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期间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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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期间送达

第十七章-期间送达
第三,期限有法定时限和指定时限,期日则一般是 由法院按照案件审理旳详细情况在诉讼过程中指 定。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只对期限作了专门 旳要求,期日则由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详细拟定。
二、期间旳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1款旳要求,期间 涉及法定时间和人民法院指定旳期间。这里旳期 间是指期限,不涉及期日。
三、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是指人民法院进行送达所采用旳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78条至第84条对送达方式作了 要求,要求旳详细送达方式有下列几种: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四)邮寄送达 (五)转交送达 (六)公告送达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旳送达人员将需送达 旳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旳 成年家眷、代收人旳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 旳情况下,经过邮局以挂号信旳方式将需送达旳 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旳送达方式。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基于受送达人旳有 关情况而将需送达旳诉讼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 转交受送达人旳送达方式。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 采用上述措施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旳诉讼 文书旳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时限即 产生送达后果旳送达方式。
第一节 期间
一、期间旳概念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诉讼参加人进行或完毕某 种诉讼行为应遵守旳时间。狭义旳期间指旳是期 限,广义旳期间涉及期限和期日。 期限,是指人民法院或诉讼参加人单独完毕或进 行某种诉讼行为旳一段时间。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 会合在一起进行一定诉讼活动旳日期。例如,案 件旳开庭期日、案件旳宣判期日等。
期限与期日旳区别:

《民事诉讼法学》第17章 督促程序

《民事诉讼法学》第17章 督促程序

第一节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又称支付令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 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 证券的义务,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时, 支付令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别程序。
第一节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二、督促程序的特点
第三节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二、支付令的效力
支付令一经送达债务人,立即生效。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 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支付令异议。如果债 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支付令即发 生执行的效力,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436条规定,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 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第三节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一、支付令的发出
支付令,是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或提 出书面异议的命令,是一种司法文书,也是督促程序的核心内容。
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支付 令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3)清偿 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4)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 律后果。另外,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
第四节 支付令异议与督促程序终结
一、支付令异议
支付令异议,是指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向法院申明不 服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诉讼行为。
(一)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条件 (二)法院对支付令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三)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法律后
督促程序终结,是指由于发生了法定的情形或者基于某种 特殊原因,督促程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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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08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2008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2008新民事诉讼法全文发表时间:2008-4-3 14:34:00 阅读数次: 58982008新民事诉讼法全文新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三、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2008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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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民事诉讼法全文发表时间:2008-4-3 14:34:00 阅读数次: 58982008新民事诉讼法全文新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三、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十七章期间与送达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十七章期间与送达

(二)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 (1)不变期间。是指已经确定即不允许任何
人改变的期间。不变期间不仅当事人不能 变更,就是人民法院也无权变更。 (2)可变期间。是指期间确定后,因情况发 生了变化,在确定的期间内进行或完成某 种诉讼行为有困难,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 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变更原定的期间。
指定期间属于可变期间,法定期间,有的 属于不变期间,有的属于可变期间。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以张贴公告、登
报等形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有关内 容告知受送达人,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 送达的送达方式。
三、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 法院与受送达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的凭 证,即使用以证明送达行为已经完毕的凭证。
诉讼文书一经送达,便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送达的效力有诉讼法上的效力和实体法上的 效力。在诉讼法上,诉讼文书送达后,有关 诉讼参与人即具有诉讼法律关系上的权利和 义务,或者使得有关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诉 讼文书送达后,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 期间即可开始计算。在实体法上,合法送达 是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之一。
第一节 期间
一、 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各自进行并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时间。
广义的期间包括期限和期日,狭义的期间仅指 期限。
期限是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单 方面地独立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活动的时间。
期日是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会 合进行某种诉讼活动的时日。
二、期间的种类 (一)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1款的规定,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两种。 (1)法定期间。指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期间。 (2)指定期间。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或职权,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 (2)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 (2)
传统的机械按键设计是需要手动按压按键触动PCBA上的开关按键来实现功 能的一种设计方式。
传统机械按键结构层图:
按键
PCBA
开关键
传统机械按键设计要点:
1.合理的选择按键的类型,尽量选择 平头类的按键,以防按键下陷。
2.开关按键和塑胶按键设计间隙建议 留0.05~0.1mm,以防按键死键。 3.要考虑成型工艺,合理计算累积公 差,以防按键手感不良。
➢ 《司法解释》第337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 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 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 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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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撤回起诉
➢ 《司法解释》第338条 在第二审程序 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 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 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 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D.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应当征得第 二审人民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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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一、上诉案件的裁判概说
➢ 裁定与判决两种形式
➢ 《民诉法》第170、171条 ➢ 《司法解释》第330——3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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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诉案件的裁判种类
➢ 《民诉法》第170条:
《司法解释》第334条 1.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 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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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第二审程序说法正确的是( D) A.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
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15日
B. 当事人上诉,应当以上诉状向第二 审人民法院提出,而不能向原审人 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C.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使用 书面审理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17章 督促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7章 督促程序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与受理
一、支付令的申请 〔一〕支付令申请的条件 〔1〕必须是以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的给付请求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
确定 〔3〕债权人与被申请的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二〕支付令申请的驳回
〔1〕当事人不适格的;
第十七章 催促程序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催促程序概述 支付令的申请与受理 支付令的发出及效力 支付令的异议和催促程序的 终结
第一节 催促程序概述
一、催促程序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
人给付一定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 债务人发出附有条件的支付命令,以促使 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 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义务的, 该支付命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二、催促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
〔二〕异议的效力
是指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在法律上的 后果:
〔1〕支付令失去效力 〔2〕被申请人的异议,将导致催促程序的
终结 〔3〕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另行主张权利 二、催促程序的终结
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 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节 支付令的异议和 催促程序的终结
一、支付令的异议 是指债务人就支付命令所记载的债务,
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不同意见,旨在 使支付令不发生确定效力的行为。 〔一〕异议成立的条件 〔1〕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2〕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 〔3〕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2〕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 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 债权人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 的。
〔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属违法所 得
〔4〕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或者同时向法 院申请诉前保全的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学》第3版配套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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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刑事诉讼法学》第3版配套题库马工程《刑事诉讼法学》(第3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法条评析题五、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课后习题绪论第一章马克思、恩格斯的刑事诉讼观第二章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主体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第四章管辖第五章回避第六章辩护与代理第七章证据与证明第八章强制措施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十章期间与送达第十一章立案第十二章侦查第十三章审查起诉第十四章第一审程序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六章死刑复核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第十九章执行的变更与监督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一章刑事和解程序第二十二章缺席审判程序第二十三章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四章强制医疗程序•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刑事诉讼[武大2004年研]答: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具有如下特征:①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②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③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④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2对抗制诉讼[中国政法2004年研]答:对抗制诉讼,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是指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

在当事人主义之下,诉讼实际上是一种竞技运动,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比赛,法官只处于一种裁判者的角色。

3自由心证制度[南开大学2007年研]答:自由心证制度即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

二、上诉案件的审判组织
➢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 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 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 《民诉法》第169条 第二审人民法 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 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 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 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 可以不开庭审理。
➢ 《司法解释》第317条 双方当事人 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 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 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 《司法解释》第319条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 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 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 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
二、上诉程序的模式
1.事实审与法律审 2.复审制、事后审制与续审制 3.我国第二审程序的模式
事实审 续审主义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上诉概说
➢ 上诉,即民诉当事人对下级法院 尚未确定的裁判,向上级法院声 明不服,请求撤销或变更该裁判 的行为。
西 方 国 家
对判决的上诉
➢ 注意: ➢ 上诉成立后,阻碍一审裁判的生效,
案件由一审法院移至二审法院。
➢ 对裁判的一部分的上诉,其效力及 于该裁判的全部。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__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_年_月_日( ) 字 第 号 ,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 事实与理由 :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6•【文号】法释〔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第九节非法证据排除第十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庭前会议与庭审衔接第三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四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五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六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速裁程序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六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八章涉案财物处理第十九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十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第一节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第二节刑事司法协助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四章缺席审判程序第二十五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六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七章附则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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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2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式样》及具体修改内容

202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式样》及具体修改内容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6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

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

执法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

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

第八条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

【最新精选】2016《民事诉讼法》全文

【最新精选】2016《民事诉讼法》全文

【最新精选】2016《民事诉讼法》全文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1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2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十七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七章   涉外行政诉讼
围是: 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 2.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 3.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4.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二)反补贴行政案件的范围
1.有关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 决定;
2.有关是否征收反补贴税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 3.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以及承诺的
涉外行政诉讼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主体涉外性 涉外行政诉讼的根本特征是诉讼当事人是外国人。
实际上就是原告人或第三人是外国人。 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是外国人,包括外国公民、无
国籍人、国籍不明人、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 等等。
(二)涉外行政诉讼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三)原则与制度具有特殊性
(二)被告
反补贴、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被告,是作出相应被 诉反补贴或者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
(三)第三人
反补贴、反倾销行政的第三人资格和范围,应当 符合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基本要求。除此之外,有 关司法解释还特别明确了其他主管机关作为这类 行政案件第三人的规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 与被诉反补贴或者反倾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 害关系的其他国务院主管部门,可以作为第三人 参加诉讼。
复审决定;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补
贴行政行为。
(三)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范围
1.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 决定;
2.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 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
3.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以及价格承 诺的复审决定;
3.纠纷发生的领域。涉外行政诉讼中的行政争议, 必须是发生在我国境内,因为行政权的运用始终 是在一个国家主权范围之内的事情,它不可能发 生在国外。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民事纠纷,既可 以发生在国内,也可以发生在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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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人民法院用以证明完成了送达行为 的格式化的诉讼文书。其基本内容包括:送达法 院的名称,受送达人,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名称, 送达的处所和时间,送达的基本情况,受送达人 或有关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
三、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是指人民法院进行送达所采用的方法。 《民事诉讼法》第78条至第84条对送达方式作了 规定,规定的具体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四)邮寄送达 (五)转交送达 (六)公告送达
期限与期日的区别: 第一,期限一般是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单独进行 或完成一定行为应该遵守的时间,期日则是几方 主体会合在一起共同进行或完成一定诉讼行为的 时间; 第二,期限有开始期和终止期,表现为一段的时间, 有关主体只要在这一段时间内进行或完成有关的 诉讼行为即为合法,期日通常只确定开始期,有 关主体在期日开始的时候就应当参加进行有关的 诉讼活动,否则即为违法; 第三,期限有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期日则通常是 由法院按照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在诉讼过程中指 定。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只对期限作了专门 的规定,期日则由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确定。
(二)指定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时遇到的 具体情况和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决定当事人 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 间。
三、期间的计算
根据《民诉法》第75条,期间按下列方法计算: 1.期间以时、日、月、年作为表示单位。 2.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3.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 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4.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诉讼文书 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该诉讼文书的交付 日期,以该文书交邮时邮局在该文书邮件所盖的 邮戳上的日期为准。(注意:法律规定的“在途期 间不计算在期间之内”,不是指当事人为进行诉 讼行为而旅行的在途期间。)
二、期间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1款的规定,期间 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这里的期 间是指期限,不包括期日。
(一)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行为主 体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实施的诉讼行为具有法律效 力,而不遵守法定期间,行为主体则丧失了进行 某种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即 使进行了该行为,也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和相对不可变期间。 1. 绝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任何 机构和人员都不得改变,如上诉期间、申请再审 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 2. 相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法律确定后,在通 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有有关法定事由法院可 对其依法予以变更。
四、送达的效力
送达的效力,是指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达后所 产生的法律后果。 送达的效力因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的内 容不同,而有不同的体现。 送达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方面的表现: (一)判决书、调解书的效力开始发生。 (二)有关的诉讼期限开始计算。 (三)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知晓应在何时参加 某一诉讼活动,若不参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 果。 (四)标志着有关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或消灭。
第二节 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 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 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法律上设立送达制度,目的在于确保诉讼正常、 准时地进行,保证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 权利的行使。
特征: 1. 送达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是诉讼当事 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 为,当事人向法院送交诉讼文书不是送达,人民 法院相互之间送交有关的诉讼文书也不是送达; 2. 送达的内容是有关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比如, 起诉状副本、传票、出庭通知书、判决书、调解 书等; 3. 送达应按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未按法定程序和 方式进行送达,不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需送达 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 成年家属、代收人的送达方式。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 的人送交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 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 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而 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 的送达方式。
四、期间的耽误和顺延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 内,没有进行或完成应进行或完成的行为。在通 常情况下,当事人耽误了期间,意味着其丧失了 进行有关行为的资格,既使其进行了有关的行为, 也不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期间的耽误, 有的是出于不可抗力或非当事人主观方面的过失 等原因,在此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申请延展 有间,是指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 种诉讼行为应遵守的时间。狭义的期间指的是期 限,广义的期间包括期限和期日。 期限,是指人民法院或诉讼参与人单独完成或进 行某种诉讼行为的一段时间。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会合在一起进行一定诉讼活动的日期。比如,案 件的开庭期日、案件的宣判期日等。
第十七章 期间、送达
诉讼既要注意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的行使,同时 还强调讲究效率;法院向当事人送交诉讼文书和 法律文书要讲究规范,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诉 讼程序的有序性。 期间是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要 遵循的时间上的要求,送达则是人民法院向当事 人送交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所要遵循的行为规范。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 的情况下,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 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基于受送达人的有 关情况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 转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 采取上述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 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 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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