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有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

务有关事宜的公告

【标 签】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税务师事务所

【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0-09-26

【实施时间】2010-09-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代理

根据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地税发﹝2010﹞55号)和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晋地税发﹝2009﹞72号)要求,现就我省范围内税务师事务所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制管理

(一)冠“山西×××”名称的税务师事务所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其他符合准入条件(公布名单之列)的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在市辖范围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无论在全省范围内还是在市辖区域内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事务所均需在执业所在地市级地税机关进行资质备案。否则,地税机关不予受理其鉴证业务报告。

(二)经税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分所暂不得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分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需单独向省地税局申报并经公布。

(三)外省税务师事务所在山西省备案执业的。其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准入,按照晋地税发﹝2009﹞72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规定管理,不在公布名单之列的暂不得从事此项涉税业务。

(四)完善市场进退机制。省局将于2011年按照晋地税发﹝2009﹞72号文件中有关准入条件、监督检查等规定,在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评估的基础上,重新公布准入名单。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予以补进,对执业评估不合格的予以淘汰,被淘汰的事务所不得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市局要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和《关于土地增值税清

算管理规程》以及《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规定要求,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定期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对清算中弄虚作假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严肃惩处;同时,各市局要向税务师事务所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帮助,为税务中介机构营造守法、公正的执业氛围。各税务师事务所要注重提高人员业务素质,省局定期统一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进行培训,对培训考试及格人数不达5人的税务师事务所将取消其清算鉴证准入资格。

三、准予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附后(排名不分前后)。

本公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