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的正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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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形态的正确运用

“四种形态”的新概括,体现出对纪律检查工作规律的把握更进一步,将引导“三转”向纵深推进。纪委要围绕“四种形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在线索处置、立案审查、执纪审理、纪律处分等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尺子。这是对纪委职责定位的再聚焦再深化,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指导。这是小编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四种形态的正确运用,欢迎浏览。

四种形态的正确运用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部署,是管党治党的重大创新,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重要遵循。作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增强四种意识,自觉把“四种形态”贯彻到监督执纪问责各项工作中,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

坚持纪在法前,营造“不敢腐”的氛围

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在法律红线之前架起纪律底线,才能防止党员干部从“破纪”走向“破法”、由“好同志”变成“阶下囚”。

抓教育。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积极运用现代媒体,通过党员干部喜闻乐见的形式,把党的纪律要求宣传下去,使每位党员干部做到熟记法规、知晓纪律,让“不敢腐”的思想深入人心。

抓约谈。健全谈心谈话制度,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根据不同情况,针对不同问题和苗头,对各级党员干部通过逐级约谈、定向约谈、个别约谈和跟踪约谈等方式开展约谈,既传达上级精神、传导履职压力,又及时咬耳朵、扯袖子,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抓检查。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化正风肃纪,建立单位内部自查、纪检协作区交叉检查和抽查“三级督查”机制,盯重要节点、抓具体问题,不定期深入基层部门和服务窗口开展明察暗访,做到动辄则咎,形成警醒震慑。

坚持纪在法前,在抓早抓小上下功夫

建立与“四种形态”相适应的纪律审查工作机制,从“查违法”转向“盯违纪”,运用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开展执纪工作,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真正用纪律管住大多数。

突出审查重点。针对“六大纪律”开展纪律审查,特别是将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作为重点,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体现挺纪在前要求,把监督执纪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注重协作配合。建立纪律审查“大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出台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把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其他执纪执法

机关的专业优势、职能优势结合起来,变单兵作战为集团作战,优势互补、联合作战,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实现高效、优质、协同办案,加大对“极极少数”的打击力度。

优化巡视巡察机制。深入推进巡视巡察工作标准化建设,更加突出政治纪律巡视巡察,增加批次、加快频率,提高巡视巡察质量和效率。对巡视巡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力量进行分析梳理、集中评估,有针对性地采取初核、移送等措施。

坚持纪在法前,在责任落实上下功夫

要坚持既依靠制度来进一步严明纪律“红线”,又依靠制度来保障落实,切实把“四种形态”的内涵要求落到实处。

压实“两个责任”。健全党委主抓直管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机制,全面实施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双报告”制度,坚持一级抓一级,级级落实责任,防止执行力递减。如全面实施党委主体责任清单、纪委监督责任清单制度,让责任具体化、条目化,为下级党委及其纪检组织提供“行动指南”。完善上级纪委常委联系下级纪委、派驻机构的相关制度,指导下级纪委、派驻机构落实“两个责任”清单,确保管党治党责任真正落实到位。

综合运用多种处理手段。坚持执纪方式多样化,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谈话函询、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

多种方式。把严明纪律贯穿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线索及时追踪,有了反映及时提醒,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有效预防挽救干部;对于轻微违纪的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采取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方式,防止党员领导干部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对于严重违纪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出重拳、下猛药,通过采取党纪政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等方式,当头棒喝;对于那些不断提醒挽救不奏效,最终走向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以零容忍态度执行党纪、绝不手软。

严格责任追究。完善责任分解、监督检查、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让责任环环相扣,层层相连,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开展经常性监督,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严肃查处腐败问题;要坚决实行“一案双查”,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四种形态的正确运用二《条例》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新理念新经验,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既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遵循。具体从以下3个方面把握。

准确理解“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管党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一是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要求。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纪必然严于国法。如果纪律都守不住,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确保党规党纪刚性约束。二是贯彻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党员干部蜕变都有一个过程,如果一开始就受到严格监督和约束,及时认识和改正错误,就可以避免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坚持抓早抓小,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三是深化了对“树木”和“森林”关系的认识。全面从严治党,不能只盯着极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失去对全局的判断和把握。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讲政治、顾大局,既见“树木”又见“森林”,治病树、拔烂树、正歪树、护森林,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牢牢把握党的纪律这把尺子。“四种形态”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又覆盖了各种违纪行为,要用纪律的尺子去衡量,这在《条例》各章都有具体体现。一是始终扭住“常态”。《条例》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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