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街XX房屋漏水问题解决催告函(已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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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彻底解决房屋漏水问题的催告函

致: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致:广东碧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

本人,因信任碧桂园的品牌及信誉,于20年5月10日购买了广东省广州市街房(精装修标准)并依约如期支付了购房款,孰知所涉房产中“关于主卧飘窗两侧漏水问题、靠卫生间两处墙面防水问题”共四处维修点,在历经交房验收、质量投诉、维修投诉、再维修至今仍存在漏水与防水的各方面的问题尚待解决,且贵司处理人员态度傲慢、行动迟缓甚至推脱责任。

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本业主的合法权益,现郑重致函贵司,请贵司务必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彻底解决上述漏水等问题。否则我将采取不限于有理由拒付物业管理费、投诉消协或主管部门、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等各种途径予以解决,其产生的与之相关的维修费用由贵司承担。届时贵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

注:本函共2页(一式四份),盖有骑缝章(催告人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催告人:(手签)

日期:年月日附件:1)主卧飘窗左侧漏水处(2014年4月状态)

2)主卧飘窗右侧漏水处(2014年4月状态)

3)靠卫生间次卧墙面防水问题(2013年12月状态)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3、《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

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附:相关交涉历程

1、验收期间,本人发现主人房及客房在雨天都有不同程度的漏水及墙壁抹灰脱落等问题,经由贵司工程部主管杨先生监管进行了为期二个半月的反复维修,维修解决方式

为房间墙壁打洞反复灌浆及抹灰铲除重新粉刷。之后本人因急于入住而于2013年5月21日办理了收楼手续,同时验楼代表还特意申请因漏水维修问题而免除本人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

2、收楼后因连续几周大雨,原维修点又重新出现漏水及墙壁抹灰脱落等问题,本人

反复多次投诉贵司解决问题。之后于2013年5月20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贵司物业进行了灌浆、抹灰、铲除、重新粉刷等维修事项,不但没能解决漏水问题,反倒造成了更加严重的房间渗漏等问题。

3、至今,本人又多次交涉贵司物业要求解决漏水问题,但贵司物业要么长时间不予处理,要么当场推脱责任,从根本上无法对本人房产漏水及墙壁抹灰脱落等问题查明具体原因并给予彻底的解决。

上述事实本人均留存有各种证据予以佐证,包括但不限于:交房验收单、房屋质量问题反馈单、房屋质量投诉单、物业服务单、维修记录&照片、通话录音、短信记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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