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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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
检查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财金[2011]187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11.04
【实施日期】2011.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1〕187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1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财政厅对省本级项目和跨市打捆项目实施日常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在全省范围内选取部分项目实施重点检查。
二、市级财政部门是本辖区内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外贷项目的监管职责,做好市本级及所辖县(区)项目的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工作。
(一)日常检查。日常检查主要针对在建项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竣工项目进行日
常检查。市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对全部在建项目进行至少一次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不得委托县级财政部门进行,但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市级财政部门须对中介机构的核查结果负责。
(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包括在建项目和竣工项目。市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日常掌握情况,自行选择部分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检查。同一年度内,重点检查应避免与财政部专员办、省财政厅的检查项目重复。
(三)关于检查工作底稿的要求。市级财政部门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检查,应当制作检查工作底稿,工作底稿中记录的有关被检查单位事项,应由被检查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工作底稿应由检查组组长复核。重要的佐证资料,应留取复印件,作为工作底稿附件一并保存。
(四)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市级财政部门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应及时报告省财政厅。
(五)检查计划及结果报送。1.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检查计划报省财政厅备案。2.市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现场核查汇总报告(一式两份)提交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汇总后报财政部并抄送安徽专员办。汇总报告后应附每个项目的核查情况表(见附件1)。3.市级财政部门应于重点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及时抄报省财政厅。
三、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外贷项目的日常监管,掌握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及时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