好好看下,论述)1、基本原则: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2、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三、依靠群众;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五、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八、各民族公民有权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九、审判公开;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十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十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十三、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十四、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使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四章 期间、送达
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 • • • • • 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 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一段时限。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 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时日。 二、期间的种类 (一)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期间,具有不可变 更性。
第二节
• • • • • • •
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与特征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 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具有以下特征:1、送达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送达 的对象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3、送达的内容是 各种诉讼文书。4、送达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二、送达的方式 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六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三、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完 成送达行为的书面凭证。
• 复习思考题 • 1、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有哪两种? • 2、简述期间的计算方法和耽误期 间的补救措施。 • 3、直接送达包括哪几种情况? • 4、简述留置送达及其适用。
• • • •
(二)指定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指定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 三、期间的计算 期间以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 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 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 四、期间的耽误 •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律规定或 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没有完成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8.06【实施日期】2020.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60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快速办理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第六节辨认第七节证据保全第八节办案协作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罚款的执行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2024年关于规范合同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合同管理的通知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双方1.1合同主体1.2合同目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合同标的】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二章:合同标的2.1标的描述本合同标的为【标的名称】,具体规格型号及数量详见附件【附件编号】。
2.2标的交付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将标的物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
2.3标的验收甲方应在标的物交付后【验收期限】内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甲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章:合同价格与支付3.1合同价格双方确认,本合同标的物的总价为人民币【金额】元(大写:【大写金额】元整)。
3.2价格调整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市场价格变动,双方可协商调整合同价格。
3.3支付方式(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预付款比例】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预付款比例】%作为预付款;(2)进度款: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阶段性工作后,甲方支付乙方已发生合同总价款的【进度款比例】%;(3)验收款:甲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后【验收款支付期限】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验收款比例】%;(4)质保金:甲方保留合同总价款的【质保金比例】%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质保金支付期限】日内无息支付给乙方。
第四章:合同履行期限与地点4.1履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合同有效期】年。
4.2履行地点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将标的物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
第五章:违约责任5.1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付款金额【逾期付款违约金比例】%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标的物的,视为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甲方违约赔偿比例】%的赔偿金。
5.2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交付标的物的,应按逾期交付部分标的物金额【逾期交付违约金比例】%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乙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乙方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乙方违约赔偿比例】%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法规类别】民事诉讼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17.06.27【实施日期】201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11.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快速办理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第六节辨认第七节证据保全第八节办案协作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罚款的执行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刑事诉讼法学-全套课件
第一章 思考题
1.根据刑事诉讼的含义说明刑事诉讼有哪些 基本特征?
2.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 哪些异同?
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有哪些? 4.简答我国刑事诉讼的立法目的。 5.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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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3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论
本章内容 第一节 刑事诉讼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学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第五节 刑事诉讼法的
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
4
第一节 刑事诉讼
一、刑事诉讼 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 阶段
5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3、定义 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
,由裁判机关解决双方争议的活动。
门的起诉机关,实行私人告诉制度。 (2)审判以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被告人
与原告人的法律地位在形式上是平等的。 (3)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庭审主
要由当事人之间进行争辩。 (4)采用神示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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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统的纠问式诉讼
纠问式诉讼是继弹劾式诉讼之后出现并盛行于 欧洲中世纪中后期的诉讼制度。
纠问式诉讼的特征是: (1)法官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 (2)原被告都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被告只是刑讯 的客体,无任何诉讼权利。 (3)侦查和审判都秘密进行,诉讼与野蛮的刑讯 紧密结合在一起。 (4)实行法定证据制度,口供是证据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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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
控诉权和审判权分离,是刑事诉讼内在规律 要求,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科学化及文明进步 的重要标志。
控辨平等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机制, 是“平等对抗”理念的具体化,是司法公正的 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三、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法信汇编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法信汇编版)正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20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60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快速办理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第六节辨认第七节证据保全第八节办案协作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罚款的执行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修改依据】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12.12.19【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第六节辨认第七节证据保全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罚款的执行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第七章调查取证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八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辖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正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快速办理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第六节辨认第七节证据保全第八节办案协作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罚款的执行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新旧条文对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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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法信汇编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8.06•【文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20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60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快速办理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第六节辨认第七节证据保全第八节办案协作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罚款的执行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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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间内进行特定的诉讼活 动,经人民法院许可,可的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法定 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 1.送达的主体只能是公安司法机关。 2.送达的内容是诉讼文件。 3.对送达的程序和方式法律有明确规定。
二、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时间期限。 (一)强制措施期间 (二)侦查羁押期间 (三)审查起诉期间 (四)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间 (五)一审程序期间 (六)上诉抗诉期间 (七)二审程序期间 (八)再审程序期间
(九)死刑执行期间 (十)变更执行的监督期间 (十一)没收程序公告期间 (十二)强制医疗程序期间 (十三)申请恢复期间的期间
二、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又称送达证、送达证书,是指公安
司法机关制作的用以证明送达行为及其结果的诉 讼文件。
三、送达程序 1.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收件人签收。 2.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
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3.诉讼文书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其所
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第十四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一节 期间
一、概述 刑事诉讼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以及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 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一)法定期间 刑事诉讼期间一般由法律明确规定,称作法定 期间。 (二)指定期间 个别情况下可以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称作指 定期间。
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 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 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 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5.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补充 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 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对他们做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除此以外的 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三、期间计算 (一)计算单位 以时、日、月为计算单位。 (二)计算方法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三)特殊情况的有关期间的计算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 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