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土地整治项目专家库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桂政办发[2009]194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9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9月24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四日广西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依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关于新时期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为保障我区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顺利实施,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以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为根本出发点,着力于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安全、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结合城乡风貌改造,统筹规划,整村推进“田、水、路、林、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二、实施目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中资金统筹开展标准农田建设、建设用地整理、废弃地复垦、未利用地开发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结合项目区实际,开展农村地质灾害防治和村屯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更新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从2009年到2012年,投资70亿元,实施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在项目区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47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470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6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我区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节地评价认识切实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科学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推进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是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必然要求。
加强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管理,是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有效措施和重要抓手,是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降低制度性执行成本,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开展节地评价工作的认识,深入学习领会国家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各项要求,强化土地使用标准控制,严格用地规模约束,切实推进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
二、遵循节地评价原则开展节地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标准、建设标准、行业设计标准等开展节地评价。
(二)满足生产功能原则。
应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类型、特点,在体现生产能力、生产工艺和产品技术标准要求前提下,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国土资源数据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办[2010]485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0.10.25【实施日期】2010.10.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485号)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全区国土资源数据的管理,规范我区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充分发挥各类数据在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工作中的作用,现将《广西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广西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西国土资源数据的管理,规范广西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广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过程中需要使用的数字化成果。
主要包括:(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形成的国土资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本级产生以及逐级上报汇总的数据;(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由管理相对人向管理部门报送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成果更新数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桂国土资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32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自我区建立和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以来,用地预审在引导项目科学选址、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和依法依规用地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在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供应缺口较大的情况下,不按规划选址、超定额标准和控制指标用地以及压占指标批而不征、征而不供、供而不用的现象仍较为严重,全区耕地保护与用地保障矛盾突出、压力巨大。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闸门”调控作用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年度调节作用,增强对项目用地的综合统筹保障能力,按照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定:“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改进农用地转用计划下达和考核办法,对国家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城、镇、村的建设用地实行分类下达,并按照定额指标、利用效益等分别考核。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推进全区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措施,为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一)简化增减挂钩项目区的审批。
按照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将拆旧复垦地块和本县域内的建新地块组成项目区,编制项目区实施方案。
自治区对项目区实施方案及建新拆旧地块进行整体审批,经批复的项目可先行使用不超过30%的周转指标,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建新区涉及土地征收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申报,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下放项目区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权限。
按照“谁出资、谁监管”原则,增减挂钩拆旧区土地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在不扩大原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规模的前提下,规划设计变更由项目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下放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验收权限。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我区新增耕地确认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4号)精神,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竣工验收由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
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初验,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下达验收批复,在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批复文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9.21•【字号】桂国土资发[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1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四条挂钩试点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一)规划先行、统筹安排。
试点市、县(市、区)应当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以规划统筹挂钩试点工作。
挂钩试点专项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相衔接。
(二)因地制宜,先易后难。
试点市、县(市、区)应充分考虑自身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有一定资金保障能力和良好群众基础的乡镇先行开展试点工作,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规模控制,总量平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11
【摘要】<正>桂政办发[2017]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9日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评标专家作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
【总页数】5页(P28-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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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6.01•【字号】桂国土资规〔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合理安排地质勘查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我区找矿重大突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6年6月1日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合理安排地质勘查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我区找矿重大突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包括矿产勘查和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工作)项目管理。
第三条项目来源:(一)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等确定的项目;(二)自治区财政出资地质勘查续作的项目;(三)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地勘、科研、教学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四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下简称“地矿局”)所属单位(简称“局属单位”)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地矿局协助管理。
非地矿局所属单位(简称“非局属单位”)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直接管理。
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局和项目勘查单位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依据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及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桂国土资办〔2017〕435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435号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根据《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国土资规〔2016〕4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设计审查、野外验收和报告评审等有关配套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西地质勘查项目设计审查实施细则2.广西地质勘查项目野外验收实施细则3.广西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7年9月13日附件1广西地质勘查项目设计审查实施细则为规范地质勘查项目设计及年度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设计”)的审查工作,保证设计质量,根据《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国土资规〔2016〕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矿产勘查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调查及地质找矿科研等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设计审查的标准执行现行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标准和国土资源部门颁布的行业规范、预算标准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设计审查分设计初审、设计评审和设计批复三个阶段。
设计初审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设计评审和设计批复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相关业务处室组织。
设计评审内容:包括目标任务、资料收集、地质调查研究程度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地质条件、工作部署、技术方法及精度要求、实物工作量、预期成果、质量管理、组织保障措施和经费预算等。
设计评审采取会审或函审等形式。
会审形式,由评审专家组成员推荐的组长主持评审会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广西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广西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桂整治办[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广西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的通知(桂整治办〔2011〕12号)南宁市、来宾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根据广西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桂中重大工程领导小组)第三次工作会议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桂中重大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并明确办公室成员职责分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桂中重大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主任:檀庆瑞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肖建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副主任:张文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周兆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专职)成员:张真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调研员扈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工作人员袁文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工作人员杜金龙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工作人员黎海源自治区财政厅工作人员黄懂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作人员方顺自治区农业厅工作人员XXX 自治区水利厅工作人员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人员一名二、桂中重大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分工桂中重大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桂中重大工程领导小组关于桂中重大工程建设工作的决议、决定和相关的批示要求;组织和协调桂中重大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落实具体分工的工作任务;重点推进、指导督促桂中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工作顺利推进;监督和检查桂中重大工程建设工作进度和实施监管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促进桂中重大工程建设工作高效有序运转,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承担桂中重大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完成桂中重大工程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名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桂国土资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名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1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确保我区土地整治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8号)的规定,我厅依法依规对2017年新申请信用登记的参加单位进行了资格审查,并于2017年12月6日-14日在厅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进行了公示。
经审查和公示,共538家参建单位符合我区参建单位信用登记要求,同意备案。
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64家,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60家,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56家,测绘单位62家,监理单位19家,招标代理单位29家,审计单位43家,施工单位188家,工程复核单位17家。
同时同意对171家参建单位登记的信息予以变更。
现将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需要与有关参建单位联系开展土地整治各项业务。
上述参建单位信用登记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到期需重新登记的,请参建单位按照我厅有关要求重新申请登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增补名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7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同时作废。
附件:1、2017年度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名单2、2017年度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信息变更名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8年1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5日广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状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市长、县(市、区)长、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统计局(以下称自治区考核部门)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具体承担考核检查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乡(镇)要成立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耕地保护重大工作,协调解决耕地保护工作重大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4.01•【字号】桂国土资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6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近年来,我区不断完善土地整治管理制度,不断加大资金投入,极大地改善了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土地整治工作已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转变观念、服务群众、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日益突显。
但是,一些地方由于制度执行不严格、监督管理不到位、职责不落实等原因,导致部分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不按计划实施、工程质量差、随意变更工程设计,甚至出现少部分从业人员收受贿赂等问题。
为严格执行土地整治管理制度,确保土地整治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规范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一)规范招标代理单位选取。
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可按下列方式之一选取工程招标代理单位:一是直接委托设区市具有代理资质的政府采购中心代理;二是从设区市政府采购中心每年采购的招标代理备选库中选取招标代理单位;三是选取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通过摇选法确定的招标代理单位。
(二)规范项目工程招标工作。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确定后,其工程招标统一到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工作。
设区市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统一到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工程施工招标工作。
(三)防止不合理低价中标。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招标文件和投标资格的审核,工程评标可采取综合评标法或合理低价中标法,防止工程不平衡报价。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工程变更管理(一)严格工程变更和预算调整的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5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与内容在全区范围内,自2011年10月1日后批准立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在项目自验后、初验前必须开展工程复核工作,经工程复核合格的,方可开展项目初验和验收工作。
其他在建土地整治项目和社会资金投入土地整治项目是否开展工程复核,由项目承担单位视项目实际情况决定。
工程复核内容包括新增耕地的面积和质量、工程数量和工程质量。
二、工作组织及要求(一)国家投资重大工程、整县推进土地整治项目和自治区示范土地整治项目的复核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具体组织开展,其他土地整治项目复核工作由各市国土资源局自行委托开展。
(二)承担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的单位必须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且同时具备法定测绘(丙级及以上)和工程计量认证资格,其中工程计量认证资质应覆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规程》中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25•【字号】桂国土资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9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级、市级审批(审查)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审查必须按照合法有据、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查,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工作。
项目规划设计审查中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可委托本级土地整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批工作。
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项目规划设计的初审工作,负责非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批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的初审工作。
第六条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成果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设计及时下达批复文件,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桂财办〔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21〕52号区直各有关单位,有关工程造价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设计咨询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充分发挥评审专业人才资源作用,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绩效,经研究,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21年7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充分发挥评审专业人才资源作用,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绩效,根据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和操作规程,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
评审专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通过设立专家库管理,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因工作需要或特殊、紧急情况下特殊、紧急需要,经审核认定进入评审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参加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论证和咨询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申请及管理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申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职业道德、违反诚信纪录,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单位内部组织处理记录。
(二)熟悉财政投资评审相关政策法规,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专业执业资格,从事相关行业、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在相关行业、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10.28•【字号】桂国土资规〔2015〕8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8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5年10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提高评审工作质量,推进项目评审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和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的国土资源项目的评审管理。
第三条项目评审是指评审组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送审单位报审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的国土资源项目的评审。
包括项目立项评估、规划设计、实施方案、验收鉴定、成果奖励、预算等项目的技术性评审工作。
本办法评审组织单位是指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名义组织评审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机关业务处室或受委托组织评审的单位。
送审单位是指按要求需要评审的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条项目评审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评审项目设定第五条依照依法、精简、高效的原则设定评审项目。
评审项目必须具备充分的评审依据,由业务处室提出,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调控和监测处备案(见附件1)。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新增设的评审项目,须由业务处室提出,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报调控和监测处备案。
未经按规定审定和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项目评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0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3〕17号)和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会精神,优化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环境,加大非公有制经济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用地需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提出以下政策:一、加大非公有制经济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一)给予用地指标倾斜。
1.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供地政策的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自治区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2.非公有制经济投资总规模5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的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试行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用自治区年初切块下达各市的市级用地指标。
自治区专项预留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3.支持各地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盘活存量、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政策,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用地保障程度。
纳入滇桂黔石漠化广西片区县以及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可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有偿流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