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细则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有偿转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有偿转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4.28•【字号】宁房管[2002]131号•【施行日期】200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有偿转让实施细则》的通知(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宁房管[2002]131号)各区房管局、房改办、各区物价局:现将《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规范公有住房承租权的转让行为,根据《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原十区范围)国有土地范围内,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市区(原十区范围)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均可有偿受让本市市区范围内公有住房承租权。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有偿转让,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转让人),经房屋出租人(产权人)同意,将租用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的程序,转让给他人(受让人)承租,并获得一次性转让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有偿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房产管理局负责其辖区内的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行政管理工作。
公有住房产权人负责办理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具体手续。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不得转让:(一)未取得住房租赁合法证件的;(二)有房屋租赁、使用纠纷的;(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拆改结构的;(四)已列入拆迁改造范围的;(五)转让后,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的;(六)涉及代管产及其他需落实政策房产的;(七)同户籍家庭成员不能协商一致的;(八)有违法搭建的;(九)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不宜转让的。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件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
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件
佚名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6
【摘要】<正>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宁政办发[2015]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租赁型保障房建设和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关于并轨
【总页数】3页(P51-5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2.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J],
5.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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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群组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京群组房的管理,保障群组房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群组房的规划、建设、销售、租赁、使用、维修、拆除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群组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权益。
第四条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群组房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各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群组房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群组房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第六条群组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三)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四)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群组房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第八条群组房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九条群组房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三章销售与租赁第十条群组房销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销售价格公开、透明;(三)提供购房合同、质量保证书、售后服务承诺等资料。
第十一条群组房销售者应当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群组房租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二)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三)租赁价格合理、公开。
第十三条群组房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维修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群组房租赁双方应当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四章使用与维修第十五条群组房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爱护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二)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三)不得利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
南京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南京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南京作为中国东部城市之一,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人口持续增长,居住需求也日益增加。
为了解决居民住房困难,南京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包括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以合理的租金向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租赁住房的一种住房保障措施。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并根据市场租金、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
标准的制定旨在使居民能够以相对较低的租金获得适宜的住房,减轻居民的经济负担。
根据《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住房面积和地区进行划分。
目前,南京市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主要分为两个档次: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主要面向家庭收入中等及以下的居民群体,租金相对较低;而廉租住房主要面向低收入、困难群体,租金更加优惠。
具体而言,根据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的租金按照每平方米每月6元至15元不等进行划分,具体租金标准根据不同地区而有所差异。
而廉租住房的租金则相对较低,一般为每平方米每月4元至8元不等,同样根据地区而有所区别。
然而,需要说明的是,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市场需求和居民收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市政府会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和修订,以确保租金标准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此外,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还可能根据居住面积、房屋质量等因素进行一定的浮动。
总结起来,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是由市政府根据市场需求和居民收入情况制定的,旨在为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合理的住房租金。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是两种不同档次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住房面积和地区进行划分,并根据市场和居民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南京市政府将持续改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确保住房保障政策的有效执行,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而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南京市作为一个经济发展迅速、人口密集的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了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与审核1、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具有南京市户籍或在南京市稳定就业,且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家庭收入符合相应的收入限制标准。
同时,还应满足其他相关规定,如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等。
2、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对于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
3、审核流程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
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确认保障资格。
二、分配与轮候1、分配方式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进行。
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优抚对象等。
2、轮候制度对于符合条件但未能获得分配的申请人,实行轮候制度。
轮候期间,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住房保障部门报告。
轮候顺序根据申请时间、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
三、租赁管理1、租赁合同承租人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房屋使用要求、维修责任等内容。
2、租金标准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屋地段、面积、保障对象类别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租金原则上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
3、租赁期限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
期满后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期满前 3 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建委南京市定向公共租赁住房(人才房)实施计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建委南京市定向公共租赁住房(人才房)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2•【字号】宁政发[2011]200号•【施行日期】201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建委南京市定向公共租赁住房(人才房)实施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1]20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委拟定的《南京市定向公共租赁住房(人才房)实施计划》,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南京市定向公共租赁住房(人才房)实施计划(市住建委 2011年9月)定向公共租赁住房(简称人才房)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委发〔2011〕35号,以下简称八项重点计划)要求,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按确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提供给特定人才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现参照国家人才特区政策,结合《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制定人才房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人才房建设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就近安排,多方筹集、统一管理”的原则,主要面向八项重点计划引进的各类人才。
二、工作目标突出南京人才房体系的特色亮点,加大人才房保障服务力度,满足创业创新人才多样性住房需求,市区(县)共担,以区(县)、产业园区、功能板块为主,高标准规划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套型适合,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的人才房项目,十二五期间实施人才房“195工程”,“1”是1000套专家公寓,“9”是9000套人才公寓,“5”是50000套青年(创业)公寓,大力奖励有突出贡献人才和拔尖人才过程性、长期性住房需求,全力满足领军型创业人才过程性、自主性住房需求,合理支持普通人才阶段性、周转性住房需求,形成60000套人才房的保障体系。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迅速增长,南京市房屋租赁市场日益活跃。
为了保障租户的权益,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南京市政府出台了《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析。
二、租赁主体根据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租赁主体包括房屋出租人和房屋承租人。
房屋出租人是指以出租房屋为目的,将其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并依据法定程序取得合法租赁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房屋承租人为了满足居住和生活需要,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合同并支付租金以使用房屋。
三、租赁合同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求房屋出租人和房屋承租人之间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租赁物的基本情况、租金和支付方式、维修责任、租赁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双方应妥善保管好租赁合同,以便于解决潜在的纠纷。
四、房屋租金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金应根据市场行情公开、公平确定。
房屋出租人和房屋承租人在协商租金时,应当以公平、合理的原则为基础,不得违反价格法规定。
同时,租金支付方式也需要明确规定,例如租金的支付周期和支付方式等。
五、租赁期限根据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租赁期限应当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一般情况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如果租赁期限超过五年,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
六、房屋维修责任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房屋维修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安全、完好,并承担日常维修义务。
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对房屋进行的必要维修,应当事先通知房屋出租人,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七、违约责任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租赁违约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如果房屋出租人或房屋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引发的其他损失。
八、监督和管理为了有效监督和管理房屋租赁市场,南京市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房屋出租人和房屋承租人的监督。
一旦发现租赁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监管措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宁政办发〔2017〕152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5日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建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文件精神,按照《住建部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市场主导、政府支持,依法规范、有序发展,市区联动、属地负责,企业自愿、互利共赢,多策并举、分类推进”为原则,以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建立信息服务监管平台、多渠道筹集租赁房源、规范市场秩序为重点,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二、工作目标围绕培育市场主体、搭建服务监管平台、筹集租赁房源、规范市场秩序等内容,全面推进住房租赁试点工作。
即培育一批国有、混合所有及民营等多种供应主体的机构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引导市场规范有序经营;初步建成信息共享、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形成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探索建立通过政府划拨建设、企业新建自持、配建、改建、闲置住房出租等多种渠道筹集租赁住房的模式,建设或筹集租赁性住房不低于50万平方米,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宁政发[2008]116号
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正文:---------------------------------------------------------------------------------------------------------------------------------------------------- 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宁政发[2008]116号2008年6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本市市区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和轮候制度。
第四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保办)具体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保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国土、民政、税务、物价、市政公用、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方式与标准第五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或发放购房补贴等相结合的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为主。
本细则所称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分配、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当地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住房建设标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第三章分配管理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对象主要包括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
第八条分配程序应公开透明,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九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根据其住房需求、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租金标准和租赁期限。
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应实行专业化、市场化运作。
第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住房的安全使用和维护。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使用要求、维修责任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省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宁政规字[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29日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市租赁房保障体系,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意见》和《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住建委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保障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管理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的制定,定期调整公布。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对个人出售。
第四条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将视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二章申请方式与标准第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现行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1700元以下(含1700元);(二)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三)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五年。
申请家庭中如有成员户籍没有迁入本市江南六区或迁入不满五年的,其成员应提供房产情况和住房保障的相关证明。
第六条申请政府筹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不具备筹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二)申请企业在本市江南六区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三)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四)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人数在200人以上(含200人)或市级一般预算收入的纳税额在2000万以上(含2000万);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创业、创新型企业和其他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修正)【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19970925【实施日期】199409031994年5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1994年9月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7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公有房屋管理,保障房屋产权人、经营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公有房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国家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为直管公房;国家授权全民所有制单位管理的公有房屋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房屋为自管公房。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集体组织(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本市公有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房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区、县房管机关)是本区域内公有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管机关指导。
第六条公有房屋的经营和管理,应当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
直管公房产权人应当委托经营房屋的专门机构经营管理房屋;自管公房产权人可以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经营房屋的专门机构经营管理房屋。
【章名】第二章产权管理第七条公有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
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向市、县房管机关申请产权登记,经审查确认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共同申请产权登记,经审查确认后,领取《房屋共有权证》。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细则
二、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大型企业、新就业人员 较多的高等院校等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市 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新建、改建、扩建 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造现有闲置房作为公共Hale Waihona Puke 赁住房,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自主筹集。
三、新就业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 时具备下列条件:1、大中专院校毕业当月起计算未满五年; 2、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完备,并有稳定收入;3、在 本市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4、本人(含配偶)在本 市无私有房产,未租住公有住房。 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书及下列证明材料:1、申请 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2、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 证明;3、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4、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5、婚姻状况证明及所需的其他材料。 由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书真实性进行初审, 并连同分配方案在本单位公示。用人单位按公示的方案安排 公共租赁住房,并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将申请人的 申请材料、分配方案、分配情况等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 案。
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承租 期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买住房、 另行承租房屋或者不在本市行政区域(指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范围)内就业的,应当 按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一、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比 有什么不同之处? 廉租住房保障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和城市低收入无房 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 满5年,在本市有稳定职业的从业人员。本办法所 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有稳定职业,非本市 户籍的从业人员。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同 时具备下列条件:1、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2、有固 定收入并有支付能力的证明;3、在本市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 险;4、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私有产权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书及下列证明材料:1、申请人和 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2、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3、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4、婚姻状况证明;5、所需的其 他材料。 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书真实性进行审核,并 在本单位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用人 单位按经公示的分配方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并办理相关手 续。同时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公示情况、分配方案等报送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外来务工人员承租用人单位的公共 租赁住房,应结合劳动合同中的用工期限约定租期。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1]209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1]20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完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现将《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面积在保障标准以下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有稳定职业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有稳定职业,非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凡引进的各类人才,可申请承租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循序渐进”的原则,发挥好政府在制度建设、政策支持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注重引入市场机制,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有计划、分层次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2年)-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8号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2年)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8号)《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8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夏心旻2022年2月23日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部门协同、风险预防、属地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市房屋租赁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各部门加强执法联动,协调处理房屋租赁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房屋租赁管理联席会议由市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房产、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房产部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矛盾纠纷调解,受房产部门委托办理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做好房屋租赁和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开展房屋租赁情况日常检查,加强对辖区内房屋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房产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督促、考核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宁政办发〔2018〕74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1日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市财政局2018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等行政单位,以及总工会、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情况下,将本单位房产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实行从严控制,公开操作,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进一步规范房产出租程序,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监管,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六条市财政局是房产出租的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房产出租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出租事项,汇总房产出租信息,实施监督检查,向市政府报告房产出租管理情况等工作。
南京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南京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一、房屋租金基本标准在南京,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是按照房屋的面积、设施配套程度、地理位置以及租赁期限等因素制定的。
一般来说,租金标准会低于市场价,以提供可负担的住房选项。
对于在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标准根据不同地段和房屋类型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一居室、二居室和三居室的租金标准在每月每平方米10-15元人民币之间,而单间配套和合租的租金则在每月每平方米8-12元人民币之间。
二、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南京市政府为了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的住房需求,实行了一系列的房屋租金减免政策。
以下是主要的减免政策:1. 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对于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家庭或特困人员,以及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家庭,可以申请租金减免。
减免幅度为市场租金的90%。
2. 退役军人:对于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可以享受租金减免。
具体减免幅度和条件可以参考相关政策文件。
3. 人才安居:对于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政策的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也可以享受租金减免。
具体减免幅度和条件可以参考相关政策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享受租金减免的家庭,其租金收入超过一定标准的,仍需按规定缴纳超过部分的税费。
三、房屋租金补贴政策除了租金减免政策外,南京市政府还实行了房屋租金补贴政策,以帮助中低收入家庭更好地负担住房租金。
以下是主要的补贴政策:1. 低收入家庭:对于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且符合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租金补贴。
补贴幅度为市场租金的30%-70%,具体补贴幅度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保障面积而定。
2. 新就业人员:对于符合南京市新就业人员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也可以享受租金补贴。
具体补贴幅度和条件可以参考相关政策文件。
3. 外来务工人员:对于符合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也可以享受租金补贴。
具体补贴幅度和条件可以参考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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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面积在保障标准以下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有稳定职业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有稳定职业,非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凡引进的各类人才,可申请承租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循序渐进”的原则,发挥好政府在制度建设、政策支持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注重引入市场机制,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有计划、分层次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
第五条建立和实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六条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共租赁住房的统筹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核准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选址、规划等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用地保障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对象的收入审查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建设与运营中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价格标准;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管理等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全程监督工作;各区县政府、产业园区(工业园区)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配合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并在土地供应计划和申报年度用地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安排。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地,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予以明确。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转让后原土地和房屋的性质、用途不得改变。
第十条鼓励房地产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和建设。
房地产企业投资建设的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建成后可由政府承租,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政府承租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期满后,如不续租则房源归还房地产企业上市交易。
在政府承租期内,政府对承租的普通商品住房,按市场租金标准适当补差,资金在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相关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第三章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第十二条市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应当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者混合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市政府可以在住房土地出让时,要约收购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为住宅和宿舍两类。
第十四条市、区政府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主要包括:(一)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四)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六)商业银行贷款;(七)在规划的公共租赁住房地块配套开发商品房所获收益;(八)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和配建的经营性物业租赁收入;(九)社会捐赠的资金;(十)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第十五条政府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六条经政府批准同意的,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筹措的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可以由同级财政从今后年度归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偿还。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二)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四)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五)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第四章申请和审核第二十二条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5年;(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保障标准以下。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单身人员可以作为独立家庭进行申请。
住房保障标准和收入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申请家庭收入及住房面积按下列标准认定:(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除申请人及配偶以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1、与申请人或配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二)除申请人及配偶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六)闲置的直管公房;(七)社会捐赠的住房;(八)其他可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共租赁房屋产权登记,但不得办理分户产权证。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用地不得转变用途,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分户转让。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
不得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企业工业用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大型企业、新就业人员较多的高等院校等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新建、改建、扩建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造现有闲置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自主筹集。
1、共同居住且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4、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员。
(三)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1、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3、现住房为父母或者子女的房屋;4、因离婚不满2年失去的自有或共有的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5、家庭成员转让或被拆迁不满5年,其原自有、共有的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6、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一)由户主或其配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2、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及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的核查,提出初审意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并在社区内公示10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办公室。
(三)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核,并通知区民政部门对其中住房状况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审核。
(四)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移交的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区住房保障办公室。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接到反馈意见后应将全部材料及时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五)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报送的审核材料进行复核,对其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登报公示10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其申请。
经批准的申请人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审核程序由审核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大中专院校毕业当月起计算未满五年;(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完备,并有稳定收入;(三)在本市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四)本人(含配偶)在本市无私有房产,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二十五条新就业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书及下列证明材料:1、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2、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3、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4、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5、婚姻状况证明及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书真实性进行初审,并连同分配方案在本单位公示10日。
(三)用人单位按公示的方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并办理相关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分配方案、分配情况等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四)市政府重点发展、无条件筹建公共租赁住房、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人数具备一定规模、纳税达到一定额度的单位,其新就业人员可以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