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统一化_以_罗马条例II_为中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伴随着欧盟的统一化进程 ,欧洲国际私法的统 一取得越来越显著的成果 。从欧盟国际私法的统一 进程来看 ,一般认为 ,它经历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时期 、 《欧洲联盟条约 》生效后时期及《阿姆斯特丹条约 》生 效后时期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的国际私法统一 ,以 签订国际条约的方式为主 ,并辅之以主要用于实体私 法规则的协调和统一的欧洲共同体直接立法 。第二 阶段国际私法的统一被纳入欧盟第三支柱 ———“司 法与内务合作 ”的统一规划之中 ,统一化的具体目标 更加明确 ,所涉领域更加广泛 。但是 ,这个时期的国 际私法统一化 ,仍是成员国中心主义 ,欧洲共同体的 作用有限 。而且 ,此时取得的成果均以公约形式出 现 ,复杂的批准程序致使公约大多未能生效 ,成为一 纸空文 。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 》将民事司法合 作事项从欧洲联盟“第三支柱 ”转移到“第一支柱 ”
其三 ,直接在成员国适用的“超国家 ”法 。从总 体上讲 ,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的出现突破了传统的国际 私法渊源范围 。《欧洲共同体条约 》第 249条第 2款 明确规定 :“条例具有普遍效力 ,它的各个方面都有
约束力 ,并直接在成员国适用 。”条例的直接适用效 力意味着 ,条例在各成员国不需要经过其国内立法机 关的批准 、核准 、确认和接受等程序而直接适用 ,直接 约束成员国的国家机构 、自然人和法人 ,欧洲法院也 无需根据成员国之间的协议而直接取得对条例的解 释权 。《罗马条例 II》(以下简称《条例 》)的诞生 ,使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领域增加了一种“超国家 ”法 律渊源 。
·144· 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 2009年第 1期
合作 ,对跨境民事事务进行规制 ,以实现区域内市场 的正常运行 。依据《欧洲共同体条约 》第 65条 ( b)之 规定 ,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加强在成员国之间用于调整 法律冲突以及管辖权冲突的法律的一致性 。为了提 高法律适用结果的可预见性 、确定性和司法判决的自 由流动 ,市场的正常运行需要各成员国的冲突规范指 向相同的法律 ,而不会因为诉讼在不同国家提起而适 用不同法律 。而且 ,冲突规范的统一可以促进对判决 的相互承认 。此外 ,欧盟理事会于 2004年 11月 5日 采纳的海牙计划 ,呼吁更积极地进行有关非合同义务 方面冲突法规则的工作 。
(二 )范围 11《条例 》的范围 根据《条例 》第 1 条第 1 款的规定 ,本条例适用 于民商事关系中非合同义务的法律冲突 。什么是 “非合同义务 ”? 因各成员国的概念极不统一 ,《条 例 》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仅认为基于本《条例 》的宗 旨 ,非合同义务应当理解为自治性的概念 , 同时本 《条例 》所规定的冲突规范也应当包括因严格责任而 产生的非合同义务 ①。但是 ,按照下述第 2条 (以“非 合同义务 ”为标题 )的规定 ,非合同义务应包括侵权 之债以及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和缔约过失责任 。 《条例 》不适用于税收 、海关 、行政事务或其他因 行使国家主权行为或不行为而产生的责任 。以下事 项排除在本《条例 》范围之外 :因家庭关系或者根据 其准据法具有类似效果的关系 (包括抚养义务 )而产 生的非合同义务 ;因婚姻财产制以及与根据其准据法 具有类似效果的关系有关的 、或者与继承有关的财产 制度而产生的非合同义务 ;因汇票 、本票 、支票以及其 他可流通票据的流通性而产生的非合同义务 ;不论是 否注册登记 ,因公司 、社团和法人在成立 、权利能力 、 内部管理和解散等事项的权利 ,因股东和内部机构对 公司 、社团和法人债务承担的个人责任 ,以及因审计 师针对公司或针对财务监督机构而承担的个人责任 而产生的非合同义务 ;因自愿设立信托的委托人 、受 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非合同义务 ;因核 侵害而产生的非合同义务 ;因侵犯隐私权以及其他人 格权利 (包括诽谤 )而产生的非合同义务等 。《条例 》 也不适用于证据和程序 (但不影响第 21、22 条的适 用 ②) 。本《条例 》所指“成员国 ”为除了丹麦以外的 任何成员国 。 基于本《条例 》的宗旨 ,损害应包括起因于侵权 或不法行为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和缔约过失责任的 任何结果 。《条例 》也适用于可能产生的非合同义 务 。《条例 》中提及的引起损害的事件包括可能引起
收稿日期 : 2008209220 作者简介 :于飞 (1962—) ,女 ,陕西佳县人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
授 ,法学博士 。
(欧洲共同体 ) ,欧洲共同体在国际私法领域取得了 直接立法权 ,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共同体内部国际私法 统一化的程度 ,使欧盟国际私法的统一化步入新的历 史时期 。
从欧盟国际私法统一的成果来看 ,主要涉及国际 民事诉讼程序事项 ,〔1〕统一冲突法除了《罗马公约 》 (以及个别条例等可能包含有冲突规范 )以外 ,其他 并不多见 。随着各国之间货物 、人员 、资金和服务流 动的日益频繁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 ,各种跨境的民 商事争议逐渐增多 ,侵权或不法行为等非合同争议更 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也影响欧盟建立内部 市场目标的实现 。因此 ,在非合同之债领域制定统一 冲突法是其一体化的必然要求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 事会已于 2007年 7月 11日通过《关于非合同义务法 律适用的第 864 /2007号条例 》( REGULATION ( EC)
欧盟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统一化
·143·
一 、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统一化演进 ①及《罗马 条例 II》的意义
欧洲第一个在跨境侵权法律选择法典化上的努 力开始于 1951年 、形成于 1969 年的《比荷卢联盟统 一国际私法 》。该法规定的侵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 则是行为地法 ,同时还规定以结果地法为例外 。另一 重要的努力即是当时的欧共体于 1967年开始的国际 私法统一化工作 。到 1972 年 ,由欧共体委员会授权 的工作组完成《关于合同和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 公约草案 》。草案对非合同义务也主要规定适用行 为地法 ,但如果损害发生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重要联 系 ,而与其他国家有重要联系的 ,则适用其他国家的 法律 。1978年 ,工作组决定将公约范围限定于合同 领域 ,待该公约完成后 ,再开始有关非合同义务法律 适用公约的谈判 。 1996 年 ,制定非合同义务法律适 用公约 提 上 议 程 , 并 由 欧 盟 理 事 会 组 成 一 个 工 作 组 。〔2〕770 2002 年 ,欧盟委员会公布初步建议草案 ,以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②。 2003 年 ,委员会完成其建议 。 建议附有详细的解释报告和对条文的逐条注释 。该 建议在欧洲议会经一读 、二读 , 并启动协调委员会 (Conciliation Comm ittee)程序达成妥协文本 , 2007 年 7月 11日 ,《罗马条例 II》被三读通过 。根据《条例 》 第 32条的规定 ,除第 29条自 2008年 7月 11日起生 效外 ,本条例从 2009年 1月 11日开始生效 。
No 864 /2007 OF THE EUROPEAN PARL IAM ENT
AND OF THE COUNC IL of 11 July 2007 on the law ap2 p licable to non -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 Rom e II) ,以 下简称为《罗马条例 II》) 。
这种法源在成员国的适用采用的是一种“分割 法 ”或“规则选择 ”形式 ,〔4〕即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 系分割为若干不同的部分 ,从而确定其适用哪一法律 制度 。《条例 》适用于所有部分时排除成员国法的适 用 ,而对《条例 》未予规定的领域 ,仍然适用成员国 法 。但是 ,与一般法律选择不同 , 在该《条例 》环境 下 ,法官的选择必须受制于《条例 》的最高效力原则 , 适用居于优先地位的条例 ,即使国内法在《条例 》生 效后所制定 ,也不例外 。〔5〕这就是说 ,“在欧盟内原本 存在的法律冲突 ,也由于欧盟法最高效力原则的确 立 ,使这种冲突变为虚假冲突 ”。〔4〕
(一 )立法意图 说明立法者立法意图的主要是序言部分 。序言 声明 ,欧盟以维持和发展本地区的自由 、安全和正义 为己任 。为了建立这样一个地区 ,欧盟通过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取司法
① See SYMEON C. SYMEON IDES, Rome II and Tort Conflicts: A M issed Opportunity, 56 Am. J. Comp. L. 176 - 178 ( 2008) .
《罗马条例 II》是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统一化的 最新发展 ,其意义深远 。
其一 ,统一的冲突法立法 。欧盟国际私法的明显 变革是其“共同体化 ”( Communitarization) ,即从欧盟 各国国际私法向欧盟通过颁布条例 、指令直接立法的 “欧洲国际私法 ”转化 。〔3〕118《罗马条例 II》正是由欧 盟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条例形式出现的单独的统一冲 突法立法 ③,标志着欧盟国际私法“共同体化 ”的重大 进展 。
〔摘 要 〕 《罗马条例 II》的诞生 ,标志着欧盟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最新发展 ———非合同义务领域法律适用的统 一 ,从而使非合同义务的法律适用增加了一种“超国家 ”法律渊源 。而且 ,统一的内容涉及侵权或不法行为 、不当得 利 、无因管理等非合同之债的主要方面 ,统一的法律选择力求在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灵活性 、管辖权选择与内容定 向法律选择 、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等方面达到平衡 。欧盟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统一化给中国国际私法立法 以启示 。
其二 ,专门针对非合同之债的统一立法 。侵权等 非合同之债向来是国际私法最为活跃的领域 。不同 类别的债 、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 益的相互交杂等 ,决定了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麻烦 或困难 。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统一是保护当事人 利益 、维护共同体市场正常运行的现实需求 ,条例为 非合同之债的国际私法统一谱写出新篇章 。
〔关键词 〕 欧盟 ;非合同义务 ;法律适用 ;《罗马条例 II》;国际私法 Abstract: Rome II marks the unification of EU ’s p 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n the latest development - the unifying field that on the law app licable to non -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The app lication of law of non -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increases a new legal source, namely“sup ranational law”. Moreover, the unified content covers the tort/ delict, unjust enrichment, negotiorum gestio etc. , the choice of law seeks a balance in respect of the legal certainty and flexibility, jurisdiction - selec2 tion or content - oriented law selection, public interests and p rivate interests. Unification of EU ’s law app licable to non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will give new insp iration to legislation of Chinese p 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Key W ords: EU; non -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app lication of law; Rome II; p 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中图分类号 : DF997 文献标识码 : A
② 共收到 80多份书面评论 。 ③ 它只规定法律选择问题 ,而不包括管辖权及外国判决的执 行 。 See Cheshire, North & Fawcett,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 Fourteenth Edition)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p1775 - 776.
而且 ,《条例 》生效后 ,将产生直接适用《条例 》的 新案例 ;它在不同成员国的适用也可能产生新的法律 问题 。《条例 》的科学性 、适应性及其不足有待于对 各国法院实践的跟踪及对《条例 》的进一步研究 。可 以相信 ,《罗马条例 II》不是欧盟国际私法在侵权等 非合同之债法律选择的现代化和统一化进程中的最 后一步 ,对该《条例 》的研究也为将来的变革所需 。
二 、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统一化内容 ——— 《罗马条例 II》主要条款
《罗马条例 II》包括序言 (共 40 条 ) 及 7 章 32 条 。第一章为范围 ,第二章为侵权或不法行为 ,第三 章规定的是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及缔约过失责任 ,第 四章规定了当事人意思自治 ,第五章为通则 ,第六章 是其他条款 ,第七章为最后条款 。下择其要加以分 析。
·142· 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 2009年第 1期 文章编号 : 167126914 (2009) 01201422(10)
欧盟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统一化
———以《罗马条例 II》为中心
于 飞
(厦门大学法学院 ,福建 厦门 36100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