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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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读后感
在璀璨的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自然法理论在当代的复兴有一个很重要的时期,它开始于20世纪中期,那个时期在哈特和富勒长达十余年的对峙的同时,也促进了自然法理论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飞速发展。1957年,哈特在哈佛大学做了名为《实证主义和到底与法律的分离》的学术报告,而哈佛是当时新自然法学派的理论最为繁荣的地方,哈特本人也于1958年以同名论文发表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在这篇论文中,哈特通过对法律的概念和道德的概念进行了深入而详尽的分析,以试图为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划定界限:一项规则和一个体系是否属于法律的范围在概念上是与其道德相分离的。依据此观点,哈特否认了一个法律体系的存在必须符合道德作为前提性条件,为法律实证主义做正面辩护,反驳富勒等自然法学家对实证主义的攻击,揭开了这场对峙的序幕。而富勒也在《哈佛法律评论》上针锋相对地发表了《实证主语和忠于法律—答哈特教授》对哈特提出的观点给予了强有力的回击。富勒则认为:法律史一项含有道德目标的人类规划,从概念上根本不可能把道德和法律分开来。围绕着他们两个的对峙,以后在西方法学界出现了大量的具有不同思想倾向和理论观点的论文和著作,其中心集中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上面,这个问题成了新自然法学派与法律实证主义争论的焦点。
菲尼斯的理论体系作为新自然理论的一支重要派别,在这个基本问题上当然也是无法回避的,但他从一个独特的视角探讨了这个自然法理论的基本问题,这一点我们从《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这本书中完全可以看得出来,但是我们也需要看到的是菲尼斯的自然法理论注重于在伦理学上的考察,但不是对于法律、政策等做出一般意义上的伦理学分析,而是把研究重点集中于法律特别是实体法的本质上面。菲尼斯的理论直接渊源于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的思想,但他的理论还有一个间接的却也是同样重要的来源,那就是间接来源于他在美国的同时格里塞斯。作为一位著名的神学家和伦理学家,格里塞斯本人同时也是一位古典理论的研究专家,在古典理论的把握和研究等方面有着非常深厚的造诣。菲尼斯也曾经谦虚的说自己在过去的三十年中在道德、政治和法律理论领域中所运用的各项原则都是阿奎那在他关于实践理性、自然法、明智和正义的著作实质上使用有了的原则。格里塞斯的研究使得阿奎那的这些原则的表现和意义变的清晰起来,他自己的著作《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一书所展示出来的伦理学思想乃根植于对格里塞斯的古典论证之再
现和发展以及对阿奎那理论之理解中。由此可见,菲尼斯把自然法理论实际上看成了一种道德哲学理论。
菲尼斯的《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一书立足于对价值中立的研究方式的反思,也就是对描述性社会科学的反思,通过这种反思从而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菲尼斯在书中提到了现代法理学的发展表明,并且对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反思也证实,除非理论家本身参与了对那些真正有利于人类从而确实为实践理性所需要的事物之评价和理解,否则他就无法对社会事实进行理论性的描述与分析。菲尼斯在前言中就提到法律实证主义是他进行研究的背景,其实也就是研究的对象。菲尼斯认为早期法律实证主义者,例如边沁与奥斯丁等人没有注意他们所选择的概念的实践意义,而哈特、拉兹等人虽然关注了概念内容的实践意义,但是他们的观点变动不居,并且拒绝对内在或者法律观点本身的中心情形和边缘情形进行区分,其主要意图还是旨在描述。菲尼斯提出,除非理论家在关注问题时能判定实践理性的必需条件到底是什么,否则他不能确立从哪种实践观点的中心情形来确定其主题的中心情形。因为如果理论不想沦为一堆用缺乏可通约性的术语描述的大量事实堆积的垃圾,就必须对其意义和重要性做出正确的判断。正是基于上述的判断,菲尼斯特别关注理论的实践意义与价值,并由此将理论建立在恰当的基础之上。于是在《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开篇,菲尼斯即提出“存在某些人类善,只有通过人类的法律制度才能被保障,也存在某些实践理性的基本要求,唯有这些制度才能满足。本书的目的是界定这些善与实践理性的基本要求,因而展示这些制度怎样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