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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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合作,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提高综合收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一)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与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
包括买断信贷资产业务和卖断信贷资产业务。
(二)买断信贷资产业务:是我行根据协议约定向对方划付资金,买进对方自营的、尚未到期的正常信贷资产,借款人向我行偿还贷款本息。
在此项业务中,xx银行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其他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
(三)卖断信贷资产业务:是我行根据协议约定向对方卖出我行自营的未到期贷款,对方向我行划付相应资金,借款人向对方偿还贷款本息。
在此项业务中,xx银行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其他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
第三条xx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遵循“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洁净转让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二)整体性原则: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以下情形:
1.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
2.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
3.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
4.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三)洁净转让原则: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第二章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条件第四条我行信贷资产转让的对象是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可转让的信贷资产暂不包含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和个人信用卡透支等所有个人类贷款。
第五条我行买断信贷资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出让方为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法人。
(二)出让方具有贷款业务资格。
(三)出让方应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良好的信誉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四)受让资产的借款人信誉良好,无拖欠银行贷款及逃废债务的不良记录。
(五)受让的信贷资产应为尚未到期的正常贷款且无任何瑕疵。
(六)受让信贷资产的主债权和担保债权应真实、有效,依法可以转让;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无禁止转让条款,且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无借款人(担保人)只对出让人承担还款(担保)责任或禁止债权转让等条款。
(七)借款人应具有xx银行核定的授信额度,且信贷资产受让后该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能超过核定的授信额度。
(八)出让方已将债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并得到借款人和
担保人同意信贷资产转让的书面确认。
第六条xx银行卖断信贷资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让方应具备贷款业务资格。
(二)信贷资产的出让,应符合xx银行行业信贷政策和贷款结构调整等相关规定。
(三)出让信贷资产的主债权和担保债权依法可以转让;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无禁止转让条款,且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无借款人(担保人)只对xx银行承担还款(担保)责任或禁止债权转让等条款。
第七条信贷资产转让价格由双方根据转让时的信贷资产本金、交易成本、出让人信誉、市场供求和风险状况等相关因素协商确定。
第三章买断信贷资产业务的操作流程
第八条转让申请
转让申请可以由出让方主动提出,也可以由我行向金融机构客户营销,出让方需填写《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
第九条出让方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一)出让方为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法人。
(二)出让方具有贷款业务的资格。
(三)出让方应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良好的信誉和较强的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条出让方应向我行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让方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出让方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证明。
(三)《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书》原件。
(四)拟转让信贷资产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抵、质押权利凭证等相关文件副本或复印件。
(五)由借款人和担保人向出让方出具的同意信贷资产转让确认函原件。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初步审查
支/分行是我行买断信贷资产业务的具体经办机构,经办支/分行由我行公司金融业务部指定。
经办机构客户经理收到出让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出让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
如发现原借款合同或保证(抵/质押)合同中有不符合我行要求和对我行不利的条款,需要求出让方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补充合同,出让方应取得借款人(担保人)的同意,并向我行提交借款人(担保人)同意签署补充合同的确认函;若出让方不能取得借款人(担保人)的同意,我行将不能受理出让方提出的信贷资产转让申请。
初审合格以后,经办机构应按照我行要求将上述材料及相关资料提交公司金融业务部。
第十二条调查评价
调查评价工作由经办机构负责。
(一)审查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受让资产项下的借款人信誉良好,无拖欠银行贷款及逃废债务的不良记录;
2.受让的信贷资产应为尚未到期、按期付息的正常贷款且无任何瑕疵;
(二)如借款人已具有xx银行核定的授信额度,且信贷资产受让后该借款人的占用额度不超过核定的授信总额,则该笔转让业务不做客户评价;如借款人
具有授信额度但额度不足并确须追加的,要按拟追加后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报有权审批行审批;如借款人无xx银行核定的授信额度,需首先对借款人进行客户评价和额度审批。
(三)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拟受让信贷资产,由经办机构按照我行现行的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进行调查评价,形成调查报告。
(四)经办机构完成调查报告后,由我行公司金融业务部会同计划财务部,综合考虑我行资金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相关因素,提出受让资产的价格建议后,由公司金融业务部与出让方充分协商,确定双方可接受的拟转让价格。
(五)经办机构提交《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报告》(见附件3),分单笔或整体组织报批材料。
第十三条审查审批
买断信贷资产业务的审批权在总行,各级行按按自营贷款标准进行审查审批,并报有权签字人签字。
第十四条签约
(一)我行买断信贷资产业务由总行统一对外签约,或由总行授权下级行对外签约。
(二)经办行收到总行批准文件后,在总行签订转让合同前,就原借款合同及保证(抵/质押)合同中不符合我行要求及对我行不利的条款,经办行应要求出让方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补充合同,消除不利因素。
(三)总行或被授权行与出让方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合同》(见附件4),并由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公章。
合同文本原则上采用总行规定的统一格式。
(四)在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当日,由出让方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及相关权利凭证移交
(一)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当日,出让方将转让信贷资产项下的借款合同正本、保证(抵/质押)合同正本、抵/质押权利凭证正本、借款借据正本和借款人、担保人签署同意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原件等相关文件交xx银行收执,并填写《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标的清单》(见附件5),由经办机构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抵、质押担保项下的信贷资产,需由经办机构办理受让信贷资产抵、质押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更后的抵、质押权利凭证移交会计部门留存。
第十六条账户开立
信贷资产转让项下的借款人应在经办机构开立一般存款结算账户,用于贷款本息的偿还;经办机构应在我行“临时存款”科目下,为信贷资产转让方开立信贷资产买卖专户。
第十七条转让价款划拨
经办机构在办妥上述文件移交、变更登记手续及借款人开户等程序后,通过信贷系统以借款人名义发起业务申请,选择贷款资金自动结转至出让方信贷资产买卖专户。
具体会计核算参照《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核算办法》,并出具《xx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转让价款划拨通知单》(见附件6)(一式四联),一联由计财部门留存,一联由经办机构留存,一联由公司金融业务部留存,一联连同《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合同》送会计部门,作为转让价款划拨的依据,由会计结算部门办理划款手续。
第十八条贷后管理
(一)信贷资产转让后,借款人(担保人)必须按照原借款(担保)合同及补充合同向xx银行履行原借款(担保)合同及补充合同项下所有义务,xx银行
享有原借款(担保)合同及补充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全部权利。
(二)信贷资产转让后的贷后管理按照我行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相关规定由经办机构办理,经办机构负责登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台账。
第四章卖断信贷资产业务的操作程序第十九条资产卖断审批
公司金融业务部根据我行信贷政策和贷款结构调整的需要,综合考虑我行资金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相关因素,对拟出让的信贷资产进行全面分析,决定拟出让的信贷资产和出让价格。
第二十条转让
(一)由公司金融业务部与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商洽,达成出让信贷资产的意向。
(二)信贷资产所在经营机构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通知书》(见附件7),取得借款人(担保人)签署的回执。
(三)若受让方提出我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有法律问题,并提出签订补充合同的要求,信贷经营部门在征求法律部门意见后答复,确实需要我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补充协议的,经协商后我行与其签订《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同意签署补充合同确认函》(见附件8)。
第二十一条签约
(一)总行(或经总行授权的下级行)与受让方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合同》,并由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公章。
合同文本可参照我行规定的格式。
若为非标准格式合同,应按照我行法律性文件审查工作的规定执行。
(二)在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当日,经办机构应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xx 银行信贷资产债权转让通知书》(见附件9)。
(三)借款合同及相关权利凭证移交
签约后,经办机构负责借款合同及相关权利凭证的移交工作。
1.经办机构将转让信贷资产项下的借款合同正本、保证(抵/质押)合同正本、抵/质押权利凭证正本、借款借据正本和借款人、担保人签署同意的《xx银行信贷资产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原件等相关文件交受让方收执,并附信贷资产转让标的清单。
2.抵、质押担保项下的信贷资产,经办机构协助受让方办理出让信贷资产的抵、质押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收款及后续手续
办妥签约及有关文件移交后,由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按照转让合同约定敦促受让方支付受让价款,总行(分行)结算中心及经办机构应在“临时存款”科目下开立“信贷资产买卖专户”,受让价款转入总行(分行)结算中心“信贷资产买卖专户”后,由结算中心将款项划至经办机构“信贷资产买卖专户”中,经办机构会计部门凭信贷部门出具的《第三方还贷通知书》(附件10)发起以信贷资产买卖专户内资金为还贷资金的第三方还贷,偿还出让信贷资产项下借款人在我行的贷款。
第五章各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负责相关业务资料的初步审查、业务调查评价、转入信贷资产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制定我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业务营销和对经办机构上报业务资料的复审。