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期间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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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期间、送达
诉讼既要注意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的行使,同时 还强调讲究效率;法院向当事人送交诉讼文书和 法律文书要讲究规范,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诉 讼程序的有序性。 期间是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要 遵循的时间上的要求,送达则是人民法院向当事 人送交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所要遵循的行为规范。
(二)指定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时遇到的 具体情况和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决定当事人 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 间。
三、期间的计算
根据《民诉法》第75条,期间按下列方法计算: 1.期间以时、日、月、年作为表示单位。 2.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3.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 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4.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诉讼文书 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该诉讼文书的交付 日期,以该文书交邮时邮局在该文书邮件所盖的 邮戳上的日期为准。(注意:法律规定的“在途期 间不计算在期间之内”,不是指当事人为进行诉 讼行为而旅行的在途期间。)
四、期间的耽误和顺延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 内,没有进行或完成应进行或完成的行为。在通 常情况下,当事人耽误了期间,意味着其丧失了 进行有关行为的资格,既使其进行了有关的行为, 也不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期间的耽误, 有的是出于不可抗力或非当事人主观方面的过失 等原因,在此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申请延展 有关期间。
第二节 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 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 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法律上设立送达制度,目的在于确保诉讼正常、 准时地进行,保证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 权利的行使。
特征: 1. 送达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是诉讼当事 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 为,当事人向法院送交诉讼文书不是送达,人民 法院相互之间送交有关的诉讼文书也不是送达; 2. 送达的内容是有关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比如, 起诉状副本、传票、出庭通知书、判决书、调解 书等; 3. 送达应按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未按法定程序和 方式进行送达,不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二、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人民法院用以证明完成了送达行为 的格式化的诉讼文书。其基本内容包括:送达法 院的名称,受送达人,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名称, 送达的处所和时间,送达的基本情况,受送达人 或有关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
三、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是指人民法院进行送达所采用的方法。 《民事诉讼法》第78条至第84条对送达方式作了 规定,规定的具体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四)邮寄送达 (五)转交送达 (六)公告送达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需送达 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 成年家属、代收人的送达方式。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 的人送交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 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 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而 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 的送达方式。
二、期间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1款的规定,期间 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这里的期 间是指期限,不包括期日。
(一)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行为主 体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实施的诉讼行为具有法律效 力,而不遵守法定期间,行为主体则丧失了进行 某种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即 使进行了该行为,也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和相对不可变期间。 1. 绝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任何 机构和人员都不得改变,如上诉期间、申请再审 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 2. 相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法律确定后,在通 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有有关法定事由法院可 对其依法予以变更。
期限与期日的区别: 第一,期限一般是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单独进行 或完成一定行为应该遵守的时间,期日则是几方 主体会合在一起共同进行或完成一定诉讼行为的 时间; 第二,期限有开始期和终止期,表现为一段的时间, 有关主体只要在这一段时间内进行或完成有关的 诉讼行为即为合法,期日通常只确定开始期,有 关主体在期日开始的时候就应当参加进行有关的 诉讼活动,否则即为违法; 第三,期限有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期日则通常是 由法院按照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在诉讼过程中指来自百度文库定。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只对期限作了专门 的规定,期日则由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确定。
四、送达的效力
送达的效力,是指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达后所 产生的法律后果。 送达的效力因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的内 容不同,而有不同的体现。 送达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方面的表现: (一)判决书、调解书的效力开始发生。 (二)有关的诉讼期限开始计算。 (三)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知晓应在何时参加 某一诉讼活动,若不参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 果。 (四)标志着有关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或消灭。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 的情况下,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 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基于受送达人的有 关情况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 转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 采取上述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 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 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
第一节 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 种诉讼行为应遵守的时间。狭义的期间指的是期 限,广义的期间包括期限和期日。 期限,是指人民法院或诉讼参与人单独完成或进 行某种诉讼行为的一段时间。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会合在一起进行一定诉讼活动的日期。比如,案 件的开庭期日、案件的宣判期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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