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申请文件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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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二)
申请文件的签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5年09月15日)
为司债券预理工作,和中
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1.签章原则
1.1申请文件中所有需要自然人签名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所和出具申请文件的单位规定可以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提
供授权委托书。
1.2申请文件中所有需要加盖公章处,均应为公司总部或总所公章。除法律法规、本所另有规定或认可外,不得以分支机构公章代替。
1.3境外机构或人员的签名、盖章,可按照公司内部规定或国际惯例办理。
2.募集说明书
2.1
2.2
2.3
2.4
由资信评级机构加盖公章。
2.8受托管理人声明:应由受托管理项目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2.9资产评估机构声明(如有):应由签字的资产评估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3.募集说明书摘要
募集说明书摘要封面应加盖发行人公章。
4.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
申请文件名称为《XX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抬头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落款处由发行人加盖公章。
5
6
签名。
6.5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应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市公司除外),并逐页加盖发行人公章或统一加盖骑缝章。
7.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核查意见应当由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
内核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成员签名,加盖主承销商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8.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由两名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后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两名经办律师执业证并逐页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9.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
/
(如经审计)签名或签章,尾页加盖发行人公章。
10.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有)
相应文件加盖出具机构的公章。
11.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如有)
募集资金使用文件是指募集资金拟用于特定项目(含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收购资产等),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需要发行人有权机构决议、需要报有关主管理部门批准或签署协议的,应提交发行人有权机构决议、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上述文件、协议应提交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完整的复印件,并由发行人逐页加盖公章或统一加盖骑缝章。
15.3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如有):相应文件加盖相应出具机构的公章。
15.4担保财产的资产评估文件(如为抵押或质押担保):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16.担保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并注明是否经审计)、最近一期的财务
报告或会计报表
担保人逐页加盖公章或统一加盖骑缝章,并在尾页加盖公章。报表下方由法定代表人、会计主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如经审计)签名或签章。
17.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如有)
如,金融监管部门按规定对金融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需出具监管意见的,应提供
(二)本所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进行确认,将本指南第5条申请文件名称调整为《XX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的申请》,申请文件的抬头和签章要求适用该条。
(三)将本指南第9条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期限和发生资产重大重组的期限调整为最近两年(未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提交的审计报告或审阅报
告、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和签章要求适用该条。
(四)发行人可以自行确定是否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评级。如发行人确定进行评级的,提交的资信评级报告及其他资料及签章要求适用本指南第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