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合作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合作管理办法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担保

机构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与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作担保机构的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保持信贷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监会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经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成立、向银行授信对象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分为政府性担保机构和民营性担保机构两类,政府性担保机构是指由政府或国有企业控股的担保机构;民营性担保机构是指由个人或民营企业控股的担保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业务是指担保机构对企业法人、自然人或

其它经济组织在各行社的表内外本外币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担保机构担保的授信业务,各行社要严格按照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加强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注重借款人真实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注重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不能降低贷款条件、违反贷款程序操作。

第五条各行社应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与担保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担保业务的决定权在担保机构,授信业务的审批权在各行社。

第二章担保机构准入管理

第六条申请与各行社合作的担保机构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资格,且无不良信用记录。(二)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原则上应不低于5000万元(含),其

中,县级担保机构应不低于3000万元(含),且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资本金真实到位,没有抽逃现象。

注册资金分期到位的担保机构,申请合作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含),1年内实收资本应达到5000万元(含);其中,县级担保机构申请合作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万元(含),1年内实收资本应达到3000万元(含)。

(三)信誉良好,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组织机构健全、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具有专业化的运作模式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有完善的担保基金补偿与增长机制。

(六)担保机构信用状况良好,担保的信贷业务资产质量较好,累计代偿率(累计代偿率=累计代偿额/累计担保额)不高于5%,累计担保损失率不高于1%。

(七)愿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各行社应优先选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担保机构合作:(一)注册资本达到一亿元(含)以上的;

(二)保证金缴存比例达到30%的;

(三)地方政府对担保机构出资超过实收资本50%的;

(四)地方政府对担保机构有风险补偿承诺的;

(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担保机构运作担保基金的;

(六)股东有持续补充资本金的能力和风险补偿承诺的;

(七)与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再担保协议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